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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04 热度:36

安全生产监理

第1篇 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岗位人员的责任,保障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全面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按监理规划进行管理。

2、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要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成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并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审批文件、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特点等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组织落实。

3、执行监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5、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绝停工整改的,及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工作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前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和办理各种安全手续。审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持证上岗情况。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施工单位要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进行施工。

3、审核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施工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抢险方案。

4、核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是否专款专用。

5、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制止违章违规作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自查。

6、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要定期每天巡查一次。发现严重违章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要检查整改效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由总监下达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7、复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验收资料不全的,禁止施工单位使用。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整个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审批文件、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特点等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赋予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有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施工方案。

7、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签发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指令。

8、有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定期召开工程项目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例会落实安全监理预控布置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调查。

11、检查本工程项目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填月报考核表和编制监理月报。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向总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对总监理工程师负有相应的安全责任。

2、要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3、审核施工单位的各种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强制性标准情况和分包安全管理办法,并签署意见,监督实施。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特别严重的报请总监处理。

5、参与事故调查,做好安全监理日记,收集汇总安全资料,参与监理月报编写,向总监理工程师请示汇报安全工作。

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责任

1、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领导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有安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有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4、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本专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7、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协助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划。

9、在施工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隐患,提出整改,需要停工的,报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请示处理。

10、参与监理月报、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中做好安全笔录,收集资料,整理归档,及其他方面应做的安全工作。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工作,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专业安全监理的直接负责人。

2、认真执行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划中专业安全措施、规章制度,根据情况可制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赋予实施。

3、参与审查专业安全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和施工强制性标准是否合格,提出意见,对其他有关委托内容负责进行审核,监督落实。

4、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专业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使纠正。问题严重需要报告总监理工程师解决处理。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做好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工作中记录好内容,保管好资

专业安全监理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建设安全管理知识,掌握安全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规划。

2、在工程项目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从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标准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

4、工作中深入现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时做好记录并报告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请示处理,并赋予实施。

5、记录整理保管安全资料,协助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负有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

监理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监理员是在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进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2、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操作程序,对安全生产工作经常检查。发现违规现象,马上纠正,问题严重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按请示意见处理解决,做好记录。

3、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和工程概况,了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做好本职安全管理工作。

4、收集整理,保管好安全内业资料,分类入档。

第2篇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总概况

大芦线航道整治二期工程位于上海市东南部闵行区和浦东新区,呈东西走向,起于黄浦江,止于东海,航道经黄浦江与长湖申线、苏申外港线、杭申线、平湖申线等江南水网干线航道相沟通,沿线又与浦东地区主要航道大浦线相连。现状河道为大治河,航道较为繁忙,船只较多,沿线码头较多。

大芦线航道整治二期工程(航头新场段)西起闵行区和浦东新区行政分界,航道设计里程桩号为k7+513,终点位于杨辉路桥东侧,航道终点设计里程桩号为k16+478,航段长度为8.965km。大治河按ⅲ级航道标准整治,航道标准段规划河宽102m,通航净宽79m。本段共分8个标段,其中1~3标为航道标,4~8标为桥梁标。

本标段工程为大芦线航道整治二期工程(航头新场段)4标,标段工程南起规划丰南路交叉口以南(k0+345),北至现状环镇南路以南(k1+476),两端与现状航南公路接顺,全长约1.131km。

工程施工范围包含:现状航南公路大治河桥拆除、新建跨航道航南公路主桥、两岸引桥、桥接坡道路及排水工程、桥梁两侧的航道疏浚及新建驳岸工程、道路交通附属工程等。

2、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依据

2.1经批准的本项目的《监理规划》。

2.2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2.3适用于本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主要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

(3)《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22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22)

(5)《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08-2035-2022)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22)

2.4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3、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的流程

3.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工作

3.1.1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3.1.2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3.1.3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切操作人员。

3.1.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平安卡管理制度,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3.1.5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3.1.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3.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3.2.1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2.2检查承包单位对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工人未持平安卡上岗作业的,立即停止该工人上岗作业,并要求承包单位对工人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平安卡后方能上岗作业。

3.2.3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3.2.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3.2.5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发生整改通知,并检查整改结果。

3.2.6复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施工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3.2.7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旁站监理。

3.3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3.2.1督促并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竣工资料。

3.2.2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评价,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3.2.3整改资料,收集信息,总结经验。

4、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把人身的安全放在首位,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人身安全;“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最重要手段,采取正确的措施方法进行安全控制,从而减少甚至消除事故隐患,尽量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2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目标,无重大伤亡及重伤事故,无电力、机械、设备事故,无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1.0‰以内,争创市级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地。

4.3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监理核查要点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监理核查要点

4.4.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4.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4.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监理核查要点

4.5.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5.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5.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的上岗教育培训

(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6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监理核查要点

4.6.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6.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保持正常运作状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6.3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监理要点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有针对性,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4)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4.6.4对安全施工技术的监理要点

(1)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各方履行签字手续后,交底记录应妥善保存。

4.6.5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要点

(1)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正确使用各种个人防护用品。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应该配置的安全警示牌、路标、告示板、照明灯、灭火器和临时消防水管。

(3)检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施材料构件等,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要求堆放和布置,并且保证畅通无阻。

(4)检查高处作业是否设置了工作台、脚手架或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和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5)各种安全装置、设备、设施及标志等,任何人不可擅自拆动,如因施工需要拆动时要报经工地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拆除。

(6)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已全部接零接地,架设的线路是否已符合供电局规定。

(7)检查电动机械移动电动工具等是否已设置漏电保护开关。

(8)禁止工作前及工作时饮酒。

(9)除指定地方外,工地内不准抽烟。

(10)如发现周围环境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改善状况和向上级报告。

4.6.6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基坑边沿、工作坑周边及有害物质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3)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4.6.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1)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2)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在市区内繁华路段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4.6.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义务消防人员。

(2)制定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4.6.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规操作的危害。

(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6.10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入场前进行查验。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施工单位在使用大型及特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4.7文明施工监理要点

4.7.1审查施工单位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7.2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总平面规划管理工作。

4.7.3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工作。

4.8对脚手架的安全监理要点

4.8.1检查是否按规程规定的质量、规格选料。

4.8.2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尺寸搭设立竿、横杆、剪刀撑栏杆等。并合理设置横向扫地杆。钢管脚手架立杆和剪刀撑上部不允许用竹材接驳。钢管脚手架立杆不允许搭接,剪刀撑不允许对接。

4.8.3检查架板是否铺满,是否有空隙和探头板。

4.8.4检查脚手架外侧和斜道两侧是否设置>1米高的围栏和立网护拦。

4.8.5检查脚手架是否有供工人上下阶梯、斜道,严禁攀爬脚手架。

4.8.6刚性连墙点的设置数量要足够,横向设置距离不得大于7米,竖向距离不得大于4米。

4.8.7脚手架搭设高度必须及时跟上建筑物高度。

4.8.8符合规定范围的钢管脚手架,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测。

4.8.9检查金属脚手架是否设避雷针,当遇附近有高压线时,是否保持5米或相应水平的距离,是否已搭设隔离防护架。

4.8.10检查各种脚手架在使用前,是否进行了验收,是否合格后才准投入使用。当使用期间遇到台风、暴雨以及使用较长时间时,还要作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使用。

4.8.11脚手架搭设前必须编制搭设方案,方案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批准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名。

4.9施工临时用电监理要点

4.9.1施工临时用电要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批准。

4.9.2电气材料必须采用3c认证产品。

4.9.3应采用带防雨结构的电箱,电箱集中处应设防雨棚。

4.9.4电焊机必须使用二次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

4.9.5电箱隔离开关不允许使用裸闸。

4.9.6导线的使用必须遵循外皮颜色的规定,严禁使用黄绿双色线作动力线。

4.9.7保护零线截面积不得过小,应大于动力线的1/2,接地体必须使用型钢,与保护零线连接应使用螺母压紧。

4.10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理要点

4.10.1检查其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司机、机动车司机等各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由有关部门发给的操作证或上岗证等。

4.10.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是否已经有关部门年审。

4.10.3对以下工序必须获得工作许可证才可操作。

(1)、燃火工程。

(2)、进入封闭场所。

(3)、挖掘工程。

(4)、电器接驳作业。

(5)、高空作业。

4.11对高空作业的安全监理要点

4.11.1检查凡在2米以上悬空作业的人员是否已配戴了安全带。

4.11.2检查在外架防护的施工,高处作业点的下方,是否已设置安全网。

4.11.3检查楼梯口、电梯口、井架口、预留口,是否已设围栏和盖板。

4.11.4检查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深基础施工时,对深度在2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周围是否已设置围栏和防坠物的安全网。

4.11.5检查正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边侧边、卸料台外侧边等,是否已设置>1米高的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4.12对攀登作业的安全监理要点

4.12.1检查使用的竹制、木制、钢制和合金制的梯子,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

4.12.2检查伸缩缝、支架梯和手推梯等,作为施工设备使用时,是否已按有关标准进行了验算。

4.12.3对新购进的梯子,必须进行质量方面的验收,还应督促进行经常性的保养。

4.12.4禁止使用不坚固的梯子。在使用梯子时应放在坚固的平面上。

4.12.5禁止把两梯子绑在一起使用。

4.12.6上下时必须面向梯子。

4.12.7禁止在梯子上倾向一方。

4.13高支模监理要点

4.13.1高支模采用钢管高支撑系统时,任何杆件不得采用竹杆。

4.13.2高支模采用钢管高支模系统时,相邻立杆对接处不得在同一水平面上,高差不得小于50㎝。

4.13.3模板钢管高支撑系统纵横两个方向均应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应设置到顶。

4.13.4不得有任何漏扣现象,搭设步距不得大于1.8米。

4.13.5模板底部长横楞应置于顶托的中部,不得过度偏斜。

4.13.6模板高支撑系统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测。

4.13.7模板高支撑系统采用门架时,架体应排列整齐,便于设置横拉杆,横拉杆应设置在门架两侧靠近上下门架结合处。

4.13.8门架搭设必须保证架体、顶托的垂直度。

4.13.9不得使用过于残旧的门架。

4.13.10基础处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13.11高支模搭设前必须编制搭设方案,并进行详细的设计计算,方案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批准,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名。

4.13.12高支模搭设完毕后,必须经施工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合格牌上必须有验收负责人的签名。

4.14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要点

4.14.1检查被起吊物品是否在机械的允许之安全负重载荷之内。

4.14.2禁止吊物下有人,吊物上站人。

4.14.3禁止起吊埋在地下物品和斜拉斜牵物品。

4.14.4禁止起吊松散物捆扎不牢物品和零碎小物无容器物品。

4.14.5禁止起吊物品重量不明物。

4.14.6禁止有强风讯号时起吊物品。

4.14.7检查起重机有关结构,是否已安装各类灵敏的安全装置。

4.14.8使用前应检查其运行是否正常,若有异常应禁止使用。

4.14.9禁止用非载人起重机运载人员。

4.15对机电设备的安全监理要点

4.15.1检查督促机械操作人员,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4.15.2应要求机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4.15.3发现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外露部分,可动或危险部分,监理人员应要求使用单位尽可能或设安全护罩。

4.15.4应要求其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

4.15.5禁止电线与金属物绑在一起。

4.15.6应要求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

4.15.7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要求使用人员拉闸加锁。

4.15.8禁止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4.15.9禁止使用人员在运转的设备上进行擦洗、润滑、调校和修理。

4.15.10禁止任何人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内。

4.15.11禁止使用电压超过36伏的行灯。在金属或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16对手提式电动工具安全监理要点

4.16.1要求现场使用的工具必须正确接地。

4.16.2要求现场使用的工具其外壳不许损坏,若有损者必须禁止使用。

4.16.3要求所有电线、插头或接驳器的负荷率,应适合所有工具。

4.16.4要求其工具必须有良好的性能及线路接驳正确。

4.16.5禁止操作人员站在潮湿地方作业,并应保持电器清洁干净。

4.16.6应要求操作人员在工具不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4.16.7应了解电动工具是否由合格技工进行定期检查及维修。

4.17对电弧焊的安全监理要点

4.17.1应要求电弧焊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合适的头盔、护目镜及手套等。

4.17.2应要求电焊机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适合消防用品。

4.17.3应要求具备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事故等安全措施。

4.17.4应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割。

4.17.5应要求焊接铜、铝、锡、锌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焊接人员还必须戴合适呼吸的滤清器。

4.17.6应要求在高空焊接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4.17.7应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4.17.8当电焊线跨越道路时,应要求架空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

4.17.9应要求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体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金属物架或轨道上。

4.17.10应不准雨天在露天电焊。在潮湿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上绝缘鞋。

4.17.11应要求焊钳与把手线连接牢固,不得用胳膊夹持焊钳。

4.17.12应要求在清除焊渣时,面部应避开被清的焊缝。

4.17.13应严禁在施焊现场的10米范围内,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等。

应要求作业后,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清除焊料余热后方可离去。

4.18对气焊的安全监理要点

4.18.1应要求气焊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合适的头盔、护目镜、围裙及手套等。

4.18.2应要求持有操作证的焊工,才能进行焊割作业。

4.18.3应严禁在焊割现场的10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乙炔发生器不得放置在电线的下方,不得与氧气瓶同放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要经常用肥皂水检验是否漏气,决不允许用明火检漏。

4.18.4应针对不同的作业现场和焊割对象,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4.18.5应要求检查乙炔发生器、氧气瓶要有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坚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

4.18.6应要求乙炔发生器及氧气瓶装设回火防止器。

4.18.7应要求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工具均不得沾上油污,软管及接头不得用铜质材料制作。

4.18.8应要求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距间的距离不少于10米,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两个以上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

4.18.9应要求乙炔发生器放在操作地点上风处,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不得放在阳光下曝晒。

4.18.10应要求当软管经过道路时,要加护套或盖板。软管不能放在公路上使用。

4.18.11应要求氧气瓶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物品分别存放,也不准同车运输。

4.18.12应要求氧气瓶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平放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阳光下曝晒。

4.18.13应该严禁用行车或吊车吊运气瓶。

4.18.14不允许乙炔软管、氧气软管装错。

4.19对压缩气体的安全监理要点

4.19.1要求载满气体的钢瓶小心放置,以防跌倒。

4.19.2要求使用专用车运送钢瓶,并确保钢瓶平稳安放。

4.19.3要求乙炔气钢瓶在使用时或不使用时垂直放置以便安全。

4.19.4要求钢瓶不受太阳的直射,并远离热源、易燃物、腐蚀性化学物质、腐蚀性气体。

4.19.5应严禁用阀门和其它附件作承吊点。

4.19.6应要求氧气阀和配件远离油脂类物质,还应注意所用的手套不应有油脂。

4.19.7要求开启和关闭钢瓶阀时不应用力过猛。

4.19.8要求卡车装卸钢瓶时,要小心装卸避免滑落。

4.19.9应要求当软管经过道路时,要加护套或盖板。软管不能放在公路上使用。5、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1组织措施

5.1.1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管理组织机构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5.1.2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管理制度的完善性、有效笥和可行性;

5.1.3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上岗资格;

5.1.4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第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5.1.5工程实施过程中,定期按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检查其安全文明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的到位落实情况。

5.1.6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巡视、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以《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监理工作联系单》、《备忘录》等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5.1.7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定期安全教育;

5.1.8工程实施过程中,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下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时,项目监理部相应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监理工作联系单》。

5.1.9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向工程发出整改通知时,项目监理部根据通知内容相应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上报监督部门复查。

5.2技术措施

5.2.1开工前,检查篱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交底资料,主要检查其内容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2.2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进场机械设备质保资料;

5.2.3开工前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篱工单位提交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包括:

(1)基坑支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5.2.4开工前,在监理工作交底会议中,必须对工程参与明确各方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内容;

5.2.5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5.2.6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对塔吊、提升井架、载人施工电梯、脚手架等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和准用证。

5.2.7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对塔吊、提升井架、载人施工电梯、脚手架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5.2.8工程实施过程中,定期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及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检查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5.2.9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

5.3合同措施

5.3.1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5.3.2根据地相关规定,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进行监理;

5.3.3根据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的方式,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5.4安全监理资料:

(1)监理日志;

(2)监理月报;

(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附相应方案);

(5)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6)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图;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人员证件审核记录;

(8)特殊工种、特种工作岗位人员上岗证审核记录;

(9)脚手架等的验收合格证和准用证。

(10)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11)定期安全教育记录;

(1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表;

(13)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

(14)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安全交底及验收情况检查汇总表。

第3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检查要点

一、 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施工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新进场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生产操作规程、班前安全生产活动制度、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险。

2、现场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现场出入口、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出入口、孔洞口、基坑边、每个临时用电设施。

3、持证上岗人员:塔吊司机、卷扬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电工、焊工。

4、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生产距离;临时建筑应安全生产;不得用作在工程兼做宿舍;在市区施工应围挡封闭;工地出入口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施工可能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的防范措施。

二、基坑施工

1、基坑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基坑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3、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临时应设置防护栏杆,上下基坑应设有专用通道或登高设施。

4、对地质较差、深度较大的基坑,坑壁支护应有专项方案或措施。

5、对毗邻基坑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等应有防范措施。

6、基坑上下周边应设备有效地排水系统。

7、未经验算或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坑边堆土、存放材料或机械设备、通行车辆。

8、进场施工机械应经查验,司机须持证上岗,作业区应设警示标志。

三、脚手架

1、须有脚手架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搭前进行技术交底,搭后组织验收。

2、钢管脚手架应统一管径,扣件连接,严禁钢木材料及不同品种材料混用,铁丝绑扎。

3、立杆应有垫木或底座基础,立杆、纵向水平杆接头应错开,并有排水系统。

4、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无法设立杆时,每高4米,水平每隔7米,脚手架必须同建筑物连接牢固。

5、剪刀撑: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宜在45-60 之间,剪刀撑的宽度不小于4,跨度不大于6跨,且小于6米,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米以上的脚手架,应在外侧方面整个长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支杆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厘米。

6、外脚手架距电力架空线水平间距:电压≤1kv为4米,1-10kv为6米,35-110kv为8米,110-220kv为10米。

7、脚手架应铺满,板厚在5厘米以上,距板的两端头8厘米处应用镀锌铁丝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8、工作层外侧应有18厘米高的档脚板,要设1.2米高的防护栏杆,下设安全生产网,架体外侧应挂设防护网。

9、脚手架应设置登高斜道,斜道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10、架体出入和紧临架体的通道,应在其上设置防护棚。

11、卸料平台不准与脚手架连接,并有限定荷载标牌。

12、钢管脚手架四角应设置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装置。

1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间距一般不大于2米,立杆横距不大于1.5米,连墙件不少于三步三跨,脚手架底层满铺一层固定的脚手板。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

14、扣件式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上皮不大于20厘米处的立杆上。

15、扣件式脚手架立杆除顶层顶部外,其余各层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得设置在同一步距内,同不内隔一根立杆的接头在高度方向的错开距离不宜小于50厘米。

16、主节点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四、模板及支撑体系

1、模板工程应用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2、对大跨度、大高度、大荷载模板及支撑体系施工方案应附有支撑系统验算计算书。

3、支撑立杆应当垂直,底端应平整坚实,立杆下必须设置符合设计要求的垫板。严禁支垫砖块等脆性材料。

4、支撑材质:钢管外径不得小于ф48×3.5㎜;方木宜用100×100㎜,不得有腐朽  瘤占断面的1∕3以上。不得将模板支架(揽风绳、泵送砼和砂浆输送管道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5、支模施工是在2米以上高处时,作业人员应用稳定可靠地作业环境。

6、支模作业面上的孔洞和临边应有完善的防护设施。(距地80厘米以下的洞口)

7、支模板时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装拆模板。

8、支设高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9、支设临空的构筑物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10、模板及支撑系统施工完毕,应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五、施工用电

1、施工用电现场布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用电平面布置规定进行。

2、施工用电干、支线架设高度应符合:架空线电气小于1kv时,最小弧垂高度大于4米,电缆最大弧垂距地高度大于2.5米(或埋地大于0.6米)。

3、架线电杆、横担、绝缘子,电杆埋深等应符合规定。(电线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60厘米)。

4、严禁使用老化、破皮、漏电的电线和电缆。

5、施工照明应用专用回路,灯具金属外壳接零,室外灯高大于3米,行灯使用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6、施工用电变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供电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室应有示警牌,配备灭火器、绝缘垫、绝缘手套等用品。

7、配电箱内有标记,下引出线整齐,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8、开关箱与用电设备之间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

9、用电开关箱应统一编号,安装位置适当,周围无杂物,箱体下边高出地面60厘米,箱内匣具齐全,熔断丝匹配。

第4篇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山区牤牛河(圣水峪-夹括河)治理工程第三标段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事故,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规范有效的进行安全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所有监理人员必须依据本办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科学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章 安全生产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监理小组,并设安全监理工程师,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级负责制,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在监理中组织可靠的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树立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思想,把安全控制引入正常的监理工作中去,层层落实。

安全生产监理组织机构:

组 长:总监 陈学民

安全监理工程师:郭林

组 员:李津

组 员 : 张海军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理目标

第五条 监理目标

重大事故(机械、伤亡、交通、设备、火灾爆炸)为零,一般轻伤事故为零,职业病发病率为零,一般火灾事故为零,确保达到“文明施工工地”和“标准化工地”。

第六条 安全监理措施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及时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直至停工整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对违反有关施工强制性标准规定及施工安全操作规定的经指正不能马上改正的则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改正,防止并制止施工行为中的冒险性和随意性,确保施工现场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加强会议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协调工作,抓好施工单位的安全组织对安全管理到位的检查,会上,会下及时通报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4、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重点工序、部位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通报。

5、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陈学民安全监理职责

1、贯彻落实本公司的方针和目标,对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4、在主持编写监理规划时,增加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5、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检查和督促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7、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工程暂停令、复工报审表。

9、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10、定期审阅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并签字。

11、负责处理所监项目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公司。

第八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郭林安全监理职责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搞好本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6、协助总监检查、督促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7、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8、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第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李津的安全监理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2、审核专项施工措施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项或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意见;

4、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

6、复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脚手架等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7、检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交底及交底记录情况;

8、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巡视或旁站等形式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包括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负责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并签字(含回复单)。

9、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10、协助安全事故、火警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具体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11、编写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12、填写监理日记;

13、收集安全监理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完工后与监理资料一并交公司归档。

第十条 监理员张海军安全监理职责

1、在施工现场巡视、旁站监理过程中,除对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实施动态监督外,还应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当发现有安全生产违规操作时,有责任及时制止;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

3、接受总监(副总监)安排,临时代替安全监理人员工作;

4、负责项目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流程及危险源控制要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第十二条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监理委托合同和安全监理工作细则等文件;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及本公司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在项目监理组内部定期学习和交流,同时做好学习记录。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各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收集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和“施工安全总交底记录”,发现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不符之处,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补充。

第十四条 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填写监理日志,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交接注意事项(包括现场安全状况、安全巡视旁站情况、安全状况的处理等内容)。日志中涉及书面整改要求的记录相关文件的存处及编号。项目总监应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并签署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 安全监理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工作巡视,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对照相关监控要求逐项填写监理日志。

第十六条 对属于“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部位应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安全监理旁站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总监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监理现场会议(也可与每周工程例会合并召开),会议的主要议程可包括:检查上次会议明确的安全工作执行情况;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具及现场施工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整改措施;确定下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对所发现的安全施工隐患,应在会上确定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做好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对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在施工单位按通知单要求定时、定人、定措施整改完毕后,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一十九条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人员生命安全的)或未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要求限期整改的情况,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对指定部位停工整改。工程暂停令应及时抄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备忘录”的形式向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书面发出建议和意见,以此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处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监理工作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监理处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信息,在得知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项目办报告,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并书面呈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包括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影响、 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是否得到控制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列条款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控制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的依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95-99

1.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

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1

1.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

二、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2.1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是否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要求。

2.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95-99的要求。

2.3审查施工过程执行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2.4审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2. 1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内容:

3.1.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检查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项目负责人、工长、班组长等是否都按其职责分工,确定了安全责任。

3.1.3审查安全生产体系中,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的安全教育制度,检查记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伯履行情况。

3.1.4审查专业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按照规定专业管理人员如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特殊作业人员如架子、起重、司索、信号指挥、电工、焊工、机械、机动车驾驶、起重机司机等工种,应按照规定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3.2.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队伍素质等,按施工部位列出施工的危险点,对照各危险点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3.2.2落地式外脚手架搭设方案。重点审查脚手架搭设方案中基础处理,搭设要求,杆件间距及连接杆设置,连接中否满足《建筑施工机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jgj130-2001.

3.2.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方案重点审查:悬挑梁式悬挑架的选材及搭设方法,悬挑梁的强度、刚度、抗倾覆验算与建筑结构连接做法及要求;上部脚手架立杆与悬挑梁的连接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3.2.4挂脚手架搭设方案的审查重点:挂脚手架设计的关键点确定悬挂点。

3.2.5吊篮脚手架施工方案中重点审查吊蓝脚手架的设计计算,及对阳台及建筑物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挑梁、吊篮设置的说明。

3.2.6审查基坑支护施工方案中,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2.7审查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中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程序,作业条件以及运输、堆放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2.8审查从事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施工企业的资格证书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3.2.9审查安装、拆卸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拆装方案。

3.2.10审查现场从事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3.2.11审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配电线路和计算、配电箱的设置、用电机械的备置、输电线路和架设方案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6篇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工作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全面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按监理规划进行管理。

2、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要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成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并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审批文件、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特点等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组织落实。

3、执行监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5、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绝停工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工作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前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和办理各种安全手续。审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持证上岗情况。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施工单位要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进行施工。

3、审核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施工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抢险方案。

4、核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5、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制止违章违规作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自查。

6、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要定期每天巡查一次。发现严重违章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要检查整改效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由总监下达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7、复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验收资料不全的,禁止施工单位使用。

第7篇 高处作业监理安全生产监督要点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二、监控要点

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施工单位必须列入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

2.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要求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3.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5.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

6.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8.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9.临边的安全防护:

(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3)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4)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5)防护栏杆应采用直径48_3.5mm钢管。防护栏杆应设置双道,上杆离地高度为1-1.2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米。并用安全密目网或竹笆进行封闭。

(6)高层施工时作业层必须确保全封闭施工,临边封闭高度应超过作业层1.5米以上。30米以上的施工作业层临边外侧防护必须设置两道防护(内档竹笆,外档绿网)

10. 洞孔的安全防护

(1)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米设一道安全网。

(3)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型、条型等基础上口,未填土的空(槽)口要设置稳固的盖件。

(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5)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6)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并予固定。

(7)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以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8)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9)墙面等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11.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1)任何登高用梯,结构要牢固可靠,上下梯时都须面向梯子,手中不允许持带任何器物。

(2)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时底部要包扎胶皮等措施以防止滑跌倾倒,梯子按规定只允许接长一次。

(3)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4)钢立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柱挂梯或设置在钢立柱上的爬梯。挂梯的构造应符合jgj80-91规范要求。

(5)钢立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米,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米。

(6)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作业人员安全保险钩应扣挂该生命绳行走。

(7)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8)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9)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10)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11)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12)支设高度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13)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建的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14)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15)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16)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米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17)浇筑离地2米以上框架、过梁、雨蓬和水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18)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19)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操作。

12.操作平台的搭设,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13.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的设备上。

14.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靠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5.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米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16.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棚。

17.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前,应督促施工方对安全防护设施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督促施工方做好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8篇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浅谈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建设工程由于其工种多,工期长,工序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立体、露天、高空、交叉作业等,导致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高危行业,每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仅次于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排第三位。因此,依法强化建设工程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坚持预防为主,实现群防群治、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

一、安全监理工作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关系

安全监理工作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各个环节相辅相成。

安全监理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一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越好,其产生的安全效应就越高;同样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措施保证之下,施工人员才能较好地发挥技术水平。举例来讲,我们要求承包方在现浇楼面混凝土浇筑前提供模板支撑方案进行监理预控。在验收时检查模板的尺寸、大小、拼缝是否严密等属于质量预控,而对支撑系统、立柱稳定等的检查又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的保证内容,可以说质量是“本”,安全是“标”,两者密不可分。只有标本兼治,才能使工程项目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安全监理是进度控制的前提。工期过紧是埋下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由于建设项目的最大特点是工期较长,业主总是希望其投入资金能尽快产生效益,对工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为买方市场,承包方为承揽到工程,只能答应其不合理要求。长时间的加班加点,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人员和设备的疲劳及施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安全事故也多发生在工作日的上、下班及加班时间内。国家规范标准中的工期是可以进行适当的压缩的,但对工期提出一个有利于安全的建议工期应当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安全监理是投资控制的保证。承包方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安全生产的落实是要有资金作保障的。但由于个别业主的资金不到位或随意压价等,承包商不可能将过多资金投入安全设施中,加上部分分包队伍缺乏岗位培训,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一旦出现因安全问题产生的工伤事故,不但会给承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监理单位造成不良的社会信誉和其他的潜在损失。因此,监督承包商在安全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自然成为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的一些难点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除建设、施工单位之外的一个重要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是确保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如: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资格把关;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方案;施工过程监督等。因此,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和严格把关,对于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施安全监理一段时间后,发现安全监理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从概念上讲,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进行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者与生产组织者是不一样的,按“谁组织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权力不足。

从性质上讲,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业主承包工程报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因此,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理由不足。

从目的来讲,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力求使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动用,监理工程师不直接进行生产活动,监理单位不是承包商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或保证人,监理工程师只能力求项目目标的实现,而不能保证,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因此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能力不足。

第9篇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安全监理依据

1、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 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3、 《安全生产法》

4、 《消防法》

5、 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决定》

一、 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对工人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 审核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事故抢险应急方案,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健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5、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责令其停止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施工无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二、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程序

1、 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安全资质证书等。

2、 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的证明文件。

3、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 脚手架:

脚手架设计方案,设计验算书,施工方案,使用安全措施,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正确可行。

(2) 模板施工:

模板施工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模板设计支撑系统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模板设计自身刚度,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要求,支撑系统连接件做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3) 高空作业: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齐全、完整。安全防护棚,洞口边的设置是否合理,并满足安全要求,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4) 临时用电:

总配电箱的位置和线路是否合理,施工用电负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照明用电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

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墙措施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现场总平面图布置,现场生活设施,急救措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

建筑、生活垃圾、污水、防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三、 现场安全施工监理控制点:

现场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保卫专职人员到岗情况。

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齐全。

四口防护:楼梯口、预留洞口、出入通边口、井字架进料出入口防护措施及时可靠。

临边防护:施工卸料台周边、阳台边、屋面等周边防护措施。

脚手架:符合施工作业标准,牢固可靠。

施工用电:周边电线有防护措施,现场照明使用安全电压。

四、 安全施工监理手段及措施

根据项目缺点,在施情况加强安全知识的深化学习,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审核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生活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同步下达停工令,安全施工作为每周监理例会内容进行宣讲,不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会议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共同加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我项目监理部贯彻落实,实施。

河北中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翠屏山庄监理部

第10篇 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责任及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工程师处理质量事故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 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程序: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则,即“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

②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⑵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②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③提出事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⑤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⑶监理工程师接到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⑷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安全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派专人进行监控。

⑸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进行资料归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②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③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④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⑤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 ⑥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

⑧处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⑨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⑩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

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复工通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第11篇 路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理

路基工程施工中,各单位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做到文明施工,参加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一、 土方工程开挖

1.对高切方地段的开挖,按设计要求和操作过程应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开挖台阶,边坡达到一致,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形成神仙土,施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作业。

2.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滑坡,崩坍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岩溶地区施工应认真处理岩溶水的涌出,以免导致突发性的坍塌,泥沼地段施工,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人、机下陷,挖出的废土应堆放在合适的地方,以防汛期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

4.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爆破安全规程》执行。在施工中,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施工人员戴好安全帽,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到工地施工,放炮时要有专人把守,疏散周边人员离开,设立安全标志。

5. 开挖作业人员必须保持横向2m、纵向3m的安全距离。

6. 严禁在开挖与装运作业面上双重作业。

7. 严禁在弃土、危石下方作业。

8. 严禁在滑坡地段进行全面拉槽开挖。

9. 严禁在运土车上乘人。

10. 挖掘机铲斗严禁从驾驶室上方越过。

11. 机械下坡严禁空挡滑行。

二、路基填筑

1.路基填筑时,首先对运输车辆、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挖土机等机具进行一次检修和保养。

2.对机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文明、讲礼貌”,施工路段人多车杂,严禁酒后开车,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3.在施工路段弯道,陡坡处设立安全标志牌。

三、防护工程及小型结构物

1. 边坡防护施工时,脚手架要足够牢固。

2. 砌石工程必须是自下而上砌筑,片石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改小。

3. 抹面、勾缝作业必须先上后下,严禁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须用爬梯。

4. 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得允许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在上部砌筑,下部勾缝。

5.防护工程和小型结构物的施工用电,应按电力部门的要求,进行用电,并设专人管理,施工用电要保持三箱平衡。

6. 移动式电器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保持电线完好性,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7. 施工用电安装过程中,要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的电工人员安装电线和闸刀开关,不能随意乱接乱拉,按有关部门的规范操作。

8. 对以上交通安全、用电安全、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止失窃都要做到有专人负责管理,这些安全生产规定,对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和建设质量都是必不可少的。

第12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年检合格与否,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2)安全生产许可证应重点对其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的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的审查,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当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时,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报审。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0.1的要求填写。

4、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

第13篇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1、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和安全监理细则,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监理人员。

2、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

3、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

4、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要及时作出停工处理,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

5、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应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及时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7、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对存在安全隐患履行监理责任;监理检查记录真实、齐全。

8、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如施工单位强行施工,应及时向总公司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

9、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应进行巡查并有详细记录。

10、每月按要求编写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报告上报给市安监站;当发生突发事件要编写监理快报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11、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

12、施工现场应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

13、认真履行职责,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齐全、监理月报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第14篇 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责任

1、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领导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有安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有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4、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本专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7、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协助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划。

9、在施工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隐患,提出整改,需要停工的,报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请示处理。

10、参与监理月报、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中做好安全笔录,收集资料,整理归档,及其他方面应做的安全工作。

第15篇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庆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五项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二是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三是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四是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五是按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制度。

4、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2)、起草编制企业内部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原则,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定期、全面检查和评估所有工地的安全状况、各监理机构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

(3)、全面清理在监工程的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及人员调配情况,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有关增加与监理安全责任相适应的义务与费用条款,积极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条例的要求。在新签监理合同中要强国化对监理的安全责任与相应服务费用的约定,注意在监理安全责任的约定方面应紧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作任意扩大。

(4)、定期开展监理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监理企业的安全教育内容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本企业中所制订的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原则及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类标准和规程中的要求;

各类安全事故的警示教育;

交流在监理工作中有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好方法与好经验;

(5)、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前的考核工件,强化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心、企业荣誉感,把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计划、监理细则并严格落实。

二、工程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具体细分为: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人员,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交通建设工程,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水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隧道工程中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爆破工程;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工程;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4)安全警示樗的设置

(5)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6)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设置要求

(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9)劳动安全管理

(10)安全防扩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三、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要督促、帮助施工单位更新理念,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把“安全”始终放在“第一”的位置,同时在审查施工方案或有关专项技术措施时要突出“安全第一”的方针,不得因可能事故的概率小而去冒险。在检查、旁站时也应注意发现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达到预防的目的。

2、以人为本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要尽最大努力保护全体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我国的所有的劳动安全法规均是以保护劳动者免受伤害为第一要务,其次才是保护财财产的安全;二是在安全生产中要特别注意发挥人的力量和作用来提高安全度;三是要注意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3、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中落实生产安全

四、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内业资料一般包括的内容

(1)监理工作计划中的监理方案;

(2)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

(3)安全例会纪要和工地会议纪要中的监理内容;

(4)工作指令;

(5)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及复工指令;

(6)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审材料;

(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资料;

(8)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含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报审资历料;

(9)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报审资料;

(10)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检查记录;

(11)安全监理日志;

(12)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内容;

(13)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1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资料;

(15)监理工作总结中安全监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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