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地主任施工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领导的工地(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保持相对稳定,支持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组织对新工人、招聘民工和复岗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工地一级)。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吊装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每月组织一次本队的安全活动会议,和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安全设施上的问题应按“四定一不准”原则(即定整改方案、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负责人、整改标准和本级能解决的问题不准推给上级)及时安排人员解决,对本级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领导,协助予以解决。
6.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制度,关心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安全奖罚制度。
7.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坚决服从安全,不违章指挥,并制止职工的违章作业。
8.发生伤亡事故要紧急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施工现场同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对发生的伤亡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重复事故发生。
9.坚决抵制伪劣的防护设施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10.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单独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对经医生诊断不适应所在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11.严格执行安全纪律,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2篇 采煤队常务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队长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其分管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2、组织职工努力完成当班生产任务。
3、现场跟班指挥,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和区队值班人员,并采取果断措施组织人员排除。工作面正常生产期间,负责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及超前支护段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4、对上班和本班的质量、安全任务落实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下一班组织生产的意见及注意问题。
5、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基本知识,让职工现场正确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6、对当班出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3篇 通修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按照“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新安全生产法》及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协助队长做好全队的安全工作,对所分管范围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精神,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3、深入现场,掌握动态放炮安全管理、“一通三防”、巷道维修等相关安全状况,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负责放炮管理、“一通三防”、巷道维修等事故的追查工作,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的编写工作
6、教育职工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职工的自保安全意识,使联保互保真正发挥作用,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7、按时参加上级要求参加的有关会议,并及时向队长汇报有关精神,组织贯彻实施。
8、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井下出勤达到公司规定要求。
9、跟值班期间,做到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触碰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做好薄弱环节管控管理,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
第4篇 施工队长施工员、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队长(施工员、技术员)对所管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其直接责任是:
1、本项目工程所涉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的编制和落实。
2、执行工地各项安全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并配合项目部安全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严格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里的安全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4、督促检查各工种按工序作业及各工种交叉作业,做到日产日清,做好安全纪录。
5、负责各工种逐道工序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不违章指挥,制止工人违章作业。
6、监督检查各班组分部分项承包作业计划与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无事故。
7、配合项目经理参加每月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5篇 采掘科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协助安全监察部采掘主管抓好采掘专业监督检查工作及安全检查员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本部门采掘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采掘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熟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参加岗位工种和班队长培训,熟悉业务技能。
5.参与部门内部培训,抓好安全检查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6.参与制定采掘专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7.监督检查采掘部门落实采掘专业等方面重大危险源灾害预防和治理方案。
8.监督安全检查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并及时反馈隐患排查信息。
四、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9.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0.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依规监督安全生产。
11.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安全专项检查,督促采掘专业安全检查活动开展。
12、协助采掘科长排查采掘头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相关单位人员落实整改。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3.按要求履行跟值班职责。
1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5、抓好安监员的管理工作,对重点采、掘工作面做到安排具体,落实到人,杜绝空班、脱岗现象。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6.监督检查采掘专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17.协助采掘科长监督检查监管监察部门所提出采掘专业监察建议和指令的落实。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19.参与事故和灾害处理、抢险救援。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队长
1、严格执行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指示和决定。
2、年、季、月度计划下达后,负责制定班任务计划,提出组织措施,保证任务的完成。
3、负责本队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执行情况,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
4、负责安排各区队所需设备的维修及零部件加工的人员。
5、参加队务会议,研究解决本队问题,根据生产需要,负责召开班组长等参加的会议,分析研究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队长报告工作,主动提出改进建议。
6、经常参加班前会和安全会,并深入井下,掌握生产状况(维修和加工),解决生产上的关键问题,若遇到重大事故,必须到现场抢救和处理,并做好事故后的生产安排工作。
7、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不服从领导者有权停止其工作,由此造成的事故影响生产有权扣除责任者的当班工资或当月奖金,事后要向队长汇报。
第7篇 通风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通风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通风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通风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合理调配本队职工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通风存在的问题。
第9条 组织好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10条 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评比活动。
第12条 监督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4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风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通风队长对煤矿井下通风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通风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没有按照通风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通风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通风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2条 通风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负责本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瓦检员能按每月的瓦斯巡检计划进行瓦检工作,杜绝“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2条 负责指定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负责组织本队风筒工按标准延接、维护管辖范围局部通风地点的风筒。
第3条 负责组织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施工,并确保设施的质量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4条 对盲巷及时组织封闭,防止井下管辖范围内瓦斯积聚事故的发生。合理调配风量,确保合理用风。
第5条 负责全矿井的防尘及隔爆设施的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防尘工作。
第6条 全面负责本队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7条 负责劳动组织,工资分配,材料消耗管理,做到计划合理,降低消耗,提高工效。
第8条 严格遵守矿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熟悉本职业务,搞好自主保安,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临时工作。
第7 条 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9篇 机采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在队长领导下,协助队长做好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队的机电、运输设备等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贯彻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法律、决定、文件等。
(五)参加安全措施的制定,参加队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汇报机电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
(六)对管辖范围内各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人员处理,并保证质量。
(七)检查作业地点安全情况及设备运转情况,并保证各种保护系统灵敏可靠。
(八)下井带班期间,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带班时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九)对上级领导机关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积极组织落实整改,并保证质量。
第10篇 筛选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对全队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同时负责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检查,监督本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按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班前会,安全活动日和开展好安全竞赛。
(四)协助队长开展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
(五)抓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不准无证上岗,同时加强员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
(六)发生事故时,协助队长进行抢险,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参加事故调查。
第11篇 值班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掌握本队当班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及第二天的生产预报工作。
2、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向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调动本队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工作。
3、掌握工作面生产情况,记录上班遗留问题并在班前会上汇报生产副队长。
4、记录好值班记录台帐。
5、认真做好对上级通知指示接受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完整记录,组织好班前会。
6、负责上级部室下达的五定签字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7、负责职工的出勤考核,严禁弄虚作假。
第12篇 抽探队队长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组织全队职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细则》,提高防突意识。
2、按照设计要求,认真组织好瓦斯抽放钻孔和地质探孔的钻孔施工。
3、组织好瓦斯抽放封孔、联网、参数测试、系统巡检、开泵、抽放管路的改造回收等工作。
4、规范现场操作,各施工地点挂牌管理、及时填写牌板、现场资料收集并填写报表上报防突科。
5、提高打钻速度。并在施工过程中完善各种钻机打钻过程中使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6、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和维护。
第13篇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连队在巷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14篇 皮带队经营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在队长的领导下,协助队长解决生产中产生的财务问题,对全队安全工作在财经上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负责已批准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所需资金的筹集、使用、对挪用技措资金或浪费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全队材料计划、开票领料工作,经常深入各班组,了结生产环节和生产设备所用材料、配件的规格型号,准确掌握各班组的材料使用情况,编制好各班组的材料核算工作。
(五)严格执行工资、津贴、补贴的支付标准,做到准确、合理发放。
(六)负责建立、健全有关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等专业性检查和业务保安工作。
(七)下井带班期间,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带班时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队长反映,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做好本队班组建设工作,对“一班三检”、“三违”教育处罚和班前会等各种制度的日常贯彻落实情况,提高班组建设管理水平。
(九)抓好全队成本核算,合理安排人员、工时合理利用、降低材料消耗、增产节约和修旧利废等方法条例实行定额管理。
(十)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队长指挥抢险并积极安排抢险救灾所需的资金以及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第15篇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钻探队队长
1、钻探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区队钻探施工和行政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3、组织落实炭窑坪煤业和钻探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兑现,杜绝“三违”现象。
4、负责按设计方案、施工措施组织施工,严把现场工程质量关,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钻进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严格执行、督促落实盯班制度;负责处理区队现场安全生产问题。
6、组织本区队安全活动,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分析、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布置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排查安全薄弱人员,落实监护措施。
7、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钻探效率。
8、要经常深入对所分管的辖区和生产、维修区域的作业环境、生产工序、安全设施、人员工作情况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9、每天对本单位区域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分级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并登记建档,做好跟踪落实销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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