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化硫铁矿安全生产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使全矿员工恪尽职守,层层抓好安全生产,建立起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矿领导及管理人员,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地履行职责,严格地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矿长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矿长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一通三防”工作,解决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证工作的实施,负责组织定期的“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管理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一通三防”人员对所在岗位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工人对所在岗位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五条 每旬由矿长负责组织安全现场办公并主持安全办公会议;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各班必须实行每班班前会制度。
第六条 必须认真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员按隐患危险程度,规定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复查人,并抓落实;日常巡查的隐患,原则上由谁负责检查由谁跟踪落实。现场发现的隐患,处理隐患所需时间在4小时内的由班长负责,8小时内的由安全员负责,8小时以上的由矿长负责(矿长不在由副矿长负责)。
第七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的八项权利,即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赔偿权;劳动保护权;安全教育、培训权。
第八条 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规定的下井天数,对安全工作实行24小时负责制,严格执行矿井值班制度。
第九条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狠抓基础工作,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搞好工程质量和设备维修质量,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安全设施,加强教育培训,积极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条 本责任制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施工、销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第3篇 汽车修理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相关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 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 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9.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10.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11.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12.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13.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14.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15.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16.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 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17.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第4篇 丝绸纺织安全生产总则
为保证安全生产,全厂职工除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总则:
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及本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新入厂职工、调换工种的工人及来厂实习、代培和临时参加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3、电气、焊接与切割、起重、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4、操作工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工艺规程及设备操作要求,会正确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故障。
5、操作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的防护用品。披肩发、长辫必须罩入工作帽内。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安全帽;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戴围巾、围裙,脖子上不准佩带装饰品;生产作业场所不准赤膊;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除规定外)。
6、工作时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不准饮酒。
7、开动非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8、操作对人体有发生伤害危险的机械设备时,应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否则不准进行操作。
9、不准随意拆卸、挪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信号装置,防护围栏、警戒标志等。
10、 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合闸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准合闸。
11、操作中使用的行灯及局部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36v,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场所作业不得超过12v。
12、生产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要堆放合理,安全通道畅通,废料应及时清除。
1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登高用的扶梯必须坚实牢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14、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安装维修电器设备和线路。
15、 易燃、易爆等生产作业场所,严禁烟火及明火作业。
16、 禁止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内进餐、饮水,工作时要戴好防毒口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17、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体及在吊物下通过停留。
18、生产作业区禁止骑自行车、摩托车。不准在运转设备上跨越、传递物体和触动危险部位。
1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要切断电源,汽(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中途停电要关闭电源。
20、凡进入厂油库、锅炉房、配电间、爆炸物品仓库等要害场所,必须经技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21、工房内外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妨碍取用。
22、发生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救,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5篇 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总则
为保证安全生产,全厂职工除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总则:
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及本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新入厂工、调换工种的工人及来厂实习、代培和临时参加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3. 电气、起重、焊接、锅炉、压力容器、车辆驾驶、火化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4. 操作工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工艺规程及设备操作要求,会正确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故障。
5.操作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的防护用品。披肩发、长辫必须罩人工作帽内。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安全帽;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戴围巾、围裙,脖子上不准佩带装饰品;生产作业场所不准赤膊;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除规定外)。
6.工作时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不准饮酒。
7.开动非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8.操作对人体有发生伤害危险的机械设备时,应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否则不准进行操作。
9.不准随意拆卸、挪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信号装置,防护围栏、警戒标志等。
10. 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合闸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准合闸。
11. 操作中使用的行灯及局部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36v,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场所作业不得超过12v。
12.生产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要堆放合理,安全通道畅通,废料应及时清除。
13.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登高用的扶梯必须坚实牢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14. 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装修电器设备和线路。
15. 易燃、易爆等生产作业场所,严禁烟火及明火作业。
16. 禁止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内进餐、饮水,工作时要戴好防毒口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17.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体及在吊物下通过停留。
18.生产作业区禁止骑自行车、摩托车。不准在运转设备上跨越、传递物体和触动危险部位。
1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要切断电源,汽(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中途停电要关闭电源。
20. 凡进入厂油库、锅炉房、变电站、爆炸物品仓库等要害场所,必须经公安、技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21. 工房内外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妨碍取用。
22. 发生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救,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6篇 气库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规章制度。
1、 危险品化学仓储库区属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是本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2、 本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手册,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3、 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真正做到管理落实、措施落实、布置落实、检查落实。
4、 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各有职守、责任明确、沟通有效、管理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5、 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做到生产秩序井然、操作有准则,杜绝指挥失误、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6、 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的行动方案。发生事故时,应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
第7篇 商场安全生产职责总则范本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总部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
3、贯彻、执行公司总部各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及精神,安排、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4、设立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并定期安排组织实施演练。
6、发生应急事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安排保全部门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按要求协助配合,同时在事后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组织安排项目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
8、对项目安全职能部门及人员定期组织各项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实战技能。
9、保证安全生产人员、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并安排落实职能部门及人员对各种安全设施进行保养、维护、管理,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8篇 安全生产总则规范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新入公司的员工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司机、电汽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交待我公司有关安全规定。
4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让小孩进入工作岗位,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5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准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的正前方进行磨削;不准超限使用设备;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开关。
6搞好文明生产,保持车间、库房通道的清洁卫生,保障安全道畅通无阻。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汽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8二人以上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
9公司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公司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应设红色警告灯。
10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11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要定人操作,使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12检查修理机构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禁止合闸。
13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等不得随意拆除。
14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或行车轨道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戴好绝缘手套操作。机床、钳台、行灯等局部照明灯不得超过36v电压。
15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16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等物品要分类存放,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7防毒、防尘措施,噪声治理点,三废处理装置,冲床安全装置等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并保持一贯良好有效。
18油库、化工库、毒品库、各试验检查站等危险、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19各消防器材、工具应按要求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20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9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细则总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会前书面报矿安检站,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周二安全检查及每员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第10篇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地方相关的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创业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制度汇编。
第二条 本安全生产制度汇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法律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确保生产安全的保证,全体人员应将此提交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和执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而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则是全体人员的法定义务,企业员工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执行。
第五条 本安全生产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充分体现管理系统的集合性、相关性、目的性、整体性、层次性和适应性。要求企业全体人员全面地、系统地学习与执行。
第六条 本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望企业全体人员主观能动地执行,认真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
第七条 本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执行本安全生产制度,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人、机(物)、环的因素更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以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的损害,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本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的重大措施,企业全体人员必须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时时刻刻认真。
第九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管理动态相关论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充实本制度,以适应生产安全生产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 本安全生产制度,是结合创业实际,吸取本创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血的教训而制定的。'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全体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加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做到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为企业不断迈向本质安全型企业而努力。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相抵触,则以国家和有关专业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制度为准。
第11篇 商场安全生产职责总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总部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
3、贯彻、执行公司总部各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及精神,安排、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4、设立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并定期安排组织实施演练。
6、发生应急事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安排保全部门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按要求协助配合,同时在事后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组织安排项目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
8、对项目安全职能部门及人员定期组织各项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实战技能。
9、保证安全生产人员、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并安排落实职能部门及人员对各种安全设施进行保养、维护、管理,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12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总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执法原则
合法执法原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执法原则包括主体要合法、权限要合法、内容要合法、程序要合法等内容。
(二)合理执法原则
合理执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客观、适度,符合常理和客观事实。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应当追求法律要求以外的的其他目的,做到既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与具体执法依据的特定的立法目的相一致。
(三)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原则
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平等对待权利享有人,排除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遵循法律的规定,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适当提高效率,增加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或社会效益。当公正和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公正,以公正为本,兼顾效率。
(四)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权利享有人和社会公开。主要包括执法依据要公开、执法信息要公开、执法过程要公开、执法决定要公开等内容。
(五)职权与职责相一致原则。
职权与职责相一致原则的法律基础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一致性,主要体现为:职权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一体化,权力就是一种责任;职权与职责的成比例性,职权越大,职责越多,责任越大,反之亦然。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法定执法主体和执法岗位分类(一)法定执法主体
荣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法定的执法主体。
(二)执法岗位
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许可岗位、行政检查岗位、行政处罚岗位。
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13篇 安全生产总则范本
安全生产总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所有职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三、入厂新工人,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蒸汽锅炉、受压容器、制气、焊接(切割)、司机等特殊工种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凭证操作。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安全教育。
四、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及班中不准饮酒。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监守岗位,不得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六、搞好文明生产,保证厂区、车间、库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八、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工作。
九、厂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拦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凡动土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十一、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十二、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十三、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志、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十四、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客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伏。
十五、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六、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十七、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音的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保持良好有效。
十八、变、配电室、空压机站、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十九、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第1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施工、销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第15篇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第二十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第二十三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 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第四十八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由人事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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