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销售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随意排放、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油气管道、容器未经抽空、置换合格就进行管输、充装、储存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油气设备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携带火种、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油气库区、作业区,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挪用消防设施和抢险器材,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其他交叉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严禁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严禁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章作业,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事态造成失控,杜绝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达到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应经济损失额度和人身伤害程度的事件。
安全生产的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着火,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空坠落、窒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员指挥错误或者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人身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划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内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划分为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内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报告,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二)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以文字的方式,在以下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发生轻伤事故,在4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安全部门。
发生火灾、爆炸、施工、设备等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方式:通过电话、手机或网络、传真报告。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和对伤亡人员组织救护。
(三)发生各类事故,应依据已确定的事故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或重大事故,由有关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大事故,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总结事故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置
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第3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4篇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第5篇 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原则禁令
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原则和禁令
承包商”五关”:
1、队伍素质关
2、持证上岗关
3、开工验收关
4、过程监督关
5、竣工质量环保验收关
中石油六禁令:
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hse九项原则
1、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2、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3、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4、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5、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6、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7、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8、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9、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十字作业法
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
三同时
新、改、扩建项目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禁止独立上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禁止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抢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容器、罐、下水井、电缆沟等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连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中,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第6篇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泄漏、井喷、中毒、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等,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检查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防井喷失控。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防硫化氢中毒。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石油天然气工程的防火、防爆。油气田集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的设置,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措施,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4.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的执行,专业设备的检测检验,劳动组织的定员,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消防、救生和逃生的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以及人工岛、通井路高程的设计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5.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6.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第7篇 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泄漏、井喷、中毒、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等,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检查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防井喷失控。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防硫化氢中毒。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石油天然气工程的防火、防爆。油气田集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的设置,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措施,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4.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的执行,专业设备的检测检验,劳动组织的定员,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消防、救生和逃生的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以及人工岛、通井路高程的设计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5.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6.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第8篇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销售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随意排放、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油气管道、容器未经抽空、置换合格就进行管输、充装、储存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油气设备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携带火种、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油气库区、作业区,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挪用消防设施和抢险器材,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其他交叉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严禁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严禁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章作业,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9篇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生产禁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及《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天然气管道运行行业中的不同专业特点,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站场、阀室、隧道等生产作业场所吸烟、使用非防爆无线通讯设备、照明设备,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监护人不在场、安全措施不落实进行用火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岗位值班人员睡岗、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未经检测进入阀井、隧道、涵洞、排污池等受限空间及阀室进行巡检、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 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未采取防中毒、防窒息、防自燃等安全措施对含有硫化物的天然气管道、设备进行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 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巡线不到位、迟报漏报瞒报事故隐患、对第三方施工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 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 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1篇 天然气安全生产——防火防爆措施
根据燃烧原理,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就是设法消除燃烧爆炸三要素中的任一要素,其方法如下。
1. 控制天然气泄漏
防止天然气泄漏和积聚,使其不能达到爆炸极限,这是防止爆炸的首要措施。
① 将有泄漏危险的装置和设备尽量安装在露天或半露天的厂房中,以利于泄漏的天然气扩散稀释。当必须采用室内厂房时,则厂房建筑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加装必要的机械通风设备。
② 生产设备,在投入生产前和定期检修时,应检查其密闭性和耐压程度。所有机泵、管道、阀门、法兰、管件及接头等易漏部位,应经常检查,避免产生“跑、冒、滴、漏”现象。设备流程在运转和运行时,可用肥皂液、化学试剂或分析仪器检查其气密情况。
③ 天然气流程的罐、塔、容器和管道等,在检修时(尤其是需动火时),必须用惰性气体(如氮气、蒸汽等)进行充分的置换,并经彻底清洗分析合格。与外部相连的管道,应用盲板隔开。
④ 当长输管线无法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又需动火时,应严格防止空气进入形成爆炸混合气体,引起管内燃炸。
⑤ 设备上的一切排气放空管都应伸出室外,并考虑周围建筑物的高度与四邻环境。如果排放的气体污染性大,数量又多,需接受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排气放空管不能形成真空或被堵塞。
⑥ 应注意带压生产设备、塔、容器和管道的密闭性,防止天然气逸出形成爆炸混合气体。对于负压生产设备,应防止空气侵入而使设备内部的天然气达到爆炸极限。
⑦ 锅炉、加热炉等的燃烧室,由于突然熄火,在燃烧室内会形成可燃性混合气体,此时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爆炸。可采用火焰检测器对燃烧状态进行监测,一旦发生熄火,检测器能迅速检测出来,并自动接通控制装置,立即切断气源。
2. 消除点火源
存在有燃烧爆炸混合气体的危险场所,应严格消除可以点燃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各种火源。
(1) 明火
① 爆炸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并应在明显处设立警示标志。
② 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厂、站、库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电器设施和照明。
③ 在工艺操作过程中,加热天然气时,必须采用热水、水蒸气及其他较安全的加热方法。
④ 对设备、塔、容器及管道进行检修动火时(如气焊、电焊、喷灯、熔炉等),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2) 摩擦和撞击
在生产中,摩擦和撞击往往是造成天然气着火爆炸事故的根源之一。因此,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生产场所应采取严格的措施,使所有设备不产生火花。
① 机器轴承等转动部分,应润滑良好。机件摩擦部分,应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轴瓦,以消除火花。
② 工具和通风机上的风翼,应用铜的合金制造,或用镀铜的钢板制造。
③ 搬运储存天然气和易燃液体的金属容器时,禁止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并防止铁器相互撞击,以免发生火花。
④ 禁止穿铁钉鞋和不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3) 电火花
电火花是引发天然气着火爆炸的一个主要火源。因此具有爆炸危险的厂、站、库内的所有电气动力设备和照明装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① 电线要绝缘,并用钢管保护,免受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汽及气体腐蚀,电线的绝缘材料也应具有耐腐蚀的性能。
②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式电气设备,如防爆电机、防爆开关、防爆接线盒、防爆灯具、防爆控制器、防爆电话、防爆仪表及其他防爆电气设备。
③ 电气设备的保险丝必须与额定的容量相适应。
④ 对一切电气设备,都应订有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
⑤ 严禁在天然气工艺装置区拖拉电源线和设置临时电源线。
⑥ 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
(4) 静电放电
静电的产生或起电过程是相当复杂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感应起电、介质的极化起电、温差起电、压力起电、吸附起电、电解起电和接触起电等,有时几种起电方式同时存在。接触起电是产生静电电荷的主要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当物体的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或其电位高于周围介质的击穿场强时,就会发生静电放电现象。即静电能量转变为热能、光能和声能的过程。放电火花的能量大于点燃可燃性气体所需最小点火能量时,便可使可燃气体着火或爆炸。因此,在油气集输场所,必须严格按照sy/t 6340—1998《石油工业防静电推荐作法》有关要求设置可靠的接地。使用期间应按照sy 5984—9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接地设置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允许采用平皮带传动,用三角皮带较为安全。最安全的方法是安设单独的防爆电动机,电动机和设备之间用轴直接传动或经过减速器传动。
② 接地泄漏是消除静电常用的主要方法。下列生产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
a. 生产或加工天然气的设备、容器和储罐;
b. 输送天然气的管道以及各种阀门;
c. 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管道上的金属网过滤器;
d. 金属管道上的接地电路,因工艺要求被法兰填料的绝缘中断,应该在法兰上设置金属连接片导电;
e. 其他能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
f. 易燃易爆的生产厂房、工艺装置区应采用环形接地网,将各个设备的接地线连接起来。
(5) 雷电
如果雷电通过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装置区,不仅能引起天然气燃烧,也能引起爆炸。因此,为避免雷电引起的危害,对于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生产的设备及储存容器,特别是遭受雷击能够引起燃烧爆炸的厂房和仓库,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和防雷接地。其做法应按sy/t 6319—1997《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的有关要求。
下列生产厂房和设备应装设防止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的避雷设备:
① 经常散发天然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的厂房和仓库;
② 大型储气罐;
③ 露天高度在15m以上,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设备、装置;
④ 烟囱和水塔;
⑤ 发电站、配电站和高压输电线路避雷装置的设置,应根据电器设备的避雷规定执行。
第12篇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自查对照
1.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防井喷措施的落实情况。井场布局,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起、下钻操作,泥浆密度监控,压井材料储备,人员井控培训等情况。
2.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地质、钻井工程的设计,井控装置、井下工具、地面设施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防护设备和点火器材的配备,作业人员防硫化氢培训等情况。
3.油气处理、输送等过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站场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间距的设定,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管道的定期监测等情况。
4.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环节的管理情况,包括作业许可、安全防范、现场监控等情况。
5.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井场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盗油的防范、占压管道的治理情况;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情况;人工岛、通井路高程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海上石油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管理情况。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选择,设计审查的备案,建造过程的监理,设施结构、钻井、采油和消防、救生等专业设备的检验等情况。
7.海上石油设施劳动定员的设置与管理情况。设施岗位的设定,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劳动定员逐步减少的措施等情况。
8.防井喷、防硫化氢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落实,物资储备,企地联合培训演练的情况;海上石油消防、救生和逃生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
第13篇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 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 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 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 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 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 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 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 50183执行。
7.2.10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 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 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 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 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 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 储存
7.3.1 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 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 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 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 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 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 原油长输与储存
8.1 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 引进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 50058规定。
8.1.2 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 灶台和衣物。
8.1.5 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 无杂冰、 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 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第14篇 天然气安全生产防火防爆措施
根据燃烧原理,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就是设法消除燃烧爆炸三要素中的任一要素,其方法如下。
1. 控制天然气泄漏
防止天然气泄漏和积聚,使其不能达到爆炸极限,这是防止爆炸的首要措施。
① 将有泄漏危险的装置和设备尽量安装在露天或半露天的厂房中,以利于泄漏的天然气扩散稀释。当必须采用室内厂房时,则厂房建筑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加装必要的机械通风设备。
② 生产设备,在投入生产前和定期检修时,应检查其密闭性和耐压程度。所有机泵、管道、阀门、法兰、管件及接头等易漏部位,应经常检查,避免产生“跑、冒、滴、漏”现象。设备流程在运转和运行时,可用肥皂液、化学试剂或分析仪器检查其气密情况。
③ 天然气流程的罐、塔、容器和管道等,在检修时(尤其是需动火时),必须用惰性气体(如氮气、蒸汽等)进行充分的置换,并经彻底清洗分析合格。与外部相连的管道,应用盲板隔开。
④ 当长输管线无法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又需动火时,应严格防止空气进入形成爆炸混合气体,引起管内燃炸。
⑤ 设备上的一切排气放空管都应伸出室外,并考虑周围建筑物的高度与四邻环境。如果排放的气体污染性大,数量又多,需接受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排气放空管不能形成真空或被堵塞。
⑥ 应注意带压生产设备、塔、容器和管道的密闭性,防止天然气逸出形成爆炸混合气体。对于负压生产设备,应防止空气侵入而使设备内部的天然气达到爆炸极限。
⑦ 锅炉、加热炉等的燃烧室,由于突然熄火,在燃烧室内会形成可燃性混合气体,此时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爆炸。可采用火焰检测器对燃烧状态进行监测,一旦发生熄火,检测器能迅速检测出来,并自动接通控制装置,立即切断气源。
2. 消除点火源
存在有燃烧爆炸混合气体的危险场所,应严格消除可以点燃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各种火源。
(1) 明火
① 爆炸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并应在明显处设立警示标志。
② 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厂、站、库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电器设施和照明。
③ 在工艺操作过程中,加热天然气时,必须采用热水、水蒸气及其他较安全的加热方法。
④ 对设备、塔、容器及管道进行检修动火时(如气焊、电焊、喷灯、熔炉等),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2) 摩擦和撞击
在生产中,摩擦和撞击往往是造成天然气着火爆炸事故的根源之一。因此,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生产场所应采取严格的措施,使所有设备不产生火花。
① 机器轴承等转动部分,应润滑良好。机件摩擦部分,应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轴瓦,以消除火花。
② 工具和通风机上的风翼,应用铜的合金制造,或用镀铜的钢板制造。
③ 搬运储存天然气和易燃液体的金属容器时,禁止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并防止铁器相互撞击,以免发生火花。
④ 禁止穿铁钉鞋和不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3) 电火花
电火花是引发天然气着火爆炸的一个主要火源。因此具有爆炸危险的厂、站、库内的所有电气动力设备和照明装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① 电线要绝缘,并用钢管保护,免受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汽及气体腐蚀,电线的绝缘材料也应具有耐腐蚀的性能。
②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式电气设备,如防爆电机、防爆开关、防爆接线盒、防爆灯具、防爆控制器、防爆电话、防爆仪表及其他防爆电气设备。
③ 电气设备的保险丝必须与额定的容量相适应。
④ 对一切电气设备,都应订有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
⑤ 严禁在天然气工艺装置区拖拉电源线和设置临时电源线。
⑥ 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
(4) 静电放电
静电的产生或起电过程是相当复杂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感应起电、介质的极化起电、温差起电、压力起电、吸附起电、电解起电和接触起电等,有时几种起电方式同时存在。接触起电是产生静电电荷的主要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当物体的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或其电位高于周围介质的击穿场强时,就会发生静电放电现象。即静电能量转变为热能、光能和声能的过程。放电火花的能量大于点燃可燃性气体所需最小点火能量时,便可使可燃气体着火或爆炸。因此,在油气集输场所,必须严格按照sy/t 6340—1998《石油工业防静电推荐作法》有关要求设置可靠的接地。使用期间应按照sy 5984—9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接地设置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允许采用平皮带传动,用三角皮带较为安全。最安全的方法是安设单独的防爆电动机,电动机和设备之间用轴直接传动或经过减速器传动。
② 接地泄漏是消除静电常用的主要方法。下列生产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
a. 生产或加工天然气的设备、容器和储罐;
b. 输送天然气的管道以及各种阀门;
c. 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管道上的金属网过滤器;
d. 金属管道上的接地电路,因工艺要求被法兰填料的绝缘中断,应该在法兰上设置金属连接片导电;
e. 其他能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
f. 易燃易爆的生产厂房、工艺装置区应采用环形接地网,将各个设备的接地线连接起来。
(5) 雷电
如果雷电通过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装置区,不仅能引起天然气燃烧,也能引起爆炸。因此,为避免雷电引起的危害,对于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生产的设备及储存容器,特别是遭受雷击能够引起燃烧爆炸的厂房和仓库,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和防雷接地。其做法应按sy/t 6319—1997《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的有关要求。
下列生产厂房和设备应装设防止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的避雷设备:
① 经常散发天然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的厂房和仓库;
② 大型储气罐;
③ 露天高度在15m以上,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设备、装置;
④ 烟囱和水塔;
⑤ 发电站、配电站和高压输电线路避雷装置的设置,应根据电器设备的避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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