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心副主任兼职业病防治院院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2、对职业病防治院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费用,保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领导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研究,采取“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进行解决。
7、及时如实按规定时间向上级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2篇 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第一条、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第四条、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六条、定期研究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保证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第八条、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第九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二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3篇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1.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任;
(6)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7)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8)企业和公共设施必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
(9)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配置的保障;
(10)人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4篇 中心副主任兼职业病防治院院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2、对职业病防治院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费用,保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领导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研究,采取“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进行解决。
7、及时如实按规定时间向上级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2位用户关注
98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