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在执法办案调查取证期间,在勘验检查的基础上,对勘验检查未能查清的人和事进行的进一步调查,也是行政处罚案件最常用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法律文书,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笔录的质量也是考核办案人员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制作的询问笔录,会影响它作为证据使用时的法定效力。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执法监察人员对这项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制作出的笔录质量往往不尽人意。因此,制作出符合要求的询问笔录对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笔录的现存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目前调查人员的素质、能力不高造成的。因此扭转、消除笔录中存在的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努力培养和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的良好素质是其作好工作,发挥应有作用的内在动因和前提,而作为一名合格的办案人员通常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
从事办案调查人员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才能在工作中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二)良好的心理素质
调查询问人员面对复杂的案情,被询问人的身份、地位和各种阻力,调查询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善于控制和调整询问情况,避免被动,以利于询问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是天生就有的,但可以通过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形成。1、通过学习陶冶情操、通过实践增加阅历和知识。磨练出无私无畏、不骄不躁、好学上进、自觉自律的良好气质和高度的责任感、鲜明的是非感、强烈的正义感。2、经常地有意识地作一些艰巨、困难的工作,在实践中增加才干和坚定意志。
(三)良好的业务素质
良好的业务素质是保证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调查询问人员除了平时进行系统的学习,精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知识,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注意提高个人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掌握调查工作的新特点和新方法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外,在进行调查询问前还要先行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涉及到的专用名词、专业知识,并且准备好调查询问提纲。
二、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在制作询问笔录方面包括笔录的格式正确;笔录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实全面客观,不能随意增加减内容和过多地修辞;笔录的文字准确清晰。
(二)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有着与公安部门执法、检察机关执法、法院执法过程不同的要求和内容。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我国宪法和刑法中所规定的条文。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工作时要注意其特点,在实际应用时,要充分考虑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询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调查单位、时间、地点,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证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工种、本工种工龄或其他有关的自然情祝;工作开始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正常的工作程序,谁指派的工作;当时的操作操作动作,事故的经过;指挥人员,如何指挥的;工艺条件、现场当时的环境状况;事发前受伤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当时现场操作者共有几人,都是谁叫什么名字;现场操作人员的具体位置,包括受伤者、死者的位置、姿态、操作动作;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伤害的起因物、致害物、伤害的性质、伤害部位;有关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情况;事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制定和事故发生时的实施情况;事故的报告情况。
(三)规格、格式要求
1、使用统一规格专用的询问笔录纸记录;
2、记录时,只能用毛笔、钢笔,蓝黑或碳素笔记录,字迹清晰,标点正确,记录不能超越装订线,这样利于使用、存档;
3、调查结束后,被询问人在被询问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处捺印,在补充或修改处捺印,多页笔录的摊开并在右侧边缘处捺骑缝印,指印捺取要求清晰、完整。
三、调查询问笔录的程序
(一)询问调查的组织
询问笔录要求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和记录,执法人员要求同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在询问前要进行分组,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必须个别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在同一个案件中被询问对象多人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分组情况有计划分组,逐一在单独的场所进行,以免造成相互启发、甚至讨论的情况,影响被询问人客观真实的提供证言要求。(注意:落实被询问人的身份、被询问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代表能力,是否有替代、别名)。
(二)询问笔录的询问和记录
在对案件调查询问前,首先要将询问笔录纸各规定项目填写齐全。开始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必须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被询问人的权力和义务并将该程序如实记录,这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内容,缺少这一项步骤, 造成程序违法,将可能导致案件的败诉。接下来开始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这部分内容是笔录的核心内容。调查人员应当按照事先拟好的提纲对被询问人进行逐条提问。提问时要根据被询问的思想觉悟、文化程度、表达能力等不同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询问被询问人不能带有提示性的、诱导式发问,以免在听证或法庭上经不起质证。询问时不应对询问内容是否违法进行评判,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以免被询问人产生防卫心理,就轻或隐瞒真相。记录采用问话的形式,提问与被询问人的陈述应分别列段,段首标明“问”和“答”。同时询问人员应当注意记录人员的速度,记录人员必须用第一人称记录被询问人原话,单位和地方的名称都要记录全称;对被询问人讲的不够具体的话,一定要核问出具体、确切情况后载入笔录;被询问人所作的回答如果条理不清,记录人员可先对被询问人的回答进行归纳总结后,得到被询问人的同意后载入笔录。
询问完毕后编好页码,当场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由记录人向被询问人宣读。允许被询问人当场补充和当场修改,并在补充和修改处捺上指印:被询问人承认笔录与所陈述一致时,应让被询问人在笔录记录结束处写明“以上记录我看过,内容属实”并标明日期,签名,捺印,如果其拒绝签字,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作好调查询问笔录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也是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时向法院提供的重要证据,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2、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1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4、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5、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四、协调处理意见,审查调查报告
16、协调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调查组牵头单位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与调查组成员协商、讨论后提交调查组审查。
17、形成调查报告初稿。
主办工作人员撰写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附件资料包括:调查组成员签名表,伤亡人员统计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报告,主要证据清单。
18、调查组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19、局务会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牵头单位召开局务会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处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是否准确;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五、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20、申请批复调查报告。
事故牵头组织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呈报《关于审查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21、政府审查批复调查报告。
由同级政府审查调查报告,下发批复文件。
六、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22、移送相关案件。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收到批复后,由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制作《案件移送书》,将牵头单位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23、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接到《案件移送书》书后,依法立案查处。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4、监察机关依法落实行政处分意见。
根据批复文件、监察机关按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5、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6、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有关机关收到批复或《案件移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7、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落实到位。落实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收到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报告,或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通报落实情况。
29、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0、整理事故案卷。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本局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第4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 事故调査工作的要求
(1) 事故调査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和事故损失,査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 究责任。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査处理工作的效率。
(5)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二、 事故调査组的组成及职责
1. 事故的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的不同,由不同的政府 部门负责调查。
(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 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査,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
(5)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
(6)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査,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组成
(1) 事故调査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査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参加。
(3)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査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 害关系。
(5) 事故调査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査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 工作。
3. 事故调査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
(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 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4) 事故调査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査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 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査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 查期限。
(5)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 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1)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査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 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2)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査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査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査的有关资 料应当归档保存。
三、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 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 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 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 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 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 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四、事故现场调査分析规则
1. 事故现场的处理
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后保持原始状态的事故地点,包括现场波及的范围及其与事故有关的场所。 现场调査,首先要调査现场保护情况,因为现场将对事故调查的线索及确定事故的原因提供痕迹和 物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任何人均有权及时保护好现场,不得任意清理和破坏。调查工作应按一 定的顺序和方法进行,先在现场外围进行查询、观察;再进入现场内进行不变动现场物体原始位置 的静态观察;最后再翻动或移动物体的原始位置,进行动态观察。调查前要准备好测绘、照像和录 像等设备器材,调查时必须作好记录、拍照(录像)及绘制事故现场图。
现场调查,主要是获得物证材料,它必须和调查询问工作(人证材料)互相结合,彼此对证并与 技术鉴定或模拟试验相辅相成。
事故现场的处理应当做到:
(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 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不要破坏现场,除非还有危险存在;准备必需的草图梗概和图片;仔细 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2. 事故有关物证的收集
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
(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3)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 作(或位置)。
(5)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 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试验与分析。
(3)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情况以 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 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 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 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当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寻找证人,搜集证据。同时要与在事故发生之前曾在现场的人员,以及 那些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交谈。要保证每一次交谈记录的准确性。
询访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谈话的方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同时,必须寻找见 证人,他们可提供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状态、周围环境情况及人为因素。
5. 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
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或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
(1) 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爆炸引起损害的照 片等。
(3) 事故发生现场全貌。
(4) 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初步研究拍照之后,调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
(1) 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图。
(2) 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各构件散落的位置并做出标记。
(3) 查看、测出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
(4) 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
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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