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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13篇

发布时间:2023-01-20 热度:37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1篇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见附件1),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第2大项、第5大项和第6大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超支。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相机、电脑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由项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经项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无事故)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为保证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路基坡脚范围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第2篇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基本规定

1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5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7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第3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项目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部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部内部管理。

二职责

项目部依据各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第五条项目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安全质量部职责

及时了解、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 计划合同部职责

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将其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 项目党支部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三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一条安全费用以工程总造价的1.5%计取。

四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并上报《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上报公司批准,西北公司负责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生产经费计划》组织落实;因故不能实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应向上级单位报告,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实施。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在本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为从事高空、野外、挖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项目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六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有列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财务部、安质部和党支部对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铁__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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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促进分部具备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铁道部《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分部要以本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项核算。

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工程造价的1.5%;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临时用电的安全设施、临边防护、洞口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消防器材和设施等。

(二)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费用支出。

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五牌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废水、扬尘处理等。

(三)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培训等费用支出。

(四)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六)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

(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费用支出。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三类人员”取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注册安全工程师取证等。

(八)国家施行行政许可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型式试验费用支出。

(九)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校验费用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一)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

(二)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费用的年度预算管理工作,会同财务部编制、下达分部安全生产费用预算,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控制使用。分部负责编制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并按期落实、实施。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要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有计划的提取和使用进行。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分部应及时足额使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资产负债表日,分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计提情况进行复核,确保合理使用和及时足额计提。

第十一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详细统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统计、汇总、核算和上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格式依据《中国中铁安全生产费用统计表》和浪潮bs086表《专项储备》设置。分部应按季度上报《中国中铁安全生产费用统计表》,按财务决算要求填报浪潮bs086表《专项储备》。

第十二条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经办人员应提供经本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合法合规的凭据。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分部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通过“专项储备”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期末按实际支出数计提安全生产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列账时,应在会计凭证摘要中具体列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项目,并且附有相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合法、合规的凭据。

第十七条 分部发生的与建筑施工业务相关的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设备折旧费用、安全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于费用支出时借记“专项储备”科目。期末结转(计提)时,根据当期发生额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或“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同时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分部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中,按规定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对分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上级单位反映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相矛盾之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集团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有关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硬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爬梯、安全网、安全棚等相关设施费用;

3.安全警示(生产、交通)、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设施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面具、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检测、探测设备、设施费用

1.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2.其他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专项评审费用。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六)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预案支出。

1.新聘作业人员“三级教育”费用;

2.“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3.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4.应急预案制定、评审及预案演练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辅助措施费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按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20%进行处罚,在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审核程序,据实计量;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第九条 项目办应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考评与奖惩

(一)、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量考评与奖惩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

(二)、施工单位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对安全先进施工班组、个人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计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使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计划(按项目清单);根据月度工程计划编制月度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签批;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要求附有采购清单、购置发票、发放记录、监理查验签认记录等;

(三)、施工单位每月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同时附采购清单、购置发票、监理查验签认记录作为附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二条 计量审核与支付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送总监审核。

(二)、项目办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进行审查后,应按月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施工合同暂定金额中按50%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办不得支付其余额部分。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闸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6篇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和《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由管理办法》(十五局安质[2007]49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总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职责

根据施工生产实际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 经济管理部职责

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在对项目评估和经济考核时将其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 工会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职责

依据年度施工生产任务,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十三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应依据工程内容和年度投资完成计划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于每年的1月10日前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六条 新开工项目或停工复建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或正式复建前,编制并上报《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安质部会同经济管理部和财务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和下发各单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经费计划》组织落实;因故不能实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应向公司安质部报告,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各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有列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经管部门、安质部门对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质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质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每年的施工生产总值考核安全费用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对没用按照标准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给予项目部领导警告处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8篇 生产费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职责

(1)在设备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生产费用管理工作。

1)负责对技改和修理项目计划的汇总及全过程管理与协调;

(2)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指示及文件;

2)负责生产费用、技改、重大非标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等修订工作;

3)督促生产费用、技改、重大非标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的执行。

(3)对本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评制度;

2)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4)做好安全生产例行工作。

1)督促各专业完成有关技改、重大非标管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2)负责各类技改、修理费用管理报表的编制、上报;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和经济性评价等有关生产费用管理的工作;

(5)其他有关规定的职责。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9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做到有计划地改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员工劳动条件,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安全费用投入得到保障,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2 职责

2.1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费用投入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2.2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2.3 财务部负责对安全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做到专款专用。

2.4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投入报告,具体实施安全经费投入,建立本单位安全费用投入台帐,并汇总到安全环保部。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安全费用的范围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2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3 安全费用的管理

4.3.1 各基层单位在每年10月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下一年的安全投入作出全面计划并报告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和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预算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技术总监,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审定安全投入预算,并于11月上旬上报企业管理部。

4.3.2 企业管理部会同财务部一起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投入预算并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实施。

4.3.3 财务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4.3.4 需要使用安全费用的部门应编写安全投入报告并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批准的安全投入预算和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季节特点等对各单位的安全投入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公司提交使用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3.5 安全环保部应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各单位在使用安全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4.3.6 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要严格控制安全费用的使用,不得浪费,不得任意缩减。每一笔安全投入资金的开支,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和技术总监共同签字。年度结余资金应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4.3.7 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应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4.3.8 安全环保部在每年底应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并进行公布。

4.3.9 若发现有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或被挪为它用,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3.10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4.3.11 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 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5.2 安全投入计划

5.3 经费使用报告

5.4 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10篇 某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整改的措施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为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是确保安全生产拟投入的最低费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必要时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 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第十条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隐患。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贯彻落实到位,防护措施有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施行按实签证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要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投入安全保护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结合危险源清单,列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工程量清单,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报批开工报告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费用支付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后报请业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质量部对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须专项记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须认真核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和实物等。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账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第11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做到有计划地改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员工劳动条件,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安全费用投入得到保障,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2 职责

2.1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费用投入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2.2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2.3 财务部负责对安全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做到专款专用。

2.4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投入报告,具体实施安全经费投入,建立本单位安全费用投入台帐,并汇总到安全环保部。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安全费用的范围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2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3 安全费用的管理

4.3.1 各基层单位在每年10月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下一年的安全投入作出全面计划并报告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和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预算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技术总监,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审定安全投入预算,并于11月上旬上报企业管理部。

4.3.2 企业管理部会同财务部一起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投入预算并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实施。

4.3.3 财务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4.3.4 需要使用安全费用的部门应编写安全投入报告并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批准的安全投入预算和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季节特点等对各单位的安全投入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公司提交使用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3.5 安全环保部应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各单位在使用安全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4.3.6 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要严格控制安全费用的使用,不得浪费,不得任意缩减。每一笔安全投入资金的开支,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和技术总监共同签字。年度结余资金应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4.3.7 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应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4.3.8 安全环保部在每年底应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并进行公布。

4.3.9 若发现有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或被挪为它用,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3.10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4.3.11 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 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5.2 安全投入计划

5.3 经费使用报告

5.4 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12篇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见附件1),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第2大项、第5大项和第6大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超支。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相机、电脑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由项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经项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无事故)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为保证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路基坡脚范围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第13篇 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整改的措施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为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是确保安全生产拟投入的最低费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必要时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 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第十条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隐患。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贯彻落实到位,防护措施有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施行按实签证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要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投入安全保护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结合危险源清单,列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工程量清单,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报批开工报告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费用支付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后报请业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质量部对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须专项记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须认真核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和实物等。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账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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