第1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22〕34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条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用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观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证。
第十四条外部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未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22〕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定,经自评达到相应标准后申请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组织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审核公告。
第二章 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六条 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资料(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市直企业和中央、省驻青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评审单位进行外部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二)当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从重处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不能评审的。
第八条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评审单位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评审工作方案,被评审企业应配合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试卷调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等方法,对照相应的安全标准逐项打分并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单位在接到市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评审依据相应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得分为60分(含)以上。相关评审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及其他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发现的问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行再次评审。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及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达标企业数量的10%。
第十条 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三、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调整安全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或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审的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明确评审行业。对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 十四条 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四)需有10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取得资格满1年以上,需要增加评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注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有关评审规定和其他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被评审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三)通过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通过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委托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评审。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收回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标准化评审存在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七)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提出安全标准化评级申请。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资格条件保持、评审工作开展、评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评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评审单位的确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评审资格,发放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对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五年。
第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二章 自主评定和申请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第九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 现场评审和审定
第十条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的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
(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十三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十四条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 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涂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附件6
涂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a级要素
b级要素
补充的内容
达标要求
评审扣分项
3风险管理
3.1范围与评价方法(小型企业评审标准为3.1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的范围
应重点但不局限于对以下生产工艺过程、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价:
(1) 树脂、基料、固化剂的生产工艺过程,包括合成或热炼、稀释、压滤、检验、上槽(入库);
(2) 成漆生产工艺过程,包括配料混合、分散研磨、调漆(色)、检验、过滤、包装、入库;
(3) 硝化棉、固体树脂溶解工艺过程;
(4) 稀释剂、辅助材料的配制工艺过程;
(5) 树脂储罐区、溶剂储罐区的物料储存、物料进出(或装卸)过程;
(6) 硝化棉、甲苯-2,4-二异氰酸酯(下简称tdi)及其他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储运过程;
(7) 有机热载体炉、蒸汽锅炉、电热棒加热、电感应加热等系统;
(8) 停水、停电、停蒸汽;
(9) 停仪表风气源;
(10) 工艺参数偏差等。
未列入风险评价范围,缺1项扣1分。
3.5重大危险源(小型企业评审标准为3.4)
确认重大危险源
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应特别注意对以下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硝化纤维素、甲醇、乙醇、丙酮、松节油、乙酸正丁酯、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二)异丁酰、苯、甲基苯、甲苯-2,4-二异氰酸酯等。
4管理制度
4.2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内容
编制的操作规程应涵盖下列岗位:
(1) 漂油、脱酸、脱色岗位;
(2) 树脂,如醇酸、聚酯、丙烯酸、聚氨酯、环氧酯、氨基等合成岗位;
(3) 基料,如油脂基料、天然树脂基料、酚醛树脂基料、沥青基料等热炼岗位;
(4) 固体树脂,如硝化棉、改性松香树脂、环氧树脂、丙烯酸树脂、乙烯树脂、氯化橡胶等溶解岗位;
(5) 树脂、基料压滤,如使用板框式压滤机、油水分离机、高速离心机、袋式过滤机、纸芯过滤机、过滤塔筛等设备的岗位;
(6) 研磨,包括使用搅拌机、高速分散机、砂磨机、三辊机、球磨机等分散设备的岗位;
(7) 色漆、清漆配料岗位;
(8) 调漆、调色岗位;
(9) 辅助材料配制岗位;
(10) 包装岗位;
(11) 仓储岗位。
未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扣40分(b级否决项)。
操作规程不符合规定要求,1项扣1分。
企业编制但不局限于下列通用设备的操作规程:
(1) 输送系统,包括气动式隔膜泵、齿轮泵、真空泵、转子泵、离心泵、空气压缩机等;
(2) 起重设备,包括电梯、电动葫芦、吊车、升降机、液压升降平台等;
(3) 加热系统,包括有机热载体炉、锅炉、电热棒加热、电感应加热等。
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正常开、停车操作程序;
(2) 各种操作参数、指标的控制;
(3) 安全注意事项和异常处理方法;
(4)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 急停车操作程序;
(6) 接触化学品的危险性;
(7) 个体安全防护措施。
6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6.2安全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的配备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散发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有毒区域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 m;室外宜为15 m。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探头宜在可燃气体、可燃蒸汽释放源处安装;
(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 ~0.6m;
(3)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 m。
1.应当配备的安全设施,缺1项扣2分;
2.配备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1项扣2分。
其他设备设施:
(1) 输送泵宜配置压力表;
(2) 密闭式砂磨机配置压力、温度安全联锁装置;
(3) 溶剂储罐应配置压力表、呼吸阀、液位计。玻璃管液位计加护套保护措施,易燃易爆液体不宜使用玻璃管液位计,储罐液位计指示宜为电子液位显示并设置液位高低限报警,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4) 蒸汽锅炉配置压力表、温度计及水位计;
(5) 树脂反应釜的超温报警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如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等完整、齐全、有效;
(6) 属特种设备的树脂反应釜(工作压力≥0.1mpa 表压;负压或真空下工作;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等),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定期校验、检修、记录;
(7) 有机热载体炉配置液位计、温度计、安全阀、膨胀器、自动调节保护装置;
(8)单体聚合釜设置防爆膜及溢沫槽。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1) 防护栏、安全梯、平台的设置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2) 各种外露的机械转动设备和皮带传动部位,设置便于观察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罩符合gb /t 8196要求;
(3) 分散机、搅拌机的转盘或转叶使用时,置于移动分散缸内的中央位置,分散缸设置固定装置。
3.防爆设施的配备
(1) 易燃易爆场所按gb 50058规定配置防爆型电气设备;
(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的起重设备和电梯为液压升降平台或防爆型电梯和防爆型电动起动设备;
(3) 甲乙类厂房、仓库采用防爆工具;
(4)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按照gb 50016第3.6.6条款规定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
(5)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采用防爆型电子台秤,即防爆型称重显示控制器;
(6) 砂磨机、分散机、包装机、树脂反应釜、树脂过滤装置等安装静电接地装置;
(7) 电线、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或防火电缆槽盒铺设。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1) 企业按照gb 50057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2)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5.控制事故的安全设施
泄压和止逆设施:
(1) 树脂、固化剂反应釜设置用于泄压的阀门、防爆膜(片)、溢位槽、放空管等设施;
(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应按照gb 50016第3.6条款规定设置泄压设施;
(3) 工艺上需要排空的设备,如树脂反应釜、容器、物料储罐(槽等)均安装排空管,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易燃、易爆液体的储罐(槽)的排空管应设有阻火器,并加装伞盖。
紧急处理设施:
(1) 配备紧急备用电源;
(2) 树脂反应釜配置通入氮气封闭液面设施;
(3) 密闭砂磨机设定限温、限压的紧急停车、仪表联锁设施。
6.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安全设施
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1) 当必需在间墙、楼梯间开门时,按照gb 50016的规定采用防火门;防火墙上不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设置固定的或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在甲乙类车间、仓库防火分区的间墙、楼梯间按照gb 50016第7.4和7.5条款规定设置防火门;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按照gb 50016、gb 50351的规定设置防火堤;
(4)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如墁坡;
(5) 甲、乙类厂房内部或顶层(即天台)不设置溶剂储罐及储罐区。如工艺需要设置高位储槽时,其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用量,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 进入生产厂区、罐区及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危险化学品作业区范围的机动车辆在排气管出口处,佩带防火罩;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火堤出口处的含油污水排水管应设置安全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灭火设施:
(1) 按照gb 50140、gb 50016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给水管道、灭火器材、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等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2) 在易燃液体储罐区、甲类可燃液体桶装堆场、溶解硝化棉的厂房设置喷淋装置;
(3) 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仓库设置喷淋灭火系统;
(4) 树脂反应釜、热炼锅应采用热载体加热,不应采用明火直接釜底加热工艺;有机热载体炉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及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符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根据规定配置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箱、担架等医疗抢救装备。
逃生避难设施:按照gb50016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设置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和安全出口。
6.3特种设备
涉及的特种设备
涂料企业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压力容器,含储存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的容器、压力管道;
(2) 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3) 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吊车、垂直升降机、电动葫芦等;
(4) 企业内机动车辆。
未建立台帐或档案,扣5分,台帐和档案内容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6.4工艺安全
1.装置停车要求
生产装置停车满足下列要求:
(1) 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规定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
(2)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3)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 设备、容器卸压时,应按规定排放和散发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防止造成事故;
(5)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1.未制定停车方案,扣3分;停车方案内容,1项不符合扣1分;
2.停车未执行操作规程和停车方案,1次扣3分;
3.有关人员不清楚停车要求,1人次扣1分。
2.装置紧急情况处理要求
企业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 发生紧急情况,应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
(3)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4)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5) 如果有,企业有机热载体炉新加的导热油不得马上加热运转,宜慢慢升温,将导热油中的水分逐渐蒸发出去后才能正式运转传热。
(6)砂磨机、三辊机、分散机、搅拌机,除短时间调试、洗机外不得空转。
分散机运转时,禁止用油刀和铁棒接触搅拌轴。分散机由低速转向高速时不宜一步到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1.操作规程中未制定发生紧急情况及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措施,1项扣2分;
2.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处理,1次扣3分;
3.操作人员不清楚紧急及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和上报程序,1人次扣1分。
6.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确定
关键装置包括但不局限于:树脂合成装置;固化剂合成装置;有机热载体炉;蒸汽锅炉;研磨机,主要为三辊机、砂磨机;高速分散机或搅拌机;稀释剂配制釜。
确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少1处扣2分。
重点部位包括但不局限于:溶剂储罐区;硝化棉仓库;tdi仓库;甲、乙类物品仓库;硝化棉溶解、稀释剂包装工序;树脂溶解锅;发电机房和变电站等。
9危险化学品管理
9.7储存和运输(小型企业评审标准为9.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1) 涂料用硝化棉按照gb15603附录b条款规定,专库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严禁与氧化剂、碱类等性质不同的物品混存;
(2) 铝粉按照gb17914第3.3.2.4条款规定单独储存;
(3) 甲醇、乙醇、丙酮等按照gb17914第3.3.2.3条款规定专库储存;
(4) 有机过氧化物与还原剂按照gb17914第3.3.2.7条款规定分别储存;
(5) 过氧化苯甲酰(含稳定剂)、过氧化甲乙酮的储存环境符合gb17914第3.5.1条款规定。
(6) 剧毒化学品,如tdi,按照gb17916第3.2.4条款的规定专库储存或存放在间隔的单间内,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不符合规定要求,1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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