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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有限空间4篇

发布时间:2023-03-06 热度:78

安全生产有限空间

第1篇 传输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道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通信局所的地下室、地下通道、无人值守站及通信线路管道中的人、手孔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于各施工、维护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情况。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编制专项方案,交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的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凡须进入通信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按建设工程项目填写《通信管道、地下室等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见附件一),作业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各公司,应按照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主要由各施工、维护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做好检测记录,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特殊部位气体的检测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同时填写好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由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根据检测结果,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见设有有限空间作业的警示标志时,应提示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 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应立即撤离现场,聘请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和“通风”,带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按照(gb/t18664)的规定对呼吸防护用品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维护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和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项目见附件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的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在施工或维护过程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年内无资格参与公司的任何工程项目或维护项目;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①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②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

③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

④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⑤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情况。

二、作业负责人职责

一、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二、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

三、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三、监护者职责

一、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二、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三、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四、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五、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六、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七、现场应携带“安全审批表”并负责保管、记录有关问题。

四、作业者职责

一、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二、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三、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四、严格按照“安全审批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五、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六、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七、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五、禁止以下作业

一、无办理“有限空间作业”手续的作业。

二、与“有限空间作业”手续内容不符的作业。

三、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四、超时作业。

五、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六、应急物资

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七、承包管理

一、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3篇 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市统一安排,各县(市、区)具体负责,组织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全面自查自改,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装备质量、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力争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二、整治范围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

(一)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暗沟、污水池(井)、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仓库等。

重点检查:一是疫苗生产、经营单位的冷冻库、冷藏库,原料药生产企业、设有洁净车间的兽药生产企业的车间、化验室、危险品库等部位。二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阴凉库、原料库、产品库,氯化胆碱等相关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等,饲料生产企业的车间、化验室、危险品库等部位。三是实验室高压气瓶和气瓶库、危险物品储存库等。

三、重点内容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有关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确认并登记建档,完善有限空间名称、地点、类型、危险因素、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健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外包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开展专项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做好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完善有关安全设备。按规定配备有限空间快速检测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防护用品。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通风、检测、照明、通讯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

(四)规范作业程序和现场管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经过审批,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有限空间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合格方可作业。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过程中应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要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五)强化和规范应急救援。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发生有限空间作业险情后,要按应急预案规定,实施科学救援,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

1.制订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辖区畜牧兽医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于1月20日前报市局安全监管办。

2.召开动员大会。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于1月25日前组织召开本地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畜牧兽医系统各类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有限空间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将专项整治内容及要求传达到每个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全面调查摸底。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如实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写《有限空间汇总表》(附件2),于1月30日前报市局安全生产监管办。

(二)教育培训,治理整改(2022年2月1日至9月30日)

1.广泛教育培训。各县(市、区)要将教育培训作为重要内容,按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全覆盖的警示教育培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率必须达到100%。6月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全员参与整治、全社会关注支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作氛围。

2.树立标杆企业。市局根据本地区兽药、饲料行业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情况,选择1至2家基础较好的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典型单位,在专家指导下打造成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备完善、员工素质高的有限空间作业的标杆单位。6月份,组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召开现场会,实施典型引路。

3.对标自查自改。有关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要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表》(附件3),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所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典型单位实施对标自查,全面提高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

4.开展装备普查。各县(市、区)要于2022年8至9月期间,对本行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以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装备及个体防护用品为重点的安全装备普查。对未按规定配备相应安全装备的,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配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期满未按要求配备的,报请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5.健全管理制度。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通风检测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6.组织专项执法。6月份以后,市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排查整改隐患、整改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督导检查,全面总结(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全面督导检查。市安委办将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执法、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督导。

2.及时进行总结。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报市局安全生产监管办。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022年11月20日前报市局安全生产监管办。

3.实施年终考核。市安委办12月份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进行打分评估,检查结果通报全市,并计入全年目标考核总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限空间作业从业人员大都是体力劳动者,文化素质低、安全知识贫乏、安全意识差,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施救不当极易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牢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宗旨,切实抓好有限空间专项整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经常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所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三)强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区)严格标准,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做到行动有方案、检查有记录、隐患有登记、整改有措施、落实有结果,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要在抓好人员培训、专家指导、培树典型的同时,对拒不整改隐患、隐患整改不力甚至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努力开拓创新。各县(市、区)要在全市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对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时限作出具体安排,确保标准不改变、要求不降低。要转变作风,深入一线,解决重点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市安委办将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特别是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对外协单位疏于管理发生事故的以及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并倒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4篇 传输中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道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通信局所的地下室、地下通道、无人值守站及通信线路管道中的人、手孔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于各施工、维护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情况。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编制专项方案,交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的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凡须进入通信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按建设工程项目填写《通信管道、地下室等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见附件一),作业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各公司,应按照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主要由各施工、维护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做好检测记录,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特殊部位气体的检测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同时填写好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由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根据检测结果,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见设有有限空间作业的警示标志时,应提示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 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应立即撤离现场,聘请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和“通风”,带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按照(gb/t18664)的规定对呼吸防护用品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维护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和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项目见附件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的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在施工或维护过程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年内无资格参与公司的任何工程项目或维护项目;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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