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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生产7篇

发布时间:2023-03-04 热度:68

特大安全生产

第1篇 示范区建设工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提高建设系统对建设工程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 指导思想

以“____”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以人为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特大事故损失。

二、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现场或毗邻建筑物坍塌事故,土方、架体、特种起重器械坍塌事故,一氧化碳中毒、食物中毒事故等。

三、 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达到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的目的,按照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成立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办公室、建筑业管理、示范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招投标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质监站主任担任,示范区同时设立协调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长分别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建筑业管理、质安监督站(招投标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当示范区建设工程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高低递补。

四、 职务及分工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的开展工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的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建设工程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简报,负责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等。

(三)协调组职责:负责迅速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将情况向示范区安委会、省建设厅报告;协调各处、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查处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四)专家组职责:迅速地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五)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提供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所需物资;组织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工人的安置,并提供生活必需品。

五、启动与实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力争维持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接报后要立即启动救援预案,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局电话:029- 小组办公室电话:029-,),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电话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布,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二)示范区质监站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将事故情况迅速向上级报告,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统一掌握新闻信息发布口径,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三)示范区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积极参加示范区安委会组织的相关调查工作。

(四)为了预防特大事故的发生,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大事故危险源的监控,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一时难易整改的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的控制,力争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备案。

(二)建设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保证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入应急状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在进行抢险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可超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职责和义务配合事故抢险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2篇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平市

一、总则

(一)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或受灾50户以上,或水上溢油50吨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特大安全事故。

(三)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部门及集团公司要结合本预案的实施制订相应的预案,保证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和实施体制的落实。

二、开平市概况

开平市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的西南部,毗邻港澳,是全国著名的华侨之乡、建筑之乡、文化艺术之乡。面积1659平方公里,人口68万人。

开平市地处东经120.41度,北纬22.2度。属南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常青,常年平均温度22°c,最高气温达38°c,最低3°c。全年雨量一般在1800-2300毫米之间,多数集中在4月至9月间。

开平市地势自南、北两面向潭江河谷地带倾斜。境内中部有百立山(394米)、百足山(284米)、梁金山(456米)三座孤山鼎立;西北部有天露山山脉沿开平、恩平、新兴三市市界延伸60公里,主峰海拔1250米;南部台山、开平、恩平三市交界处丘陵起伏,最高的牛围山主峰海拔553米。丘陵和台地主要分布在山地的前缘地带,或散布在平原之上,海拔50米以下的平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69%,丘陵面积占29%,山地面积占2%。

开平市水陆交通方便,全市实现了高等级公路网络化,高速公路和国、省、县乡道路纵横交错,公路密度达60公里/平方公里,同时建有国家一级口岸的开平三埠港集装箱码头和保税仓库。

开平市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典型的江南山乡风貌,华侨文化气息浓厚,闻名于世的开平碉楼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开平市工业基础较为雄厚,是中国纺织、中国水龙头和食品三大产业基地市。

三、主要危险行业和场所

我市比较危险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行业和场所是交通运输业,化工工业,橡胶行业,矿山石场,人员密集的加工业和商业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宾馆、娱乐场所及液化气储配站,油库,加油站等等。

全市共有液化气储配站共4个,主要分布在开平市塘口镇(塘口气站),水口镇(水口气站),长沙梁金山(金山气站),苍城镇(苍城气站)。

开平市区内没有大型液化气库,只有液化气销售点。

全市共有经营性油库2个,主要分布在开平市荻海(荻海油库),水口镇(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油库)。

工业分布在镇(办事处)及市区周围。纺织、食品制造业集中在市区港口路一带;化工行业分散在长沙、水口、月山、塘口等镇(办事处);人员密集的加工业和商业分散在三埠、长沙、沙冈、水口、苍城、赤坎等镇(办事处)。

四、主要危险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尤其以下部门要加强重点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一)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开平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溢油、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

(三)市交通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横水渡等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四)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市文化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工商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工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和宾馆、饭店安全监督管理。

(七)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房产局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全及液化石油气库、瓶组站销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经济贸易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开平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游艺机)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石场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医院及有毒有害生产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和游艺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和校办工厂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化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五、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特大安全生产应急事故指挥机构设指挥中心和抢险救灾前线指挥及救援队伍。

(一)指挥中心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

1、总指挥:市长

2、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主管公安、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市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市长。

3、成员:市府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消防大队队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开平海事处处长、开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

(二)特大事故抢险救灾前线指挥

1、火灾特大安全事故

正指挥:市消防大队队长

副指挥:市消防大队教导员

2、中毒特大安全事故

正指挥:市卫生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化学危险品工作的副局长

3、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正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局主管爆炸危险品工作的副局长

市经济贸易局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

4、道路交通安全特大事故

正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队长

5、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大水上溢油事故

正指挥:开平海事处处长

副指挥:市交通局主管安全副局长

开平海事处主管通航防污副处长

6、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特大安全事故

正指挥:市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武警开平中队中队长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游艺机)特大安全事故

正指挥:开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副指挥:开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副局长

(三)救援队伍

1、抢险救灾队伍:

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开平中队各成立一支30人以上的抢险救灾队伍。

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公用事业管理局、房产局等单位参加市建设工程事故建筑质量、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开平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游艺机)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开平海事处组织水上交通事故、防止溢油扩散和污油回收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2、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由市卫生局组织以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市防疫站、市职防所为中心的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3、治安队伍:

由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伍,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

4、联络通讯队伍:

由市电信局牵头组织通讯队伍,保障通讯畅通。

5、供用电安全队伍:

由开平供电分公司组织特大事故安全现场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保证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防止人身触电。

6、后勤物资供应队伍:

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物资集团公司、开平石油分公司、商业集团公司、供销社等部门组成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证抢险救灾能源、物资供应。

(四)救援实施办法

1、任何部门单位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电话:2212231)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电话:2399883)。

2、“110”接警后,公安维护社会治安队伍须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情况向市抢险救灾总指挥报告。

3、“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护伤员。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抢险救灾总指挥。

4、“120”接警后,医疗救护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护伤员。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抢险救灾总指挥。

5、“12395”接警后,海事抢险救灾队伍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防止溢油扩散和进行污油回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抢险救灾总指挥。

6、接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后,武警开平中队、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抢险队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人员,视事故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堵塞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降低损失。

7、市气象局负责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如特大事故的原因是雷击造成,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

8、市防疫站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指挥中心报告。

9、事故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等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事故单位和其主管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

10、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11、发生特大事故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新闻公报。

(五)指挥中心职能

1、负责开平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2、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

3、督促公安、消防、武警中队、卫生、建设、质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演习。

4、检查督促各镇(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做好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5、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立即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大事故情况。

六、本预案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镇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把事故后果降到最低限度最佳处置的事前预定方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第18条之规定,制定本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起最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事先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适应于在朝天镇境内发生的所有重大、特大、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或重伤10人至20人的事故或一次死亡和重伤10人至20人的事故或一次受灾30户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急性中毒30人至59人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本预案所称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或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受灾50户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急性中毒6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特大事故标准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价

第六条 朝天镇境内重大、特大、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危险目标主要有道路交通、矿山企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饮食卫生、地质灾害、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十二大行业。

第七条 朝天地理条件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发展落后,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达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够,行为不规范。由此,上述十二大高危险作业行业最易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各口的党委、政府领导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镇属三办一所负责人、各职能站办所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两委干部、企业党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组成。

(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各口的党委、政府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所长、派出所所长和各职能站办所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干部、企业行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组成;办公室可分若干工作组,由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从镇、村(居)、企业干部职工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后履行各自职责。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党政办 综合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救援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l、上报事故信息。在收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并在领导安排之后向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报告。2、传达事故救援抢险指令:负责向镇属职能部门和相关村组、企业传达事故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的抢险救援指令。3、统筹协调镇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救援过程中的条块关系,并做好区、镇之间的联络事宜。4、负责事故处理时期的值班接待工作。

安 办 综合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救援组织工作,并将事故情况迅速通报职能部门做好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排查事故遗留隐患,确保安全。

民政所 组织核查事故伤亡基本情况,申请、管理、发放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保障重灾户的生活问题;负责协助政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抚和尸体处理工作。

水务农机站 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公路交通;负责全镇渔业船舶的灾后调查: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车辆投入抢险。

林业站 负责森林防火抢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朝天中心国土管理所 负责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和次生灾害事故的预防。

财政所 负责救灾资金的争取、筹集和拨付;负责事故处理所需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

船管站 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抢险船舶的征集工作。

农业站 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等相关工作。

社会事务办 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学生,做好灾害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等的恢复重建。

广播站 负责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及救灾宣传。

武装部 负责协调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朝天派出所 负责灾区和抢险现场的社会治安及必要时的交通管制落实。

经济发展办 负责协调受灾企业的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向各工作组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收集和评估事故情况,按程序上报灾害和救援工作情况;协调救援过程中的职能交叉。

(三)机关干部职责

辖区所有机关干部、单位职工在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到位,按照区级指挥部门或镇领导小组的安排投入抢险救援。

第四章事故信息和日常值班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个人)应当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或镇属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镇党政办或镇属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给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行业分管领导后,迅速通知有关部门领导或值班人员。报告、通知等相关工作,要作好详细记录(时间记录到分钟)。

第五章应急救援队伍设定及应用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具有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组成,每个单位2至10人(具体名单附后)。

第十三条 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领导小组组长下达命令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时,镇、村(组)应急救援队伍合成并在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对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情况搜集和报告。事故发生后,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要及时组织核查统计汇总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紧急救援行动。协调军队、医护人员,干部、群众投入紧急抢救抢险,组织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对损坏的设施、道路和线路进行抢修和现场维护,死伤人员处理以及其他抢险应急作业;征用或采购急需物资,组织救灾捐赠。

第十七条 善后处理。根据事故情况,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组织慰问和救援指导,及时上报情况及申请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支持,妥善安排好死伤者家属接待、事故处理等善后事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镇财政从2004年起每年通过预算安排5千元—1万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实行“财政每年预算,节超滚动使用”。镇财政建立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专帐,每年元月份将资金拨入待用,且日常准备现金5千元,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即时启动。

第七章预备及指挥

第十九条 各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经常准备好参战队伍(技术人员)、所需的各种装备、救护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在接到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命令后,立即带齐队伍、装备、用品用具等,出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认为需要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时,立即下达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命令(事前来不及签发书面命令,事后可以补签),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迅即指令有关部门立即执行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在接到启动本预案命令、信号后,应立即派出救援队伍,调运救援物资、设备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包括各级领导)由于平时准备不充分、不客观,接到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命令后,不能将自己的队伍、装备及时带到事故现场或能够及时带到而人员、装备不齐等问题出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不服从区指挥部和镇领导小组的调谴,拒不提供已有的设备、技术、用品用具等的,有关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社会支持与援助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部的安排,及时提供已有的一切人力、设备、用品用具等,施救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评估定价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行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同行单位在装备、技术上支持与援助的,要落实好支持与援助的方案,保证用时可靠。

第二十六条 本应急救援未指出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和部门实际,准备好应急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和技术等,一旦涉及所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执行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每年不定期地开展1—2次本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和水平,确保能最佳应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八条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制定适合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细则, 报镇人民政府或镇安办备案.

启动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命令

各有关村(居)委会、镇属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 村 组,发生了一起 事故,为把事故后果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和《四川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8条、第18条之规定,现命令立即启动《朝天镇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此命令

签发人:

签发命令时间: 年 月 日

第4篇 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快速、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体系,确保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危险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小组及其职责

各企业要成立重特大安全生产应急事故小组及救援队伍。设组长、副组长、成员,责任落实到人。

(一)应急小组:各企业要成立重特大安全生产应急小组,企业负责人要任组长,另设副组长、成员,责任落实到人。

(二)救援队伍:各企业要组织精干人员成立救援队伍。

(三)救援实施办法

1、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向“110”、“122”、“120”、“119”报警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区管委会(举报电话:)和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

2、事故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员工的善后工作。

第5篇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6篇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第7篇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新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在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为使全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能够及时、有效、有序、妥善地做好处置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重、特大事故,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事故;

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4、重、特大火灾事故;

5、重、特大建筑物倒塌事故;

6、重、特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和严重食品中毒事件;

7、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符合本预案启动基本条件的,本预案即行启动,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各应急救援部门同时作出快速反应、迅速组织力量,按指挥部命令及时到达指定位置。

(二)现场救援工作在指挥部领导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救援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由派出所设立警戒线,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单位查明现场情况、排除险情、确定救援方案后,再开展其他处置工作。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现场人员置于救援工作首位,并确保抢救人员的绝对安全,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三)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指挥部可征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器材和车辆,各企事业单位应该无条件服从。

三、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处置。

(二)指挥部总指挥,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的各项决策、命令,协调现场救援有关问题,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正确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三)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由党政办公室、安监站、派出所、卫生院、交管所、行政办公室、农业办公室、交警二中队、财政所、供电所、民政所、劳保所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为:

1、党政办公室:负责指挥部与现场的联系,及时综合事故处置情况;负责事故情况上报,下达命令;负责对外联络,组织紧急供电、供水及急需的抢救设备和物资;提供相关信息,接待新闻媒介,发布相关新闻报道。

2、安监站: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及其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联系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其实施应急措施。

3、派出所:负责组织警力搞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加组织事故可能危及的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撤离,参加排险救灾,抢救受伤人员。

4、卫生院: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抢救,迅速转移受伤人员;保障药品和医疗设备供应;评定危险化学品对有关人员的危害程度。

5、交管所:协助现场指挥紧急调派车辆,组织抢险救援。

6、行政办公室:协助现场指挥紧急调派挖掘机、铲车等特种设备,组织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负责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

7、农业办公室:负责提供水情预报。

8、交警二中队: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伤者和财产抢救,勘查事故现场,收集证据,维护现场交通秩序,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9、财政所:负责组织有关事故救援物资、设备、器材的储备供应。

10、供电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采取紧急停电或供电措施。

11、民政所: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以及遇难者遗体、遗物处理;安抚、接待伤亡人员亲属。

12、劳动所:负责工伤认定和善后赔偿问题的调解处理。

13、其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归口部门):负责联络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准确掌握事故发生态势,并按其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协同政府部门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动基本条件

(一)事故报警或报告已初步确定为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受伤10人(含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控制,有可能继续扩大,如不及时控制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

(三)消防等抢险队伍到场后,根据现场判断需要各方面力量共同抢救的。

(四)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或政治影响较大的。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动基本程序

(一)119、110、120报警受理中心接到报警后,根据报警情况或事故抢救现场反馈的信息,经初步确认事故符合预案起动条件,随即向办事处安委办(安监站:4811816)报告,办事处安委办决定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起动预案。

(二)事故发生单位或报告人若向其它主管部门报告,该报警受理主管部门的领导,经初步分析所发生的事故符合预案起动基本条件的,应立即向办事处安委办(安监站:4811816)报告,由安委办决定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起动预案。

(三)总指挥若不在辖区,由副总指挥决定是否起动预案。

(四)预案一旦决定起动后,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指定地点,听候指挥部调派救援任务。

六、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它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消毒等安全措施;

(四)申请相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五)其它救援措施。

七、事故报告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疏散人员,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散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向办事处党政办公室(4810458)及办事处安监站(4811816)、派出所(4810110)及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制归口的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快报,报上述职能单位。

书面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

八、事故查处

(一)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市级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调查组,我办事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的结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此预案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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