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检查重点范本
一、 安全生产目标制定
1、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以文件形式下达。
2、部门、班组无相应的分级安全生产目标(部门、班组)或要求较低。
3、安全生产目标实施中缺少监督、检查与纠偏,对完成情况缺少评估。
二、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
1、缺少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会议记录、 图象。
2、保障体系与监督体系混淆,不清晰,安全监督网络会议未按时召开。
3、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体现岗位工作相关性,缺少责任追究制度, 无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三、 安全生产投入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个别一些公司安全生产有费用计划 (反措),过程中未形成闭环(无费用结果)。
四、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未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 度,对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相关人员未进行教育培训(无记录)。
2、规章制度不全。
3、每年未发布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程等清单;个别项目公司未按要求及时修订有关规程和规章制度。
4、部分一些公司未建立档 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
五、教育培训
1、未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无培训计划、记录 和档案;无培训效果评估报告。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要求进行培训或取证。
3、生产岗位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
4、一些公司和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
六、 生产设备设施
1、设备基础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
1)“两票三制”执行不严格,部分一些公司操作票与操作卡无界限区分(哪些用票、哪些用卡)、区别,将操作卡认定为操作票;工作票执行不严(如:危险源控制不清晰、工作班成员多人只填写一人 姓名、安全工作交底不认真等),存在无票作业的现象;两票统计、分析未进行;定期工作执行不严肃(如:设备定期试验执行不严格、无试验报告等)。
2)设备责任制不完善(如:缺少责任到岗),设备异动管理现场缺少书面材料、档案室无存档,设备异动长期保存在专业处,未及时通知运行人员。
3)档案管理不完善(如:大、小修资料长期保存在专业处,人员变动时资料未交接、遗失)。
4)万能解锁钥匙和配电室及配电设备钥匙制度不完善、执行存在漏洞(如;制度上缺少需要用万能解锁钥匙时什么岗位批准,个别 一些公司值长批准;当需要用万能解锁钥匙时,是否双监护人等), 存在无程序闭锁安全隐患。
5)检修质量控制和监督三级验收制度执行不严肃(如:大、小 修文件包中质量标准与验收时存在偏差,没有分析记录原因三级验收 人员却签字通过);验收资料不完整(如:大、小修文件包中验收资 料页面空白)。
6)设备保护投退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肃(如:主设备保护权限下放给值长,保护投退未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2、技术管理
1)成立技术监控(督)网络但无监督岗位责任制。
2)技术监督活动未能正常开展,无活动记录。
3)技术监控(督)台账、报告、记录等资料不完整。
3、可靠性管理
1)可靠性专责人员未参加岗位培训 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2)无可靠性管理系统。
3)可靠性技术分析不全面。
4、设备设施保护、安全
1)无主要领导负责和有关单位主 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防护体系,未能定期组织召开安全防护工作会议,无会议记录。
2)危险品区域人员随便出入,不按制度要求执行(如:人员进入不签字、交出火种、手机等)。
3)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测试,标识缺 失。
4)支吊架长期未调整、超标变形,甚至失去作用。
5)反事故措施不完善、未根据一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甚至将其他公司反事故措施原文拷贝。
七、作业安全
1)生产现场井、坑、孔、洞、沟道及栏杆护板缺失,安全标识 牌少,存在电源箱箱体、电动工具器接地不良。
2)起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场所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浓度测试(无仪器),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 式电动工具器未有台账、统一编号、专人专柜对号保管、超周期使用, 消防设备配备不全,定期检查或试验不到位。
3)存在设备名称、编号、色标或色环标志模糊、缺失;安全标志、标识、警 示较少;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缺失。
4)存在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和安全 规程考试现象,并缺少措施、现场监督检查。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界定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将安全月、季 节性检查当作隐患排查,未形成闭环。
九、职业健康
1、未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未在检测超标区域设 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未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未有职业健康防护专项费用;未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特 别外委承包单位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此项内容并督促实施)。
2、未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职业 危害。
十、应急救援
应急培训、演练未能全面开展,演练没有影像资料、评估等,或从未开展演练。
第2篇 电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检查重点
一、 安全生产目标制定
1、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以文件形式下达。
2、部门、班组无相应的分级安全生产目标(部门、班组)或要求较低。
3、安全生产目标实施中缺少监督、检查与纠偏,对完成情况缺少评估。
二、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
1、缺少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会议记录、 图象。
2、保障体系与监督体系混淆,不清晰,安全监督网络会议未按时召开。
3、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体现岗位工作相关性,缺少责任追究制度, 无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三、 安全生产投入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个别一些公司安全生产有费用计划 (反措),过程中未形成闭环(无费用结果)。
四、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未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 度,对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相关人员未进行教育培训(无记录)。
2、规章制度不全。
3、每年未发布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程等清单;个别项目公司未按要求及时修订有关规程和规章制度。
4、部分一些公司未建立档 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
五、教育培训
1、未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无培训计划、记录 和档案;无培训效果评估报告。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要求进行培训或取证。
3、生产岗位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
4、一些公司和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
六、 生产设备设施
1、设备基础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
1)“两票三制”执行不严格,部分一些公司操作票与操作卡无界限区分(哪些用票、哪些用卡)、区别,将操作卡认定为操作票;工作票执行不严(如:危险源控制不清晰、工作班成员多人只填写一人 姓名、安全工作交底不认真等),存在无票作业的现象;两票统计、分析未进行;定期工作执行不严肃(如:设备定期试验执行不严格、无试验报告等)。
2)设备责任制不完善(如:缺少责任到岗),设备异动管理现场缺少书面材料、档案室无存档,设备异动长期保存在专业处,未及时通知运行人员。
3)档案管理不完善(如:大、小修资料长期保存在专业处,人员变动时资料未交接、遗失)。
4)万能解锁钥匙和配电室及配电设备钥匙制度不完善、执行存在漏洞(如;制度上缺少需要用万能解锁钥匙时什么岗位批准,个别 一些公司值长批准;当需要用万能解锁钥匙时,是否双监护人等), 存在无程序闭锁安全隐患。
5)检修质量控制和监督三级验收制度执行不严肃(如:大、小 修文件包中质量标准与验收时存在偏差,没有分析记录原因三级验收 人员却签字通过);验收资料不完整(如:大、小修文件包中验收资 料页面空白)。
6)设备保护投退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肃(如:主设备保护权限下放给值长,保护投退未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2、技术管理
1)成立技术监控(督)网络但无监督岗位责任制。
2)技术监督活动未能正常开展,无活动记录。
3)技术监控(督)台账、报告、记录等资料不完整。
3、可靠性管理
1)可靠性专责人员未参加岗位培训 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2)无可靠性管理系统。
3)可靠性技术分析不全面。
4、设备设施保护、安全
1)无主要领导负责和有关单位主 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防护体系,未能定期组织召开安全防护工作会议,无会议记录。
2)危险品区域人员随便出入,不按制度要求执行(如:人员进入不签字、交出火种、手机等)。
3)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测试,标识缺 失。
4)支吊架长期未调整、超标变形,甚至失去作用。
5)反事故措施不完善、未根据一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甚至将其他公司反事故措施原文拷贝。
七、作业安全
1)生产现场井、坑、孔、洞、沟道及栏杆护板缺失,安全标识 牌少,存在电源箱箱体、电动工具器接地不良。
2)起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场所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浓度测试(无仪器),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 式电动工具器未有台账、统一编号、专人专柜对号保管、超周期使用, 消防设备配备不全,定期检查或试验不到位。
3)存在设备名称、编号、色标或色环标志模糊、缺失;安全标志、标识、警 示较少;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缺失。
4)存在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和安全 规程考试现象,并缺少措施、现场监督检查。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界定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将安全月、季 节性检查当作隐患排查,未形成闭环。
九、职业健康
1、未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未在检测超标区域设 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未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未有职业健康防护专项费用;未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特 别外委承包单位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此项内容并督促实施)。
2、未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职业 危害。
十、应急救援
应急培训、演练未能全面开展,演练没有影像资料、评估等,或从未开展演练。
第3篇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 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取得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评审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和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责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统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组织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培训;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降级或被撤消称号后经整改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高于已取得级别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达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将辖区内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向所在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运行管理的企业。
(四)施工工期,是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五)评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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