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影响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因素分析及建议
去年以来,乡镇煤矿经专项整治复产验收后,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投入等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由于乡镇煤矿自身和诸多方面的原因,事故仍时有发生,仍然制约着乡镇煤矿乃至煤炭行业整体安全生产健康发展。从今年情况看,1—8月全国煤矿发生死亡事故2254起死亡4007人,其中乡镇煤矿1477起死亡2700人,分别占总数的65.5%和67.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38起死亡617人,其中乡镇煤矿27起死亡417人,分别占71%和67.6%。因而,对乡镇煤矿现状进行一个全面深入的剖析,对改善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这里,我们想结合两年来对乡镇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实践,研讨分析影响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从执法的角度为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希望对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煤矿企业有所帮助。
一、乡镇煤矿企业现状及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分析
去年以来,乡镇煤矿虽然经过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的硬件有所改善,但基础并不牢固,装备差、规模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生产从根本上仍没有得到有效改善。我们就太原市乡镇煤矿现状,从内外两个方面来分析:
生产能力
就太原市乡镇煤矿来讲,复产验收合格的386对乡镇煤矿总设计年产量约在1000万吨左右,但设计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不足15%。
资源回收
大多数乡镇煤矿虽然仍有一定的占有储量,但在眼前利益的驱动下,在地方利益的保护下,以及受买方市场的左右,采肥弃瘦,浪费资源,资源回采率不足50%。
采煤方法
乡镇煤矿原来大多采用较为落后的采煤方法,虽然现在已开始着手进行采煤方法的改革,但绝大多数还没有形成正规的采煤工作面,甚至有的煤矿不按已批准的采掘计划作业,私自打开密闭采煤,监察时又密闭,应付监察,逃避处罚。
生产条件
多数矿井随着开采时间的加长,其开采深度不断加大,井下掘进巷道星罗棋布,密闭漏风,通风系统复杂,通风能力不足。同时瓦斯等级的鉴定不甚规范,瓦斯灾害情况也不甚清楚,瓦斯防治缺乏科学依据。大多数煤矿没有配备专职的地测人员,地质预报工作也不能有效开展,加之图纸交换制度执行不严格,矿井水害情况底数不清,防治水工作不能做到有的放矢,甚至有的矿井受水害影响但不能完全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丢顶底煤开采,形成自燃发火危险。受火区威胁的矿井,采空区管理不善,留有隐患。洒水灭尘系统不能很好使用。大多数煤矿凭一些个人的经验管理顶板,支护质量较差。
技术装备
大部分乡镇煤矿双电源供电系统不能稳定、可靠运转。高瓦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配置仍不能完全到位。掘进工作面风力发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不能正常使用。矿井备用主扇不能严格按规程要求运转。安全欠账较多,有的甚至是故意的欠账,导致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设施设备短缺,预防抵御灾害的能力不足,给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安全管理
从煤矿企业自身来讲,安全意识表现在经营管理者有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安全管理通常是由一名安全员负责,谈不上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对“三违”现象熟视无睹,安全生产条件时好时坏,事故时有发生。无正式、合格的技术管理人员,图纸资料、作业规程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也没有明显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一通三防”管理水平低,有些小煤矿随意增加工作面,或空班停风,甚至停风生产。就太原市来讲,乡镇煤矿的近400名矿长及近2000名特种作业人员均已通过培训考核,但其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受文化水平的制约,安全管理和操作水平令人堪忧,井下操作中一些基本的安全生产要求都达不到。且正式培训过的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多是外地民工,职工队伍流动性大,煤矿因此在职工培训上不愿花钱,不愿投入,担心花钱培训的职工流失。同时,人员素质也制约了一些新工艺、设备的推广,成为乡镇煤矿发展的主要障碍。
外部环境
从外部环境来讲,地方保护主义仍比较严重。一些县(市、区)、乡(镇)财政来源主要依托煤炭,靠煤吃饭,他们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出发,对违法违规开采的小煤矿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主观上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客观上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不利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不安全也生产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违法生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市场变化
受煤炭市场大环境的影响,乡镇煤矿的生产波动较大,市场好时在市场需求拉动下开足马力突击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要钱不要命,根本顾不上巩固和提高安全条件。市场差时停产甚至停电停风,开开停停,安全生产也随之时好时坏。
其他方面
乡镇煤矿因为大多是集体或个人经营,在社会大环境中,长期以来这些经营者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的不利安全生产或管理的社会背景,一些矿主对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还有抵触、抗法的情况出现。
多方面、多层次的诸多原因使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不确定性,因而发生事故的几率也大大增加。
二、对乡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几点建议
如上所述,我们必须正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严峻的现实情况,找出改善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关键所在,从根本上逐步加以解决。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范管理,提高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提高乡镇煤矿矿主、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第一”意识和法制观念必须作为当务之急。要对乡镇煤矿的矿主、主要经营管理者进行经常性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守法,规范安全生产。二是要在制度创新上下工夫,建议县、乡镇政府试行派驻安全矿长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等,实行有效管理。三是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技术管理人员到小煤矿工作,填补空白,使乡镇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四是要依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等方方面面进行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进行全面规范管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五是强化职工队伍的管理,针对相对不稳定的职工队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约束其流动性,保证基本的、有经验的熟练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下大力气搞好培训,提高素质,注重日常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普通职工安全知识水平,保证现场安全生产。六是搞好结构调整,采取行政手段,引导、鼓励小煤矿联营,形成规模经营,防止恶性循环。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矿井的打击力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炭市场经济秩序。
(二)、重点监控,防止重大事故
要制订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包括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方面的规定,对整个矿井安全状况实施评价的制度,按照标准,对该煤矿作出安全度评估,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将矿井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 实行对重点矿井重点监控。
针对重点地区和重大隐患,政府有关部门要重点抓,抓严、抓细、抓实,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对由于投入不足使一些重大隐患长久得不到消除,不投入物力财力、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必须依法追究煤矿企业负责人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一通三防”工作是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牛鼻子”,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当作重中之重来抓。在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上,必须明确责任,把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贯彻落实到生产过程,在通风系统、通风能力、通风设施设备完好、风力发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通风仪器仪表校验上抓严抓细, 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在防治水方面,各级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对每个矿的水文地质灾害要心中有数,要有基本的防治水害计划和措施,有探放水设备,有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升乡镇煤矿整体水平
实现小煤矿安全稳定好转,还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为此要积极推进小煤矿安全技术的创新,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在乡镇煤矿逐步推广有科技含量的新技术、设备,如简易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移动式抽放泵站、洒水喷雾系统、井下火灾探测防治技术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乡镇煤矿生产力发展水平,逐步改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四)、强化法制宣传,创造有利环境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到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引导乡镇煤矿企业自觉依法办矿,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矿。建立公告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公布,让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群众举报的事故和重大隐患,特别是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要限期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事故,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在各级地方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有利环境。
三、结束语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全省乃至全国安全生产发展的大局,搞好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从各方面入手,正确引导,从严整治,加强监管,依法监察,标本兼治,逐步提高乡镇煤矿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防灾能力,才能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第2篇 乡镇人大主席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正确行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肃性。
(3)适时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3篇 各乡镇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各乡(镇)场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消防、农机、供电、沼气使用以及乡(镇)场村办企业、砖厂、个体私营加油站、农药店、轧花厂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尤其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
2、全力做好对广大农牧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四项基本台帐。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实际合理计划安排隐患整改;
3、建立和完善安监机构建设,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道路交通安全有专人管、专人负责,完成辖区主要路段减速带的安装设置和修补工作,反光膜粘贴,路标路障的设置;
4、积极配合县安委办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5、辖区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内报告县有关领导或县安委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6、认真贯彻落实库安委办《库车县安全生产示范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年内至少创建2-3个“安全生产示范村”
7、做好县委、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4篇 z乡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规范我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应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 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有关企业要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非煤矿山、选厂、尾矿库及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死亡的较大伤亡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成员:
职 责:确定总体决策和救援行动方案,调集指挥各方面抢险救灾力量,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续报情况。
2、 救援组
组 长:
成 员: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职 责:及时掌握事故灾害的变化情况,提出相应措施;受理指挥员的指示;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统筹调度与救灾有关的各方面人力、物力;遇有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有关上级部门,协调平衡企业外部的有关问题。
3、 警戒保卫组
组 长:
成 员:___、事故地村委会主要干部
职 责:负责控制进入事故现场救援人员数量,维护事故现场和事故单位秩序,保证执行任务的车辆畅通,保证救援工作正常进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内控企业相关人员,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4、 后勤保障组
组 长:
成 员:___、事故单位负责人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5、医疗救护组
组 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现场伤员的运送、救治工作。
6、 信息组
组 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事故情况公告,管理和协调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事故信息,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质询。
六、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一般事故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同级安全监管各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原则上不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逐级启动事故发生单位、单位主管部门、乡政府预案及相关部门的预案。
(2)较大事故响应:配合县政府、安全监管各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并直接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同时立即向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并继续协助上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救援工作。
(3)重大事故响应: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并保护现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4)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立即报告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现场救援。
七、 救援行动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公安、交通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迅速划定警戒区,及时通知事故区域内的人员及时撤离,禁止与救灾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区;
(5)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部门和行业做好运输、通信、物资、供电等支援工作。
八、救援力量组成
事故单位应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乡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按事故实际情况,调度全乡范围内救援力量,必要时由市救援指挥部请求上级政府给予帮助。
九、紧急处置
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
(2)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物理、化学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十、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矿井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所有应急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工作。所有应急工作地点都要检测气体成分和温度等,保证事故抢救作业地点的安全。
十一、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协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规程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要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
十二、后期处置
1、 善后处置
乡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协助企业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企业自身的应急预案;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政府办公室。
十三、附 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政府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安委会审定、备案。
2、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乡镇村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村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_乡辖区各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安全投入、应急救援、建章立制、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专项整治、隐患治理、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等。
第四条 乡政府年初向各村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必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乡安委会统一组织,乡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对照考核标准打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1、年度内被乡安委会通报批评三次的;
2、村辖区有非法采矿的;
3、村辖区有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未及时上报的;
4、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的,发生火灾等其他事故,村未积极组织救援,未能消灭初期火灾的;
5、村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村辖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 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起;或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村主任政绩考核内容。
第6篇 乡镇卫生院主管副院长安全生产职责
1、参与本医院安全管理的决策和各个时期安全环保工作计划的督促、检查及落实,及时向院长提出安全环保方面的建议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职工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经常检查职工执行情况,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三及时原则。
4、组织医院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协调并负责制定本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考核、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严禁违章作业,医疗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组织对医院违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第一安全负责人报告。
9、对本医院安全生产负有主管领导责任。
第7篇 乡镇村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村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_乡辖区各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安全投入、应急救援、建章立制、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专项整治、隐患治理、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等。
第四条 乡政府年初向各村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必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乡安委会统一组织,乡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对照考核标准打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1、年度内被乡安委会通报批评三次的;
2、村辖区有非法采矿的;
3、村辖区有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未及时上报的;
4、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的,发生火灾等其他事故,村未积极组织救援,未能消灭初期火灾的;
5、村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村辖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 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起;或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村主任政绩考核内容。
第8篇 当前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本人做为长期工作在一线是安监人员,针对当前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剖析
(一)安全意识淡泊。有的单位、职能部门及乡镇办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还存在轻安全重生产现象。有的煤矿老板安全意识缺乏,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下达的整改指令,置若罔闻,不理睬、不落实。有的单位和部门的执法人员和监管人员存在畏难思想,不愿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工作措施停留在口头上,在笔录上。
(二)现场管理混乱。受金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煤炭行业经过前几年的“黄金”阶段,进入市场相对疲软,煤价暴跌的调整阶段,有的乡镇煤矿为了筹集资金技改或扩能,违反安全生产规律盲目组织生产,打乱正常采掘部署,随意增加掘进头与采煤头,超深越界、乱采乱采,甚至风井、副井一起上,两井出煤、多井出煤,现场管理比较混乱。
(三)安全监管松懈。有的监管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在查处超深越界、违规生产等问题上,讲人情、心慈手软。有的监管人员监管不到位,认为井下监管工作辛苦,能省则省,能带过就带过。监管人员处罚不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实行跟踪整改,该罚款的没有罚款,该停产整顿的没有停产整顿,结果埋下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四)安全基础薄弱。有的煤矿企业长期重生产轻安全,安全设施没有满足“三同时”的要求,安全设备老化,根本无法满足生产的需要,由于安全投入不到位,致使煤矿企业抗灾能力偏低。有的煤矿矿长文化程度低,缺乏安全法律常识和技术知识,从业矿工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安全素质低、流动性很大,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加上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导致煤矿“三违”行为屡禁不止。
二、对策研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监管体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督办;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抓实、抓细。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系,乡镇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监管责任主体,煤炭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与督促整改、技术指导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超深越界开采、非法矿生产的打击与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公安、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
(二)加强安全监管,突出基层管理。加强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瓦斯地面抽采措施“一通三防”专项措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三专两闭锁”的规定,严防瓦斯事故;严格落实“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严防水害事故。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井口检身等制度,严查“三违”行为,加强顶板、机电、运输、放炮作业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煤矿用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加强安全培训,夯实工作基础。实行全员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都必须通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培训,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配足技术力量,每对矿井必须根据生产规模、灾害程度配备1-3名专业技术人员,并报煤炭部门考核认定备案;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防突专职机构,根据需要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6万吨/年以上矿井必须配备辅助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6人,并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强化科技兴安,推行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正规化回采、单体液压支护和柔性掩护支护。推进标准化建设,把安全标准化作为事关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作为煤矿强基固本的根本途径,全面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建立煤管站安监员和乡镇干部联合驻矿监管制度,驻矿安监员和乡镇驻矿干部对所驻矿井实行全面监管,负责所在乡镇和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所驻煤矿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监管指令,对火工产品、准销证、煤炭税票的供应和相关证照的初审把关。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信息通报制度。煤炭、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书面互相报告。建立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对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和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挂牌整改,隐患没有整改好,不拆牌,不消号,不准恢复生产。
(五)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保留“一套生产系统、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的要求,凡发现风井、副井出煤,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施工,对拒不执行指令,仍然我行我素的,要坚决取消其保留矿井资格和被整合矿资格并依法予以关闭;凡发现煤矿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责令煤矿撤出越界范围内的机械设备,打好永久性密闭,退回到本矿区内开采,对拒不返回或年内累计出现2次以上超深越界生产行为的坚决予以关闭。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对在煤矿安全监管、煤矿技术改造、非法矿打击、推广新技术、建立安全标准化等工作中的有功之人和煤矿予以重奖,同时对渎职的监管人员和工作不落实的煤矿予以重罚。
第9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五章 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改造,增加投入,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示范性工程。
第二十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技改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在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防护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控制与监测设施,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企业领导和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基本知识的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对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应知应会培训;企业应有计划地选派骨干到大专院校代培学习,逐步建立一支既懂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又懂技术的管理队伍。
第七章 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监督制度,设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监督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企业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监督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改计划的实施、技措费用的使用;
(四)监督企业对尘毒作业危害的防护;
(五)督促企业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检查企业消防设施的配备、维护及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检查企业对培训教育计划的落实;
(八)发现险情时,作出相应的防护处理;遇有重大隐患,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查处伤亡事故,做到查明原因、受到教育、加强防范等;
(九)监督企业有计划地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活动;
(十)依法制止或支持企业拒绝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中的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其它假公济私、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须经部、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安全监督员证”、“工业卫生监督员证”。
第八章 事故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和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查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查处各类事故,应坚持找不到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均要建立健全伤亡事故纪录、查处事故报告档案、职工伤亡月报制度。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先进集体、个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取得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晋级。
(一)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多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
(三)年度安全控制指标下降幅度较大;
(四)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
(五)开展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
(六)关心、支持、帮助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生产过程中,明知有事故隐患而未及时防范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特大事故的;
(四)有隐瞒特大事故不报的;
(五)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假公济私、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 凡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火灾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先进评比;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不得参加个人表彰、奖励和晋升。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实施专项治理解决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长期以来, 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一直困扰着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如何解决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控制乡镇煤矿事故多发势头,已成为全国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专项治理是解决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专项治理能够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资金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问题进行整治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如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等, 没有一定的人员,不集中一定的财力物力,不花一定的时间很难收到预期效果。通过专项治理,把人、财、物集中起来,从而为解决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提供必要的保证, 集中精力打好攻坚战。
二、专项治理能够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问题进行重点整顿
专项治理同专项检查一样,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且重点突出,目标和措施也都比较具体和切实可行。通过专项治理, 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作为重点突出出来,集中精力,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治,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专项治理能够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老大难问题进行全面治理
乡镇煤矿普遍存在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 法制意识淡薄; 经营粗放,管理方式落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欠账多; 安全生产条件差, 有的甚至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 清理整顿工作不力, 采矿和流通秩序混乱等一系列老大难问题。在强化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 如开展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等等,往往只能就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中的一二个问题进行治理,虽然也收到一些效果,但从整体看,事故仍然多发,要达到减少和控制乡镇煤矿事故发生的目标, 必须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而专项治理无疑提供了这样的一个环境和契机,即在人员、精力、时间都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对影响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突出整体效果。云南省在曲靖市开展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中, 针对实际, 从8 个方面提出了32 条具体治理措施,对煤矿清理整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综合治理, 避免了人员力量的分散和工作上的重复,效果非常明显。
四、专项治理能够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集中起来,形成合力,采用综合措施,进行综合整治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问题, 单靠某个行业和部门很难解决, 需要在各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和支持下进行综合治理, 如: 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问题, 涉及地方政府、煤炭、地矿、工会等若干部门,只有在这些部门的配合参与下,才能正常有力地开展。通过专项治理, 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综合整治,可以解决许多单个部门、行业都想解决但又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时,还能够集思广益, 把各部门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部门之间推广,在专项治理中发挥效用,强化政府和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五、专项治理能够加大整治力度,使各项措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应该说, 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治理上, 我们缺乏的不是好的经验和措施, 而是落实这些经验和措施的有力手段。专项治理正好提供了落实这些经验和措施的有效途径。在乡镇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一个非常直接的目的, 就是要通过专项治理期间大家都十分重视,人员和精力都比较集中,时间能够保证的途径,强化整治力度,督促各种具体措施的真正贯彻落实。
有些人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也同样认为专项治理在解决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但是不可能也做不到把专项治理长期开展下去。既然不能长期开展下去, 那么专项治理的效果又从何谈起应该说,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也不是靠一二次专项治理就能解决的,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 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我们可以解决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中一些基础性问题,如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等等, 这就为我们今后抓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减少和控制乡镇煤矿事故的发生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总之,专项治理是解决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只要我们肯花力气,下大决心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治理, 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较好解决, 乡镇煤矿事故的多发局面就能够得到控制, 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局面就能得到逐步好转。
第11篇 乡镇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党委书记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3)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4)适时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副书记和其它副书记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2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13篇 z乡镇卫生院主管副院长安全生产职责
1、参与本医院安全管理的决策和各个时期安全环保工作计划的督促、检查及落实,及时向院长提出安全环保方面的建议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职工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经常检查职工执行情况,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三及时原则。
4、组织医院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协调并负责制定本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考核、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严禁违章作业,医疗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组织对医院违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第一安全负责人报告。
9、对本医院安全生产负有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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