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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8 热度:70

安全生产隐患排

第1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为了响应并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制定了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提高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整体素质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行动,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开展专项行动。

1、领导小组:

组 长:任瑞明

成 员:高兴财、白美占、姜新龙、张义、刘小雨、贺峰、王利军。

2、责任分工:

任瑞明为总负责人,白美占、姜新龙、张义、王利军为总组织检查人。脚手架由刘小雨负责,临时用电用水由王利军、贺峰负责,消防保卫由白美占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由高兴财、白美占主负责,其它部分由施工班组长各负其责。

3、奖惩制度

进入现场不带安全帽者发现一例罚款50元。有举报者奖励100元。

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发现一例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严禁酒后上岗,不服从指挥者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违章作业,无证操作者发现一例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严谨不申请私自动用明火,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或挪用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者发现一例罚款200元,有举报者奖励400元。

三、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我项目部施工现场部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临电使用情况以及有关资料准备。

四、工作内容和重点

1、排查的重点,主要以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除;塔吊及其它施工机械的安拆、检测、验收、使用及维护保养;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进场检验、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帐户设立及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及用品采购使用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公司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隐患排查具体工作方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和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责任人,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是否明确了责任,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针,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隐患排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本施工项目内重大事故隐患个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项目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和重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每周周二为安全生产总结会,每次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限期未整改的通告批评,严重的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再现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项目部全提人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准》落实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脚手架的搭设.使用.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预防高处坠落事故:

制定应急预案.

在施工作业楼层外脚手架要满铺脚手板安全网要严密绑扎牢固,要有首层硬防护.每两层要有水平网绑扎牢固严密。

在施工完毕的楼层要做好楼层防护不得有不严密的地方

外用电梯防护门要牢固符合要求安全网要绑扎牢固严密进入电梯口要有双层硬防护防止有物体坠落打击。

脚手架施工人员必须要佩带安全带,要穿胶鞋上岗,有上岗证。

塔吊在吊装过程中材料要统一规格,要有信号工指挥,要遵循“十不吊”的原则。

在楼层面上施工不得打闹玩耍,追逐。

6、预防触电事故:

制定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临电要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接零、接地要符合要求,施工现场除了专业电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配电室,电工在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电工要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进入操作。

7、脚手架工程注意事项:

在架子的施工准备、搭设、使用、拆除以及运输、保管的全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努力防止或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钢管如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扣架应有出厂合格证,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松木板,宽度以20-30c 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

搭设或拆除架子作业中,架子上作业的人员应穿防滑鞋,配挂好安全带。架设材料应随要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时掉落,收工前所有架上材料必须全部搭设完成。

挂架由塔吊提升或降落时,应绑扎牢固,并检查扣件不得有松动现象。必须用卡环吊运,不准使用吊钩。任何人不得站在架子上随架子升降。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安全网进行检查和维修,严禁向安全网内扔各种物料和垃圾。风、雪之后上架作业时,应把架面上积雪、积水清除干净,避免发生滑跌。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雨、大雾天,平台上的操作人员应立即离开,暂停高空作业。不得在修补平台上堆放其它材料或多人挤在一起。要专架专用,作业层上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不得集中堆载。

脚手钢管.扣件.脚手板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产品上楼,在搭设过程中立杆.横杆.剪刀撑要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网.水平网要符合国标,在绑扎过程中要绑扎牢固.严密。不得有漏绑的地方。

连墙件要按要求设置,要牢固。

楼内的随层防护要层层搭设,严密.牢固。

8、模板工程注意事项:

模板工程使用的材料要符合国标,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在模板脚手架搭设过程中要立杆.横杆.扫地杆要符合要求在拆模时要按模板拆除方案进行拆除,不得随意拆除防止坍塌事故。拆除的模板要及时清理。

模板加工、堆放区域要远离钢筋加工车间。电焊操作前,要有安全防火措施。加强现场临电管理,经常检查配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模板操作区域严禁电线穿过。模板安装前要检查吊装用绳索,卡具及每块模板上的吊环是否完整有效,并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密切配合。高空作业时,模板安装应有缆绳,以防模板在高空转动,风力过大,应停止作业。模板起吊应做到稳起稳落,就位准确,禁止用人力搬运模板,严防模板大幅度摆动或碰到其它模板。

9、防止土方坍塌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土方开挖时在基坑周围设专人看巡回边坡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警告,并上报给有关管理人员,,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做出反应,提出处理意见.在开挖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边坡安全防护措施和边坡支护方案,并经有关人员审批.在开挖过程中要根据开挖的土质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和措施.基槽挖土过程中及雨后复工,要随时检查土壁稳定和排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10、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现场建立防火责任制,在组织施工时落实安全用火要求,实施防火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消防交底制度,形成书面文字。   在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时,施工干道兼作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3.5m,道路不准堆放材料。在本工程平面布置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仓库、材料堆场要有足够得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库房易燃易爆品要设置库房保管。注意工程施工不同的施工阶段的防火要求,特别是后期装修阶段,对材料、电气焊要加强管理。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措施

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必须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必须符合有关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上岗证。

经常注意现场机械设备检查、维修、养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超期限作业。尤其注意本工程现场塔吊,施工井架的防雷、避雷装置有效齐全。对现场各类机械操作人员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使用各种机械及小型电动工具得人员,先培训,后操作,有专人现场指导,对违章操作的人,立即停止并严肃批评。

每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常务副经理组织有关施工人员对现场机械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2、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进场检验、发放、使用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保证使用者的安全,使用者要正确使用,不得违反安全使用及操作规程.严禁使用老化或过期的安全防护用品, 对老化或过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及时替换和补充.

(二)、安全档案资料是反映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动态,以便改进工作,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必须及时做好做全,真实反映情况。

针对在检查中查处的问题、隐患,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绝不允许冒险施工作业,同时每月28日将项目部隐患排查检查结果及治理情况如实向公司汇报,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安全监督部门汇报。

五、各级目标及管理措施

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各项法规和各项规定,制定本项目工序、工种的安全操作细则,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月轻伤频率控制在3‰以下;重伤率为零;杜绝残废事故;杜绝重大机械伤害事故;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为0;机械事故为0;火灾爆炸事故为0;中毒、中暑事故为0;我方责任一般交通事故为0;职业病为0;

1、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场内各种建筑材料堆码成垛,实行禁烟、无垃圾管理,保持场容、市容环境卫生,确保呼和浩特市合格达标现场。

2、大门入口则面墙上设立六牌一图一表。

3、现场设施工区与生活和办公区隔离,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责任落实到人,实行日检查将罚制度,并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

4、为保障施工现场、周围的生活行人(车)环境不因为我方施工而受影响,现场施工时整个施工现成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进行封闭,同时整个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经常洒水,工地设立清洗处,保证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

5、材料堆放、临时设施、地区道路和围墙等布设按审定的施工平面图执行。

6、现场道路平整,形成循环畅通,不积水、积雪,无建筑垃圾,同时可作为消防通道使用。

7、现场料具堆放整齐,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水泥库、料具堆放场及各材料场设置标牌和相应警示牌,并有专人负责,执行将罚制度。

8、按生活区及区要求设职工宿舍、办公室、茶炉、食堂和厕所,并有专人管理、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9、工作面保持清洁,作到“工完场清”。施工机械执行专机定人管理和使用,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下班后清洗干净。

10、室内各项制度、图表上墙。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11、生活区和现场用电执行审批制度,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统一规定线路和闸箱要求。

12、设门卫,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监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佩带胸卡。

13、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树立全员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自觉保护市政设施 ,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4、噪声控制:基础主体阶段:夜间≤55分贝,白天≤75分贝;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期间:夜间≤55分贝,白天≤65

15、施工现场目视无扬尘,道路运输无遗落;

16、固体废弃物逐步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及减量化;

17、对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收集、存放、合法消纳100%以上;固体废弃物回收率95%以上;无毒、无害固体废弃物收集、存放、合法消纳95%;

18、工程施工区域界外5m内目测无扬尘;

19、油料滴洒面积不超过0.4平米;

20、烟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按相关标准不超标;

21、运输遗洒污染公共场所和道路事件为0,相关方投诉为0;

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连宾利国际商务会馆工程项目部

2011年6月3日

第2篇 安全生产达标隐患排查与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企业容易产生事故隐患的主要环节存在于客运驾驶人、营运车辆、道路状况、运营过程和恶劣气候等方面的现状,结合企业实际,坚持以自查隐患、自治隐患、自报隐患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达到四个100%和一个目标:即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达到100%;隐患排查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的公告公示达到100%;重大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一个目标:即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零伤亡”目标。

三、具体办法

(一)强化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教育,达到减少或消除人为因素的安全隐患。

充分认识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隐患之一。为减少和控制客运驾驶员超速、超载、酒驾、疲劳驾驶、野蛮操作、霸道行车、驾驶中接打手机等违法驾驶行为的发生,本着坚持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原则,具体排查、治理隐患的措施是:

1、严格落实公交驾驶员聘用制度。对所辖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准驾车型、异动情况等定期清理,严把准入关。

2、掌握公交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驾驶操作情况、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违法驾驶行为和事故信息等,定期实施排查清理不具备车辆驾驶人职业素质的驾驶人。

3、继续加强对一线公交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员工风险辨识水平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例如结合典型事故案例,以“四不放过”为原则,举一反三,分析查找本单位或本岗位类似隐患。增强驾驶人自觉遵章守法的自控能力。

4、对车辆运行动态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现场安全检查,以便及早发现(如途中上车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超员等现象)和消除事故隐患。

5、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和管理现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隐患重点排查项目表,并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完成整改工作,达到消除隐患的目的(见《危险源辨识、安全隐患排查项目及治理措施流程表》)。

6、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管理中的日常工作内容,从而使隐患排查工作处于“警钟长鸣、毫不松懈”的常态化。形成全天候、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如开展结合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根据季节变化,进行冬、春季节以防雨雾、防冻、防滑、防冰雪泥泞道路,安全谨慎驾驶为重点,夏、秋季节以防暑、防病、防疲劳驾驶,确保驾驶员充足睡眠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节日期间以防超载、防疲劳驾驶、防酒后驾驶为重点并针对应急保障措施和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季节性和节假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7、充分利用gps监控系统的功能,确保及时发现和迅速纠正营运过程中如超速、超员和超时(疲劳)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注重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管,消除车辆因素的安全隐患。

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之一。为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节能减排,确保安全行车,具体有如下措施:

1、敦促营运车辆驾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自觉履行“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法律义务,完成对营运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责任并规范填写《安全日志》。

2、每月至少一次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所辖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如制动系、转向系、传动系、轮胎、灯光等)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每次排查车辆不少于所辖营运车辆的1/3。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车辆,立即停运,就近到维修厂修复,消除隐患后再恢复营运。

3、保持并经常(每月至少一次)检查随车(安全锤、三角木、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完整和有效情况。

4、严格执行营运车辆按期强制报废制度。重点监督临近报废期的营运车辆技术检审情况和技术状况。控制营运车辆整个报废程序。

(三)确保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投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和物资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拨给(视隐患整改所需金额确定)。

吐鲁番市公共出租汽车公司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3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规范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2.1作业场所

2.1.1选址缺陷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

2.1.2 设计、施工缺陷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行等。

2.1.3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

2.1.4场地狭窄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

2.1.5地面开口缺陷

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

2.1.6安全逃生缺陷

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等。

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2.1.8安全标志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如无标志标识、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等。

2.2设备设施

2.2.1 工艺流程缺陷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陷。

2.2.2 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监控设备。

2.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的安全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4 特种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或特种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

2.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安装,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自动、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门、防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6 电气设备缺陷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7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2.2.8 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工艺危险点等,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2.3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2.3.1无防护

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等。

2.3.2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

2.3.3防护不当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

2.4原辅物料、产品

2.4.1 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当,未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2.4.2 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处置错误,危险化学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未按规定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等。

2.4.3 其他

原辅料调整更换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5职业病危害

2.5.1职业病危害超标

噪声强度超标,粉尘浓度超标,照度不足或过强,作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限值,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辐射强度超限等。

2.5.2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等。

2.6相关方作业

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手续,进入不应进入场所等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

2.7安全技能

2.7.1 违章指挥

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等。

2.7.2 操作错误

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2.7.3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等。

2.7.4 工具使用错误

使用不合适的工具,或没有按要求进行使用等。

2.7.5冒险作业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压电设备等其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停留;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远离危险区;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焊接、清扫等。

2.7.6其他

包括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8个体防护

2.8.1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呼吸护具,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鞋等。

2.8.2不安全装束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服装、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

2.9作业许可

2.9.1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

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2.9.2安全措施落实缺陷

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

第4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

在落实2013年____运管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排查我司营运车辆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包括:

一、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辆车型相符;

2、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

3、驾驶员操作的规范性;

4、驾驶员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

5、驾驶员的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二、车辆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维修记录;

2、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

3、车载安全装置和应急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4、车辆动态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良状态。

三、道路和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1、道路通行条件和事故多发点;

2、车辆和道路条件的适应性;

3、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

四、乘客不安全因素

1、乘客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2、乘客影响驾驶员行车安全的不利因素。

五、气候、天气的不安全因素

1、雨天行车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2、雾天行车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3、台风天气行车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六、科技gps监控因素

车载gps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

七、安全管理因素

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完善;

3、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机关、人员配置是否合理;

4、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5、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

第5篇 zz卫生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局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及时、全面、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中秋国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为我镇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 工作目标

在排查活动的基础上,及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100%,及时有效地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健全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重特大事故救治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实施医疗急救。

三、 排查治理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

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毒麻限制药品的贮存、领用,安全

管理及使用情况。

5、消防设施完好率情况,

6、内部安全保卫人防、物防、技防状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结合本院的实际,确定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四、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本院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结合起来,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排查治理与落实责任相结合。要认真落实责任,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3、排查治理与基础建设相结合。要大力探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化、经常化、制度化。

4、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要在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措施

1、全面实施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切实落实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2、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统计报告。将隐患排查情况及时统计上报。

3、总结提高,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要边排查治理,边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构建长效机制。

六、工作阶段

按照卫生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院的实际,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结合实际,制订排查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完成工作部署。

(二)排查治理阶段

依照本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计划限期整改,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

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平安医院”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明确分管领导,成立相应组织,迅速作出工作部署,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保障。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凡是由于排查工作不认真而疏漏安全隐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按照排查治理范围内容要求,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抓好本院疏散通道、电气线路、毒麻限制药品、放射源的安全排查,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及时解决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难点,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墙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排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主体责任。

始兴县太平镇江口卫生院

2022年9月30日

第6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董发〔2011〕4号文件及宏源〔2011〕14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及安全信息的收集方法:

1、煤矿矿长每周组织一次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安全办公会),总结上周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查找出未整改完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原因,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再根据下周矿井的生产作业情况、单项工程及矿井各系统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根据分管专业分别每月组织召开技术例会、顶板分析会、“一通三防”分析会、机电专业例会等专题会议,总结上月度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查找出未整改完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原因,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再根据下月矿井的生产作业情况、单项工程及矿井各系统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

以上安全隐患登记在“隐患排查分析表”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安全监察科要据此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登记。

3、煤矿设立井口安全信息管理中心(站),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登记、筛选、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详见《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站)管理制度》。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负责分类、登记。

4、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人员到煤矿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以“附表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达煤矿,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制定“三定表”,并登记在“附表2:安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做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谁签字,谁负责”落实治理整改。“三定表”必须及时反馈、汇报到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

5、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领导在煤矿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制定“三定表”,并登记在“附表2:安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要求及时进行上报。

二、煤矿安全隐患管理责任:

1、班组长的职责:负责本班组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工作。要做到本班组生产作业、施工全过程中经常性的检查安全隐患问题。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整改处理,对本班组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必须向区队和矿调度室汇报;对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危协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停止生产作业、施工,并向矿调度室和区队汇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施工。

2、区队长的职责:负责本区队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要对本区队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安排整改处理。对本区队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矿级领导汇报。对本区队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危协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受危协区域的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施工,并向矿调度室和矿级领导汇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施工。

3、各煤矿安全监察科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个层次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收集、汇总、分类、登记。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填写“三定表”,并将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及验收情况登记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

4、煤矿安全监察科长是安全隐患治理流程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当日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及登记情况的全部审阅,同时将当日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上报安全副矿长、矿长。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治理的责任进行追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罚。

5、煤矿安全副矿长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监察科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要掌握当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存在的重大、主要不安全隐患及处置方案上报矿长,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及单位组织追查分析,查明责任。

6、煤矿矿长是安全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全面的领导、高度重视、彻底根治的责任,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和主要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安全措施,并跟踪治理落实完成的情况。

7、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日要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当日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收集、登记、汇总,并将煤矿隐患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部长。

8、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是公司安全隐患治理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对各煤矿当日隐患治理情况的审阅,要掌握煤矿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对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负责人进行追查分析,查明责任,并负责对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

9、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察、督查、检查。掌握煤矿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重大及主要不安全隐患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查明责任。

10、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11、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总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并全面掌握治理完成的情况。

三、有关规定要求:

1、对于存在的主要及重大不安全隐患,由各分管矿级领导负责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对严重危协安全生产的,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公司安全监察部必须每天安排有专人值班,负责收集公司部室及煤矿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即“三定表”的内容落实完成情况),并做好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掌控,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部长、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并列为重点关注的问题,每天通报治理进展情况。安全监察部至少每周一次对各煤矿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认真督查、抽查落实完成情况,并于每周四的安全办公会议进行通报,对安全隐患治理弄虚作假及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查明原因、找出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3、各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患一档“。一般隐患由所在区队进行治理整改、验收;主要安全隐患由矿分管领导制定措施,协助区队治理整改,且进行验收;重大安全隐患需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制定措施、应急预案,协助煤矿进行治理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4、发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能现场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措施、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责任人“四到位”。治理方案要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将履行其监察、督查、检查职责,以督促其重大不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复查、验收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5、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按照职责范围的要求,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煤业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必须报安监部,以便安监部进行监察、监督;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情况必须在第二天的早调会上进行通报.

四、隐患管理流程:(下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责任追究:

1、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的处罚。

2、对安全隐患治理弄虚作假及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罚500元的处罚。

3、对不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有关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的处罚。

4、职能部室对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完成的,监督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及部室负责人各300元的处罚。

5、因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蒲县宏源煤业集团2011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严肃追究责任人。

四、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7篇 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南宁矿业有限公司现开采3煤层下分层,上分层已于2006年开采完毕。为确保复采区域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南宁矿业有限公司开采3煤层下分层之前,先在原葛石煤矿主副井筒进行维修排水,现排水标高稳定在-125m,采掘活动在-110m标高以上,虽然开采不存在较大水患威胁,为预防老巷、老空低洼处存有小股积水,施工前必须进行探放水,把水患隐患彻底消除,才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2005年5月南宁煤矿在-26水平掘进石门时因没有详细的葛石煤矿开采资料,水患预测预报不及时,技术人员缺乏,与葛石老空掘透,老空水涌出造成-26水平以下淹井。经全力排水于2005年7月恢复生产;2007年的华源8.17重特大水害事故,相比我们还记忆犹新。试想南宁煤矿在掘进-26水平石门之前,在没有详细的葛石煤矿资料的情况下,进行钻探,是否会避免-26水平以下淹井?2007年的华源集团在水体下开采,没有绝对的防治水措施侥幸开采,能确保安全吗?

必须清醒地看到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从思想深处必须深刻地反思发生的安全事故;深刻地剖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必须深入地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通过深刻地反思和排查,看看在安全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存在多少隐患、存在哪些漏洞;下决心下功夫下大力气有针对性地认真加以改进,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才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具体措施是:

一、大反违章

查找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由违章作业造成,违章作业是安全生产的大敌。要消除违章作业,就必须强化安全理念的灌输教育,从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要认真贯彻落实三大规程,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操作。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岗位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强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加强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二、查隐患

彻底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提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认识,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查找和辨识的能力,调动员工查找隐患的自觉能动性,发挥技术人员查找隐患的作用,全面进行安全生产回头看,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和带班下井制、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制、基层干部值班和跟班上岗制等。一查人的思想隐患进行治理;二查生产隐患进行治理;三查掘进隐患进行治理;四查地质防治水隐患进行治理;五查地面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三、堵漏洞

认真贯彻落实郝桂明董事长提出的“四个必须和三个转移”,“四个必须”,即:凡是安全工作必须做到持之以恒;凡是安全制度和措施必须执行到位;凡是安全文化理念必须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凡是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整改。“三个转移”,即:安全思想认识要向深度统一转移;安全管理要向上下一致转移;安全工作要向全面落实转移。查隐患、找漏洞、补不足,从制度上和管理上拾缺补遗,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有效推动安全生产稳步发展。一堵安全生产中的漏洞;二堵管理上的漏洞。

四、提建议

1)、坚持依靠方针,尊重民主权利,发挥参政议政作用。2)、一切为了员工群众,一切依靠员工群众。3)、集中广大员工群众的智慧,广泛开展群众性提合理化建议活动。4)、工会牵头围绕生产、安全方面提合理化建议,要做好建议的搜集整理,有价值的予以采纳,并对建议者进行鼓励。

五、保安全

一是通过安全理念灌输教育保安全;二是通过解决挡手问题保安全;三是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保安全;四是通过堵塞漏洞保安全;五是通过提升执行力保安全。

第8篇 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护与隐患排查治理,特制定此方案。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消除和减弱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特制订本方案。

一、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丁小文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单位、部门要以安全检查制度为基础,建立公司综合检查、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上路安全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及时将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二、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状况;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3、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作业行为;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10、各类事故隐患;

11、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

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

(一)定期检查

1、如春季、夏季、冬季检查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前安全检查以防火、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主要内容。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有领导带队,安全科参加,相关部门配合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部门安全生产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

根据安全科提出的意见,对各类专项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自身的生产和现场特点,进行本单位特色的专项检查。

(三)日常检查

1、所有岗位都要对本单位内、设备及人员等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违章作业和现象,都有权立即停止其作业或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直至整改结束。

四、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

1、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及情况都必须认真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或上报,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

3、检查需做到边检查、边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应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并限期整改。隐患整改必须做到“三定”,并在整改完成后接受安全科的复检,对拒绝整改、整改不力或推诿扯皮的单位、部门,安全科以专题会议或文件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罚意见。

五、经费和物资

1、治理隐患所需经费直接由分管安全经理通知财务拨付;

2、如治理所需经费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 ,由公司经理批复;

3、财务科应无条件确保治理经费及时拨付。

六、机构和人员

1、隐患治理切实落实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为治理主体;

2、隐患所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隐患治理第一责任人;

3、安全科负责隐患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4、每月必须对各部门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活动,培训活动包括:阅读各类安全法规;认真研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际现场指挥指导;训后经验心得总结及。

七、时限和要求

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即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时限在半个工作日内(自接到隐患报告始) ;

2、治理时限自接到通知,一般不超过24小时;

3、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认真检查,确保没有因为治理工作,产生新的不安全因素 ;

4、隐患治理工作与安全责任制挂钩,实行年终一票否决权。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分厂、车间和安全环保科,实施监管监察。

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分厂、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分厂、车间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分厂、车间的职责

一、分厂、车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安全生产,严禁从事非法生产。

二、分厂、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三、分厂、车间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四、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五、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七、分厂、车间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分厂、车间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安全环保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分厂、车间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分厂、车间报送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及时向生产副总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九、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分厂、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十、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分厂、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分厂、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分厂、车间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分厂、车间和员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一、公司实行三级巡回检查,由生产岗位工人和检修组值班维修工人、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设备科设备管理技术人员来完成。

二、三级巡检包括岗位工人的点检,维修工的当班巡检,各单位设备主管领导或设备员的每周巡检,设备科人员的每月巡检。

三、巡检的重点是:从设备角度对影响产量、质量、料耗、能耗、安全、污染、寿命等的故障进行检查,通过专群结合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转率,降低设备的密封点泄露率,保持安、稳、长、满、优的生产。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包括生产、基建、检修、交通、仓库、生活等方面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雨、防暑降温、防各种伤害以及机、电、仪、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

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有: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经常性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要求:各种检查,必须有明确的要求、目的、内容和具体计划;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一、综合性安全检查:分公司、车间(部)、工段三级

1、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进行2-4次,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对全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安全环保汇总,并及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检查简报。

2、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进行1-2次,由车间领导负责召集设备、工艺、安全等技术人员,对本车间所有设施进行综合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对口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以此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检查应详细记录(包括参加人员名单)保存。

3、工段级安全检查:每周进行1次,由工段长负责组织进行,检查情况由车间主任或安全员向车间书面汇报。

二、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安全装置、运输车辆以及劳动卫生、消防等进行专业检查,并将检查与整改情况对口上报。

三、季节性安全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有关单位对防暑降温、防洪防雨、防雷电、防霜防冻、防火防爆等进行预防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整改情况上报。

四、经常性安全检查:分岗位员工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1、各生产班组长及岗位员工,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坚持进行交接班检查,开好交接班会,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一、安全隐患整改

1、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做到“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不三推”(即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并限期整改。

2、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应急的防护措施,及时逐级上报,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议事日程,限期整改或停工停产整改,做到条条落实、项项圆满。

3、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和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好记录,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帐;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全质检科汇总并存档。

4、公司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应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1)隐患项目,(2)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3)实际整改情况。“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质检科填写,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发,由整改单位负责人签收,隐患整改后,报安全环保科存档。

第五章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和管理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做成的原料、帮成品或成品损失,为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2、生产装置、电气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因非正常损坏,造成设备损失、减产或停产事故,为设备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产品或半成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和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和检修计划的完成等,为质量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化验室负责管理;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修建科负责管理;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原料或产品由于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质量事故由仓储科负责管理;采购物料质量事故由供应科负责管理。

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交通运输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5、发生失去控制的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6、由于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7、伤亡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8、因各种原因造成各种有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水源,致使人员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造成公害者,为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9、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因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经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未造成人员伤害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称为未遂事故,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10、凡由于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为自然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11、凡蓄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12、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和建档,各部门必须按时将各类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公司各类工伤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存档。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伤亡事故统计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抢救和救护

1、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应亲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3、在组织抢救是应保持冷静,注意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拍照。

4、对有害物料大量泄漏的事故现场和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要做好现场急救工作,或边抢救边送医院资料。

5、抢救时,要根据伤者的受伤情况采取正确的抢救方法,在运送伤员途中要注意保护受伤部位,防止伤势加重。

五、事故报告程序

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除应立即处理外,嗨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然后逐级上报。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发生事故的基层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和处理,并根据事故情况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本制度“一”之规定上报,报送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

1、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修改。

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事故单位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基层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施工方案,检修票证等)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事故处理:

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出公司、以至刑事处分。

3、凡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凡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逐级上报、不开事故分析会、不按规定时间交事故报告书者,将对其进行处罚或经济制裁,还要追究其责任。

5、对于防止重大事故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班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委会审查、核实,总经理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七、责任划分:

1、公司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延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纸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以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而发生的事故责任。

6、经过相关培训员工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未经过相关培训员工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派往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7、学徒工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10篇 s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董发〔2022〕4号文件及宏源〔2022〕14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及安全信息的收集方法:

1、煤矿矿长每周组织一次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安全办公会),总结上周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查找出未整改完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原因,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再根据下周矿井的生产作业情况、单项工程及矿井各系统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根据分管专业分别每月组织召开技术例会、顶板分析会、“一通三防”分析会、机电专业例会等专题会议,总结上月度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查找出未整改完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原因,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再根据下月矿井的生产作业情况、单项工程及矿井各系统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

以上安全隐患登记在“隐患排查分析表”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安全监察科要据此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登记。

3、煤矿设立井口安全信息管理中心(站),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登记、筛选、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详见《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站)管理制度》。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负责分类、登记。

4、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人员到煤矿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以“附表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达煤矿,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制定“三定表”,并登记在“附表2:安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做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谁签字,谁负责”落实治理整改。“三定表”必须及时反馈、汇报到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

5、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领导在煤矿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制定“三定表”,并登记在“附表2:安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要求及时进行上报。

二、煤矿安全隐患管理责任:

1、班组长的职责:负责本班组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工作。要做到本班组生产作业、施工全过程中经常性的检查安全隐患问题。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整改处理,对本班组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必须向区队和矿调度室汇报;对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危协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停止生产作业、施工,并向矿调度室和区队汇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施工。

2、区队长的职责:负责本区队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要对本区队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安排整改处理。对本区队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矿级领导汇报。对本区队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危协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受危协区域的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施工,并向矿调度室和矿级领导汇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施工。

3、各煤矿安全监察科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个层次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收集、汇总、分类、登记。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填写“三定表”,并将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及验收情况登记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

4、煤矿安全监察科长是安全隐患治理流程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当日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及登记情况的全部审阅,同时将当日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上报安全副矿长、矿长。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治理的责任进行追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罚。

5、煤矿安全副矿长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监察科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要掌握当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存在的重大、主要不安全隐患及处置方案上报矿长,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及单位组织追查分析,查明责任。

6、煤矿矿长是安全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全面的领导、高度重视、彻底根治的责任,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和主要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安全措施,并跟踪治理落实完成的情况。

7、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日要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当日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收集、登记、汇总,并将煤矿隐患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部长。

8、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是公司安全隐患治理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对各煤矿当日隐患治理情况的审阅,要掌握煤矿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对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负责人进行追查分析,查明责任,并负责对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

9、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察、督查、检查。掌握煤矿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重大及主要不安全隐患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查明责任。

10、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11、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总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并全面掌握治理完成的情况。

三、有关规定要求:

1、对于存在的主要及重大不安全隐患,由各分管矿级领导负责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对严重危协安全生产的,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公司安全监察部必须每天安排有专人值班,负责收集公司部室及煤矿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即“三定表”的内容落实完成情况),并做好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掌控,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部长、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并列为重点关注的问题,每天通报治理进展情况。安全监察部至少每周一次对各煤矿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认真督查、抽查落实完成情况,并于每周四的安全办公会议进行通报,对安全隐患治理弄虚作假及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查明原因、找出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3、各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患一档“。一般隐患由所在区队进行治理整改、验收;主要安全隐患由矿分管领导制定措施,协助区队治理整改,且进行验收;重大安全隐患需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制定措施、应急预案,协助煤矿进行治理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4、发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能现场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措施、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责任人“四到位”。治理方案要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将履行其监察、督查、检查职责,以督促其重大不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复查、验收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5、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按照职责范围的要求,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煤业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必须报安监部,以便安监部进行监察、监督;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情况必须在第二天的早调会上进行通报.

四、隐患管理流程:(下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责任追究:

1、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的处罚。

2、对安全隐患治理弄虚作假及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罚500元的处罚。

3、对不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有关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的处罚。

4、职能部室对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完成的,监督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及部室负责人各300元的处罚。

5、因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蒲县宏源煤业集团2022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严肃追究责任人。

四、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11篇 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本所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努力防范和遏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围绕“上海世博会”安保和“平安温州”建设,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温政办[2009]7号)和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温卫政【2010】96号)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现就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巩固文明单位创建成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宣传教育,强化源头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隐患排查,从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入手,深入开展“校园健康专项行动”、“十小行业小餐饮、小诊所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行医”“职业病防治万家企业行”等治理行动,排查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全、和谐的餐饮、医疗卫生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卫生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和实现三个“零增长”为总体目标,力争通过努力,进一步落实餐饮单位、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主题责任和有关科室的监管主体责任,全体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事故隐患明显减少,源头管理与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通过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到2010年底,安全隐患排查率达95%以上,隐患整治率达90%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对象

以本所各科室为主体,范围涵盖市管餐饮单位、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企业。

四、重点内容

(一)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栏、板报、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利用宣传栏大力宣传安全知识、登载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二)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对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尤其是人员的疏散、转移、救治方案及事故的报警、指挥、现场抢救等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对食物中毒、院内感染、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做好水、电、气及公有财物的安全使用。举办消防知识培训,提高职工消防知识,同时通过定期检查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警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水、电、气等后勤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及维修保养;注意电梯运行安全;财务室需注意人防、物防和技防到位;科室内计算机、摄像机、数码相机以及取证工具等要做好专人保管工作。

(四)加强卫生监督力度,开展专项行动,保证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按照职责做好“校园卫生专项检查”、“打击非法行医”、“十小行业专项整治”、“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职业病防治万家企业行”等专项行动,加大卫生监督力度,做好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职业卫生、血液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5月底前)。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提高整治隐患的自觉性。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9年6月至8月)。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针对排查内容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开展应急体系的演练与完善、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加强对市管餐饮单位、市属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企业的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排查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隐患整改阶段(2009年9月上旬至11月底)。在全面排查基础上,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排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存在食品、医疗、职业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所 “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科室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要求各科室收集保存过程性资料,认真做好台帐工作,以迎接市卫生局对我所“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具体责任。“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市卫生局确定的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为加强对活动的领导,我所成立“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由所党支部书记、所长陶惜丹任组长,副所长孙坚、杨乡雪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这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察工作。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做好隐患排查、落实专人进行台帐收集、整理、保存以及信息报送工作。

(二)强化监督,严格考核。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是我所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主线,将列入我所对各科室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严格考核,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落到实处。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长效机制。各科室要以开展“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为契机,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卫生监督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形成长效机制。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12篇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确保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保定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以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安全事项落实为发力点,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一会一卡、三定一表、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等具体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精细化、常态化,促进安全防范措施在企事业单位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的自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  2016年底前,建立覆盖市、县、乡、企各层面和各行业领域的《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将所有高危行业企业、一般行业小型以上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纳入系统中,实现对全市“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企事业单位隐患自查自纠信息、部门乡镇(街道办)安全督导检查和执法活动信息”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第四条  强化对精细化、信息化、常态化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将本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总体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施重点考核,并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动态考评,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到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形成市、县、乡三级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纵横交织的安全监管网格,杜绝安全监管的盲区和死角。

第六条  对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驻保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在建施工项目、过境施工项目,除(附件一)明确的范围外,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实施属地监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责任主体的路桥施工和水利施工等工程项目、市直有关部门的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

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外,其它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划分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实施监管。其中,对高危行业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其他行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直接监管;对一般行业的微型企业由乡镇、街道办逐一列出名单(微型企业不列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实行登记备案,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填写上报有关信息,形成覆盖全市各级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电子化信息管理台账。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经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审定后,自动生成新的信息台账。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新增加的企事业单位或新建工程项目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并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事故,将安全生产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对关闭、倒闭或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的企业,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要及时销账;对因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而导致监管责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移交,同时及时对电子信息台账进行修订。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及有关事项的归属有争议时,应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安委办报告,在争议未解决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十条  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承担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责任,对该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等专项安全事项,要积极协助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重点督促检查以下事项: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许可手续,是否严格落实了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是否定期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了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是否将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列入了常态化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应对相关事故的具体应急救援措施。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函告相关专项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做好整改督办工作。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一会一卡”制度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办,要通过“召集所监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发放安全提示指导卡”(简称一会一卡)等形式,及时将安全生产的有关部署安排和规定要求传达下去,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督促抓好落实。会议签到表和领取安全提示指导卡的签名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的5月中下旬要针对暑期汛期安全、9月中下旬要针对国庆节和秋冬季安全、12月中下旬要针对冬季和两节两会安全,或遇有国家、省、市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安全生产的重大行动部署时,要按照“一会一卡”的要求,及时将需要企事业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快速传递部署下去,让企事业单位在第一时间先行动起来,坚决防止出现安全信息传递“中梗阻”现象。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也可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或以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传递和相关指导,但不能代替“一会一卡”制度。

第四章  “三定一表”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定人、定时、定量,实行《安全检查表》”(简称三定一表)的规定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养老院等)每季度至少督导检查一次,高危行业企业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单位以及重要、特殊时段要增加督导检查频次;对学校、幼儿园的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对燃气、职业卫生、消防、特种设备、防雷等专项领域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由市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要按照“三定一表”的要求,制定下一季度的督导检查或执法计划,连同本季度督导检查实施情况一并上报本级安委办备查。对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安委办要及时督促,并列入日常考核予以减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次实施督导检查前,要突出三方面内容,即突出“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例会、隐患自查自纠、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危险源点管理、危险性作业和关键工序现场管控’等重点事项,突出行业和季节性事故预防重点,突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照信息系统录入的所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事项清单”, 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督导检查内容、范围,自动形成或制作《安全检查表》。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办参与督导检查或执法的人员,要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手持终端设备,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表》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覆盖率和计划内容、范围、频次执行率要达到100%,实现督导检查活动的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要在《安全检查表》上详细记录督查的具体事项、人员、设备、场所等,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督查结束后立即将《安全检查表》和发现的隐患问题上传《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督导检查或执法人员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和复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矛盾问题,要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本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督导检查和执法人员手持终端设备使用经费,列入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三联互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推进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与问题的有效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重大非法违法活动和重大安全事项,由政府(管委会)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予以解决;对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涉氨涉氯、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教育、卫生、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每年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至少分别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执法;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专项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主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或联合执法行动。

第五章 “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全市企业(不含一般行业微型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 由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组织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将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全部拉出清单,并形成“厂(矿)级、车间(中层)、班组、岗位”各层面具体的“隐患自查清单”,并输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基本支撑。“隐患自查清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各企业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修订更新,并提交到《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厂(矿)级月排查、车间(中层)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巡查、危险性作业专人现场跟踪督查”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本单位各层面隐患自查自纠频次,对照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清单“,认真搞好常态化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建立“自我管理、持续改进、自我约束”的动态安全管控运行机制,实现日常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每个企事业单位至少要使用一部手持终端设备,按照规定动作和要求,每周将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和发现的隐患问题上报至《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倡企事业单位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不含一般行业微型企业)要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安全事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在一线岗位设置“岗位安全事项提示卡”,标明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和必须做、严禁做的安全事项,形成班前、班中、班后操作流程;明确发现异常情况征兆和对异常情况、发生事故后的具体处置办法。每周由班组长组织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读颂学习活动,持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控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要在一线岗位建立作业前安全状况确认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作业人员和相关设备设施、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状况确认,对处于醉酒、过度疲劳、情绪不正常等状态的从业人员要禁止其进行作业,对设备设施和周边环境存在的隐患问题要立即进行消除,杜绝“带病”运行作业。所有客货运输企业在每一辆车行车前,都要进行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状况确认,确保所有参与运输活动的人员和车辆处于安全状态。所有学校、幼儿园在每一次组织学生、幼儿集体活动,都要进行相关场地、设备、车辆、周边环境等安全状态确认,确保活动全过程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讲的小型以上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含)以上且依法注册的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且依法注册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未依法注册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按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内容及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13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范本

为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坚决遏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目的

通过排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止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局面,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项目部成立了建设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任立忠

副组长:谢永胜、沈军

组员:赵新创、汪浩、胡浩、赵正林、朱乃昌、王发强

三、排查工作安排

排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隐患治理阶段从4月份开始到5月份,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现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情况汇总,并通知各个班组整改。

(二)集中排查阶段。从5月份到10月份进行全面集中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从10月份至年底,主要是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监督,确保整改不走过场,对新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并跟踪落实。

四、排查内容

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地进行全面排查,对标段内大型工程施工设备、拌合楼、起重、吊装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预防深基坑垮塌、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事故的措施,以战沟桥、五里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为重点,做到实体与行为统一,既查找现场的实体安全隐患,又指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重点排查:

1.安全行为方面:

(1)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和安全责任的考核落实情况;

(2)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填写安全教育卡。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每天指定人员对现场消防情况进行巡查。

(3)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

(4)加强安全费用的使用落实情况;

(5)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6)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方案、专家论证、审批等程序及监理审查情况;

(7)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等监督检查。

2.现场实体方面

检查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有以下内容:

(1)工地食堂、职工宿舍、易燃易爆物品及有害物资或材料、设备仓库等重点场所的环境条件、消防设施的配备与使用管理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观场焊接作业是否制定消防责任人及消防措施。

(2)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①、 对施工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② 、对执行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使用;

③、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3)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基坑支护和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是否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安全技术与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三宝”防护产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配备与使用情况。

(5)施工现场预留洞口和临边的防护情况。

(6)临时用电的安全状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按照三相五线制tn-s系统要求布设,外电防护、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等符合要求,临时用电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地下管线保护情况。挖掘施工作业在开工前查清附近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杜绝违章挖掘行为。

五、整治措施

(一)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果断处置,发现问题 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对相关人员作进一步处罚。

(二)在排查过程中,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

(三)对安全隐患要发现一处,限时整改一处,复查验收一处;同时,要根据“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六、工作要求

(一)项目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同时,我们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此次安全隐患自查和迎检工作,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逐条做到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资金、整治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排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到位,自查结果和工作情况要做好记录,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

(二)要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尽职尽责、扎实有效者将予以通报嘉奖,对漏查、瞒报和整治不彻底的,特别是对由于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疏漏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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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

第14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第七条 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

(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

(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

第三章分级分类

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

第九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要求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八)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本厂监督管理,并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公司书面汇报。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公司对重大隐患评审认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

(三)大唐南京电厂根据督办要求,及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环整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监部审核汇总后4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 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第七条 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

(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

(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

第三章 分级分类

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

第九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要求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八)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本厂监督管理,并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公司书面汇报。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公司对重大隐患评审认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

(三)大唐南京电厂根据督办要求,及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环整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监部审核汇总后4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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