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押运员
(1) 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安部门、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法令,持证上岗。
(2) 严禁混运禁忌危险化学品或禁忌气瓶气瓶,如有禁忌危化品或禁忌气瓶混用而未制止,押运员须负全部责任。
(3) 出车前认真检查:○1汽车和拖车的状况是否良好,手、脚制动器及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有效,照明灯、雨刷器、仪表是否有效,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主机与拖车之间的连接机构是否牢固等。○2油、水及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
(4) 不得使汽车超过规定的载重量。装卸货物时应将汽车停住,并拉好手动刹车掣。用装卸作业时,监督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不准同时进行维修作业。
(5) 检查气瓶放置否牢固,否则须禁止司机开车。
(6) 出行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7) 有责任、有义务第一时间消灭押运车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有责任、有义务无条件参加公司安排的抢险任务。
(8) 接受安全培训、驾驶技能培训和简单车辆维修技能培训,接受行车安全教育。
(9) 对液化石油气罐车押运员对所押罐车安全负责;对瓶装气运输车押运员对所押瓶装气运输车运输安全及车上气瓶的安全负责。
(10)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参加严重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
(11)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自身安全负责。
第2篇 押运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1 、对押运货物负安全监管责任。
2 、熟知所押运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及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3 、监管驾驶员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制止驾驶员违反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及驾驶危运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和路线行为。
4 、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5 、发生车辆事故后正确处理,防止危害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3篇 爆破材料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第一条:熟悉爆炸材料特性,了解和掌握安全押运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押运制度,不断提高安全押运技能和押运管理能力。
第二条:每次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坚守岗位,坚持全程监 护运送。
第三条:每次押运爆炸材料前,押运员必须仔细检查装箱情况,查验核对材料清单,确保押运材料无误和装箱及运输工具安全合理。
第四条:监护运送过程中,必须抓好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的监控,并坚持制度和原则,做好指导、指挥和监督工作。对运送人员出现的违规行为,必须立即规劝和制止;对途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要立即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和妥善处置。
第五条:监护运送过程中,除了抓好爆炸材料本身的运送安全外,还必须抓好运输途中的运输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六条:每次押运结束后,押运员必须做好押运记录和情况汇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自觉接受工作监督和工作考核。
第4篇 火药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火药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认真执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条例》,敬岗敬业,严格执行各种手续,确保火药运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严禁炸药、雷管混放。
第2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人员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3条 押运途中不得带客、捎物、办私事,不准擅自停车,不准他人靠近车辆,停车时,要加强警戒。
第4条 驾驶员要谨慎行车,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5条 押送人员要有押运证。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火药押运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维持证上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在交接地点未办理有关手续,认真清点数量和察看质量的,负直接责任。
第8条 炸药、雷管未分开押运的,负重要责任。
第9条 炸药、雷管箱在井口被随意打开的,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人员有吸烟和携带点火物品现象的,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押运途中发生带客、捎物、办私事等现象,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确需停车时,未加强警戒,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押运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所押运过程的生产安全和治安防范负主要责任。
2、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负责做好有关记录。
3、对旅途暂停、货物装载安全性负主要责任,对行车路线负监督责任。
4、监督所押运车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和车辆卫生整洁等文明生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监督其整改。
5、负责押运车辆的安全生产事故、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有关记录,配合事故的调查。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监督、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6篇 民爆物品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押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由取得押运资格的员工担任:
第二条押运员应熟悉所承运的民爆器材的性能,熟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得承运;
第四条监督运输车按照公安机关运输证上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第五条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固:
第六条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运输途中及时检查货物包装、堆放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严防途中丢失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七条同一时间,不应装卸2个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第八条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7篇 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
(1) 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安部门、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法令,持证上岗。
(2) 严禁混运禁忌危险化学品或禁忌气瓶气瓶,如有禁忌危化品或禁忌气瓶混用而未制止,押运员须负全部责任。
(3) 出车前认真检查:○1汽车和拖车的状况是否良好,手、脚制动器及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有效,照明灯、雨刷器、仪表是否有效,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主机与拖车之间的连接机构是否牢固等。○2油、水及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
(4) 不得使汽车超过规定的载重量。装卸货物时应将汽车停住,并拉好手动刹车掣。用装卸作业时,监督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不准同时进行维修作业。
(5) 检查气瓶放置否牢固,否则须禁止司机开车。
(6) 出行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7) 有责任、有义务第一时间消灭押运车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有责任、有义务无条件参加公司安排的抢险任务。
(8) 接受安全培训、驾驶技能培训和简单车辆维修技能培训,接受行车安全教育。
(9) 对液化石油气罐车押运员对所押罐车安全负责;对瓶装气运输车押运员对所押瓶装气运输车运输安全及车上气瓶的安全负责。
(10)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参加严重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
(11)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自身安全负责。
第8篇 火工品押运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押运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新安全生产法》、火工品押运工技术操作规程、火工品押运工岗位作业流程,做好本职工作
3、按照区队领导布置,保质保量完成火工品押运工作。
4、入井前必须戴安全帽(系帽带)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卡及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烟草、穿化纤衣服等不规范行为。
5、装卸或搬运爆炸材料时要轻拿轻放,应当在白天进行,并事先检查包装容器,如有破损的必须重新包装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不得超过矿车边缘。装好车后,要立即下井,不准在地面逗留,严禁运送途中丢失或损坏。
6、搬运、装卸爆炸材料时,要抓紧抓稳、轻拿轻放,避免爆炸材料受到磨擦、挤压或撞击。
7、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8、爆炸材料和雷管,如果同一列车运输,装的爆炸材料与装有雷管的车辆之间、装有爆炸材料或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9、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且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10、斜井运送爆炸材料时,斜井上下押运人员必须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斜井运送爆炸材料车辆的速度不得超过1m/s。
11、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要立即卸车。
12、装、卸车完结,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保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13、绝不扒、蹬、跳车及乘坐矿车和皮带等。
14、绝不在大巷和集中上下山走道心。
15、绝不触碰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坚决制止他人触碰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
第9篇 危险品车队押运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1 、对押运货物负安全监管责任。
2 、熟知所押运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及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3 、监管驾驶员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制止驾驶员违反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及驾驶危运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和路线行为。
4 、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5 、发生车辆事故后正确处理,防止危害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10篇 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二、购运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不准在市内繁华街道、人员密集和主要建筑附近停留,严防丢失和发生意外。
三、押运爆炸物品时,要跟车押运,严禁携带火种和动用明火。
四、押运爆炸物品时,装车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同时,不准载运人员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五、运回入库时,保管员要严格清点数量,杜绝丢失事故的发生。
六、装卸民爆器材要轻拿轻放,并在白天进行,运输时不准在阴雨天进行。
第11篇 爆破材料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熟悉爆炸材料特性,了解和掌握安全押运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押运制度,不断提高安全押运技能和押运管理能力。
第二条:每次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坚守岗位,坚持全程监 护运送。
第三条:每次押运爆炸材料前,押运员必须仔细检查装箱情况,查验核对材料清单,确保押运材料无误和装箱及运输工具安全合理。
第四条:监护运送过程中,必须抓好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的监控,并坚持制度和原则,做好指导、指挥和监督工作。对运送人员出现的违规行为,必须立即规劝和制止;对途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要立即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和妥善处置。
第五条:监护运送过程中,除了抓好爆炸材料本身的运送安全外,还必须抓好运输途中的运输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六条:每次押运结束后,押运员必须做好押运记录和情况汇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自觉接受工作监督和工作考核。
第12篇 民爆物品押运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押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由取得押运资格的员工担任:
第二条 押运员应熟悉所承运的民爆器材的性能,熟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得承运;
第四条 监督运输车按照公安机关运输证上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第五条 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固:
第六条 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运输途中及时检查货物包装、堆放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严防途中丢失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七条 同一时间,不应装卸2个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第八条 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13篇 火工品押运工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押运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新安全生产法》、火工品押运工技术操作规程、火工品押运工岗位作业流程,做好本职工作
3、按照区队领导布置,保质保量完成火工品押运工作。
4、入井前必须戴安全帽(系帽带)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卡及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烟草、穿化纤衣服等不规范行为。
5、装卸或搬运爆炸材料时要轻拿轻放,应当在白天进行,并事先检查包装容器,如有破损的必须重新包装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不得超过矿车边缘。装好车后,要立即下井,不准在地面逗留,严禁运送途中丢失或损坏。
6、搬运、装卸爆炸材料时,要抓紧抓稳、轻拿轻放,避免爆炸材料受到磨擦、挤压或撞击。
7、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8、爆炸材料和雷管,如果同一列车运输,装的爆炸材料与装有雷管的车辆之间、装有爆炸材料或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9、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且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10、斜井运送爆炸材料时,斜井上下押运人员必须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斜井运送爆炸材料车辆的速度不得超过1m/s。
11、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要立即卸车。
12、装、卸车完结,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保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13、绝不扒、蹬、跳车及乘坐矿车和皮带等。
14、绝不在大巷和集中上下山走道心。
15、绝不触碰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坚决制止他人触碰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
第14篇 押运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1 、对押运货物负安全监管责任。
2 、熟知所押运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及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3 、监管驾驶员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制止驾驶员违反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及驾驶危运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和路线行为。
4 、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5 、发生车辆事故后正确处理,防止危害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15篇 火药押运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火药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 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认真执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条例》,敬岗敬业,严格执行各种手续,确保火药运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严禁炸药、雷管混放。
第2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人员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3条 押运途中不得带客、捎物、办私事,不准擅自停车,不准他人靠近车辆,停车时,要加强警戒。
第4条 驾驶员要谨慎行车,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5条 押送人员要有押运证。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火药押运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维持证上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在交接地点未办理有关手续,认真清点数量和察看质量的,负直接责任。
第8条 炸药、雷管未分开押运的,负重要责任。
第9条 炸药、雷管箱在井口被随意打开的,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人员有吸烟和携带点火物品现象的,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押运途中发生带客、捎物、办私事等现象,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确需停车时,未加强警戒,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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