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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4篇

发布时间:2023-03-17 热度:1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第1篇 某某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的同时,切实有效地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和《__市__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处置预案》,制定__市__区___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处置预案。

(二)本预案所指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

(三)按照行业和事故分类的规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重点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设施工和公众场所等为重点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大型_、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___镇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救援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和事故调查组。其组织机构和职责如下:

1、___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镇政府分管农业副镇长

成 员:镇安全办主任

镇政府办公室主任

镇经发办主任

派出所所长

农机站站长

农机站站长

水利站站长

兽医站站长

林业站站长

社事办主任

群工办主任

镇卫生院院长

镇中心校、中学校长

镇司法所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和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总指挥。

(1)组织指挥各方面的力量,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

(3)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突发事故的防范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镇安全办,镇安全办主任为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各村(社区)、镇级相关部门、社会抢险救援力量的联络协调和调查处理等事宜,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下达应急处置指令,负责信息传递。

3、事故救援救护组

组 长:镇政府分管安全副镇长

副组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党政办

经发办

派出所

农机站

农机站

水利站

林业站

兽医站

社事办

群工办

安全办

卫生院

中心校、中学等单位抽调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或所在地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全镇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所需的车辆,救援器材和救护队伍,保障人员迅速到位,及时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协助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组 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镇长

副组长:镇财政所所长

成 员:镇卫生院院长

社事办主任

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

劳动保障所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救护组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临时用电、用气、用水,做好电力、燃气、水源的管制和确保社会稳定。

5、事故调查组

组 长:镇党委纪委书记

成 员:派出所指导员

镇组织人事干部

镇工会主席

镇纪检监察

镇司法所

主要职责:调查事故原因,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分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方案。

6、维稳工作组

组 长:人大主(副)席

副组长:群工办主任

成 员:劳动保障所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事故所在单位领导或工会负责人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灾害恐慌心理,安抚受灾群众,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三、应急处理程序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报告及报警。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在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报告或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镇政府值班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政府值班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镇长以及分管安全的副镇长。

2、下达指令。在街道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由领导小组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和要求,由办公室传达指令,并调度各相关救援救护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通知公安机关出动警力保障救援路线畅通,以及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3、实施救援抢险。救援救护组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车辆和救援器材赶到现场,由救援救护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和救援方案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随时将施救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4、后勤援助。后勤保障组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电力和燃气的管制,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临时用水、电、气,保障通讯畅通,及时抢救伤员,尽快转送医院抢救,迅速核实死伤人员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下一步的善后工作。保持与领导小组的通讯联系,随时将伤员抢救及善后处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5、现场清理。各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要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征求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后,下达抢险救援工作结束的指令,清理事故现场,公安部门撤除警戒,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程序,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四、救援人员、器材、培训、演练

(一)救援救护组以及后勤保障组应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一直训练有素的、精干的抢险救援队伍,保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组人员名单应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救援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应负责对救援人员进行基本救援抢险知识的教育培训。从基本救护救援知识和专业营救知识两个方面进行教育,首次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0学时。实行定期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专题讲座。

(三)救护组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和各行业的特点,提前做好抢险救援所需的车辆(包括车辆、水上交通船舶、救生器材、防毒、防暴器具)等的准备工作,保障随时调用。各专业组应将救援救护器材登记造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为保障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组要定期开展相关人员和协调单位参加的模拟演练,大型模拟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

五、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专业救援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执行本预案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器材落实情况,以及救援人员的培训、救援演练等主要工作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六、工作要求和考核

(一)各抢险施救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可根据事故发生地及事故的性质和工作量大小作相应调整。

(二)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切实把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发生了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忙而不乱。

(三)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务必保持通信畅通,严禁迟报、漏报、瞒报。

(四)为切实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镇政府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每年年终考核一次。

___镇安办

二o一二年三月

第2篇 西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或者对全镇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较大的威胁和损害,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村(社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村(社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西滨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突发环境事件等分别制定了预案,相关救援事项从其预案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和续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事项从本预案规定。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及社会力量的救助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本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办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组织体系

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镇党政办公室。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镇直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泉州市救援力量等。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镇政府设立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进行决策,调度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任总指挥,党政联席会两委成员任副总指挥,党政办、企业服务中心、村建办、土地所、农业服务中心、综治办、武装部、工会、财政所、文体服务中心、民政办、各片组负责人、派出所、工商所、广电站、卫生院、学校、劳务所、各居(社区)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三)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镇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涉及多个领域、跨镇(街道)行政区域或较大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长或部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必要时报请泉州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运用范围内,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1、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村建办和土地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分别由村建办和农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

2、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和液化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村建办负责组织协调;

3、道路交通、火灾、易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

4、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5、学校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学校负责组织协调;

6、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安办负责组织协调;

7、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派出所负责指导;

8、应急医疗救援和相应的卫生防疫工作由卫生院负责组织协调,并为各村(社区)卫生所提供技术支持;

9、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村建办和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

10、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11、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由派出所、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

12、职工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伤保险相关事物由劳务站负责组织协调;

13、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14、信息报送由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镇直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办。值班室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安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村(社区)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侨台外事局,侨台外事局应按相关预案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见附件一)

(二)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提出作出预警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若认为情况特别严重应向泉州市、省政府安委会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v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命事故灾难。

(2)镇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分级响应

1、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发生须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当上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事发地镇(街道)应当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发生须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当上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镇应当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泉州市政府、泉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泉州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发生须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泉州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当泉州市政府组织实施iii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泉州市政府、泉州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镇人民政府或镇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超出自身应急救援能力或事故灾难、险情的严重程度扩大时,应及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三)镇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当启动iv级以上应急响应时,镇直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已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响应。及时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镇领导及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镇政府或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请求。

(四)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需要由镇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时,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经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

7、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领导的指示,通知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领导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领导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3)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

(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3、负责指挥和调度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物资;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应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态势,及时向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镇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对事态实施实行监测。分析结果和指定的方案应及时上报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6、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挥与协调

进入iv级以上响应后,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或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1、镇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

2、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到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协调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七)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八)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院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需要时,向市卫生局请求支援。

(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见附件二)

(十)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镇政府、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十一)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可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十二)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和镇直有关部门。

(十三)信息发布

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广电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及事件,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应急救援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结束,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结束,由泉州市政府报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泉州市政府宣布。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结束,由市政府报泉州市政府或泉州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结束,由镇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泉州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大、重大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别由国务院、省、泉州市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有关主管(行业)部门按法律、法规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委托调查的通知》(晋政文〔2007〕127号)的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市政府、泉州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政务网、电子政务平台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和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二)应急救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完善以义务消防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派出所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应当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建立完善事故医疗救援绿色通道,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部门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应急避难所需要场所。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镇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镇政府、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救援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领导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3、演习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五)监督检查

镇应急指挥部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救援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问题,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镇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应急救援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事实按有关规定执行。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沟通与协作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镇直有关部门应积极建立与外界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外地应急救援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某喷涂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与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安全生产事故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德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

2、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协调机构为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3、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司救援组、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队和社会力量。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救援力量参与处置;搜集掌握现场情况,确定总体作战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根据灾难变化,做出局部停水、停电、停气、设定警戒范围、封闭道路以及人员疏散撤离等重大决定;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根据需要封闭现场,组织专人负责事故原因调查、核定事故灾难损失。

三、应急救援办公室管理职责

1、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公司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车间和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管理工作。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指导各车间和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5、协调与相关部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6、承担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救援组职责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八个应急救援组,分别由公司各部室人员组成,应急管理职责为:

1、通讯联络组:由行政事业部成员组成,行政事业部部长任组长,负责与报警台联络及时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并通知各应急救援组赶赴现场,按照责任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2、现场处理组:由人力资源部、信息工程部成员组成,人力资源部部长任组长,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抢险救援组:生产准备部及下属生产准备车间、物流部、市场管理部成员组成,生产准备部部长任组长,负责协调事发单位的现场救援,协助消防人员划定警戒区,消除危险源,抢救伤员,疏散财产;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和消除器材,限制用火用电,直至停止使用。

4、警戒保卫组:由保安部和质量保证部成员组成,保安部部长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导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

5、医疗救援组:由后勤服务公司成员组成,后勤服务公司经理任组长,负责设立现场救护点,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6、后勤保障组:生产制造部及下属各车间、采购部、铸造生产制造部及下属各部门负责协调抢险人员的物资保障,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调处理伤员救护工作。

第4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包头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旗县(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区旗县(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设立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市安监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名单附后)。其主要责任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以下任务:

(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

(2)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5)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和事故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6)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7)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8)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9)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10)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11)市武警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区旗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区旗县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地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内蒙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内蒙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的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机制

依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区旗县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预案后,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ⅴ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旗县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区旗县(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1.1 包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内蒙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 启用紧急避难所。

(5) 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预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区旗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管制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药物器械、个人防护用品、设备、人员、车辆等,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应急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区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区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较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区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区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按照《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及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5、检查各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6、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组织协调和紧急调度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和补偿等事宜;

7、根据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

(1)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的《预案》,立即组织综合协调组人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办公事宜,负责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各项命令的上传下达。

(2)建立指挥部临时办公场所,协调各类办公急需设备,确保指挥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迅速联络指挥部各职能工作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及时收集、整理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并向指挥部随时报告。

(5)综合协调、处理抢险救援现场各部门、各职能工作组的关系。

(6)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联络,组织新闻报道和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在规定权限内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各职能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

(4)负责组成事故专家组,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抢险救援方案,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5)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3、包头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特大交通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

(5)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6)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4、包头市卫生局

(1)组织、协调、参与中毒及各类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3)研究分析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

(4)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5)组织协调各种医疗救护设施和器械,及时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各种药品;

(6)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5、包头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应急状态下救援物资的调度和使用;

(2)负责应急状态下煤、水、电、运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6、包头市商务局

(1)组织、协调、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急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集。

7、包头市财政局

(1)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

(2)负责落实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8、包头市建设委员会

(1)组织、协调、参与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设施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等工作;

(3)负责提供建筑行业、城市燃气等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服务;

(4)负责事故现场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9、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协调、参与和指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和调集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

(3)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技术保障;

(4)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10、包头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提供各类特大事故现场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

(2)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3)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状况、危险程度和危害范围;

(4)负责对污染物的处置提出技术方案和要求,并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5)针对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组织实施。

11、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水源等资料,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水源不受污染提供信息服务。

12、市委宣传部

(1)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参与组织和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13、包头市总工会

(1)配合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员工思想工作;

(2)参与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工作;

(4)参与事故调查。

14、包头军分区和武警包头支队

(1)明确部分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训练科目,提高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战斗力;

(3)组织协调相应的各种车辆及相关设备、器材,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

(4)直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5、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气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1)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负责提供抢险救援临时道路、水、电、通讯、气象等有关设施服务。

16、其它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1)按职责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附件二: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流程图(略)

附件三: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网络图(略)

第5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宜丰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宜丰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编写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体制,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场)、有关部门、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县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工会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并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办公室。

1、指挥部要掌握全县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2、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随时和县政府应急值班室保持联系,保证一有情况立即到位。

3、指挥部有权对全县范围内用于抢救工作的人员、车辆及各种物资和人力资源进行调度。

4、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现场抢救方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积极组织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

(3)组织事故危险区域内的群众疏散和转移;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抢救工作进展情况,并写出事故处理情况报告。

2.3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协调管理;县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安监局负责(应急办电话:2789118)。

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协调和预警工作。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2、了解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级别、伤亡和损失情况,向指挥部提供启动预案决策依据。

3、收集和通报事故情况。

2.4 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调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由县公安局(包括治安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和消防大队)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大队。一旦事故发生,负责立即对现场进行戒严,疏通道路交通,抢救伤员,维持社会秩序等。

2、由县卫生局组织县内各大医院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医疗抢救应急大队,制定应急抢救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各医疗单位对抢救工作所需要的车辆、药品、医疗器械、血浆等要有应急储备,确保抢救工作能够立即开展。

3、县环保局在发生涉及环境安全的事故后要快速介入,协调有关专业人士及上级部门采取措施,评估环境影响情况,拿出防范、消除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安全生产各职责部门要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出现事故后要根据指挥部要求快速集结待命。

5、县红十字会负责救援物资的接收管理,必要时承担募捐组织工作。

6、县财政局要筹措资金保证应急费用的开支。

7、县政府应急值班室、县武装部要与驻军有关部门建立通信联系。紧急情况下,可请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给予援助。

2.5 乡镇(场)应急领导机构

乡镇(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并结合县政府应急机构的设置模式及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组织。

2.6 专家组

县政府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折本县安全事故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参加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县政府要建立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当地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接报和处置应急平台,加强乡镇(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场)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乡镇(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依托政府系统的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系统。各乡镇(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2 应急处置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报县政府和市安监局,事故报告要有如下内容:报告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及人员、财产损失概况。

在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投资人)负责,当地乡镇(场)积极协调,并采取处置措施。要坚持先人员、后物资的原则,控制事态恶化,对处于危险场所的人员要立即疏散和撤离,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3.3 应急救援

现场抢救工作要“先制止事故进一步发展,同时展开抢救,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全面”的原则,在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

1、县政府应急办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情况,迅速做出决策。

(1)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责成专人组织实施。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指挥长、副指挥长要亲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督导,做好事故抢救工作。

(3)值班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指示,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进行临时紧急处置。

(4)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根据有关部门分工,协调指挥事故现场抢救工作专家组、应急抢险组、善后处理组、勘验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事故现场抢救工作。

县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工会等部门按分工各司其职: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和疏导车辆;县卫生局负责伤亡人员救护;县安监局、监察局、工会在配合抢救的同时,注意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根据事故类型不同,现场抢救工作的组织由牵头部门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火灾事故由县消防部门牵头;民爆物品爆炸事故和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由县公安部门牵头;中毒事故由县卫生防疫部门牵头;建筑物倒塌事故由县建设部门牵头;学校发生事故由县文教部门牵头,交通事故由县交警部门牵头;森林火灾事故由县林业部门牵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由县安监部门牵头。

3 、现场抢救工作中有关通讯、车辆、道路交通、供电、供水等保障工作,分别由县电信(移动、联通)、交通、交警、电力、水利等部门负责。

4、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各专业小组按职责分别立即开展工作。

(一)事故调查工作小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公安、工会和事故主管部门派人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主要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指导并督促事故单位制定事故整改措施,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调查结果上报。

(二)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单位和部门负责,做好伤亡家属情绪安抚工作,及时做好善后赔偿和抚恤,确保社会稳定。

(三)伤亡人员救护及处置工作由县卫生局牵头,事故单位和主管部门派人参加,主要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伤亡人员家属接待等工作。

(四)现场清理及生产、生活的恢复工作由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必须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各项善后工作结束后,各小组要写出应急救援处理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汇总后写出事故整体情况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5、事故救援电话

(一)县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 2789118

(二)事故紧急救援电话:

医疗急救中心 120

火灾事故 119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110

交通事故 122

学校各类事故 2765137 (文教局)

建筑事故 2765170 (建设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 2789118 (安监局)

森林火灾事故 2780007 (林业局)

水库坍塌事故 2765253 (水务局)

各类中毒事故 2781262 (卫生局)

矿山事故 2789118 (安监局)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2788145 (质监局)

上述所有值班电话要保持 24 小时畅通。

(三)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事故灾难,目击者要立即向事故救援单位和医疗中心报告,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值班室。

(四)事故救援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限立即出动,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延误。事故发生地较远,赶赴现场时间较长的,要立即通知当地乡镇(场)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

(五)县政府应急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要问清事故地点、性质、报告人的单位和姓名等情况,立即上报县政府值班领导,并迅速通知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六)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一旦发生,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各乡镇(场)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设置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 宣传与培训

宣传、文教、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印刷宣传资料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3 责任与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

第6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佛山市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市安委会职责

2.3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2.4日常管理机构

2.5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和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医疗卫生救助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5监督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与其它城市的沟通与协作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6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各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由市政府、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110指挥中心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它有关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2.2市安委会职责

市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佛山军分区和武警佛山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2)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4)负责调查、掌握各类应急资源情况。(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7)负责建立、组织安全生产事故专家组,为事故应急的决策提供支持。(8)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市110指挥中心职责

市110指挥中心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接报警工作;先期警力、装备调配和灾情通报相关单位工作;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等。

2.5部门(机构)职责

2.5.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组织协调分工: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3)建筑工程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

(4)燃气等城市共用事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5)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佛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

(6)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7)急性中毒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8)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5.2协同配合部门职责

(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指挥,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佛山海事局负责指挥。武警佛山支队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2)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3)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为全市各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5)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卫生局、药监局、民政局和外经贸局组织协调,以市经贸局为主。

(6)应急救援的供水、供电、通讯由供水、供电、通讯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和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

(8)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9)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处置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10)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

(11)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市110指挥中心,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市110指挥中心接到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110指挥中心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市港澳办、台办、外事办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市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响应分级标准见7.1。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响应行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各区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l市有关部门的响应

三级响应时,市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各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3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或市政府领导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6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重特大事故灾难。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三级响应后,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各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2.1市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2.2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市安委会协调佛山军分区和武警佛山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指定有关部门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治安管理。

(6)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社区建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4.9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的统一协调下,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地方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市或各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物资的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后,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政府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区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span>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观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局和外经贸局负责协调跨区域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算的有关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9其它支援与保障

应急过程中需要的其它支援与保障,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响应:

(1)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各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响应:

发生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职责和义务的。

(2)瞒报、谎报、迟报等隐瞒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职责及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4与其它城市的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内外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内外救援活动,开展与其它城市的交流与合作。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

2.1组织体系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省安委会,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省际、港澳和国际救援力量等。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省安委会或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省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在国家预案正式启动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当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响应

ⅱ级响应时,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并实施本单位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单位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进行响应。

4.1.2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救援进展情况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2)密切保持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主管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

省卫生厅根据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等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救治、防疫等工作。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安排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是:

(1)督促事发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配救援力量支援,省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9信息发布

省安委会会同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安全

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地级以上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省安委会办公室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按照《广东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督促负有专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建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系统内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机构及其专家,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省监察厅副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总工会副主席任副主任,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国资委、省政府新闻办、省煤炭工业局、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地方海事局、省气象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地震局、湖南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安委会

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 省安委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省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并会同省煤炭工业局组织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省监察厅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省公安厅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省总工会 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发改委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

省经委 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 组织协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民政厅 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省卫生厅 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教育厅 指导协调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司法厅 督促所辖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省建设厅 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交通厅 协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 负责调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无线电通讯频率,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无线电通讯畅通。

省农业厅 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水利厅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雨情、水情预报。

省林业厅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商务厅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 组织协调军队和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省国资委 参与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省煤炭工业局 组织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环保局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省质监局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国防科工办 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含核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地方海事局 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气象局 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

省监狱管理局 组织协调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地震局 负责地震监测,提供震情信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与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湖南保监局 督促保险公司办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保险业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指导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开展好理赔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组织协调通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省电力公司 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灾难或已经发生事故灾难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针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灾难发生。

3.2..3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相关部门(单位)。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4 省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发生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发生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 ⅲ级响应: 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3 ⅱ级响应: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4 ⅰ级响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启动ⅰ级响应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4.2.5 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其职责和相关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2.6 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省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4.3.2 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在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和事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逐级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3.4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4.3.5 发生在省外、可能对本省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灾难,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3.6 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灾难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湖南省涉外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3.7 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告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同时,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i、ⅱ级响应启动后,省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省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中央在湘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省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4.1 省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部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4.4.2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省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省安委会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州、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州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企业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

4.1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安监局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当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程序,需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会同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州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提供针对应急救援人员的有关保险,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后果评估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省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单位)。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核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救援基地。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省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 财力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先从生产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单位筹措解决。对暂时确有资金困难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处置的补助。

6.3 物资保障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4 通信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市州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省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州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省无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7 科技支撑

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8 装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9 治安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参加省安委会组织的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省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备案。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省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2 宣传和培训

7.2.1 宣传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 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励和责任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林杏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街道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集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行政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工作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指挥以街道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坚持全面规划、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由杏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应急指挥机构,街道办主任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街道安委员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预案的响应分级标准进行分级响应,并按照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启动本部门应急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工作。

(4)街道负责人、有关专家等参加、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1)街道应当及时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办。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街道遂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告到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及时向区安办、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应及时通报区外事侨务办、台办,并上报区有关部门。

3.2预警行动

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惩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办和相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区级人民政府有能力应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符合ⅳ级以上响应条件的,立即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街道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ⅰ级、ii级响应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按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iii级响应的:街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或超出本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办请求应急。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ⅳ级响应的:街道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及主管部门报告。

4.3 紧急处置

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本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街道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街道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协调有关专业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 群众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组织指挥周边群众安全防护,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4.6 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被解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引发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报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街道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街道提出提出请求报区政府。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街道配合保险监管机构督促各类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区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组织建立健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络系统,掌握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各专业组做好以下工作:

组织联络及后勤保障组:由街道党政办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协调有关单位负责救援工作,负责指挥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戒维护组:由杏林派出所、街道各社区联防队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

医疗救护组:由杏滨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交通运输组:由杏林、内茂交警中队根据道路交通管制,确保交通顺畅,保证指挥人员、施救人员、施救物资、工具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组: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写出书面材料。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2)培训

组织专、兼职的应急工作队伍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习

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改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

7.附则

7.1预案更新

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街道辖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7.2奖惩与责任追究

街道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某酒精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目的:

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减少事故对工人、居民 和环境的危害。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法人

4.内容:

一、组织领导 组 长:邓德恒 责任人:陈 哲

组 员:孙磊、刘忠智、姜喜、李向东、任忠义、刘玉泉

二、机构小组

消防抢险组: 孙磊 疏散)

物资组:

通讯医疗: 刘忠智(负责抢险救灾物资) 刘玉泉(负责通讯信息顺畅 人员救治) 李向东 王自水 姜喜 任忠义 (负责消防抢险应急

三、应急预案启动

1.公司内发生事故,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为防止事故扩大,尽量把事态消灭在 萌芽中,如处理不了,应及时报告给责任人。

2.并根据情况拨打报警电话:

火警:119 急救:120 报警:110

3.责任人接到报告后, 应及时协助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小组成员成立指挥部, 部署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并将事故状况据实向总经理汇报。

四、重大事故应及处理通讯要求

1.现场人员遇到重大隐患或发生事故, 要以最快速度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系并及 时上报公司领导,同时与有关急救部门取得联系。

2.报告事故时,现场人员必须进行记录,其内容包括:姓名、事故岗位、 发生时 间 、地点 、遇难人数。

3.应及处理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理其间的上传下达,地点在总经理办公室电话: /9-8002(白班) /9-8088(夜班)

4.公司保障员工熟悉报警电话 火警:119 急救:120 报警:110

五、现场程序

1.切断事故现场电源; (李向东)

2.制定安全区,引导和护送工人疏散、撤离并做稳定情绪工作。 (任忠义)

3.现场救护: 由办公室人员组织对伤员进行简单处理或送医院救治。 (刘玉泉 燕 曌)

六、事故处理

1.如起火:迅速组织公司消防抢险人员,利用现场的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开展灭 火,并切断油路。

2.如爆炸:首先要切断电路和油路,防止起火和第二次爆炸。

3.封闭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状况。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并做善后处理。

7 附件

第11篇 福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3.1有可能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2 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3 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1.4.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县(市)区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部、省属驻榕和市属企业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本企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事故灾难处置以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为主,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1.4.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政府成立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或市直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

2.2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救援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2.3.2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2.3.4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2.3.5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2.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4.2市建设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等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2.4.3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交巡警支队: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维持事故现场交通安全,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

市消防支队:牵头负责现场火灾抢险、消除泄漏和污染,制定和组织实施灭火方案,参与其它抢险救灾等社会救援工作。

2.4.4市交通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负责组织尽快恢复被破坏的路段,组织运输车辆保证抢险物资运输供应和人员疏散。

2.4.5 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其中,海上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灾难的搜救工作由福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

2.4.6 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2.4.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2.4.8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的组织协调。

2.4.9市发改委和市贸发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

2.4.10市民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的指导协调。

2.4.11市气象局:提供支持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2.4.12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组织协调。

2.4.1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的统一协调。

2.4.14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2.4.15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直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

2.4.16市电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的组织协调。

2.4.17事故单位:负责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作好自救工作。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政府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相关部门、单位、部省属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 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1 小时内报告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市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直有关部门。

如果需要市外力量的援助,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直相关部门在上报省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预警行动

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市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4.1启动预案

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由本预案应急响应行动的伤亡事故后, 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省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支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

4.1.1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迅速查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并应急响应。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灾难,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

4.1.2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响应

4.1.2.1立即向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位,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4.1.2.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1.2.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1.2.4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1.2.5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4.1.2.6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4.1.2.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3相关部门的响应

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任务。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申请组织协调。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3.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建设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3.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时,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3.4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由市交通局按照《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3.5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灾难,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3.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灾难,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3.7农业机械事故灾难,由市农业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市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部、省属在榕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市)区行政区、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由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2.1 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4.2.1.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2.1.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4.2.1.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2.1.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1.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4.2.2.1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4.2.2.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4.2.2.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2.2.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2.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2.2.7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调福州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市)区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4.5.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5.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5.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5.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5.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5.6负责治安管理。

4.6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3.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3.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4 监督检查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5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6.6奖励与责任追究

6.6.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6.1.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6.6.1.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6.6.1.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6.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6.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2.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6.6.2.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6.6.2.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6.2.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6.2.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6.2.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6.2.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7市际沟通与协作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市级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救援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6.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9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附件

7.1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附件1)

7.2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渠道图(附件2)

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渠道图

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第12篇 某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仙桃市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则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仙桃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安会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事故可能继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超出镇(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办)、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协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者在市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应镇(办)政府请求,或者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市安委会处置的安会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人员伤亡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实行各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上级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支持作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指派有关部门、有关镇(办)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规范有序,组织落实。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各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评估、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它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镇(办)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1)市安委会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

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3)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4)镇(办)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地政府确定。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6)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武警部队。

(7)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8)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市应急机构的指挥和协调。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2.3专家咨询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聘任,同时明确备用专家人选。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进行事故灾难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上报。

(2)镇(办)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制度,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主管单位。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接到事发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专业协调机构报送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接到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同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

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制订完善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标准见1.3)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迅速启动本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省应急领导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ⅳ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镇(办)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各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迅速查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和应急响应级别。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灾难,报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

4.1.2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的响应

(1)立即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3)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3相关部门的响应

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任务。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组织协调。

4.2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相关预安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当省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时,服从省政府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纪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及其周边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4.4医疗卫生救助

(1)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2)需要时,向省卫生厅、省应急领导机构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援。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

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必要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镇(办)政府向市政府及市应急领导机构申请支援,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全市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其他市(县)的社会力量支援。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0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市安委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或部分人员失踪,经必要时间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镇(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保险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

(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授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市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2.5物资保障

(1)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2.6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统一部署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7资金保障

(1)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仙桃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组织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级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其它事项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

7.3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市(县)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市(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4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4篇 地方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铜川市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响应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2 工作职责

2.2.1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

2.2.2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3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

2.3 专业工作组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2.5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危险源危险性评估

3.2 危险源监控

3.3 预防预警

3.4 信息报告

3.4.1 通讯报告

3.4.2 报告程序

3.4.3 报告内容

3.4.4 报告时限

3.5 事故现场保护

3.6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救援

4.3.1 抢险救灾原则

4.3.2 抢险救灾措施

4.3.3 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

5.3 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有关部门的保障措施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编制和贯彻

8.2 奖励

8.3 责任追究

8.4 预案的解释部门

8.5 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矿区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铜川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响应分级

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级别。

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遇险),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遇险),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遇险),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

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ⅲ级以上,或ⅳ级以下,但社会影响重大,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处置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及时预报和消除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积极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灾难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煤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煤矿企事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业救护队和广大职工发挥骨干和基础作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和为之服务的专业救护队伍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照煤矿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分级管理、进行及时、安全、有效地指挥和处置。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或煤矿企业总经理负责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市、县政府为主,必要时由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指挥。事发地煤矿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有关规定立即先期处置,逐级迅速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煤矿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把煤矿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矿山企业及其救护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依靠科技,提高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市、县区、乡镇和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管理机制。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发挥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协同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矿山救护队、煤矿企业等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并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

2.1 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成立铜川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铜川煤监分局局长、铜川矿务局局长、事发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以及事发区县人民政府为成员。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县政府应按上述组织机构设置原则为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其专业工作组充实力量。

2.2 工作职责

2.2.2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国家煤矿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省政府、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委会各项工作部署,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确定市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挥煤矿ⅲ级和协助煤矿ⅰ级、ⅱ级事故的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审定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工作规划;其它相关重大事项。

2.2.2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具体工作,并及时汇报相关工作;检查、督促和协调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专业组的工作;搜集和分析煤矿事故应急有关信息,及时向省煤矿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委员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煤矿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可接受媒体采访;组织编制、修订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和检查区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织煤矿事故应急的培训和演练;完成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2.3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

市煤炭局:负责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接警值班和应急联络;负责区域矿山救护队的调度指挥;指导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指挥调动全市煤矿事故应急资源;指导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培训、演练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铜川煤监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安全监察工作;参与煤矿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按需要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指挥维护应急工作秩序和矿区及事故灾难关联地区的社会治安,负责警戒保卫及交通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

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会等: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配合当地政府及企业参与事故灾难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铜川矿务局救护大队: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参与所属煤矿事故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相应的事故抢救、后勤保障及善后等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事故应急机构应根据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它单位和个人协助时,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这些单位和个人须积极增援和配合。

2.3 专业工作组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具体指挥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专业工作组对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抢救方案的制定,在全市范围内协调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地方煤矿事故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属煤矿事故按事发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集团公司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人员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经过和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煤炭工业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遇难人员抚恤、亲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市属煤矿事故按事发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集团公司负责人担任,地方煤矿事故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专家组:由聘请的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审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抢救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事故抢救负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调度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指挥长:市、县属煤矿由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乡镇煤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原则上由煤矿总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处置事故灾难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保证提升运输系统完好,通讯系统畅通。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出入井人数,签发入井许可证。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长:根据救灾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如与其它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事故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救护队指挥员,相关区县及乡镇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乡镇煤矿)或事故煤矿企业职能机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可下设井下现场指挥、抢险救灾、技术专家、物资保障、安全保卫、医疗救护、通讯保障、信息发布、综合接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专业组,并明确职责。

2.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区域矿山救援基地、重点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按就近原则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矿山救护队由所属和所服务的企业负责调动,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该企业负责调动。专业救护队伍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一线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监护非专业救护队及其他事故现场人员的安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救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负责建立本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制,并按规定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以企业自救为主,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危险源危险性评估

我市煤矿主要危险源为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的威胁,煤矿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根据全市煤田地质赋存特征和近年来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统计情况分析,耀州区为“一通三防”事故的重点防范区域,永红矿业公司、成鑫公司等矿区作为水害事故重点防范区域,铜川东区等矿区作为顶板事故重点防范区域。

3.2 危险源监控

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危险源监控逐级上报制度。根据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必要时报告市政府。

3.3 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搞好各类事故隐患的预防预警工作,健全和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事故预测、预警系统,针对不同事故隐患采取不同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患于未然。按规定安装和使用以瓦斯、顶板矿压等监测为主的综合安全监控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健全煤矿调度信息中心。

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联系。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的预报时,必须提前通知煤矿调度,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3.4 信息报告

3.2.1 通讯联络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局)值班电话:0919—3185185

3.4.2 报告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按以下程序和内容上报:

一、西川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报告铜川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铜川市公安机关。

二、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逐级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4.3 报告内容

一、电话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含失踪)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性质和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措施和进展情况;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上;事故报告人和电话联系方式等。

二、书面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难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3.4.4 报告时限

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报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书面报告在1小时内做出,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5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作书面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6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机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煤矿企业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煤矿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的实施先期处置,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立即按本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煤矿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任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组成先期现场救灾指挥部,全力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4.2 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故时,由国家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导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故时,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导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故时,启动矿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上一级应急响应事故时,下一级和本一级应急预案应事先启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妥善实施先期处置。在上一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指导、协调下,以本一级和下一级应急救援机构为主全力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煤矿事故灾难或险情的实际和发展情况,超出本一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并全力实施救援;需要其他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或设备、材料增调等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平衡,并由上一级及时调集救援。

4.3 应急救援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时,由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指导,并由有关部门通知专业救护队和邀请专家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4.3.1 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必须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紧张有序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自救互救。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矿井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矿山救护队必须设立井下救护基地,并设待机队伍。

(4)通讯畅通。井上下设立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4.3.2 抢险救灾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尽快安全地撤离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并及时救治。

(2)迅速查找,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4)迅速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维持生命和逃生创造条件。

(5)根据救护队侦查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

(6)为保证抢救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装设直通电话,选派得力指挥员。

4.3.3 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由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4.4 信息发布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必要时建立事故信息发言人制度,及时公正地向外界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出井并确认完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提交报告,经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撤销,应急状态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指导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设备、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灾难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灾难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5.3 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已经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事故抢救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6.1 通信保障

区县和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应急救援机构要保证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畅通。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信息调度中心,设专职人员昼夜值班,并对社会公布联络方式,保证信息畅通、准确、快捷。逐步建立全市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系统,与省煤炭局、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互联,建立和保持畅通的通信信息通道,并逐步建立起救灾远程会商视频系统。

6.2 队伍保障

市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市煤矿救护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救援专家库和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

市内发生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各救护队要听从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调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立市煤炭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所有煤矿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种图纸。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可随时提供。

6.4 装备保障

各救护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有关要求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保证状态良好,并逐步提高装备水平。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内煤矿发生重较大以上事故后,市煤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向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出面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故灾难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应明确1-2个煤矿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市卫生局要会同市煤炭工业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区县级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矿难的救灾能力。

6.7 物资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建立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

6.9 有关部门的保障措施

各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监督应急救援安全工作,交通管理部门应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指导应急期间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提供有关资料,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协调应急行动和灾后恢复等的经费急需,宣传、新闻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报道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和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供电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和煤矿企业应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事故灾难预防和自救互救等的宣传工作。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煤矿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和煤矿企业应组织对应急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学习培训,加强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等专业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3 演习

市煤矿应急领导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区县和各煤矿企业应根据时期情况,定期组织本县和本单位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编制和贯彻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地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由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贯彻执行本预案的同时一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各区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煤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奖励

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集团公司等应给予奖励。

8.3 责任追究

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的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8.4 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是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的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有条不紊地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5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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