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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办安全生产6篇

发布时间:2023-02-14 热度:41

企管办安全生产

第1篇 企管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管理办公室是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运行、目标考核、奖金核算等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 3条 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

第4条 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条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企业管理工作,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实现矿井规范化管理。

第6条 研究、做好矿井生产经济运营管理,降低直接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7条 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实施工作。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

第8条 全面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

第9条 严格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标准,并认真考核落实。

第10条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未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矿井生产直接成本增高,经济效益降低,企管办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未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不落实,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2篇 企管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管理办公室是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运行、目标考核、奖金核算等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 3条 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

第4条 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条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企业管理工作,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实现矿井规范化管理。

第6条 研究、做好矿井生产经济运营管理,降低直接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7条 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实施工作。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

第8条 全面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

第9条 严格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标准,并认真考核落实。

第10条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未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矿井生产直接成本增高,经济效益降低,企管办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未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不落实,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3篇 企管办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管办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在分工材料管理、结算等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企管办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企业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在工作中尽职尽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企管办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第2条配合主任组织协调办公室各岗位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

第3条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领导签批情况对照计划表,合理发放材料。

第4条严格、及时、公正、准确地核算各单位的材料消耗、办公用品消耗、电话费等,并将奖罚情况按时兑现。

第5条积极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及时掌握生产用料情况,并做好各项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第6条做好大客车加油的审批、结算工作,依照规定准确计算。

第7条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井上下工程质量验收、浪费行为检查等并做好记录。

第8条认真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对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予以处罚。

第9条积极配合做好“双基”检查基础、准备工作。

第10条每月27日配合有关科室对煤场进行准确测量。

第11条加大对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向领导提合理化建议。

第12条认真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第1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企管办副主任的有关责任:

1、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2、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或贯彻不到位,延误了工作;

3、日常工作安排不好或出现失误;

4、不能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5、不能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15条对于上述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企管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管办主任是企管办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全面质量管理、经济运行管理、奖金核算等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4条 负责科内人员的管理工作,抓好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

第5条 负责矿井方针目标考核,全面质量管理和管理现代化工作的指导、实施。

第6条 参加生产矿调度会、生产办公会、安全检查与安全有关的活动,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第7条 负责组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检查。

第8条 负责井下采煤、掘进、轨道铺设等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

第9条 负责对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跟踪验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12条副主任根据业务分工,全面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协助主任做好科内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主任外出时,负责科内全面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组织制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落实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井下文明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或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企管办主任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现代化、方针目标考核、文明形象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出现失误,企管办主任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不深入现象,对现场查出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落实整改并跟踪验证,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因质检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监督检查不利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企管办主任负主要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未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各项安全活动的,企管办主任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20条 矿井生产材料管理混乱,丢失、浪费严重,造成成本增加,企管办主任负有重要责任。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企管办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企管办主任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4条 企管办副主任根据业务分工和具体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处罚。

第5篇 企管办正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管办正(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企业管理制度时,要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纳入重要地位。

2)公布各项生产经营考核指标和措施时,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和措施。

3)分配年、季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经费。

4)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同时承包安全指标。

5)严格执行安全考核百分制报表和安全考核的其它规定。

6)在审批工伤工资时,必须依安全科审批手续为准,否则不得批工伤工资。

7)凡新品、新项目投产前,验收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予下达计划,不预进行考核。

8)认真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考核。

第6篇 企管办工资审核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工资(工分)审计等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及时上报审计报表,积极完成主任交办的各种任务。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企管办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第2条 认真审核工资表中职工的奖罚、补贴等其它奖励及扣罚情况,并做好每月的审计报表。

第3条 配合公司财监部定期对仓库进行盘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徇私情。

第4条 每月根据办公室提供的派车单对各汽车里程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监部。

第5条 积极收集整理好各单位的工资结算材料,按时上报人力资源处结算工资。

第6条 配合有关科室做好“八项制度”、“5s”、“劳动纪律”等检查工作。

第7条 加大对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向领导提合理化建议。

第8条 做好区域(室)内卫生工作。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第10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企管办工资审核员的有关责任:

1、不认真学习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2、不能认真做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3、不按时参加各种相关业务培训;

4、不能按时圆满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第12条对于上述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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