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5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6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8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9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0条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1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12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3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4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物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5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率,保证安全。
第16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7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8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19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9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退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持续推进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要求,在2022年车间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夯实支撑安全发展的基层基础工作,在班组持续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班前会会议内容;规范班组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交接班;规范现场管理;规范员工作业行为等,使安全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逐步提高员工安全自觉性。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从2___年__月__日始至__月__日止。
二、组织领导
成立班组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___
副组长: ___
成员单位:_________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____,负责统一安排、协调、布暑各项工作。
二、实施方案
(一)、组织学习阶段(3月1日至3月30日)
1、部门组织班组长学习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班组长安全管理等相关知识。
2、车间组织班组长、员工学习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车间对所属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二)、推进实施阶段(4月1日至5月30日)
1、各班组逐渐规范班前会议,由班长组织召开、班组员工参加,对当班安全的预知提醒,生产工作具体的安排,按照《班组交接班管理制度》要求做好交接班工作;
2、加强现场管理,工用具按要求摆放整齐,场地干净卫生;
3、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无“三违”现象发生;
4、按要求开展安全活动,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填写真实、清晰、整洁。
(三)、检查验收与持续改进(6月1日至6月30日)
由安全部组织,生产部、设能部、环保部、车间负责人参加,对照现场检查考评表,对各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项下达整改通知,班组按整改要求持续改进。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班组员工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最基础工作,只有夯实基础,才能安全发展。
2、车间主任仍是班组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指导和监督班组标准化建设工作。
3、班组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工作考核,与先进班组评比相结合,未达标的班组一票否决。
第3篇 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米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7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组织落实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是,及时汇报。
第13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5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掘进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掘进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局部通风机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开展危险源辨识促进班组安全生产
危险源辨识,就是预先辨识出生产或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而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源,从而保障安全。实践证明,班组开展危险源辨识活动是安全工作之法宝。
一、危险源辨识应包括的内容
1、班组长要对本班组管辖范围或承担的作业项目,先要明确无误,对重点、难点、危险点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
2、班组应对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可能会发生哪种伤害,引发哪类事故,如顶板垮落、触电、起重伤害、落物坠入、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都要在作业前仔细预想,并运用因果图、事故树分析等方法,分别列出对策加以落实,防患于未然。
3、让班组每个成员都清楚,从人、机、料、法、环几个方面细化分析,认真填写危险源辨识与处理确认表,着重从作业状况、发生事故因素、潜在危险、重点对策、预防措施等方面下工夫,以此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从而保证每次作业都能顺利完成。
4、班组长要做明白人。班组长和职工之间、职工和职工之间,工作、生活、学习在一个特定的班组集体中,同志情、工友爱、师徒谊,组成一个共同体。班长要通过“上班看脸色、吃饭看胃口、干活看劲头、休息看情绪”来发现班组成员的心理、体力变化,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就每一作业具体项目而言,班组长都要按照“人员是否足够、素质是否适应、配合是否默契、方案是否可行”的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
二、危险源辨识关键是深化隐患检查整改
1、加强巡检,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班组长在班中巡检,要对生产工艺过程,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果本班组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2、班组成员要进行“五查”活动。即查不安全装置、不整洁环境、不安全行为、不标准操作、麻痹凑合作业。并把查与不查、查粗与查细、查多与查少、查深与查浅列入各成员的业绩考核之中,与奖金挂起钩来。
3、班组应建立缺陷检查、隐患整改台账。做到记录齐全、填写认真、情况真实、有据可查。
三、危险源辨识前提是提高班组整体素质
1、强化班前会工班长安全讲评。班组长根据生产特点、作业内容,用安全讲评的形式,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来说明安全作业要点、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措施等。
2、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每月或每周,将历史上这一月或这一周发生的事故案例列出,作简要的分析评论,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杜绝重复性事故的发生。
3、练内功提高全员素质。对班组成员要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安全技术轮训,对检修班组要按期进行特种作业考核复证,也可进行多项技术培训、模拟常见的设备故障,找出安全对策,营造良好的班组安全文化氛围。
4、深化“结队帮促”活动。班组成员生产水平不同,安全技术各异,必须建立安全监督岗,开展结队帮促活动。以此识别危险物质、识别危险能量、识别危险环境、识别危险行为、识别危险转化,通过“五识别”来深化“结队帮促”活动。
总之,班组安全工作要想扎实有效,就要开展危险源辨识,强化班组控制危险的能力,加快隐患检查整改频率,提高班组整体安全素质。
第5篇 掘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5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6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8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9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0条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1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12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3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4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物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5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率,保证安全。
第16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7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8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19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9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退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米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 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7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 组织落实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是,及时汇报。
第13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5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掘进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掘进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局部通风机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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