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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内容7篇

发布时间:2023-01-16 热度:98

安全生产主要内容

第1篇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安监机构收到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后,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进行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情况;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施工标牌”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挡、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第2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主要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与所监理的永久性工程实体有关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

1、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格;

4、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是否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二)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

4、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6、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对于施工单位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并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第3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主要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与所监理的永久性工程实体有关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

1、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格;

4、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是否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二)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

4、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6、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对于施工单位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并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第4篇 生产经营单位面向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范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预防性管理就是以预防事故为中心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由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预防性管理的核心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人员的管理重点就是如何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如:进行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进行职务分析,选拔更合适的人员;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提高人与工种的匹配程度;采用激励手段,使人员自觉遵守安全行为规范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的管理重点是消除各种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这涉及到具体的技术问题。但从管理角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如何使设备与环境系统没有或降低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设备管理具体包括设备选购、安装、调试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把关,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配备情况的检查,设备运行过程中其安全状态的检查,设备运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等;作业环境管理具体包括作业环境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的检测、分析评定,作业环境改善与防护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作业环境布置、有害因素散发情况、采光情况、安全标志等的检查,改善作业环境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等。过程管理中的“过程”是指项目的活动过程,如工程建设过程,作业过程,动火过程等。对过程的管理重点是过程的程序与内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具体如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动火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监管;作业过程是否按标准化作业要求进行等。

事后性管理就是出了事故以后的管理,包括事故管理和办理工伤保险理赔过程的管理。事故管理主要是事故报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事故的统计分析与报表等。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是参加工伤社会化保险的职工出工伤后办理工伤理赔过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评残、补偿金的理赔办理等。

第5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1、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

1)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与权限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有关备案资料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②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6篇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是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建立责任制时,可首先将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一直到岗位工人分成相应的层级;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

二是横向方面,即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建立责任制时,可按照本单位职能部门的设置(如安全、设备、计划、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党办、宣传、工会、团委等部门),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具体应该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将其职责规定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同的负责人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具体分管工作,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到安全生产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班组长

班组是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工人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工人的主要职责是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7篇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主要内容

安监机构收到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后,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进行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情况;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施工标牌”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挡、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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