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管理部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员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1、在本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公司的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督查管理的责任。
2、全面贯彻执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3、直接参加图纸会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工作。
4、在项目管理方面,督促本公司关于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5、检查施工项目部主要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原件,检查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应持有规定的资格证、岗位证的原件。对未持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应辞退出场(事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部长)。
6、检查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情况。对不认真负责或屡教不改的监理人员可进行罚款或辞退换人的方式处理(事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部长)。
7、检查施工作业环境、作业条件、作业人员、各种机械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
8、参与公司对工程安全生产的月检、季检、半年检、年终检的工作。
9、参与并及时上报工程安全事故、并配合领导的工作。
10、积极主动并及时做好日常安全资料和文件的分发、收集工作,按类归档,不得丢失。
1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前,应由本公司项目部书面通知时间、地点等)。
1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2篇 安全生产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督查组,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督查。
第三条 安全督查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业务上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以施工生产为主业的各子公司,其他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督查组
第五条 所有施工企业均应成立安全督查组,特级企业至少成立两个督查组。
第六条 每个督查组不得少于两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督查人员。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安全督查组组长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其待遇不低于单位本部机关部门副职的水平。
第八条 安全督查组长及专职安全督查员基本要求如下:
(一)有五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参加过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邀请参加专项安全督查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督查组工作职责和权利:
(一)职责:敦促项目管理人员正确履行安全责任;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对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查阅安全管理资料,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安全会议贯彻情况,检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二)职权:进入生产施工现场调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查阅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贡献者提出奖励建议;对“三违”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建议。
第三章 督查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督查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督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项目开展安全培训、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督查组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查阅资料、交换督察意见等方法开展督查工作,并提出书面督查意见。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敦促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为项目规范安全管理、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服务。
第十四条 督查组必须每年对本单位施工重点项目和安全风险大、管理难度大的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查,对安全管理薄弱项目(包括安全风险大的新开工项目)应增加督查次数。
第十五条 督查组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审批、交底及执行情况。
(八)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九)分包队伍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情况。
(十)安全投入及统计。
第十六条 督查组开展安全督查应事先拟定督查方案,并通知被督查单位。现场督查方案包括督查依据、时间、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 被督查单位应当配合督查组的工作。督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督查单位的人员,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向督查员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督查组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进行详细记录,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由督查人员和被督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责令限期整改的,被督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整改的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督查组每次督查提出综合督查报告,报告安全督查情况,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被督查单位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股份公司。
第3篇 冬季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格式
为扎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迎接区委、区政府12月10日至20日对冬季校园安全的全面督查,确保全区中小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教育局决定,12月10日前,对全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现将督查工作方案安排如下:
一、 督查的重点工作
这次督查的重点是学校消防安全措施,取暖安全措施,校舍安全,学校住宿安全管理,活动安全,冬季学生上学途中交通安全,民办幼儿园园车及幼儿接送安全,冬季饮食安全,冬季安全教育。
二、 督察的具体内容
这次督察的具体内容是11月8日以来,特别是11月15是、16日由教育局领导带队、机关干部深入学校排查出并记入《二o一o年长安区中小学幼儿园冬季安全隐患排查台帐》(以下简称《台账》)的冬季安全隐患及各校整改的结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消防安全。“11.9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中是否进行了火灾紧急逃生演练,学校及幼儿园消防栓或灭火器能否正常使用,灭火器压力指正是否在绿色区域,学会宿舍,微机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灶房等消防重点部位灭火器数量能否达标(每处不能少于两个),灭火器上是否张贴该区域校方责任人姓名,逃生通道是否通畅,应急灯在断电状态下能否正常使用。
(二) 取暖安全。煤炉取暖的学校是否检查了炉盖、烟筒、风斗的密封性能,学校及班级落实煤炉取暖安全维护巡查人员,校外住宿学生是否存在用煤炉取暖,如何加强管理。
(三) 校舍安全。学校有无危房,是否经过上级法定部门的权威鉴定,d级危房是否完全停止使用学生是否全部撤离,是否设置醒目的标志,危险化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是否有专人扶着,电器,线路是否存在老化漏电现象。
(四) 住宿安全。学校是否落实了学生住宿安全的相关组织领导机构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夜间不间断巡查是否明确责任,寄宿制学校学生在校住宿及校外住宿是否登记造册,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对学生住宿情况是否清楚,校外住宿安全管理学校,家长,房东三位一体的责任书是否签订落实,非寄宿制学校是否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私自在外住宿的风险及防范策略,学校宿舍严禁接插座的规定是否落实到位,学生宿舍(包括校外住宿)有无私拉电线乱接插座情况。
(五) 活动安全。学生放学时大门口,课间活动楼梯及拐弯处,晚自习下课时,大型_出入口,厕所等重点场所和关键是段是否落实了专人值守,是否全面分析本校可能发生拥挤踩踏是事故的所有原因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
(六) 交通安全。学校是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学生在校时间的规定,作息时间发生变动是否提前告知家长,义务教育阶段是否加上晚自习,近期是否对学生进行冬季上学途中交通安全的专项教育,学校是否对走读学生等特殊群体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学生冬季上学途中的人身安全,是否争取当地派出所支持配合,开展了学生上学途中人身安全及学校周边冬季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学校有无冬季灾害性天气天气学生安全应急预案,应对措施有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七) 校(园)车安全。 幼儿园是否落实了必须聘用两名专职门卫的要求,园车是否经过公安部门的检测并喷有校车标志,幼儿园接送制度是否真正落实,园车超载治理效果如何,对学生家长私自集体雇车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是否报告当地政府及派出所,学校采取了什么措施进行劝阻。
(八) 饮食安全及“蛋奶工程”。学生食堂及“蛋奶工程”是否两证齐全(即学生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是否齐全完整,食品留样能否坚持,各类设施,设备是否达标。
(九) 冬季安全教育。安排入冬以来上级下发文件的有关冬防工作文件是否传达到所有教职员工,(检查各校及幼儿园会议记录)各校及幼儿园是否对冬季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有无隐患,有隐患的是否记入《台账》整改措施,责任人是否落实(看《台账》,各校及幼儿园领导班子是否开会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查看学校的会议记录)有无专门系统安排部署的书面材料,学校专职安保人员、各处室、班主任等冬季安全相关人员的职责、人物、措施是否明确。
第4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定建[2008]66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隐患排查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秩序,夯实全生产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部工程建设和2008年安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办法,坚持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督查行动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隐患排查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完善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2、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投入保障条件,探索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立足于治大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力争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
三、专项行动内容和工作方式
1、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检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和瞒报事故情况。
2、专项行动的工作方式
在建设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公司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部制定整治措施,安全技术措施。
四、工作安排
按照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安排,我公司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部署阶段
4月下旬至5月上旬,对国调办和中线有关文件进行转发、学习和落实,要求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
依照中线建管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安排,明确自查内容、要求和责任我部根据所辖项目特点、制订实施方案,通过标语、口号、广播、板报、宣传栏及内部读物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把专项行动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及时传达到参建各方,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专项行动具体措施报监理审查,并将工作精神和工作计划传达到每个班组和施工人员,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
2、实施阶段
5月上旬~7月底,我部会同监理单位结合2008年安全度汛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贯彻执行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汛期除险加固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定于6月4日和7月4日为专项行动检查日,并由监理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整治检查工作量化表,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3、总结阶段
7月中旬,我部对已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7月20日报局。
五、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
为了加强对我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长春
副组长:胡金洲
成员:王庆新牛福钰傅又群刘彬孙建平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傅又群(兼)
成员:李耀忠马文英周吉顺彭守军张忠林李英杰张伟李向辉苗志强
办公室设在工程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系人:李耀忠联系电话:0312-5573302。
六、工作要求
1、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也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织。各级领导组织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的扎实开展。
2、认真贯彻安全法规,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积极组织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关单位及个人要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施工现场、施工班组,落实到人头。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
3、严格监管,加大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力度。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进入,对违法违规施工、习惯性违章行为,严厉处罚。
4、加大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金投入
施工单位要不断加大安全施工措施投入,对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要全部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备条件。
5、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行持证上岗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力度,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相关的作业。无证不得任职、不得上岗。
6、依法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标段要具体制定针对本标段工程特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严肃查处各类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同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报送材料要求
1、各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和具体实施细则,6月5日前报送我部;
2、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检查工作量化表》的填写),6月4日、7月4日前分别报送我部;
3、各单位于7月15日前将此次行动的工作总结报我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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