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码头作业的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油气设备及其管线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在码头油气库区堆放、储存各种易燃易爆非生产介质,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携带火种和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油气库区、前沿作业区,严禁进入库区和作业区内使用手机,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车辆未经允许和未装防火帽进入码头油气库区和作业区,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抢险器材,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严禁未经“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进行海上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或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严禁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章作业,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jtj 23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97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jt 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不断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
3.2
危险、有害因素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3
风险risk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4
隐患potential 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5
安全绩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6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外的团体或个人。
3.7
变更change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4 一般要求
4.1原则
4.1.1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1.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1.3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2建立
4.2.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
4.2.2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找出差距。
4.2.3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2,4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2.5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2.6自评阶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4.2.7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4.3评定和监督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目标
5.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订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应: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5.1.2企业应签订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以保证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5.2机构设置与职责
5.2.1机构设置
5.2.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1.2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1.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2.2职责
5.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2.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2.2.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1.4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2.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5.3.2.2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与获取;
(3)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4)安全投入保障;
(5)安全生产奖惩;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7)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
(8)安全培训教育;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0)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11)风险评价;
(12)隐患治理: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4)危险作业许可;
(15)消防管理;
(16)危险化学品管理;
(17)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管理;
(18)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19)装卸设备安全管理;
(20)特种设备、强检设备安全管理;
(21)设备检维修管理;
(22)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3)相关方管理;
(24)职业健康管理;
(2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26)变更管理;
(27)应急救援管理;
(28)文件和档案管理等。
5.3.2.3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3.3操作规程
5.3.3.1企业应根据装卸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货种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
(2)装卸、储存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3)船舶靠离泊作业操作规程;
(4)系解缆作业操作规程;
(5)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6)电气作业操作规程;
(7)消防系统操作规程等。
5.3.3.2企业应在新装卸工艺、新设备、新货种投入运营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4修订
5.3.4.1企业应明确评审利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装卸工艺、装卸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装卸货种危险性发生变更时;
(6)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7)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8)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9)其它相关事项。
5.3.4.2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3.4.3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4风险管理
5.4.1风险评估
5.4.1.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5.4.1.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合适的评估方法,定期、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
5.4.1.3企业风险评估应贯穿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试投产、运营等各阶段。
5.4.1.4企业风险评估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地理位置与周边环境;
(2)自然条件;
(3)总平面布置;
(4)装卸/储存货种、工艺、设备;
(5)水工结构及码头附属设施;
(6)地基处理与铺面结构;
(7)配套设施:如供电、照明、防雷防静电、通讯控制、消防等;
(8)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素质等。
5.4.1.5常用风险评估方法有:
(1)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英国帝国化学公司(ici)蒙德(mond)火灾、爆炸、毒性指标评价法;
(4)道化学公司(dow)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
(5)软件模拟预测评估,等。
5.4.2风险控制
5.4.2.1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应考虑:(1)可行性;(2)安全性;(3)可靠性;
可采取:(1)工程技术措施;(2)管理措施;(3)培训教育措施;(4)个体防护措施。
5.4.2.2企业应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3重大危险源
5.4.3.1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人危险源辨识(gbl8218)》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入危险源登记建档。
5.4.3.2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实施重人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5.4.3.3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4.3.4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4.3.5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4.3.6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5安全投入及工伤保险
5.5.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5.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5.5.3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4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6教育培训
5.6.1教育培训管理
5.6.1.1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订并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6.1.2企业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6.1.3企业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6.2资质培训
5.6.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6.2.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装卸作业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等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6.2.3企业应组织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6.2.4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应参加再培训。
5.6.2.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应参加再培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6.3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5.6.3.1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6.3.2企业应按新工艺、新设备、新货种投入运营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3.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级、部门(作业队)级、班组级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6.3.4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部门(作业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3.5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
5.6.3.6企业应对相关方进港人员进行进港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临时进港证,保存安全教育记录。
5.6.4安全文化建设
5.6.4.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6.4.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4.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6.4.4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6.4.5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5.6.4.6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5.6.4.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7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
5.7.1生产工艺
5.7.1.1企业应根据码头总平面布置、装卸货种、吞吐量等情况选择合适的符合规范要求的装卸、储运、扫线、倒罐、伴热/保温等工艺。
5.7.1.2作业人员应了解装卸货种的危险性、管道安全流速、最高允许压力、介质温度等信息。
5.7.2设备设施建设
5.7.2.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7.2.2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5.7.2.3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5.7.2.4企业应制订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7.2.5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5.7.2.6应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5.7.3特种设备及强检设备
5.7.3.1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对特种设备、强检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7.3.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强检设备台帐和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定期检验和定期白行检查的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洲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没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7.3.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7.3.4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7.3.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7.3.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7.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7.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5.7.4.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台帐。
5.7.4.2企业应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至少应做到:
(1)按照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按照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 556《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的要求在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
(4)按照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港区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68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68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ll65 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按照jtj297《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护舷等防撞装置;
(9)按照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储罐液位、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10)港区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8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7.4.3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7.4.4安全防护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7.4.5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7.5设备检维修
5.7.5.1设备设施应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5.7.5.2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检维修方案,方案中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5.7.5.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5.7.6设备拆除、报废
5.7.6.1应制订并执行设备拆除和报废制度。
5.7.6.2拆除作业前应到现场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订拆除方案。
5.7.6.3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报废前应进行清洗,清洗、检测合格后方可报废。
5.8作业安全
5.8.1作业现场
5.8.1.1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5.8.1.2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装卸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 路行驶。
5.8.1.3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管理措施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8.1.4作业区域内有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8.1.5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5.8.2作业许可
5.8.2.1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10)其他危险性作业。
5.8.3作业行为
5.8.3.1应制订船舶靠离泊作业、装卸作业、罐区作业、过驳作业等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人员作业行为,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8.3.2应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5.8.3.3作业人员在进行5.7.1中规定的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5.8.3.4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5.8.4警示、报警标志
5.8.4.1企业应按照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5.8.4.2企业至少还应设置以下安全警示标志:
(1)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按照gbzl58《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装卸、储存货种的特性参数、危险性、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3)装卸、储存区域设置风向标;
(4)码头及较长的引桥上没置警示红灯;
(5)管道上设有管内介质名称、流向的标志;
(6)软管上设有最大工作压力、最高/最低丁作温度标忠;
(7)码头前沿设有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的标牌;
(9)道路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10)人员撤离路线指示标志及临时集合点标志:
(11)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8.4.3作业场所应设置以下报警装置:
(1)火灾报警装置;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3)广播/对讲装置。
5.8.5相关方管理
5.8.5.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5.8.5.2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5.8.5.3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5.8.5.4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5.8.6变更管理
5.8.6.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l生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5.8.6.2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9消防管理
5.9.1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依法通过审核,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必须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后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5.9.2应按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9.3企业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5.9.4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并执行防火安全检查、动火审核批准、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消防培训教育、消防演练演习等制度,制订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9.5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存检验、维修记录,确保所有消防器材及设施可靠、有效,随时可用。
5.9.6应保障码头、罐区、建筑物、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9.7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演习。
5.9.8应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10职业健康
5.10.1职业危害申报
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0.2职业危害告之
5.10.2.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10.2.2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5.10.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5.10.3.1应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0.3.2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10.3.3应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5.10.3.4应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10.3.5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10.4个体防护用品
5.10.4.1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5.10.4.2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5.10.4.3应将损坏或者过期作废的个体防护用品及时回收和做妥善处置,保留回收记录,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流落到其他人员手中非预期使用造成危害。
5.10.4.4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11隐患排查与治理
5.11.1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5.11.2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5.11.3隐患排查
5.11.3.1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11.3.2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
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5.11.3.3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5.11.4隐患治理
5.11.4.1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组织隐患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5.11.4.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立即组织整改,。
5.11.4.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1.4.4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f卜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11.4.5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项目名称、治理方案、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内容。
5.11.5隐患报备
5.11.5.1企业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11.5.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5.11.5.1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5.11.6企业应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5.1 2应急救援
5.12.1当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12.2应急预案
5.12.2.1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制订专项预案,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5.12.2.2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5.12.2.3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2.2.4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5.12.3应急救援组织
5.12.3.1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
5.12.3.2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12.3.3应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5.12.4应急装备物资
5.12.4.1应按照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5.12.4.2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其24小时畅通。
5.12.4.3应对应急物资及装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3事故调查与处理
5.13.1事故报告
5.13.1.1应制订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鼓励员工报告所发生的事件、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3.1.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l小时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3.1.3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13.2事故调查和处理
5.13.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13.2.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13.2.3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切实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13.3事故分类管理
5.13.3.1企业应建立事故/事件档案和事故/事件管理台帐,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将事件、一般事故、需要上报的事故分类管理。
5.13.3.2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事件案例回顾分析讲座,以杜绝类似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5.14检查与绩效评定
5.14.1检查
5.1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实施。
5.14.1.2企业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5.14.1.3企业各种安全检查表应作为企业有效文件,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
5.14.1.4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5.14.1.5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5)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目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5.14.2自评
5.14.2.1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定,验证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事故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情况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5.14.2.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5.14.2.3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绩效评定。
5.14.3持续改进
5.14.3.1企业应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5.14.3.2企业各种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对各级绸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5.14.3.3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风险评价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第3篇 石化储运装卸栈台及码头安全生产要点
1装卸栈台
1.1安全监督重点部位
1.1.1铁路专用线 机车清灰除渣,使杂散电流窜入作业线引起火灾;装卸设备不符合铁路建规,被机车或罐车挂坏;坡度变化不及时修理、罐车对位后不固定而溜车等。
1.1.2装卸栈桥 操作失误、接地不良导致静电放电,配电不符合防爆要求,引起闪火;装卸设备用完后不归位,或平衡不良而未采取固定措施,致使设备被拉霈和压坏;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易造成操作人员摔伤事故。
1.1.3公路发放场 本区是事故多发区,引起的原因很多,主要有:明火管理不严,操作失误,静电积聚过大,接地装置接触不良,工作人员没穿着防静电服装和防静电鞋,电气设备出现故障等等。
1.2安全监督要点
1.2.1铁路专用线
1.2.1.1整个专用线的入口处,都要设钢轨绝缘接头,防止杂散电流窜入作业线。
1.2.1.2电气机车行驶的专用线,应采取不少于两处电绝缘设施,使电气连接形成均压网络,强化接地排流。整个作业线和装卸设备的导全权要跨接均压,使之不致产生电位差而发生火花。
1.2.1.3电气机车专用线凡进出泵房的各种管道上均要安装绝缘法兰,防止杂散电流窜进泵房及罐区。
1.2.1.4定期检测专用线和金属管架的接地装置,必须完好牢固,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1.2.1.5罐车解体和对位后,必须有固定和防溜设备。
1.2.2装卸栈桥和装卸操作台
1.2.2.1鹤管转动灵活、轻便,能随意平衡,如采用悬挂重物平衡时,悬挂物应为碰击不能产生火花的物体,不影响旋转和提升,下部符合装卸栈桥与专用线之间接近界限的规定。
1.2.2.2阀门、法兰连接、旋转接头、磁筒或波纹补偿器、软管接口等均应严密无渗漏。
1.2.2.3栈桥上的走台、翻梯或伸缩梯应坚固,翻梯提升和降落用的绳子采用麻绳或棕绳,每月检查1次,发现破损、断股应及时更换。伸缩梯不论伸出或缩回都应有固定装置。
1.2.2.4栈桥照明灯具、导线、信号联络装置等应完好,无断落、破损和短路现象。
1.2.2.5集油管组的跨接和接地应完好,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且不少于两处。
1.2.2.6栈桥消防设备配置作如下规定:
1.2.2.6.1每组鹤管设石棉毯两块,8kg干粉或101泡沫手提式灭火器两个。
1.2.2.6.2消防泡沫车和水罐车离任一车位的最远距离不大于60m。
1.2.2.6.3小型石油库或栈桥附近无固定、半固定或活动灭火设备时,按鹤管数5组以下配置1001泡沫或70kg干粉推车式灭火机两台,5组以上配置1001泡沫或70kg干粉推车式灭火机3台,并设置配套的泡沫钩管、吸取器、泡沫液桶和水带等设备。
1.2.3公路发放场
1.2.3.1凡地下埋设的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和容器,均用砂土填实,不设管沟和罐室。
1.2.3.2发放场(不论亭、蓬、廊、台)必须通风良好,顶蓬和地面不积聚油气,汽车靠近和通行应方便、顺利。
1.2.3.3鹤管和灌装管轻便灵活,规定的停车区内,都处在扫覆范围内。液体灌装嘴能插入罐车底上面20cm,出液口能形成分散流,不发生喷溅,连接处严密无渗漏。
1.2.3.4旋塞转动灵活无渗漏,工作可靠。
1.2.3.5各种管道连接件、计量仪表、消气器、稳流器、过滤器、恒流器以及其它各种控制阀等,必须工作稳定、无渗油等异常现象。过滤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出油口之间的静电缓和时间要求。
1.2.3.6发油台的管组及设备按每组鹤管埋设接地极1组,另为油罐汽车设接地极1组,两组接地极保持一定距离且相连,形成等电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与油罐汽车车体相接的临时卡具,应卡结牢固,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0平方厘米。
1.2.3.7计算机控制和管理的发油台,要求安全联锁系统准确可靠,如超液位时能紧急切断、卡片不符或静电不连通时不开启,并能做环境油气浓度危险性显示报警、控制元件和传感元件误动处理等。
1.2.3.8发油台每组鹤管配石棉毯1块,8kg干粉或101泡沫灭火器1只。发油场按4组以下65kg干粉或1001推车式泡沫灭火机2台,0.5m立方米砂箱2个,铁锹5把;4组以上,按每增加4组其上述配置增加1倍,不足4组者可酌情考虑,如场地允许也可按4组计算。
2装卸油码头
2.1安全监督重点部位 码头是沿江、沿海石化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固定式引桥或平台、升降式引桥或平台和趸船等多种形式。油码头的进出物料,大多数属易燃、易爆、易挥发液体,一旦跑油轻则污染环境,重则造成火灾。必须重视对装卸油码头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其重点部位有以下几处:
2.1.1平台和引桥 不论固定式平台或引桥、升降式平台或引桥,都要定期对坚固情况和升降情况及其结构、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支撑结构和固定结构有破损、断裂和倾斜时,必须及时修复加固,防止塌落、倾倒,升降装置损坏失去作用。经常检查防撞、防风和防浪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完好。
2.1.2趸船 要经常检查船体变形和腐蚀情况、栓系锚固情况。
2.1.3装卸设备 海运和江运装卸码头的设备配置各地各不相同,主要有油泵、管组、阀门、电气设备、输油臂量测仪器仪表、吊升装置和金属或橡胶软管及其接口等,其中任何一种设备工作失控,发生泄漏、撞击打火、误动、短路等,都会导致跑油和火灾。
2.1.4绝缘连接和静电接地 为了防止杂散电流窜入油船,在重要码头的输油干管上要安装绝缘法兰或橡胶软管,油船和码头分别接地,绝缘管路进行屏蔽,每次停靠油船和作业之前,都要严格检查。
2.1.5码头的安全设施 码头跑油和着火,其灾情容易扩大,危及面宽。因此在码头设计和安全施配置方面,应遵照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装备灭火设施和围油、捞油用具,制定详细的明火和用电管理制度。
2.2安全监督要点
2.2.1平台和引桥
2.2.1.1支柱坚固,无断裂和大面积露筋。直立无倾斜。露出水面部分要设防冲、防撞、防浸蚀设施。
2.2.1.2平台坚固平整,安全栏杆完好,防撞垫分布合理,安放结实。通道有防滑设施。
2.2.1.3升降套和旋转轴完好,能随水位自由升降,无晃动现象。
2.2.1.4引桥牢固完好,如引桥升降不影响管带。经常发生摩擦的部位其保护垫完整无破损。
2.2.2趸船
2.2.2.1船体无渗漏,防腐涂层完整,缆绳符合要求,拴系和锚固结实。
2.2.2.2防撞、防摩擦挤压的缓冲垫、竹木卷和圆木绑扎结实,遇有损坏应随时修复。防大风和大浪的措施切实可行可靠。
2.2.2.3安全栏杆和防滑设施完好。
2.2.2.4趸船上的机动舱、工作舱、办公室、生活间、备品间等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及有关规定。
2.2.3装卸设备
2.2.3.1油泵、管组、阀门、过滤器、流量计、消气器、集油罐、排空罐等设备,应完好无渗漏,工作正常可靠。金属或橡胶较管应接头牢固,无破损、断脱、开裂和老化变形现象。具体监督办法,可参照本篇有关章节的内容。
2.2.3.2输油臂转动灵活,能随意平衡,各旋转接头密封良好无渗漏。
2.2.3.3金属或橡胶软管的搬运取送,要有专用工具和设备,禁止强行拖拉,并防止潮水涨落、波浪摇晃而导致软管压坏和断脱。
2.2.4绝缘连接和静电接地
2.2.4.1码头、趸船和油船之间不做电气连接,应在管线上设绝缘法兰,各自独立接地,防止岸上杂散电流窜入油船。油船本身可不接地,如油管接管为胶管,可将胶管的钢丝和外缠线连接后,用不小于16平方厘米的多股软铜线与1平方米、厚10mm的钢板固定后放置水下。
2.2.4.2独立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
2.2.4.3如接管中有一段绝缘管,则在绝缘管上设裸金属屏蔽层并接地。
2.2.4.4如利用码头或趸船平台上的接地端头接地,必须有两处相连,船靠船作业也应有两处相连。
2.2.5码头的安全设施
2.2.5.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消油剂、吸附材料和吸油、捞油工具。
2.2.5.2按照《装卸油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品。如:
一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2-3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二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1-2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三级甲、乙类油品和二级丙类油品码头,要求尽可能采用半固定式或小型灭火设备。
2.2.5.3除上述规定外,码头或趸船应按每100平方米配2只8kg干粉或101泡沫手提灭火器,设在拿取方便、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带。
2.2.5.4油船停靠时,在搬运连接器及金属软管等装卸设备时,为防止因撞击和摩擦产生火花,在码头或趸船上宜配备一定数量石棉毯和帆布垫,以及灭火用砂等。
第4篇 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jtj 23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97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jt 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不断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
3.2
危险、有害因素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3
风险risk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4
隐患potential 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5
安全绩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6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外的团体或个人。
3.7
变更change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4 一般要求
4.1原则
4.1.1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1.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1.3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2建立
4.2.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
4.2.2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找出差距。
4.2.3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2,4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2.5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2.6自评阶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4.2.7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4.3评定和监督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目标
5.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订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应: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5.1.2企业应签订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以保证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5.2机构设置与职责
5.2.1机构设置
5.2.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1.2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1.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2.2职责
5.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2.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2.2.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1.4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2.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5.3.2.2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与获取;
(3)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4)安全投入保障;
(5)安全生产奖惩;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7)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
(8)安全培训教育;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0)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11)风险评价;
(12)隐患治理: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4)危险作业许可;
(15)消防管理;
(16)危险化学品管理;
(17)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管理;
(18)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19)装卸设备安全管理;
第5篇 码头作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油气设备及其管线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在码头油气库区堆放、储存各种易燃易爆非生产介质,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携带火种和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油气库区、前沿作业区,严禁进入库区和作业区内使用手机,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车辆未经允许和未装防火帽进入码头油气库区和作业区,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抢险器材,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严禁未经“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进行海上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或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严禁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章作业,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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