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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同责4篇

发布时间:2022-12-06 热度:92

安全生产同责

第1篇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_南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费保障,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治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场所,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议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五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和行政学院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党政工青、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监、公安、监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15日前,应当向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对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实绩考核的权重,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

第二十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于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或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的,由各级政府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实际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区“三定”职责和实际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9〕69号)同时废止。

第2篇 石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1  基本原则

1.1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依据《中国石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278号),结合燕山石化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细则。

1.3  本细则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4  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当利润、产量、进度、成本等与安全环保发生矛盾时,都要让位于安全环保”的工作要求。

2  工作职责

2.1  行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1.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和工作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1.2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安全发展战略。

2.1.3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监督考核机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1.4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1.5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提供人、财、物支持保障。

2.1.6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1.7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检查。

2.1.8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纳入绩效考核。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投入,并纳入年度预算。

2.1.9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0  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1.11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2  党委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2.2.1  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工作经常调研指导,经常听取安全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分管领域或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出现的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2.2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提供思想、政治、组织的保证与监督。

2.2.3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安全工作的党委会,每年党委中心组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安全学习。

2.2.4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注重被考察对象的安全生产业绩,对在安全管理中有重大失误的干部,原则上不予重用;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干部担任安全生产工作岗位领导职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岗位干部的关心指导,为他们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创造条件;协助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2.5  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员责任区”活动中,规范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加强指导和考核,反对形式主义,增强活动实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引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党员评议、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支部达标创优考核,实施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

2.2.6  把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纳入政治思想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禁令等;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推动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升。

2.2.7  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纪检监察范畴。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2.2.8  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工会组织认真组织好“安康杯”劳动竞赛、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职工代表专项提案等工作,要把安全生产知识作为班组长培训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安全技能比武等竞赛活动;共青团组织要组织好“青年安全卫士”活动和“青年与安全”主题活动,做到团员青年身边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

2.2.9  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隐患。

3  工作要求

3.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监督体系

3.1.1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对具体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得到落实。

3.1.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1.3  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安全总监配备,建立安全管理专家队伍,建立安全专业职称和安全专家序列,落实安全专业人才成长通道,抓好安全管理后备队伍建设。

3.1.4  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要把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燕山石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部署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安全专题学习。要把安全管理培训纳入到各级各类管理干部业务培训的必修课,建立各级干部年度安全轮训制度。落实好全员安全培训,通过事故教育、案例教学、仿真模拟等培训方式,提高安全培训效果。

3.1.5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结合实际,层层分解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与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同步考核,同步奖惩。

3.1.6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管控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管控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本质安全。

3.1.7  完善安全应急体系。制定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组织各级单位和人员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把应急演练纳入岗位练兵和基本功训练中,切实提高应急能力。

3.1.8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要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统筹规划,统筹推进。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常态化地开展“我为安全作诊断”、“未遂事件报告”和“人人争做安全员”等活动,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

3.3  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

3.3.1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党建考核的重要内容。

3.3.2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和“一票否决”;造成重(特)大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3.3.3  党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重大隐患、重大事项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3.3.4  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突出隐患、重要事项要亲自推动、负责落实。

3.3.5  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定点联系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检查督导,解决问题。

4  附件

《燕山石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暂行)检查底稿》。

第3篇 石化党政同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1 基本原则

1.1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依据《中国石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中国石化安[2022]278号),结合燕山石化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细则。

1.3 本细则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4 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当利润、产量、进度、成本等与安全环保发生矛盾时,都要让位于安全环保”的工作要求。

2 工作职责

2.1 行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2.1.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和工作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1.2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安全发展战略。

2.1.3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监督考核机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1.4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1.5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提供人、财、物支持保障。

2.1.6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1.7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检查。

2.1.8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纳入绩效考核。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投入,并纳入年度预算。

2.1.9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0 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1.11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2 党委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2.2.1 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工作经常调研指导,经常听取安全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分管领域或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出现的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2.2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提供思想、政治、组织的保证与监督。

2.2.3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安全工作的党委会,每年党委中心组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安全学习。

2.2.4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注重被考察对象的安全生产业绩,对在安全管理中有重大失误的干部,原则上不予重用;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干部担任安全生产工作岗位领导职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岗位干部的关心指导,为他们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创造条件;协助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2.5 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员责任区”活动中,规范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加强指导和考核,反对形式主义,增强活动实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引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党员评议、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支部达标创优考核,实施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

2.2.6 把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纳入政治思想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禁令等;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推动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升。

2.2.7 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纪检监察范畴。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2.2.8 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工会组织认真组织好“安康杯”劳动竞赛、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职工代表专项提案等工作,要把安全生产知识作为班组长培训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安全技能比武等竞赛活动;共青团组织要组织好“青年安全卫士”活动和“青年与安全”主题活动,做到团员青年身边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

2.2.9 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隐患。

3 工作要求

3.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监督体系

3.1.1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对具体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得到落实。

3.1.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1.3 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安全总监配备,建立安全管理专家队伍,建立安全专业职称和安全专家序列,落实安全专业人才成长通道,抓好安全管理后备队伍建设。

3.1.4 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要把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燕山石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部署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安全专题学习。要把安全管理培训纳入到各级各类管理干部业务培训的必修课,建立各级干部年度安全轮训制度。落实好全员安全培训,通过事故教育、案例教学、仿真模拟等培训方式,提高安全培训效果。

3.1.5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结合实际,层层分解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与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同步考核,同步奖惩。

3.1.6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管控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管控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本质安全。

3.1.7 完善安全应急体系。制定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组织各级单位和人员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把应急演练纳入岗位练兵和基本功训练中,切实提高应急能力。

3.1.8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要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统筹规划,统筹推进。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常态化地开展“我为安全作诊断”、“未遂事件报告”和“人人争做安全员”等活动,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

3.3 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

3.3.1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党建考核的重要内容。

3.3.2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和“一票否决”;造成重(特)大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3.3.3 党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重大隐患、重大事项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3.3.4 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突出隐患、重要事项要亲自推动、负责落实。

3.3.5 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定点联系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检查督导,解决问题。

4 附件

《燕山石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暂行)检查底稿》。

第4篇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费保障,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治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场所,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议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五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和行政学院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党政工青、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监、公安、监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15日前,应当向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对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实绩考核的权重,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

第二十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于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或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的,由各级政府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实际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区“三定”职责和实际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9〕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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