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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监12篇

发布时间:2022-12-05 热度:74

安全生产管监

第1篇 束管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束管检监测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井下采取气样、束管监测等具体工作,严格按照监区布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及时检测井下火区或火区可疑地点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情况,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为监区制定安全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第3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必要的瓦斯检查,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的浓度标准和测定技术。

第4条 井下采样时,要两人同行,进入采样地点前,应首先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禁止进入;若不超限时,进入采样地点后,应先检查巷道顶、帮支护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取样。

第5条 检查火区及可疑发火的地点时,必须两人同行,并且进入检查地点后,应先检查风流上风侧,然后逐步进入下风侧,按顺风方向进入检查区域,进入火区后间隔而行,禁止不检查直接进入。

第6条 井下采样,应正确选择采取地点,认真取样,取样气体应及时送检,确保气体准确可靠,对因取样不准造成事故的要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向监区值班领导汇报;确有发火征兆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8条 遵守劳动纪律,干标准活、放心活,保证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第9条 严格遵守监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矿各项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按时完成取样、检查火区等任务,影响火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取样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导致测量误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检井下各测点气体变化情况,导致未及时发现自然发火隐患,束管监测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分管监测监控副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主任工程师认真做好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

2.参加有关监测监控设计和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审批工作。

3.指导各矿(公司)“一通三防”技术工作,帮助各矿(公司)解决“一通三防”存在问题。

4、在主任工程师的指导下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工作。

5、制定完善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省“一通三防”规章制度。

第3篇 分管监管改造的监狱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在监狱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监管安全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罪犯劳动力资源调配,保证罪犯从业人员从事合适的岗位劳动,负责组织罪犯从业人员每年的健康查体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狱政设施设备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有关部门对狱政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罪犯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组织对罪犯工伤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奖惩审批和兑现。

第4篇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挥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作用,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是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内设各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五)受理向本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负责对拟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

(七)与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业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积极协助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事宜,审定重大信息公开保密事项;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定密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发布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向社会公开以下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的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四)涉及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中央、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予以公开的财政信息;

(七)本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调查处理结果以及调度统计数据;

(十)人事任免信息,以及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并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适合依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可以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制作或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时,应当同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委托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申请行为进行审查、受理,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办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获取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获取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申请获取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受理登记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受理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申请提供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收费。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说明信息来源和本单位的保密审查意见,报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信息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人员、经费方面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督促下级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内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队束管监测值机员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认真填写报表,束管监测报表应包含以下内容:监测地点、一氧化碳等气体含量,以及循环泵、抽气泵、分析仪、色谱仪等设备的运转情况和监测人、时间等。

(三) 每5天用色谱仪对监测结果进行对照分析一次,气体浓度变化异常时,随时用色谱仪对照分析。

(四) 工作结束后做好记录,将各种器具归类齐全,清理现场文明生产。

(五) 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至少要总结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队长、总工程师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处理。

(六)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说明注意事项,并作好交接班记录。

(七)定期对计算机检查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计算机清洁,纠正不规范的操作。

(八)爱护设备,保证设备完好,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动用设备。

(九)严禁对非本部门、本岗位的软件进行随意安装,认真填写相关台帐和记录,对重要资料文件做好保管和修整工作。

(十)束管监测值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篇 分管监测监控副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协助主任工程师认真做好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

2.参加有关监测监控设计和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审批工作。

3.指导各矿(公司)“一通三防”技术工作,帮助各矿(公司)解决“一通三防”存在问题。

4、在主任工程师的指导下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工作。

5、制定完善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省“一通三防”规章制度。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队束管监测维修工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束管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熟悉束管监测系统的工作原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预防自然发火的有关规定。

(四)对所属范围的电气和束管监测设备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负责束管监测管路的铺设、维护,一氧化碳等气体的动态监视监控。

(六)对井下各地点气体进行采样,对定值变化较大的地区及异常情况要详细跟踪监视,并向主管队长汇报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束管监测维修工应保证全矿井的气体采样管路的正常通畅,发现断管或管路堵塞应及时处理,保证正常采样监测。

(八)束管监测维修工应全面及时掌握井下瓦斯及各种有害气体的变化情况,实现对有毒有害气体所能引发的灾害事故做到早期预测、预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九)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说明注意事项,并作好交接班记录。

第8篇 通风队束管监测值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认真填写报表,束管监测报表应包含以下内容:监测地点、一氧化碳等气体含量,以及循环泵、抽气泵、分析仪、色谱仪等设备的运转情况和监测人、时间等。

(三) 每5天用色谱仪对监测结果进行对照分析一次,气体浓度变化异常时,随时用色谱仪对照分析。

(四) 工作结束后做好记录,将各种器具归类齐全,清理现场文明生产。

(五) 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至少要总结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队长、总工程师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处理。

(六)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说明注意事项,并作好交接班记录。

(七)定期对计算机检查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计算机清洁,纠正不规范的操作。

(八)爱护设备,保证设备完好,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动用设备。

(九)严禁对非本部门、本岗位的软件进行随意安装,认真填写相关台帐和记录,对重要资料文件做好保管和修整工作。

(十)束管监测值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9篇 通风队束管监测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束管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熟悉束管监测系统的工作原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预防自然发火的有关规定。

(四)对所属范围的电气和束管监测设备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负责束管监测管路的铺设、维护,一氧化碳等气体的动态监视监控。

(六)对井下各地点气体进行采样,对定值变化较大的地区及异常情况要详细跟踪监视,并向主管队长汇报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束管监测维修工应保证全矿井的气体采样管路的正常通畅,发现断管或管路堵塞应及时处理,保证正常采样监测。

(八)束管监测维修工应全面及时掌握井下瓦斯及各种有害气体的变化情况,实现对有毒有害气体所能引发的灾害事故做到早期预测、预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九)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说明注意事项,并作好交接班记录。

第10篇 束管监测采样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束管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校正、监测等工作。

第二条 负责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器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第三条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和安全学习会。

第四条 对矿井通风、防尘、防灭火系统;设施、装置、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处理,确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根据通防工区安排,认真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做到及时处理、汇报。

第六条 做好所用仪器仪表的按标准使用和保养工作。

第七条 负责气体的采样、分析、报表打印、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篇 束管监测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新)

1、 在区长、区管员和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束管检测工作。

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要求步骤进行操作。

3、 负责束管探头的安装移动及管路布置,以及探头的清洗,回收工作

4、 负责束管监测地面设备及井下设备的维护。

5、 按时按要求打印束管监测的各种有害气体化验报表。

6、 在规定时间内将报表经区长签字送矿长及矿技术负责人。

第12篇 束管监测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 在区长、区管员和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束管检测工作。

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要求步骤进行操作。

3、 负责束管探头的安装移动及管路布置,以及探头的清洗,回收工作

4、 负责束管监测地面设备及井下设备的维护。

5、 按时按要求打印束管监测的各种有害气体化验报表。

6、 在规定时间内将报表经区长签字送矿长及矿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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