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 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第五条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 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 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附录b、c。
第十三条 三、四级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第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心和参与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原则,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3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工作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公司实行行政和专业主管负责制的多级排查治理防控管理模式。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能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或本管辖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逐级建立起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6分公司单位,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负责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治理、防控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同时, 负责协助配合上级及主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管的工作职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实施管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各级管理层,负责本级管理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排查、治理及防控事故隐患的义务,超出个人处理能力的,应向本单位领导、公司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承包、承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公司职能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的权利。
9 公司综合事故隐患排查每年开展二次。公司主管安全部门、职能部门每月(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公司(单位)每周一次;车间每天一次;班组、工段每班二次;岗位每班三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整改职责和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处理。将能够整改的事故隐患,明确责任,限时进行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 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10单位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检查部门负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负责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安排,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整改的事故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移送有关资料,同时记录备查。
11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报事故隐患需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12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十三、一般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单位(车间、班组、岗位)负责人或者有
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逐级上报,同时应向公司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建议方案及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专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现状、治理的目的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预计经费和物资计划;
4、建议治理的单位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治理前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4 各分公司单位每周一应当按照《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每月25日前报,本单位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统计、有分析)及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上报材料应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签字。
15隐患所在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其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6 公司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上级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17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责令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8 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分公司(单位)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9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分级检查, 隐患登记上报》和有关制度,对分公司(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重点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章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者。
20分公司(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防、控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停产治理。
21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把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22 对公司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当收到分公司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次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审查不合格的,下达继续整改指令。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将实施行政处罚。
23 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事故严重程度,将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由上级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24 分公司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材料的;
3、存在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防控措施的;
4、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隐患整改不合格的。
25 任何单位(个人)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过程中,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26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篇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22〕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 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第五条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 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 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附录b、c。
第十三条 三、四级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第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子公司应分别于每月6日和每年1月31日前按附录h~j的要求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月度统计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并抄送公司安监部。
重大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按附录b的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公司职能部门及安监部。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做好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的事故事件。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施工的相关作业现场、施工现场和运行设备,应当加强现场监视和设备特维,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分子公司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治理情况报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公司将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设备、厂站和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直至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对可能引发三级及以上事件的隐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四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和车间、班组等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依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22〕3号)等相关规定和各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六)分子公司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分子公司范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子公司安监部给予警告,必要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分子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第二十五条 三、四级单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应提级问责,必要时到网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办法。三、四级单位可根据细则及分子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领域内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确保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保定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以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安全事项落实为发力点,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一会一卡、三定一表、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等具体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精细化、常态化,促进安全防范措施在企事业单位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的自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 2022年底前,建立覆盖市、县、乡、企各层面和各行业领域的《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将所有高危行业企业、一般行业小型以上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纳入系统中,实现对全市“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企事业单位隐患自查自纠信息、部门乡镇(街道办)安全督导检查和执法活动信息”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第四条 强化对精细化、信息化、常态化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将本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总体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施重点考核,并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动态考评,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到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形成市、县、乡三级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纵横交织的安全监管网格,杜绝安全监管的盲区和死角。
第六条 对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驻保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在建施工项目、过境施工项目,除(附件一)明确的范围外,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实施属地监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责任主体的路桥施工和水利施工等工程项目、市直有关部门的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
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外,其它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划分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实施监管。其中,对高危行业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其他行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直接监管;对一般行业的微型企业由乡镇、街道办逐一列出名单(微型企业不列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实行登记备案,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填写上报有关信息,形成覆盖全市各级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电子化信息管理台账。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经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审定后,自动生成新的信息台账。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新增加的企事业单位或新建工程项目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并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事故,将安全生产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对关闭、倒闭或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的企业,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要及时销账;对因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而导致监管责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移交,同时及时对电子信息台账进行修订。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及有关事项的归属有争议时,应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安委办报告,在争议未解决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十条 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承担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责任,对该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等专项安全事项,要积极协助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重点督促检查以下事项: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许可手续,是否严格落实了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是否定期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了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是否将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列入了常态化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应对相关事故的具体应急救援措施。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函告相关专项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做好整改督办工作。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一会一卡”制度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办,要通过“召集所监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发放安全提示指导卡”(简称一会一卡)等形式,及时将安全生产的有关部署安排和规定要求传达下去,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督促抓好落实。会议签到表和领取安全提示指导卡的签名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的5月中下旬要针对暑期汛期安全、9月中下旬要针对国庆节和秋冬季安全、12月中下旬要针对冬季和两节两会安全,或遇有国家、省、市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安全生产的重大行动部署时,要按照“一会一卡”的要求,及时将需要企事业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快速传递部署下去,让企事业单位在第一时间先行动起来,坚决防止出现安全信息传递“中梗阻”现象。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也可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或以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传递和相关指导,但不能代替“一会一卡”制度。
第四章 “三定一表”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定人、定时、定量,实行《安全检查表》”(简称三定一表)的规定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养老院等)每季度至少督导检查一次,高危行业企业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单位以及重要、特殊时段要增加督导检查频次;对学校、幼儿园的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对燃气、职业卫生、消防、特种设备、防雷等专项领域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由市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要按照“三定一表”的要求,制定下一季度的督导检查或执法计划,连同本季度督导检查实施情况一并上报本级安委办备查。对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安委办要及时督促,并列入日常考核予以减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次实施督导检查前,要突出三方面内容,即突出“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例会、隐患自查自纠、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危险源点管理、危险性作业和关键工序现场管控’等重点事项,突出行业和季节性事故预防重点,突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照信息系统录入的所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事项清单”, 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督导检查内容、范围,自动形成或制作《安全检查表》。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办参与督导检查或执法的人员,要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手持终端设备,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表》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覆盖率和计划内容、范围、频次执行率要达到100%,实现督导检查活动的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要在《安全检查表》上详细记录督查的具体事项、人员、设备、场所等,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督查结束后立即将《安全检查表》和发现的隐患问题上传《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督导检查或执法人员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和复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矛盾问题,要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本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督导检查和执法人员手持终端设备使用经费,列入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三联互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推进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与问题的有效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重大非法违法活动和重大安全事项,由政府(管委会)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予以解决;对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涉氨涉氯、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教育、卫生、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每年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至少分别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执法;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专项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主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或联合执法行动。
第五章 “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全市企业(不含一般行业微型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 由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组织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将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全部拉出清单,并形成“厂(矿)级、车间(中层)、班组、岗位”各层面具体的“隐患自查清单”,并输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基本支撑。“隐患自查清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各企业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修订更新,并提交到《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厂(矿)级月排查、车间(中层)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巡查、危险性作业专人现场跟踪督查”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本单位各层面隐患自查自纠频次,对照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清单“,认真搞好常态化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建立“自我管理、持续改进、自我约束”的动态安全管控运行机制,实现日常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每个企事业单位至少要使用一部手持终端设备,按照规定动作和要求,每周将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和发现的隐患问题上报至《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倡企事业单位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不含一般行业微型企业)要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安全事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在一线岗位设置“岗位安全事项提示卡”,标明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和必须做、严禁做的安全事项,形成班前、班中、班后操作流程;明确发现异常情况征兆和对异常情况、发生事故后的具体处置办法。每周由班组长组织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读颂学习活动,持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控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要在一线岗位建立作业前安全状况确认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作业人员和相关设备设施、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状况确认,对处于醉酒、过度疲劳、情绪不正常等状态的从业人员要禁止其进行作业,对设备设施和周边环境存在的隐患问题要立即进行消除,杜绝“带病”运行作业。所有客货运输企业在每一辆车行车前,都要进行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状况确认,确保所有参与运输活动的人员和车辆处于安全状态。所有学校、幼儿园在每一次组织学生、幼儿集体活动,都要进行相关场地、设备、车辆、周边环境等安全状态确认,确保活动全过程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讲的小型以上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含)以上且依法注册的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且依法注册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未依法注册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按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内容及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5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要求
在落实2022年____运管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排查我司营运车辆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包括:
一、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辆车型相符;
2、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
3、驾驶员操作的规范性;
4、驾驶员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
5、驾驶员的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二、车辆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维修记录;
2、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
3、车载安全装置和应急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4、车辆动态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良状态。
三、道路和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1、道路通行条件和事故多发点;
2、车辆和道路条件的适应性;
3、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
四、乘客不安全因素
1、乘客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2、乘客影响驾驶员行车安全的不利因素。
五、气候、天气的不安全因素
1、雨天行车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2、雾天行车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3、台风天气行车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六、科技gps监控因素
车载gps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
七、安全管理因素
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完善;
3、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机关、人员配置是否合理;
4、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5、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
第6篇 班组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
一、班工长是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所属班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①领会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需求,做到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参加每周的安全技术学习和安全活动。
②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措施的规定和施工程序、质量标准,做到一丝不苟,照章办事。按程序、质量标准施工。
③深入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正确指挥,制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④知道本班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
⑤经常对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搞好现场管理和设备管理
①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作人员,交待安全要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具的佩带情况,准确及时地统计班组成员完成任务等情况。
②时时处处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动态,发现职工休息不好情绪差以及酒后上岗要立即阻止。全面负责职工工作中现场安全。
③设备管理要坚持八字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条例,坚持日、周、月检制,专人负责,按时参加周检、月检。
④检查设备运行保养情况及记录填写情况,并在各种检修记录本上签字。负责机房记录本的更换工作。
三、搞好班组技术培训工作
①按月度计划组织班织成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
②进行质量意识教育,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③开展技术革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新产品。
④推行岗位手册,做好上岗前的考核、试岗和上岗等工作。
第7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
为确保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我项目部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组织机构:
成立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和紧急情况救援小组
组长:陈金龙
副组长:郭计芳
成员:郭东奇陈卫军乔丽萍郭计生
二、排查重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5、临边防护、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三类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7、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8、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9、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三、现场整改
根据排查重点逐一进行排查,决不留死角,对排查出问题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和工艺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后由排查小组按规范进行验收。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项目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问【2004】213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整改。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公司与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项目部与班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班组对工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技术人员加强对班组长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公司单独提取,实行专款专用,工人统一办理工伤保险,购买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的制定论证和执行情况
本工程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都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施工时严格按审批好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相关人员组织跟踪检查,决不留一点安全隐患在施工过程中。
(五)临边防护、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情况
a洞口临边防护
1、预留洞口
(1)边长或直径在20cm~50cm的洞口,可用砼板内钢筋或固定盖板防护。
(2)50cm~150cm的洞口,可用砼板内钢筋贯穿洞径为护网,网格大于20cm另外加密,或采用竹笆片、木工板、全密封设置防护。
(3)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护栏,洞口深度超2.5米以上时需下张安全网,护栏高1米设两道水平杆。
2、电梯井门洞口:安装固定栅或护栏,高度不低于1.8m。
3、楼梯口
(1)分层施工楼梯口装临时护栏。
(2)梯段每边设临时防护栏(用钢管)。
(3)顶层楼梯口随施工装正式栏杆或临时护栏。
b、脚手架安全防护
(1)注意材质,严禁不同外径的钢管混合使用。
(2)立杆底部回填土坚实平整,设置垫板或底座。
(3)按规定设置拉撑点,剪刀撑用钢管,接头搭接不小于100cm;每隔二步要铺设隔离板(竹笆片);二步架起及以上外侧满张安全立网。
c、施工机械设备防护
1、塔吊:
“三保险”、“四限位”齐全有效。
2、搅拌机及砂浆机
(1)必须有防雨顶棚。
(2)排水必须畅通,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
(3)拌和机操纵杆,必须有保险装置。
(4)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5)砂石笼的挡墙必须坚固牢靠。
3、卷扬机:
(1)露天操作应搭设操作棚。
(2)必须配备绳筒保护。
(3)开关箱的位置必须正确放置,禁用倒顺开关,操作视线必须良好,凡用按扭开关,在操作人员处设有断电开关。
4、电焊机:
(1)必须一机一闸并装有随机开关。
(2)一、二次电源接头处有防护装置,二次线使用线鼻子。
d、临时用电
1、用电电箱:
(1)电箱应有双扇开启门,并有门锁、插销,漆上指令性标志和统一编号。
(2)电源线进箱有滴水弯,进线必须先进入熔断器再进开关,箱内要配齐接地接零线,金属电箱外壳应设接地极保护。
(3)电箱内分路凡采用分路开关、漏电开关其上方都要单独熔断保护。
(4)箱内要单独设置单相三眼插座,上方要装漏电保护开关,现场使用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采用单相三眼插头(有双重绝缘除外)。
(5)凡手提分路流动电箱,外壳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10a铁壳开关或使用量配上分路熔断器。
(6)要明显分开“动力”、“照明”、“电焊机”使用的插座。
2、用电线路:
(1)现场电气线路,必须按规定架空敷设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在通道或马路处可采用加保护管埋设地下,设立标志,接头必须架空或设接头箱。
(2)手持移动电具的橡皮电缆,引线长度不应超过5米。不得有接头。
(3)现场使用的移动电具和照明灯具一律用橡皮软线,必须瓷柱明线架设,开关设置合理。
3、接地装置:
(1)接地体可用钢管、角钢不少于两根,入土深度不小于2米,二根接地之间间距不小于3米,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2)接地线可用绝缘铜钱或铝芯线,严禁在地下使用裸铝导线作为接地线,接头处应采用焊接、压接等可靠连接。
(3)橡皮电缆芯线中“黑色”或“绿、黄双色”线作为接地线。
4、高压线保护:
(1)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施工,须搭设防护架。
(2)在高压线附近搭设井架、脚手架外侧在高压线水平上方,全部设置安全网。
5、手持或移动电动工具:
电源线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包括下列机具:振动机、磨石机、打夯机、潜水泵、手电刨、手电钻、切割机、绞丝机、移动照明灯具等等。)、
(六)安全教育培训“三类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都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关的上岗证,生产一线职工进工地前都经过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才允许上岗操作。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现场做过应急救援的演练,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相关人员都参加了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不手忙脚乱。有关救援物资、设备都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安排专人进行维护,确保拉得出,打得响。
(八)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项目部每个星期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限期整改,并由安全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班组每天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跟踪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安全隐患在施工中。
(九)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工作落实到位。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分公司
第8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具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事故的发生,我公司决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 、 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排部署:根据本公司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行动方案,并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
(二)、各部门自查自改:各部门,深刻吸取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各部门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
(三)、检查督查:公司负责人牵头组织各部门参加,对本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二 、 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
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三 、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贯彻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要求,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制订方案,精心组织。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公司统一领导,各部门抓好具体落实。并做好相互间的工作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对各生产系统、每一个岗位、重点部位、生产环节进行深入全面的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结合实际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措施,发动全体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整治隐患。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动广大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建章立制,标本兼治。各部门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掌握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隐患的具体数量、分布情况和发展态势,实行跟踪监管、动态监管,督促落实监控防范责任,完善监测监控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做到标本兼治,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重要危险源管理、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第9篇 zz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我矿各类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右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右玉县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右安字【2022】2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巩固和发展当前安全生产成果,进一步推进矿压防治、瓦斯治理和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积极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顺利完成全年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夯实基础。
二、总体思路
狠抓“两个薄弱环节”:狠抓顶板、机电运输管理,遏制零星事故;突出“三个重点”:突出抓好矿压防治工作、“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强化“四个保障”:一是强化基础保障、二是强化技术保障、三是强化资金保障、四是强化素质保障;抓好“五个落实”:做到隐患治理责任到人、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厉处罚“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查处力度,建立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期间,狠反“三违”、消除隐患、遏制事故,实现无“三违”、无人身事故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科室制定反违章实施细则,确保安全生产。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落实右玉县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总体安排和要求,抓好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矿委会研究决定成立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
组 长:刘世江(矿长)
副组长:苗广东(总工程师)
降日升(安全副矿长)
张宗礼(生产副矿长)
吴继刚(机电副矿长)
陆生标(矿长助理)
成 员:郝义清 梁建国 苏锦山 郑 波 张 虎
刘振山 杨计栓 乔旋琪 苑胜岗 王 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检科,梁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
五、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矿各生产单位。
(二)排查治理重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管理情况,矿压预测预报和防治,“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顶板管理、工程质量及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地面机房、地面工程、外包工程及煤场的安全管理。
六、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一) 矿压防治:矿压防治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矿压监测和预报是否完善和有效;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矿压防治计划和长远规划,各类台帐记录是否按时填写。
(二)矿井通风: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关于矿井通风方面的要求,各类通风管理制度的完善,通风系统的合理性;通风设施的完善和可靠性;采区通风情况,矿井总风量和作业地点的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要求;有无无风和微风作业现象;局部通风和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反风演习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要按规定进行。
(三)瓦斯治理:主要对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完善和合理性进行检查;瓦斯抽采指标是否达到有关要求;是否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抽、采、掘平衡,以及瓦斯抽放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情况,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完善。
(四)采掘工程质量:采煤和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是否按规定每月进行会审、补充和完善;生产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采掘工艺施工;采煤工作面的超前支护和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的定员编制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
(五)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两顺槽的超前支护长度、支护质量必须符合规定,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及掘进工作面后巷管理是否措施到位。
(六)机电管理:主要检查机电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完善;井下机电设备以及保护设施必须完好可靠;是否存在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主副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井下使用的开关和高低压柜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动作灵活可靠;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方面是否到位;机电设备及配件安全标志管理是否登记、验收、台账齐全。
(七)运输管理:材料运送和人员运送管理情况;斜巷提升信号及警示装置是否齐全完善,是否执行警戒制度,有无“人车混行”现象,斜巷一坡三挡和防跑车装置是否合理有效;轨道敷设要符合要求,连接装置,插销、连环和保险绳是否符合要求;绞车钢丝绳及制动装置是否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八)火工品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定期检查井下火工品库。火工品库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认真作好存放和领退记录;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火工品领、用、退制度;爆破作业地点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装药和打眼平行作业等违章作业行为,禁止明火放炮;严格按规定处理瞎炮;是否执行作业地点火工品专人专管和使用专用木箱存放。
(九)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以及落实方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健全完善;按规定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十) 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面: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执行;对照标准查隐患,按照要求定措施,责任到人抓落实,质量标准化评级一级。
(十一)自然灾害的防治方面:矿井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泥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是否落实防治及治理措施;必须作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停电、停风等紧急事件的预防措施,恢复供电、通风前是否措施到位,并严格落实;必须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安排、部署要到位,隐患整改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十二)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方面: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演练;矿长和调度值班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十三)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方面:是否成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是否制定系统建设方案,进度是否严格按照方案进行,目前建设情况是否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各项建设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四)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矿井年度制定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是否落实,各单位对职工是否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特殊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三违”帮教,师徒帮带和职工自保互保联保责任的落实情况,火工品领、用、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排查治理办法及灾害预防
1、隐患排查:认真做好例行检查,组织好每旬安全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四个会战检查。一是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是主管矿长要根据安全管理重点,每月组织职能科室人员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的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三是专业科室每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对矿井进行三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及四个会战检查。四是安全主管科室每月组织其他科室及工程技术人员对矿井进行三次安全隐患排查。
2、隐患整改治理: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五定”的原则进行整改验收,确保各类隐患整改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在短期内能完成的,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加以防范。并在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3、自然灾害预防:进入雨季,做好“雨季三防”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提前做好“雨季三防”所需物资,清理排洪沟渠,防止灾害事故。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零星事故的发生,也是右玉县县委县政府及集团公司长期以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战略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尤其是各单位一把手要提高认识,振奋精神,亲自安排,切切实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全年全面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打好基础。
2、作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习和宣传,充分利用例会时间,专门进行学习和培训,认真传达集团公司和矿上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向职工大力宣传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目的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让职工充分认识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氛围,人人参与。
3、切中重点,狠抓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突出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加大力度狠反“三违”,消除隐患滋生根源,防范事故,确保安全。
4、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行动期间排查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在8月31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问题,要指派专人负责,制定措施,加以防范。各科室对排查出的问题在8月31日前进行汇总,并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
5、对在隐患排查行动期间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事故处罚规定加倍处罚;对查出的隐患不能按期整改,且未采取措施的,对分管领导、队长及班组长进行严肃处理;查出的“三违”人员加倍处罚。
第10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察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按照《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2010]175号文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四到位”,即安全隐患治理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再发生事故。
第七条各生产矿隐患排查分两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各生产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副矿长是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生产矿安监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六条 坑井安监站长对本坑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七条 各科段长是本科段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班队长对本作业工作面(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煤矿各班队长每班组织对本班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及时记录在施收工会记录本上,并在隐患排查看板上显示。
第二十条 煤矿各科段正职每天组织对本段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主管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在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前,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各专业技术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登记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分类、认定及治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的分类。把安全隐患分为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采区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监控、运销等10个专业,性质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矿级及科段级)和生产过程中特殊生产工艺的特别隐患(指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掘进巷道贯通等在生产中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薄弱环节)。
第二十七条 安全隐患的认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33号)进行认定,一般隐患和特殊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册》中各专业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 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停产进行治理;对于一般隐患和特别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跟班作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查出班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班队长处罚50~500元。
1、 班队到工作面后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不记录的;
3、隐患排查后不安排专人治理的;
4、隐患处理后不验证的;
5、隐患排查后不在隐患排查看板公示的。
第三十条科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科段长处罚100~1000元。
1、科段不按规定排查的;
2、排查后不公示的;
3、排查后没有在派班指令单上派班的;
4、不在班前会上通报的;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矿检查发现的;
6、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7、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8、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处罚500~2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有漏项的;
3、不安排责任人治理的;
4、对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二条 煤矿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排查出来没有及时汇报,并被公司发现的;
3、没有制定专项措施,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治理的;
4、隐患排查档案和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1、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不按照规定组织隐患排查;
2、相关专业和部门不按时参加的;
3、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治理的;
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相关措施验证不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前追 后究”
1、“前追”是指如果上一级管理人员在某地区发现了某一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地区、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对其追究责任。
2、“后究”是指某作业地区漏查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治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制定的隐患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或不能落实的、因为隐患没有被发现而发生事故的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隐患排查治理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和工作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
2、 加强业务学习,努力钻研设备的机件状况、性能和操作要领,以及熟悉现场作业情况,提高操作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
3、 了解设备的性能和技术参数以及当前状况,按时对设备进行保养和送修,使设备时刻保证良好状态。
4、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经常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推广先进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道路畅通。
5、 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忠于职守,认真履行隐患排查工作相关规定。
6、 参与日常路产管护巡查,熟悉管辖路段路况和车辆通行力状态,提供救助、施救服务,及时查出隐患,按规定准确及时做好隐患记录。
7、 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12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察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按照《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2010]175号文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四到位”,即安全隐患治理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再发生事故。
第七条 各生产矿隐患排查分两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各生产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副矿长是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生产矿安监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六条 坑井安监站长对本坑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七条 各科段长是本科段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班队长对本作业工作面(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煤矿各班队长每班组织对本班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及时记录在施收工会记录本上,并在隐患排查看板上显示。
第二十条 煤矿各科段正职每天组织对本段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主管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在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前,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各专业技术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登记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分类、认定及治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的分类。把安全隐患分为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采区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监控、运销等10个专业,性质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矿级及科段级)和生产过程中特殊生产工艺的特别隐患(指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掘进巷道贯通等在生产中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薄弱环节)。
第二十七条 安全隐患的认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33号)进行认定,一般隐患和特殊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册》中各专业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 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停产进行治理;对于一般隐患和特别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跟班作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查出班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班队长处罚50~500元。
1、 班队到工作面后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不记录的;
3、隐患排查后不安排专人治理的;
4、隐患处理后不验证的;
5、隐患排查后不在隐患排查看板公示的。
第三十条 科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科段长处罚100~1000元。
1、科段不按规定排查的;
2、排查后不公示的;
3、排查后没有在派班指令单上派班的;
4、不在班前会上通报的;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矿检查发现的;
6、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7、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8、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处罚500~2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有漏项的;
3、不安排责任人治理的;
4、对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二条 煤矿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排查出来没有及时汇报,并被公司发现的;
3、没有制定专项措施,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治理的;
4、隐患排查档案和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1、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不按照规定组织隐患排查;
2、相关专业和部门不按时参加的;
3、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治理的;
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相关措施验证不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前追 后究”
1、“前追”是指如果上一级管理人员在某地区发现了某一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地区、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对其追究责任。
2、“后究”是指某作业地区漏查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治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制定的隐患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或不能落实的、因为隐患没有被发现而发生事故的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某净水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净水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在全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二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净水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上报公司领导,并视情况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对其进行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公司并马上做出停产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净水厂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净水厂安全组织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2、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
4、净水厂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厂长,由主管厂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厂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厂长,召开厂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厂无法协调解决的,要立即向市自来水公司报告。
5、净水厂办公室要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净水厂办公室要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厂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
第14篇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非标准作业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进行认定。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实行集团公司、矿、队(区、科)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生产矿井队正职组织本队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由各分管矿井的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和生产技术部、通风处、机运处、地测处各专业负责人组成;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由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队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队正职、副职、跟班副队长、技术人员和班组长组成。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监局对矿井上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整理,每月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矿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写出隐患整改报告。生产技术部等各专业处室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组织保证措施的建立,操作人员的培训的内容,现场执行措施的制定,指导协助各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七条 矿井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负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队正职对本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所有的隐患治理过程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
第八条 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员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生产条件和人员素质状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员工的岗位操作水平、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现场管理,理顺生产关系,准确识别危险源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安全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隐患认定标准进行排查,范围要涵盖矿井生产的所有区域、所有过程、所有环节、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保证措施、资金保障措施,专项技能培训和强制执行措施五到位。
第十一条 矿井各队正职至少每三天组织一次对本队作业范围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按“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治,每半个月向公司安监局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矿井每月4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隐患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和其他分类填写隐患排查治理表,每一项安全隐患要制定出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治理期间的安全组织措施、现场治理责任人和完成治理的时间期限,验收复查负责人,并且由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专业)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如果当月没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报并注明,直到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为止。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填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注明没有安全隐患,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字。
第十四条 各矿要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专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内容,报告要经矿长签字。集团公司安监局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川煤集团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矿井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按规定进行治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包括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期间的组织保证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或矿长授权的矿级领导)明确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人,责成立即解决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或矿长授权的矿级领导)审核签字备案。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或生产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全面治理,由矿长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的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作业人数、整改范围,并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矿长组织按照标准验收。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验收,各矿安监处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非标准作业行为规范的验收。
第十七条 对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常规性隐患由跟班队长落实,班组长按作业规程和岗位标准进行整改,安检员(瓦安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
第十八条 班(组)及零散作业地点,每小班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当班跟班副队长(瓦安员)、班长、安检员(群监员)一同研究整改措施。对一般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组织生产。隐患整改由跟班副队长(瓦安员)负责安排,班组长负责按整改措施(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安检员(群监员)负责现场监督和验收。当班整改不完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所属队汇报并向下一个班对应的负责人进行交接。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队及相关部门汇报,待隐患整改方案(措施)确定后,方可按方案和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采掘队组织隐患排查时,对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立即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按照规程、措施,安排当班进行整改,由跟班副队长或指定专人现场监督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组织生产。对较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后,严格按整改方案(措施)整改隐患。
第二十条 辅助区(科)每周对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时,对一般性隐患,立即与队共同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并按整改方案(措施)进行整改,由安全副区(科)长监督隐患的整改或指派专人现场跟班监督隐患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对较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由区队领导共同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严格按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矿每月全面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时,必须对全矿各系统、各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排查,对一般性隐患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跟班副队长、安检员或瓦安员、班组长现场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队长、班组长负责落实整改,安检员或瓦安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必须由隐患所属区(队)主要领导组织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队长、安检员现场监督隐患整改、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产,由矿长或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隐患单位负责人共同研究隐患整改方案和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整改处理时,隐患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现场跟班,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矿业务保安部门、包保责任人、安监部门人员必须重点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整改后由矿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由矿级领导、队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进行,参加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处理安全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项培训后,具备熟练的专项操作技能,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带班领导人员还应掌握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并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期间,所有该区域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保证措施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每月针对各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矿、队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是否全面、是否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和治理期间的组织保证措施、是否对员工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完成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有未排查出的隐患,要先查领导下井记录,再查责任范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专业处室负责对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内容包括:排查的安全隐患是否全面、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矿安监处负责本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认定;检查是否有 已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检查专项安全培训工作;指派安检员(瓦安员)监督安全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及时汇总和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总结分析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立队(区、科)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队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矿。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队,将该队定为安全重点监管队,定为安全重点监管的队是集团公司和矿安全检查的重点,给予黄牌警告,由队正职写出书面保证书和整改意见书交矿和集团公司。发现三次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队正职撤职处理,并对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格班前会制度,提高班前会质量,由队长或值班队长对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严禁“三违”。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队正职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没有告知员工工作现场和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或在安全隐患治理中对参加治理的员工没有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队正职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九条 矿井没有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没有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警告处理,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条 矿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集团公司报告而被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对矿井罚款2000元~5000元,重大安全隐患罚款5000元~20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从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矿井自己排除出来的安全隐患,并且已经按要求制定了治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的,未处理完或正在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包保责任人警告处理,并各罚款1000元,对矿井给予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出来不认真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分管矿领导或包保责任人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全隐患治理的,给予安全隐患治理负责人或包保责任人500元~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进一步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矿井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和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未按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的,给予矿安监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为了响应并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制定了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提高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整体素质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行动,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开展专项行动。
1、领导小组:
组 长:任瑞明
成 员:高兴财、白美占、姜新龙、张义、刘小雨、贺峰、王利军。
2、责任分工:
任瑞明为总负责人,白美占、姜新龙、张义、王利军为总组织检查人。脚手架由刘小雨负责,临时用电用水由王利军、贺峰负责,消防保卫由白美占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由高兴财、白美占主负责,其它部分由施工班组长各负其责。
3、奖惩制度
进入现场不带安全帽者发现一例罚款50元。有举报者奖励100元。
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发现一例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严禁酒后上岗,不服从指挥者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违章作业,无证操作者发现一例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严谨不申请私自动用明火,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或挪用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者发现一例罚款200元,有举报者奖励400元。
三、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我项目部施工现场部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临电使用情况以及有关资料准备。
四、工作内容和重点
1、排查的重点,主要以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除;塔吊及其它施工机械的安拆、检测、验收、使用及维护保养;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进场检验、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帐户设立及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及用品采购使用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公司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隐患排查具体工作方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和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责任人,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是否明确了责任,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针,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隐患排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本施工项目内重大事故隐患个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项目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和重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每周周二为安全生产总结会,每次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限期未整改的通告批评,严重的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再现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项目部全提人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准》落实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脚手架的搭设.使用.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预防高处坠落事故:
制定应急预案.
在施工作业楼层外脚手架要满铺脚手板安全网要严密绑扎牢固,要有首层硬防护.每两层要有水平网绑扎牢固严密。
在施工完毕的楼层要做好楼层防护不得有不严密的地方
外用电梯防护门要牢固符合要求安全网要绑扎牢固严密进入电梯口要有双层硬防护防止有物体坠落打击。
脚手架施工人员必须要佩带安全带,要穿胶鞋上岗,有上岗证。
塔吊在吊装过程中材料要统一规格,要有信号工指挥,要遵循“十不吊”的原则。
在楼层面上施工不得打闹玩耍,追逐。
6、预防触电事故:
制定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临电要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接零、接地要符合要求,施工现场除了专业电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配电室,电工在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电工要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进入操作。
7、脚手架工程注意事项:
在架子的施工准备、搭设、使用、拆除以及运输、保管的全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努力防止或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钢管如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扣架应有出厂合格证,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松木板,宽度以20-30c 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
搭设或拆除架子作业中,架子上作业的人员应穿防滑鞋,配挂好安全带。架设材料应随要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时掉落,收工前所有架上材料必须全部搭设完成。
挂架由塔吊提升或降落时,应绑扎牢固,并检查扣件不得有松动现象。必须用卡环吊运,不准使用吊钩。任何人不得站在架子上随架子升降。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安全网进行检查和维修,严禁向安全网内扔各种物料和垃圾。风、雪之后上架作业时,应把架面上积雪、积水清除干净,避免发生滑跌。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雨、大雾天,平台上的操作人员应立即离开,暂停高空作业。不得在修补平台上堆放其它材料或多人挤在一起。要专架专用,作业层上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不得集中堆载。
脚手钢管.扣件.脚手板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产品上楼,在搭设过程中立杆.横杆.剪刀撑要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网.水平网要符合国标,在绑扎过程中要绑扎牢固.严密。不得有漏绑的地方。
连墙件要按要求设置,要牢固。
楼内的随层防护要层层搭设,严密.牢固。
8、模板工程注意事项:
模板工程使用的材料要符合国标,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在模板脚手架搭设过程中要立杆.横杆.扫地杆要符合要求在拆模时要按模板拆除方案进行拆除,不得随意拆除防止坍塌事故。拆除的模板要及时清理。
模板加工、堆放区域要远离钢筋加工车间。电焊操作前,要有安全防火措施。加强现场临电管理,经常检查配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模板操作区域严禁电线穿过。模板安装前要检查吊装用绳索,卡具及每块模板上的吊环是否完整有效,并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密切配合。高空作业时,模板安装应有缆绳,以防模板在高空转动,风力过大,应停止作业。模板起吊应做到稳起稳落,就位准确,禁止用人力搬运模板,严防模板大幅度摆动或碰到其它模板。
9、防止土方坍塌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土方开挖时在基坑周围设专人看巡回边坡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警告,并上报给有关管理人员,,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做出反应,提出处理意见.在开挖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边坡安全防护措施和边坡支护方案,并经有关人员审批.在开挖过程中要根据开挖的土质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和措施.基槽挖土过程中及雨后复工,要随时检查土壁稳定和排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10、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现场建立防火责任制,在组织施工时落实安全用火要求,实施防火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消防交底制度,形成书面文字。 在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时,施工干道兼作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3.5m,道路不准堆放材料。在本工程平面布置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仓库、材料堆场要有足够得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库房易燃易爆品要设置库房保管。注意工程施工不同的施工阶段的防火要求,特别是后期装修阶段,对材料、电气焊要加强管理。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措施
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必须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必须符合有关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上岗证。
经常注意现场机械设备检查、维修、养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超期限作业。尤其注意本工程现场塔吊,施工井架的防雷、避雷装置有效齐全。对现场各类机械操作人员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使用各种机械及小型电动工具得人员,先培训,后操作,有专人现场指导,对违章操作的人,立即停止并严肃批评。
每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常务副经理组织有关施工人员对现场机械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2、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进场检验、发放、使用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保证使用者的安全,使用者要正确使用,不得违反安全使用及操作规程.严禁使用老化或过期的安全防护用品, 对老化或过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及时替换和补充.
(二)、安全档案资料是反映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动态,以便改进工作,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必须及时做好做全,真实反映情况。
针对在检查中查处的问题、隐患,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绝不允许冒险施工作业,同时每月28日将项目部隐患排查检查结果及治理情况如实向公司汇报,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安全监督部门汇报。
五、各级目标及管理措施
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各项法规和各项规定,制定本项目工序、工种的安全操作细则,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月轻伤频率控制在3‰以下;重伤率为零;杜绝残废事故;杜绝重大机械伤害事故;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为0;机械事故为0;火灾爆炸事故为0;中毒、中暑事故为0;我方责任一般交通事故为0;职业病为0;
1、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场内各种建筑材料堆码成垛,实行禁烟、无垃圾管理,保持场容、市容环境卫生,确保呼和浩特市合格达标现场。
2、大门入口则面墙上设立六牌一图一表。
3、现场设施工区与生活和办公区隔离,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责任落实到人,实行日检查将罚制度,并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
4、为保障施工现场、周围的生活行人(车)环境不因为我方施工而受影响,现场施工时整个施工现成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进行封闭,同时整个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经常洒水,工地设立清洗处,保证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
5、材料堆放、临时设施、地区道路和围墙等布设按审定的施工平面图执行。
6、现场道路平整,形成循环畅通,不积水、积雪,无建筑垃圾,同时可作为消防通道使用。
7、现场料具堆放整齐,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水泥库、料具堆放场及各材料场设置标牌和相应警示牌,并有专人负责,执行将罚制度。
8、按生活区及区要求设职工宿舍、办公室、茶炉、食堂和厕所,并有专人管理、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9、工作面保持清洁,作到“工完场清”。施工机械执行专机定人管理和使用,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下班后清洗干净。
10、室内各项制度、图表上墙。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11、生活区和现场用电执行审批制度,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统一规定线路和闸箱要求。
12、设门卫,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监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佩带胸卡。
13、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树立全员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自觉保护市政设施 ,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4、噪声控制:基础主体阶段:夜间≤55分贝,白天≤75分贝;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期间:夜间≤55分贝,白天≤65
15、施工现场目视无扬尘,道路运输无遗落;
16、固体废弃物逐步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及减量化;
17、对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收集、存放、合法消纳100%以上;固体废弃物回收率95%以上;无毒、无害固体废弃物收集、存放、合法消纳95%;
18、工程施工区域界外5m内目测无扬尘;
19、油料滴洒面积不超过0.4平米;
20、烟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按相关标准不超标;
21、运输遗洒污染公共场所和道路事件为0,相关方投诉为0;
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连宾利国际商务会馆工程项目部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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