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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动态7篇

发布时间:2023-01-23 热度:47

安全生产动态

第1篇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简 介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 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超前预防、 动态控制,实现交通安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二是机动车辆的不安全状态;三是管理的缺陷;四是交通道路环境的不良因素。交通事故预防、控制 的难点在于驾驶员、机动车辆、道路环境的动态变化。为此,我们在总结多年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输市场变化规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蹲点,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生产管理以人为本”,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实现本质安全的目的。针对公司各单位车队服务的运输市场、驾驶员队伍的政治、技术素质、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行使道路环境,提出了以车队为管理对象,以驾驶员管理为重点,运用企业管理abc重点管理、行为学、心理学、控制论、安全系统工程安全检查表等理论,采取分类分析的方法,对车队、驾驶员、机动车辆实行abc动态管理。

推行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可以实现交通安全管理四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被动的事故善后处理抓安全向主动超前预防抓监控转变;二是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时兴时断、时紧时松向全过程、全方位抓安全转变;三是从车队安全管理标准各异、繁忙杂乱向标准统一、工作主次清楚、工作环节清晰、一级向一级负责的综合安全转变;四是从不易检查控制的定性安全管理向有指标、有考核标准的定量安全管理转变。

通过四个转变,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理顺安全管理程序,进一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企业信誉、安全与占有市场份额的关系,树立安全就是经济增长点、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各项工作的保证的观念,树立生产全过程抓安全、管理出安全、从严治队、强化落实的观念。

第二章 内 容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的内容:一是车队abc动态管理;二是驾驶员abc动态管理;三是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内容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承包;

安全目标管理及考核兑现;

安全教育、驾驶员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及违章、隐患整改;

驾驶员abc管理;

安全管理各种法规、政策、规定、制度、文件等执行;

月度安全生产形势预测分析、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车辆放行前“三交待”;

节、假日“三交一封”管理制度的执行;

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消防器材管理及现场管理。

(二)驾驶员abc动态管理内容

驾驶年龄;

驾驶车辆行驶里程;

法纪观念、交通安全意识;

驾驶技能、职业道德;

政治素质、组织纪律、思想作风;

性格、气质、嗜好;

家庭及社会环境;

有无违章、违纪、交通事故等。

(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内容

车辆行驶年限;

车辆行驶里程;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车辆维护保养作业情况;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执行;

车辆归厂检查、进出厂检查;

车辆完好率;

车辆出厂合格率;

特种车辆、工程机具、吊车的安全装置。

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见表一

(二)驾驶员abc动态分类标准 见表二

(三)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见表三

表一:车队abc动态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序号

标 准

细 则

标准分

扣分

1

车队安全组织机构健全

查车队安全领导小组的成立及安全员的配备

60

2

安全承包管理责任制明确

查承包管理责任制内容的实施

100

3

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规划、措施落实

查书面材料

60

4

驾驶员培训教育及安全宣传制度执行落在实处

查基础资料

100

5

交通安全检查及车辆归厂检查坚持如一

查记录,查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归厂检车率达到100%

100

6

放行车辆实行“三交待”

查原始记录

60

7

驾驶员abc管理措施落实

查原始记录,对ba类司机的控制措施,帮教对象的考核办法、升级时间

100

8

节假日车辆管理

查“三交一封 ”制度的落实

60

9

月度交通安全措施落实

查阅四本记录、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事故登记分析记录

100

10

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查阅基础记录

100

11

车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查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安全文件等

100

12

车队安全检查、考核及奖罚措施、预测、分析及日讲话、周小结落实

查原始记录

60

说明:950分以上为优良,900分为合格。

表二:驾驶员abc动态分类标准

驾驶员

类别

标 准

a

1、实习驾驶员、复员转业和新调入的驾驶员;

2、单独驾驶车辆不满3年的驾驶员;

3、安全行驶里程不足10万车公里的驾驶员;

4、经技术、安全部门严格考核驾驶技能差的驾驶员;

5、组织纪律松懈、作风散漫、安全意识差的驾驶员;

6、车辆列行保养差、影响安全行车的驾驶员;

7、严重违章的驾驶员;酒后开车、强超强会、超速行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不服从交警指挥、无理取闹;

8、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小事故三个月;一般事故4--6个月;

较大事故6--12个月[吊销驾驶证的除外];

9、有其它原因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驾驶员。

b

1、驾驶时间不足4年的驾驶员;

2、安全行驶里程10万车公里以上不足15万车公里的驾驶员;

3、年龄较大(45岁以上)或身体素质差的驾驶员;

4、经技术、安全部门严格考核驾驶技能一般的驾驶员;

5、家庭有困难、思想情绪不稳定的驾驶员;

6、当月有一般事故的驾驶员。

c

1、安全行驶里程15万车公里以上的驾驶员;

2、没有任何责任事故的驾驶员;

3、经安全、技术部门考核,责任心、事业心强,职业道德好,技术过硬,优质服务的驾驶员;

4、无任何违章、违纪、违规行为的驾驶员。

表三:车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序号

管理标准

考核细则

标准分

扣分

1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1、一级完好车、二级基本完好车占车队总数的90%;

2、车辆使用年限符合车辆报废标准。

100

1、每低1%扣5分;

2、每超驶1年扣5分。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标准的执行

运行车辆全部符合gb7258—2004标准规定

300

一项不符合标准扣10分

3

车辆维护保养作业范围

车辆例行保养,一、二级定向保养、项修符合保养标准定额和作业范围;对号率大于80%,强制保养100%,车辆完好率符合公司规定标准。

300

三率每低1%扣10分。

4

车辆安全检查

车辆出厂合格率100%;车辆归厂检查率100%、合格率大于90%。

200

三率每低1%扣10分

5

特种车辆安全装置

大型平板车辆、施工机具、吊车等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100

一项不合格扣10分

说明:950分以上为优良,900分为合格。

第四章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的管理运行程序和实施

车队安全生产abc态管理办法的管理运行程序是运用全面质量管理pdca循环的工作程序,把车队abc动态管理、驾驶员abc动态管理、机动车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个程序科学地、有序地、有机地衔接,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步骤和方法。pdca四个阶段互相循环、互相作用、互相衔接、周而复始、逐级向上,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发现 ,不断解决,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pdca循环运行的阶段

pdca循环运行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p阶段(计划阶段)

主要是分析交通安全现状,针对车队管理、驾驶员现状、车辆技术状况,认真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阶段的目标、计划和措施。

第二阶段:d阶段(实施阶段)

主要是按p阶段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实施。

第三阶段:c阶段(检查阶段)

对照检查p、d阶段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计划、措施的实现。

第四阶段:a阶段(处理阶段)

主要是总结成绩,找准问题,升降处理,奖罚兑现,并将查找出的问题转入p阶段进行第二轮循环。

pdca运行的实施程序和方法

pdca循环运行程序是把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过程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内采取不同的方法去落实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各项内容。它的特点是一环扣一环,环环紧相连。pdca不断的循环,就不断地前进,也就不断地提高,充分体现了动态管理的特色。pdca的不断循环,是保证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正常运转的关键。要求每个阶段的内容、方法都要落实到执行者,时间、措施要保证,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pdca循环的四个阶段,是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只有坚持不懈地、灵活地、创造性地把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方法列入pdca四个阶段进行周而复始的循环运行,才能不断地分析、总结管理经验,巩固管理成果,不断地提高现代化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pdca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和步骤

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安全管理部门对车队的管理和考核。实施中将车队按标准划分为abc三类管理考核,奖惩兑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安全管理部门和车队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管理和考核。驾驶员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车队对驾驶员队伍的安全管理和考核。

(一)p阶段(计划阶段)

时间:月末

参加人:车队干部、包队干部

内容:

(1)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形势和abc动态管理方法的运行情况。

(2)制定本月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及监控措施。

(3)按驾驶员abc分类标准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正确地分析,特别是对ab两类驾驶员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4)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要求:动态分析方法是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的基础,是pdca循环运行的首要环节,是制定目标、计划、任务、监控措施的主要依据。所以,动态分析必须认真细致,人人平等,情况全面,成绩找够,问题找准,措施得当。会议详细情况记录在“车队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本”上。

(二)d阶段(实施阶段)

时间:全月

内容:根据p阶段制定的目标、措施进行实施运行。

(1)车队长全面负责车队安全管理工作,按月初制定的目标、标准、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2)车队长负责对驾驶员实施监控措施的人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3)车队调度、安全员负责对实施监控的驾驶员根据执行运输生产任务的具体情况,随时制定预防措施加以监控,要因地治宜、因人施法。

(4)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责任到人、措施兑现、记录齐全。d阶段是整个pdca循环实施的最重要阶段,是abc 动态管理的重中之重,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否则,好的计划、目标、措施等于零。

(三)c阶段(检查阶段)

时间:每月下旬

内容:

(1)车队长负责检查验收d阶段的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工作有无效果,整体运行是否脱节,及时发现和纠正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对各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签字,奖罚兑现。

(3)车队干部、安全员对本月路检夜查、归厂车辆检查、纠正违章、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汇总。

(4)车队干部和管理人员及时走访用户,听取用户反映,了解驾驶员服务情况和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要求:认真检查,严格要求,奖罚兑现,督促提高。

c阶段是把落实计划和监控措施的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结果与先期预测制定的目标相对照,纠正偏差,保证计划和监控措施的执行,达到预期效果。并将车队安全检查、路检夜查、车辆技术检查等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

(四)a阶段(处理阶段)

时间:月末

内容:

(1)按照事故处理“四不防过”的原则,对本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刻、细致、全面的分析,吸取教训,拟定下一阶段的预防、监控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对本单位生产、安全好的驾驶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章违纪的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对a、b、c三类驾驶员进行本月的升降处理,升降结果与驾驶员本人的经济效益挂钩,并公布升降结果。

(4)对本月度没有解决的安全管理的隐患和漏洞,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责任,确定下月的落实措施,转入下一阶段(p阶段)进行第二轮循环。

要求:认真总结,奖优罚劣,采取措施,推广经验。

a阶段是pdca循环的关键。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方法要充分发挥管理效益,必须要有明确的奖罚制度和必要的管理手段,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要强制执行,严格落实。

第五章 车队abc动态管理pdca循环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pdca循环,车队一月一循环,各单位一季度一循环,公司每半年一循环。

(二)pdca循环工作的记录全公司统一标准,只建立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检查记录、车队事故分析处理记录。驾驶员、车辆技术状况abc动态分析内容记录在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上,对ab二类驾驶员的监控措施和负责实施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详细记录在车队安全活动记录上,车队上路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车辆归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内容记录在车队安全检查记录上,车队事故或其他车队事故分析处理等工作内容记录在车队事故分析记录上。

(三)各单位按照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内容,制定具体详细的考核办法,奖惩兑现。考核办法要把车队安全评比挂牌、车辆红旗车评比和运输服务质量反馈等结合起来,综合评比考核奖惩。

(四)车队abc动态管理办法实施运行后,原车队安全管理“二十法”中的有关安全管理措施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引用,要保持和发扬传统安全管理的精华,有效地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五)非生产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实施运行。各单位要严格非生产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第2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的11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解,形成《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七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第八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对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解除红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2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3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一)同一工程项目3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工程项目6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三)工程项目首次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四)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2个以下(含)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第十二条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合格,根据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和监管类别。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考动态考核基本合格,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达到基本合格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经整改符合要求,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并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要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将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定期组织自查自纠,查找不完善的项目,防止出现管理空白和盲区。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按照《动态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每年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不少于2次。企业自查应认真、细致,逐级自纠。未按时上报自查结果或者弄虚作假的,列入黄色监管。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动态考核标准》,对本地各类企业进行动态抽查,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市(各部门)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企业总数不得低于本地(本部门)企业总数的20%,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抽查或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抽查。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和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抽查,并及时向市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上报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将列入黄色与红色监管企业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应将本地、本部门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报省建管局(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动态考核一直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执行情况,省建管局将在《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数字化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第3篇 以人为本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班组是工业企业的组织细胞,是企业的基层组织,是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等最终都要在班组里得到落实。供电企业生产管理中的一系列安全措施、控制措施,都要依靠班组长组织员工具体实施,电网运行中的各类高、低压设备、设施都要由班组员工去正确操作和检修、维护。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特别是供电企业有相当部分主要生产班组的生产现场是在分布在各个变电站或荒山野岭(输电线路),在整个生产现场作业过程中对其进行安全跟踪、预测控制,使安全生产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和角落都必须进行科学的动态管理。因此,供电企业班组的安全动态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供电企业生产班组的安全动态管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控的力度

1、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班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必须有一套严密完备、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保证。供电企业由于专业分工细、技术性强,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但是现场的有些规章制度特别是操作规程还不够完善和健全,而往往电力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恰恰是一些现行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班组安全动态管理,就是要不断地在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上下功夫,建立一套符合本班组特点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要严在贯彻落实上,严在动态管理上,严在事故发生前,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导向和制约作用。

2、强化安全生产现场作业管理

根据电力行业大量的生产事故案例表明,安全事故往往多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和作业现场。因此,生产现场安全作业控制是班组动态管理的重点工作。生产现场安全作业控制就是经常分析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有针对性地积极采取控制策略,按工作班组、工作地点和工作人员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生产现场安全作业控制最有效的方法,是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信息反馈的情况,充分发挥安全网成员的作用,把安全检查的对象加以分析,把大系统分成若干子系统特别是在大型变电站进行多班组、多工种交叉作业的生产现场,确定安全检查的项目,再把检查项目按照大系统和子系统的顺序编制成班组安全检查表,每个作业班组认真对照检查。检查要有规律、检查项目要齐全,内容要丰富,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得力,整改落实要迅速,从而达到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

3、对危险点进行重点控制

重点控制是班组安全的有力保障。对班组安全生产现场来说,安全生产的重点就是要对危险部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易燃易爆生产场所、立体交叉作业场所、高处作业场所、特种作业场所等实行重点监控。在带电设备与停电设备之间、多工种交叉作业的生产现场、登高作业攀登处等必须悬挂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控制

电力行业班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从停电申请、工作票、操作票的正确填写和许可、电力设备的正确操作、安全措施的落实、现场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检修工艺和质量检验、试验数据的准确、违章和习惯性违章的监督等全过程进行的跟踪控制。也就是说要求在现场安全生产的班组长和每一个员工要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票、操作票,把作业的每个层次、各种职责分工制度化,作业程序化,管理标准化,加强管理密度,实现集约和精细管理。对事故苗头狠抓不放、跟踪控制,从事故苗头中寻找失控点,制定控制对策,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

5、以人为本、抓好“自保、互保、群保”的安全监督工作

班组在现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一种群体行为,单纯只靠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作班组成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一整套安全生产的防护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抓好“自保、互保、群保”的安全监督工作,在生产现场广泛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同时还要积极采取宏观控制和微观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特别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企业主人翁思想,把一切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班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个动态过程,事故的突发性、隐蔽性和多维性,决定于生产过程中的系统性、动态性、群众性,只要班组把现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的始终,班组全员行动起来,在生产过程中努力做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过程无危险,才能实现班组生产达到安全、稳定、长效、无优。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故危险点的预防和分析

电力系统大多数事故是由于地质灾害、天气变化、设备质量、外力破坏、违章麻痹等因素造成的,虽然有一定偶然性,但这些事故也是有一定的规律性,采取措施是可以预防的。这就要求班组在安全生产中积极开展事故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简言之就是预先知道生产或作业过程中的危险点和危险性,进而采取措施,控制危险,保障安全。实践证明,班组积极开展危险点的分析活动是安全工作行之有效的法宝之一。

1、电力系统事故隐患、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应包括的内容为

①班组长要对电网网架结构、电力设备以及运行情况熟悉,本班组管辖范围或承担的作业项目,生产场地等要明确无误,对重点、难点、危险点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班组全体员工应对所承担的工作项目、任务、可能会发生哪种伤害,引发哪类事故,如误登带电设备发生触电、误走带电间隔、起重伤害、高空坠物、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都要在作业前仔细预想,并运用因果图、事故树分析等方法,分别列出对策加以落实,防患于未然。对事故危险点选准课题积极开展qc攻关活动,让班组每个成员都清楚,从人、机、料、法、环几个方面细化分析,认真填写报告书,并在作业前的准备会上作出交底。着重从作业状况、发生事故因素、潜在危险、重点对策、预防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此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事故处理的能力,达到安全隐患大家清楚,事故预想人人做到心中有数,从而保证每次现场工作都能安全无事故。

②班组长要以人为本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让工作班组成员每天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去。班组长和职工之间、职工和职工之间,工作、生活、学习在一个特定的班组集体中,同志情、工友爱、师徒谊,组成一个共同体。班长要通过“上班看脸色、吃饭看胃口、干活看劲头、休息看情绪”来发现班组成员的心理、体力变化,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安全生产现场就每一个具体的工作项目而言,班组长都要按照“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人员配备是否足够、技术素质是否适应、工作配合是否默契、方案制定是否可行”的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人身安全和电网的稳定运行。

2、强化对事故隐患的检查整改力度

加强对运行设备的检查和巡视,发现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要及时汇报和消除。班组长在运行设备的巡检中,要对电网负荷、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果本班组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班组成员在生产现场要经常开展“五查”活动。即查习惯性违章现象、查设备不安全隐患、查无违章违纪行为、查不按规程操作、查麻痹凑合作业。并把查与不查、查粗与查细、查多与查少、查深与查浅列入各成员的业绩考核中,与奖金挂起钩来。同时班组要建立缺陷检查记录、事故处理记录、设备技术台帐。做到记录齐全、填写认真、情况真实、有据可查。

3、提高班组整体人员的素质是做好事故隐患、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的前提

①强化班组成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要利用每周、每月的安全教育学习活动日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电力系统发生的各种事故开展事故案例教育。并结合本班组工作实际出作简要的分析和评论,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杜绝重复性事故的发生。班组长要根据本班安全生产的特点、现场作业的内容,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来说明安全作业的要点、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措施等。

②班组要经常开展岗位培训、劳动竞赛、技术比武活动,苦练内功提高全员素质。对班组成员要有计划分批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对检修运行维护班组要按期进行特种作业(如高压带电作业、继电保护、变电运行等)考核复证,也可进行多项技术培训、摸拟常见的设备故障,找出安全对策,营造良好的班组安全文化氛围。同时要积极开展 “一帮一”、“结对子”、“师带徒”活动。班组成员生产技术水平不同,安全素质各异,必须建立安全监督岗,开展结对帮促活动,以此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

总之,班组安全工作要想扎实有效,就要开展危险点的分析和事故预想,强化班组控制事故发生的能力,强化设备缺陷检查巡视的力度,提高设备缺陷消除率,提高班组整体安全素质。

三、生产现场作业标准化是班组安全的保障

由于电力系统是一个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安全风险高的特殊行业,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健全了一套严谨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生产班组在生产现场只要按照标准进行作业,就会杜绝事故的发生,就能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因为班组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主要控制对象是人、机、料、法、环五要素。而这五要素中,必须有效地控制违章、麻痹“自由度”极大的人。因为人是客观事物的主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诱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作业标准化,能把复杂的管理和程序化的作业融为一体,能有效的控制、约束、规范人的失误,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但是,从有关数理统计得知,供电企业中所发生的事故有90%发生在班组,班组中有80%的事故是由“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引起的。班组作业标准化就是把企业各项安全要求优化为“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并在各个生产现场作业单元上严格规定了操作程序、动作要领。把整个工作过程分解为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把人的行为限制在动作标准之中,从根本上控制违章作业,特别是习惯性违章作业,保证班组长和工作人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交标准班,从而制约了侥幸心理、冒险蛮干的不良现象。所以班组作业标准化是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的基础。在生产现场工作的各个员工要以科学技术、规章制度和实践经验为依据,以安全、高效、质量效益为目标,遵章守律、脚踏实地搞好班组安全动态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确保人身安全和电网稳定运行。

第4篇 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扣分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被扣分企业资质证(被扣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扣分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被扣分企业资质证(被扣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范本

各部门:

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已经建成并正常使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望各部门严格按体系要求,明确本部门职责,落实有关措施,不断完善预警预报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一、公司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

(一)公司动态监控预警预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 组长 :

成 员 :

(二)主要职责:

① 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动态监控预警预报工作,检查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措施和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 发生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政府汇报和向周边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经验教训。

③ 确定动态监控预警预报工作有关事宜。

④ 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三)监控方式、方法:

(1) 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公司每月、车间每周、班组每天对危险源进行分级检查。安全监督人员每天对各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

(2) 视频监视系统对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监控;

(3) 特种设备按规定定期检测。

(4) 安全附件和仪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检定。

(5)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 设备设施定期保养并保持完好。

(7) 做好交接班记录。

(8) 各基层单位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识别,对识别出的重大风险制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监控和限期治理。

(四) 预警条件、方式

① 危化品事故:出现某种危化品泄漏、着火、爆炸的事故即启动预案。

② 交通事故:出现交通事故即启动预案。

③ 防 汛:出现较大雨水时即启动预案。

④ 自然灾害:发生地震、台风、雷击时即启动预案。

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上述可能事故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五) 信息发布程序

①交通事故、发生危化品事故时:

最初发现者上报车间、调度、公司后,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发布。

②防汛、自然灾害时,安环、技术、设备等职能部门发现相应情况时,报告公司后,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发布。

(六) 信息报告与处置

1、信息报告与通知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设24小时应急值守(调度室)电话:

事故信息接收和处置办法:事故发生后,最早发现事故的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值班室报警,接警人员详细向报警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人员情况,如事态严重应立即通知事故现场人员佩戴相应防护用品撤离事故现场,向上风向或侧风向转移。

然后,调度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应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或直接向总经理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化建办、经贸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未遂事故报告:未遂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将未遂事故发生的经过报安环科,由安环科报告公司后,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2、信息上报

总经理接到发生重伤、伤亡事故、重大伤亡等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交通运输局等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报告。

3、信息传递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

(一)监控系统具体要求

1、监控中心位置、数量:

监控中心设在: 。

2、监控中心应具有监视和控制多路摄像头等功能。

3、必须保证所有的画面清晰度和适时传送,能全面监视和记录所有图像;

4、系统具有先进性和高度稳定性。

(二)监控系统基本组成:

1、预警主机

2、监控计算机

3、摄像机

4、传感器

5、宽带路由器

(三)软件的要求

实时监控软件

(四)网络要求

公司用专线通过网通接入interntet,公司内采用局域网进行浏览。可用局域网进行监控。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第7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十一条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同时附具企业及有关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于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20日内复核完毕。

颁发管理机关复核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可以直接复核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核。被委托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进行复核,并及时向颁发管理机关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延期、暂扣、吊销情况,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中,涉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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