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五、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七、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八、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操作行为
一、地震作业
(一)涉爆人员上岗不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二)放炮人员不戴安全帽。
(三)包药及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够施工。
(四)使用非专用雷管箱装运雷管。
(五)未经审批进入受限区域进行涉爆。
(六)海上作业不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避风。
(七)钻机立架搬迁。
(八)在雷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涉爆作业。
(九)钻机在行驶过程中平台载人。
(十)放线工睡岗。
二、钻井作业
(一)在拖拉机、推土机、叉车牵引架或铲刀上站(坐)
人。
(二)超负荷提拔钻具。
(三)超载荷使用气动绞车和吊车。
(四)泵保险凡尔不栓保险绳。
(五)固井作业时碰压销子不戴防护帽。
(六)在井架主体上进行扩孔。
(七)高处作业时上抛下扔物件。
(八)搬迁过程人货混装。
(九)非专职人员操作吊车、拖拉机等设备。
(十)安装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过大腿时从内侧绕过。
三、测、录井作业
(一)站在泥浆池内进行捞砂取样作业。
(二)值班房、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装接地地线。
(三)违反规定在值班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绞车运转过程中,施工人员跨越电缆。
(五)不设置隔离带和危险品警示牌从事测井(射孔)施工作业。
(六)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设施。
(七)领取雷管不使用雷管保险箱。
(八)不穿戴辐射防护用品和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性现场施工。
(九)不经过检测确认领取和交还放射源。
(十)违反规定放置、使用化学药剂。
四、采注作业
(一)违反操作规程从事碰泵、摆驴头、调平�块等作业。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关气井。
(三)正面操作带压闸门。
(四)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五)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七)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八)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九)不按规定配戴个体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作业。
(十)进行油水井测试作业,测试工具下放及上提过程中,非岗位操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五、油气集输储运作业
(一)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二)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三)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四)油罐超出安全液位运行。
(五)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六)未经许可对承压容器及工艺管道进行拆卸或更换部件。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拭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九)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道路。
(十)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未办理进站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站内,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生产区域。
六、井下作业
(一)不使用指重表施工。
(二)上提拉力超过修井机使用额定负荷。
(三)使用管钳进行油管、抽油杆倒、对扣操作。
(四)调防冲距操作手抓光杆。
(五)压裂、酸化大型施工,井口不加固、施工人员跨越高压管线。
(六)值班房、通井机拖运过程室内坐人。
(七)冲砂、冲捞、洗井等施工作业,水龙带不拴保险绳套。
(八)起下钻作业不插吊环防脱销。
(九)特殊(解卡、打捞等)施工过程中,井架前方、井架与通井机之间站人。
(十)通井机上下平板无专人指挥。
七、海(水)上作业
(一)不系防坠器上下作业井架, 不戴安全帽上钻台。
(二)未经许可进行破土作业、使用人工猫头、释放救生(助)艇。
(三)海上风力超过6级时进行井架整拖作业,进入滩海陆岸采油平台挡浪墙外部区域。
(四)预报风力大于8级,且增水超过警戒水位的应急情况下,滩海陆岸作业人员不执行停工指令和撤离指令。
(五)使用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作为进入通井路的交通工具。
(六)海上及滩海陆岸井下作业不使用液压防喷器。
(七)使用非安全电压的移动式电动工具,清舱时人与电潜泵同在舱内。
(八)使用无防碰天车或防碰天车失灵的钻井或修井设备。
(九)吊笼超载使用或人货混装。
(十)私自在船上装载、运输各类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
八、石油炼化作业
(一)车辆(含不戴防火帽)和外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厂区,人员不戴好安全帽、车辆未经许可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二)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三)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四)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五)检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无防网或起不到作用等)。
(六)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或用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九)对不合格拉运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充(灌)装和超量充(灌)装。
(十)不按规定在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九、油气充装作业
(一)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二)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三)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
(四)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五)瓶对瓶或罐对瓶进行充装。
(六)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七)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八)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九)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十)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十、油田地面工程施工作业
(一)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二)对地下情况不明时进行破土作业。
(三)高处作业时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
(四)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程进行吊装作业。
(五)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六)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七)使用不经注册、检验的特种设备。
(八)在施工区域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九)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十)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设施。
十一、电力作业
(一)无人监护作业,安全距离不足且无防范措施作业。
(二)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三)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四)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五)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六)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七)约时停送电,
(八)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九)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十)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工器具。
十二、供热(水)作业
(一)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让非本岗位人员代为操作。
(二)点炉前不按规程将燃油吹扫至炉膛内。
(三)落煤仓燃煤未达到封仓条件进行点炉烘炉。
(四)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五)不停机检修输煤设备。
(六)不按规定配戴救生用具在水厂清水池、滤池、沉淀池上作业。
(七)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加氯作业。
(八)不佩戴防护器具进入加氯间作业。
(九)化验室人员不按安全规程处置危险化学品。
(十)使用未经安全检验的氯气瓶、液化气瓶、氧气瓶、乙炔瓶。
十三、交通安全管理
(一)强超抢会、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
(二)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三)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四)不按规定“两交一定”或不按规定晚归汇报。
(五)穿着影响安全行车的衣物,如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六)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七)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九)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用吊车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十)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十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一)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二)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三)无人监护作业。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六)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七)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八)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九)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十)使用超期校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仪器。
第2篇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五、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七、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八、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操作行为
一、地震作业
(一)涉爆人员上岗不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二)放炮人员不戴安全帽。
(三)包药及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够施工。
(四)使用非专用雷管箱装运雷管。
(五)未经审批进入受限区域进行涉爆。
(六)海上作业不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避风。
(七)钻机立架搬迁。
(八)在雷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涉爆作业。
(九)钻机在行驶过程中平台载人。
(十)放线工睡岗。
二、钻井作业
(一)在拖拉机、推土机、叉车牵引架或铲刀上站(坐)
人。
(二)超负荷提拔钻具。
(三)超载荷使用气动绞车和吊车。
(四)泵保险凡尔不栓保险绳。
(五)固井作业时碰压销子不戴防护帽。
(六)在井架主体上进行扩孔。
(七)高处作业时上抛下扔物件。
(八)搬迁过程人货混装。
(九)非专职人员操作吊车、拖拉机等设备。
(十)安装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过大腿时从内侧绕过。
三、测、录井作业
(一)站在泥浆池内进行捞砂取样作业。
(二)值班房、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装接地地线。
(三)违反规定在值班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绞车运转过程中,施工人员跨越电缆。
(五)不设置隔离带和危险品警示牌从事测井(射孔)施工作业。
(六)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设施。
(七)领取雷管不使用雷管保险箱。
(八)不穿戴辐射防护用品和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性现场施工。
(九)不经过检测确认领取和交还放射源。
(十)违反规定放置、使用化学药剂。
四、采注作业
(一)违反操作规程从事碰泵、摆驴头、调平衡块等作业。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关气井。
(三)正面操作带压闸门。
(四)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五)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七)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第3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4篇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办法范本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安全行为,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措施
1、实行违章记分制。每名员工每月10分,月底清零。
2、现场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1次扣1分,达到3分者处罚20元,之后每扣1分加处10元,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10次者停职培训3天,培训期间停发工资。
3、处罚扣分由安全员现场拍照,然后汇总后交由人力行政部具体实施。
4、车间(厂、部)一线生产的员工的违章扣分,按人均计算,人均达到3分后,处罚主要负责人50元(副职或主管处罚30元),之后每超1分处罚主要负责人20元(副职或主管处罚15元)。
5、安委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责任单位应在期限内整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延迟时间,责任单位应提前说明,无任何原因造成隐患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并由安监员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6、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50-100元每次罚款。
四、附则
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者,按公司《奖励管理规定》予以奖励。
该《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纸业有限公司
2022年8月5日
第5篇 电力管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6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安全生产-培训试题
一、填空题(每错1空扣1分,共52分)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或者提起();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或者(),限期排除隐患。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5、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7、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书记员组成。
8、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的罚款。
1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的罚款。
1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的,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
12、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得所,并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款。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的;
(二)未保证安全()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的;
(三)未保证安全生产()和培训资金的;
(四)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六)未按规定提取()的。
16、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款。
17、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处()罚款;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的,每少培训一人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
1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款。
1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款。
20、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21、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款;
22、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罚款。
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4、(一)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款;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处()罚款;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处()罚款;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监控的,处()罚款。
25、(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罚款;(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罚款。
2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款;(二)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款。
二、简答题(每题12分,共48分)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2、有哪些情形,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试卷答案
一、填空
1、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3、50元以下,1千元以下;4、5日内;5、责令停止建设,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6、30日内,超过90日,180日;7、听证员,委托代理人;8、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投入;9、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10、1倍以上3倍以下,3万元,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1、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12、3%,设施、设备、器材;13、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上,吊销有关许可证;14、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15、设备、设施,宣传、教育,安全费用;16、五千元以下;17、五千元,五百元,二万元;18、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19、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20、货币及其他物品,
五万元以下;21、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22、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23、一万元以,违章、冒险;熟视无睹; 24、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25、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三万元; 26、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简答题
1、(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3、(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7篇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安全行为,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措施
1、实行违章记分制。每名员工每月10分,月底清零。
2、现场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1次扣1分,达到3分者处罚20元,之后每扣1分加处10元,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10次者停职培训3天,培训期间停发工资。
3、处罚扣分由安全员现场拍照,然后汇总后交由人力行政部具体实施。
4、车间(厂、部)一线生产的员工的违章扣分,按人均计算,人均达到3分后,处罚主要负责人50元(副职或主管处罚30元),之后每超1分处罚主要负责人20元(副职或主管处罚15元)。
5、安委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责任单位应在期限内整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延迟时间,责任单位应提前说明,无任何原因造成隐患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并由安监员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6、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50-100元每次罚款。
四、附则
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者,按公司《奖励管理规定》予以奖励。
该《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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