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非煤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一、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二)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五)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三)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
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三、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 提取。
五、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六、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七、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
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
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八、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
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九、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
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2篇 非煤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规范
一、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二)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五)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三)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
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三、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 提取。
五、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六、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七、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
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
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300号)规定执行。
八、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
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九、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
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3篇 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4篇 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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