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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7篇

发布时间:2023-02-14 热度:55

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

第1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2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的11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解,形成《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七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第八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对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解除红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2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3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一)同一工程项目3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工程项目6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三)工程项目首次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四)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2个以下(含)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第十二条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合格,根据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和监管类别。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考动态考核基本合格,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达到基本合格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经整改符合要求,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并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要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将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定期组织自查自纠,查找不完善的项目,防止出现管理空白和盲区。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按照《动态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每年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不少于2次。企业自查应认真、细致,逐级自纠。未按时上报自查结果或者弄虚作假的,列入黄色监管。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动态考核标准》,对本地各类企业进行动态抽查,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市(各部门)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企业总数不得低于本地(本部门)企业总数的20%,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抽查或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抽查。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和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抽查,并及时向市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上报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将列入黄色与红色监管企业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应将本地、本部门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报省建管局(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动态考核一直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执行情况,省建管局将在《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数字化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第3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选择题

1.从事下述活动的哪些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ade

a.民用建筑施工

b.氰化钾储存

c.大型铸造设备制造

d.雷管生产

e.非煤矿山开采

2.下述哪些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abd

a.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科一般工作人员都经考核合格

b.参加了工伤保险

c.通过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d.通过了安全评价

e.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投入不足的批评已着手改进

3.下述中正确的是:a

a.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b.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扣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0日之内

c.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d.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不需在有效期满前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e.发现已获证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下述中正确的是:c

a.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b.属于某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c.某县的雷管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d.非中央管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

5.生产经营单位的以下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其中对哪一种的处罚不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b

a.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或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而继续生产

b.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c.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d.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4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篇 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执行安全生产

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执行安全生产46条

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

上海“一把火”,烧出了深层次问题,为此集团公司及时精准地推出了__建【2022】3号文今年重点推进五项工作,其中第四项需要切实加强公司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要求现场管理部应配备好必备人员,着重加强项目管理制度、程序、人、财、物等基层建设,充分发挥项目部内部三级管理功能。生产必须安全,加强从特殊工种、七大员、项目经理培训、考核,做好监督、指导、服务工作。现把46条发你们,望认真学习,坚决执行: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3、《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

4、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6、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7、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8、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9、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10、开挖深度达3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11、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12、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3、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进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5、脚手架的塔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16、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17、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1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0、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2、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3、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24、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26、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次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28、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29、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放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31、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32、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裂缝、变型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

33、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34、攀岩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塔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5、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6、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7、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38、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

39、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防护门。

4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

42、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43、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4、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4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6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十一条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同时附具企业及有关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于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20日内复核完毕。

颁发管理机关复核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可以直接复核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核。被委托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进行复核,并及时向颁发管理机关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延期、暂扣、吊销情况,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中,涉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7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影响与评估

国务院以第397号令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这是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一种市场准入条件,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行为。对建筑业实行市场准入对于政府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对于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标准,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如何促进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如何确保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将是今后一个阶段我们面临的新问题。

本文讨论重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对建筑业的影响;如何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建筑业的管理紧密结合。

一、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我市建筑业总体实力增长较快。2004年全市共完成建筑业产值227亿元,同比增长20.7%,占全市gdp的10.5%,增加值达到147.3亿元;实现利税总额 14.5亿元,增长26.1%;施工面积累计320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2%;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7.83万元,同比增长10.3%。 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大背景下,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平稳的发展态势,百亿元施工产值死亡率为2.09,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我市在全面加强安全监管的同时,突出加强了塔吊、脚手架、深基坑、围挡墙等危险源的专项治理,收到了很好效果。

虽然我市建筑业发展水平较高,潜力很大,但是应该看到目前我市建筑业的安全生产面临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市场准入门槛低。相当一部分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生产能力弱的小企业进入了建筑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基础脆弱的现实。安生生产自保体系难以正常地从事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能力差的企业,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重要的生产要素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份额,瓜分到更多的蛋糕,就必然要加快资本积累的速度,对投资回报心情迫切。在这一简单市场活动中,垫资建设、违法转包、分包的行为就会发生,到了生产过程中就会千方百计地减少安全投入,或者挪用安全费用,把生产成本降到最低。不发生事故是侥幸,发生事故是必然。从安全事故分析来看基本是这样一种模式。可以讲,安全生产门槛低是导致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二是建筑业总体素质不高,核心竞争力不强。建筑业的竞争,关键是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市建筑业企业大多仍停留在传统阶段,全员劳动生产率、技术装备率较低,主要是靠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维持经济增长。据统计,美国1997年的劳动生产率已经达到6.8万美元,我市2003年的劳动生产率仅为7.1万元人民币,占美国1997年的1/8。从人才方面看,目前全市项目经理总数8300人,而一级项目经理只有600人;全市基层作业从业人员20万人,而高级技工仅有2000人。

三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大量产生,特别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加快了改革步伐,通过租赁、改制、改组等多种形式,部分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实际上已为民营或被个体承包。大量非国有制企业的产生和企业经营方式的改变,加之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管理和监察体制不健全,使原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受到冲击,甚至不复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如一些私营个体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呈现无主管部门、无工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企业法人或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有的企业管理人员干脆将安全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合并,安全管理人员身兼数职,使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四是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相当多的企业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考虑大量使用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工、外来工,同时有的企业对新工人也没有进行正规的就业前培训,这些工人的安全生产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都很差,往往既是事故的肇事者,也是受害者。

五是建筑业90%以上的职工来自农村,由于工作场所的不固定性,企业对人员的流动缺乏规范有效的制约措施,难于对职工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筑业的影响

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从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高度,从政府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坚持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的高度,从政府转变职能、依法强化市场监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筑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性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目的是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排除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堵住源头,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工作转变。

总的来说,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对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了二是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它就象一道坚实的门槛,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挡在了门外。企业要想跨过这道门槛,就必须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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