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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副矿长15篇

发布时间:2023-03-09 热度:49

安全生产副矿长

第1篇 安全生产副矿长防治水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通知、通报。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3、负责安排全矿防治水的年、季、月计划和组织实施。

4、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并做工程的验收和防治水精品工程的评比工作。

5、负责监督防治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2篇 开拓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在矿长领导下,对井巷生产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定期召开工掘专业会议,在布置、总结、检查工掘工作时,要总结检查、布置安全工作。

3、参加生产例会,解决开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4、严格按井巷作业规程组织开拓、掘进工作,达不到作业规程标准要求不准施工。

5、严格组织每月、每旬、每日的井巷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不合格井巷工程不准验收;峻工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必须返工,达到验收标准。

6、负责组织实施除矿井总回风巷以外的巷道贯通管理工作。

7、负责矿井外委开拓队组的安全管理。

8、参加全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按分管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第3篇 生产副矿长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本系统的防突工作负责。

2、生产矿长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防突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3、参与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

4、参与防突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防突措施的学习、贯彻、考核。

5、参与集团公司、矿组织的防治突出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对检查出属于本系统问题的整改工作。

6、加强对本系统科队领导工作,督促本系统科队干部职工的防突知识培训工作。

7、负责在本系统内推广应用防突新技术、新工艺。

第4篇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生产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双零”目标。

2、制定各种安全措施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规。

3、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负责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

5、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和排除矿井存在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安全生产。

7、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索赔事务。

8、认真传达学习和整改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整改通知书。

第6篇 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某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规定。负责全矿的安全工作,对矿长负责。

二、协助矿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工、督促、检查矿属各科、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本矿的各项安全指标。

三、组织全矿性的安全质量大检查,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督促有关科、队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组织安检人员、评估人员,对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估,坚持“四不生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事故的发生。

四、协助生产矿长抓好全矿的质量达标工作,严格质量达标巡回检查、评定、验收、考核、奖惩等工作,做到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

五、矿井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协助矿长立即组织抢救并进行调查、勘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主持追查分析事故的会议,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矿安全办公会汇报。

六、对重大安全技措或项目进行检查落实,负责各科、队安全指标的考核,及时奖惩兑现。

七、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完成规定入井指标及井下巡回检查工作,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隐患和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八、研究决定安全技术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九、组织全矿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并不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协助矿长每年制度全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奋斗目标,并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十一、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二、有权拒绝和执行上级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第8篇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环保责任制

(一) 职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应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规定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6、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安全环保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10、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及授予地下开采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要求,履行下井带班职责

(二)目标

1、年度内全矿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为零。重大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事故为零。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

2、企业无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现象,安全环保证照、手续合格率100%;

3、企业新、改、扩工程“三同时”手续齐全率100%

4、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5、粉尘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三废一噪”达标排放

7、爆破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无失误。

8、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各种证照手续齐全,合格率达到100%

9、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按公司要求达标

10、下井带班执行率达到100%。

11、按计划组织监督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

12、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工作计划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9篇 尾矿库设备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全矿的设备、建(构)筑物的良好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矿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其中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预审批。

3保证防尘、防毒等设备与其他设备和设施同等对待,加强管理和维修。

4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5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10篇 生产副矿长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2、生产矿长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3、参与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

4、参与瓦斯治理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瓦斯治理措施的学习、贯彻、考核。

5、参与矿组织的防治瓦斯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属于本系统问题的整改工作。

6、加强对本系统科队领导工作,督促本系统科、队干部、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工作。

7、负责在本系统内推广应用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

第11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责任制

1、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生产。

3、组织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安全动态,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督促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5、参与审查矿井、水平、采区设计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6、参加新建、改扩建矿井、水平、采区验收。

7、发生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工作。

第12篇 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积极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

3、组织职能科室做好安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4、矿长不在时代行矿长对煤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13篇 运输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运输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及运输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积极配合矿长在矿井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煤矿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矿井的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对矿井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3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协调组织制定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协助矿长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

第6条、协助矿长组织制定矿井的运输设备更新、维修计划,确保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协助矿长与分管副矿长进行运输系统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协助矿长对各类规程、措施进行审批。

第10条、对矿井运输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11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2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13条、及时组织进行运输设备的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4条、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5条、协调组织编制雨季“三防”等计划。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条、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未组织编制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2条、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时,不及时将会议文件交回办公室传达落实。

第3条、外出期间没有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4条、不按规定主持召开隐患排查等会议的。

第5条、违反下井规定,根据公司安全文件追究处罚。

第6条、不按规定组织专业检查,或对查出的问题不落实整改。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副矿长警告处分或根据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发生运输事故,应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对下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给予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及时组织矿井机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机电运输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2)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机电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3)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机电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4)运输副矿长按照分工对矿井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矿井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或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6)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未对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8)编制雨季“三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运输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检查、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分管的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运输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4篇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某矿后勤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全矿生活福利、工农关系、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矿长负责。

二、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责。

三、组织制定、修定和审批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开展职业病预防和健康检查,防止传染病发生,建立和完善创伤急救所需机构、人员、设备和设施。加强对危急工伤的急救工作。

五、积极开展工农共建工作,协调和农村的关系,确保矿区稳定的外部环境。

六、督促检查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卫生保健设备的设置和合理使用,抓好“两堂一舍”,做好防高温、防寒、离煤气中毒、地面防火等工作,防止常发病等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影响。

七、组织追查本系统的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如矿井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做好检查、危救和善后工作。

八、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提高幼教普教质量。

九、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值班职责,完成规定的入井指标及井下巡回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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