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速公路总监办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为监督宣宁高速公路工程总监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和作业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充分调动项目安全监理管理的工作积极性,奖惩分明,不断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安全生产考评主要目的是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自身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促进项目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通过考核评比激励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考评主体和对象
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由项目组织,宣宁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对象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业安全监理人员。
三、奖罚办法
项目将考核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月底,每月考核一次。作为本月安全生产奖罚依据,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分值大于90分(含90分),为优秀;
分值为75(含75)至90分,为合格;
分值小于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奖罚于公司个人绩效工资挂钩,本月考核小于75分以下将不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为75(含75)至95分将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大于90分(含90分)将发放绩效工资还将纳入公司项目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考核成绩综合评分提名先进工作者名单,对于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将建议调离本项目。
四、检查内容、评分方法
项目每月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主要是以下项目:1、安全目标管理;2、现场工作实效;3、内业资料整理;4、监理日志。
详细检查内容及评分表见附表a。
五、问题整改
针对每月安全考核存在问题,除进行处罚外,还应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宣宁高速公路总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高速高速公路总监办
二零一零年三月
第2篇 安全生产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提高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子公司)所属的项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集团每年年初与各相关部室(子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检查工作,并列为各责任部室(子公司)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四条 各相关部室(子公司)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建立健全“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项目工程的分管领导是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人,对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树立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每年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及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责任部室(子公司)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强化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室的监管作用。集团各职能部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制度,企业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每半年对集团所有在建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并建立安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组织引导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各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隐患风险评估监控、隐患整改资金使用、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及相关台账,督促各参建单位定期开展隐患分析、排查和治理,认真落实实施隐患排查、整改主体责任,并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等工作。推动各参建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体系。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成立由集团总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监查领导小组,对各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重大隐患实行督办,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检查频次等方面实施动态监管,不断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能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量化考评制度,实行考核和事前追责,对因工作不力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加强应急管理。
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各项目工程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安全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七条 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教育行动,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全面普及安全防范和应急知识,不断增强员工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 考核与奖罚
第八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纳入项目负责人绩效考核。对当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追究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不能评先、晋升和奖励。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国家集集团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管理部每年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项目以当年度在建项目为准,其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成立集团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各分管领导)
成员:(相关部室、子公司负责人)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评分表
第3篇 人企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员主要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制定各单位的考评方案,对科室、经理层进行综合考评。
2、检查落实年终评模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制定生产安全经济责任制,落实安全考评奖罚兑现和事故处罚工作。
4、负责重点工作、临时工作管理,包括计划及完成情况的整理、汇总、上报,分解、落实、考核。
5、牵头完成公司管理制度、标准、流程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4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5篇 炼铁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意识,全面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炼铁厂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安全负责人的检查与考评。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评价程序
实行分级检查考核评价:上级考核评价下级,正职考核评价副职。3.1.1 厂安委会考核评价厂长、党委书记。
3.1.2 厂长检查考核评价各副厂长、总工程师、助理厂长。
3.1.3 主管安全副厂长检查考核评价各科室、作业区一把负责人。
3.1.4 各科室、作业区负责人检查考核评价各副职领导。
3.1.5 各科室、作业区副职领导检查考核评价各主管的其他人员。
3.2 检查评价与考核
3.2.1 各级领导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炼铁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记录》。
3.2.2 填写要简明扼要,既要肯定成绩又提出不足和希望,存在问题、整改措施要内容具体,确实无任何问题要写上无字。
3.2.3 考核意见评价标准分为四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2.4 考核表每年12月28日前填写完毕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3.2.5 对考核优秀的视情况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负责人进行教育并考核。
3.2.6 评价结果纳入年终干部考评,作为各级领导任职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2.7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安委会。
第6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7篇 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和减少各类违章造成安全事故,促进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网络人员尽职尽责搞好安全工作,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员工及相关人员。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并对各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考核情况作综合评价,在安全生产例会上作汇报。
3.2 安环部负责公司、部门、车间安全隐患整改督查落实。
3.3 安环部负责公司、部门、车间安全隐患整改指导和帮助提供消除隐患措施。
4. 安全生产考核要求
4.1 各部门、车间均担负有确保本部门员工行为、装备、工作程序、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及时整治隐患;根据本部门车间生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4.1.1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任何部门在一个年度的工作中发生一次重伤、三次轻伤、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4.1.2 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的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的取消该部门该年度各项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照执行。
4.2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4.2.1 各部门、车间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2.2 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计划、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4.2.3 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的工作内容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部门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2.4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安全月检、车间周检,安全员日检,工序(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4.2.5 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管理规定。
4.2.6 安全事故的控制和落实,预防安全事故的纠正措施。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
4.3 部门考核办法
4.3.1 奖励
4.3.1.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经过考核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围内的部门。
4.3.1.2 针对某些特殊作业由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奖金。
4.3.1.3 由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特别突出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4.3.1.4 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奖励。
4.3.2 处罚
4.3.2.1 发生违章和安全事故后,按三违及安全隐患绩效考核标准考核。
4.3.2.2 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处罚。
4.4 个人考核办法
4.4.1 奖励
4.4.1.1 在生产经营中,模范地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职工,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4.4.1.2 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4.2 处罚
4.4.2.1 部门负责人参照以下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考核。
4.4.2.2 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元处罚。
4.4.2.3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序(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处罚。
4.4.2.4 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序(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5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4.4.2.5 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序(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0~1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4.4.2.6 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200元的扣款,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4.2.7 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4.4.2.8 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
4.4.2.9 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4.4.2.10 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4.4.2.11 安全培训不到位。
4.4.2.12 违章指挥。
4.4.2.13 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条款。
4.4.3. 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4.3.1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4.4.3.2 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4.4.3.3 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4.4.3.4 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4.4.3.5 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4.4.3.6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4.4.3.7 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
5.附则
5.1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环后勤部,安环后勤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新的条款。
5.2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3本规定生效后,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8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及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的要求,推进标准化达标升级巩固,夯实公司安全基础,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绩效评定
第二条、公司安委办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绩效评定,职能如下:
1.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达标后的巩固、整改、升级等的计划、执行、检查、考核。
2.每年对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绩效评定,对照标准组织进行标准化自查自评,检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规范的符合情况等,并提出改进意见,落实责任,形成评价报告以公司名义下发,根据绩效评定对达标提出奖励及处罚。
3.对评估分析出的重要问题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方案,并纳入下一工作实施计划中。
第三章 安全预警指数
第三条、为便于更好更直观、动态地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设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预警指数:
正常指数:不小于上年度得分。
一级预警指数:本年度得分低于上年度得分的1%范围内;安委办组织召开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整改计划措施并督查落实。
二级预警指数:本年度得分低于上年度得分的1%-2%范围内;安委办组织召开会议,分析下降的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对责任人提出批评建议,同时制定出整改计划措施并督查落实。
三级预警指数:本年度得分低于上年度得分的2%-3%范围内;安委会组织召开会议,分析下降的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对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同时制定出整改计划措施并督查落实。
第四章考核细则
第四条、各风场、安全生产部及个人根据岗位职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分具体划分,从公司标准化达标后开始,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1.对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通过积极整改预防取得成绩的集体及个人,按照标准化评级标准每增加1分或者避免扣分1分,公司安委办奖励100元,否则进行相应考核,
2.每年标准化自查自评得分超过上一年的风场,按照标准化评级标准每增加1分,公司安委办奖励风场200元,否则进行相应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望各风场能够在执行中提出合理建议,不断完善本制度。
第9篇 某炼铁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意识,全面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炼铁厂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安全负责人的检查与考评。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评价程序
实行分级检查考核评价:上级考核评价下级,正职考核评价副职。3.1.1 厂安委会考核评价厂长、党委书记。
3.1.2 厂长检查考核评价各副厂长、总工程师、助理厂长。
3.1.3 主管安全副厂长检查考核评价各科室、作业区一把负责人。
3.1.4 各科室、作业区负责人检查考核评价各副职领导。
3.1.5 各科室、作业区副职领导检查考核评价各主管的其他人员。
3.2 检查评价与考核
3.2.1 各级领导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炼铁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记录》。
3.2.2 填写要简明扼要,既要肯定成绩又提出不足和希望,存在问题、整改措施要内容具体,确实无任何问题要写上无字。
3.2.3 考核意见评价标准分为四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2.4 考核表每年12月28日前填写完毕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3.2.5 对考核优秀的视情况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负责人进行教育并考核。
3.2.6 评价结果纳入年终干部考评,作为各级领导任职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2.7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安委会。
第10篇 水电水利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结果,分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事故控制三部分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和个人(项目经理、安全人员、其他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各单位本部,使用附表1、2、3,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评价项目部、二级单位,使用附表4、5、6、7,标准分为200分。
三、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时,既考评各单位本部,又考评项目部(考评项目为联营体时,联营体考核得分按股权比例计入各单位),使用附表8,标准分为200分。
考核得分18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 160-17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40—15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4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四、对夹江水工厂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评价时,考虑其生产的特殊性,按照附表9—14及其相应的说明要求进行考核。
五、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得分,计入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的构成及考核评价说明:
一、附表1为考核各单位本部评分汇总表。
二、附表2为考核各单位事故控制评价表,事故包括生产性死亡、生产性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三、附表3为考核各单位本部安全管理评价表。
四、附表4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评分汇总表。
五、附表5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事故控制评价表。
六、附表6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安全管理评价表。
七、附表7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现场管理评价表。
八、评分表中每个考核项,完成较好的,得基准分;一般的,得一半分;没做或较差的,不得分。
九、考核时,按照评分表中的规定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分,采取分数扣除法,按照表内各项具体扣分要求累计扣分,单项最低得分为0分。
第七条 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八条 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11篇 人企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制定各单位的考评方案,对科室、经理层进行综合考评。
2、检查落实年终评模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制定生产安全经济责任制,落实安全考评奖罚兑现和事故处罚工作。
4、负责重点工作、临时工作管理,包括计划及完成情况的整理、汇总、上报,分解、落实、考核。
5、牵头完成公司管理制度、标准、流程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12篇 水电水利建设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结果,分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事故控制三部分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和个人(项目经理、安全人员、其他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各单位本部,使用附表1、2、3,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评价项目部、二级单位,使用附表4、5、6、7,标准分为200分。
三、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时,既考评各单位本部,又考评项目部(考评项目为联营体时,联营体考核得分按股权比例计入各单位),使用附表8,标准分为200分。
考核得分18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 160-17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40—15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4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四、对夹江水工厂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评价时,考虑其生产的特殊性,按照附表9—14及其相应的说明要求进行考核。
五、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得分,计入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的构成及考核评价说明:
一、附表1为考核各单位本部评分汇总表。
二、附表2为考核各单位事故控制评价表,事故包括生产性死亡、生产性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三、附表3为考核各单位本部安全管理评价表。
四、附表4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评分汇总表。
五、附表5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事故控制评价表。
六、附表6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安全管理评价表。
七、附表7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现场管理评价表。
八、评分表中每个考核项,完成较好的,得基准分;一般的,得一半分;没做或较差的,不得分。
九、考核时,按照评分表中的规定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分,采取分数扣除法,按照表内各项具体扣分要求累计扣分,单项最低得分为0分。
第七条 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八条 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三章 评先评优
第九条 集团公司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对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予以表彰。
第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考核(需经集团公司核准)得分160分以上;
2、项目开工满一年以上;
3、自项目开工或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项目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的项目部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
2、本人在该项目任职满一年以上;
3、本人近两年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在考评为良好和优秀的单位中产生,具体的评选数量,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控制在良好和优秀单位总数的30%左右。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优秀项目经理的产生由各单位推荐,报集团公司批准。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数量(优秀项目经理的人数)规定如下:
1、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5个(人);
2、年产值10-20亿元的,不超过3 个(人);
3、年产值5—10亿元的,不超过2 个(人);
4、年产值5亿元以下的,不超过1个(人)。
第十五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10% ,以示嘉奖;被考评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及以上单位的,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3%,以示鼓励。
第十六条 被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各单位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受表彰的项目部、项目经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所在单位被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3、部门工作规范、钻研业务、工作敬业、坚持原则;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5、安全信息、报表和述职报告等报送齐全、及时、准确。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每年下半年,组成若干考核组,考核组长由集团公司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专项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考核结束后,集中总结汇报,归类分析,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以考核检查为载体,不断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九条 对项目部的考核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个单位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个项目部。为使抽查结果具有代表性,被抽查的项目部,应在考核组长培训期间(或在考核单位本部时)随机确定,不得提前通知被检单位或项目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考核面不应低于项目总数的30%;包括本年度其他各类方式的安全检查在内的考核检查面,应达到项目总数的100%。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初(或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并按要求推荐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13篇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安全事故对个人、家庭、集体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位,以确保人身、设备、系统的安全。
1、制定本考核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的考核,加强和促进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的水平,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2、本考核办法是根据《电业生产安全规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结合甲方以及本部的实际生产过程制定。
3、考核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安全考核,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4、安全生产要求
4.1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发现一次考核一次,绝不姑息.
4.2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一定要进行安全、技术工作交底(工前会),将危险因素列出并逐条加以分析,要知道如何防范危险点,清楚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4.3施工负责人、工作监护人要对工作过程、内容进行了监督,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时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提醒。
4.4工作负责人是单项工作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次工作的施工质量,设备、人身的安全负责,工作负责人有权对工作中违反安全规程、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进行处罚;
4.5对于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工作项,项目部安全员、经理等要到场指导、监督,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把好安全关、质量关;
5.考核细则
5.1人身死亡事故、特大设备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的考核,以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重大人身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的考核,以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外,项目部对当事责任人作出处理直至辞退,另全体员工扣减绩效工资12个月,年终奖金取消。
5.2一类设备障碍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次(项),扣事故次要责任人300-600元/次(项);
5.3二类设备障碍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100-300元/次(项)
5.4人身轻伤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500元/次,同时工伤休工期间第一个月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第二个月开始除扣发上述项目外,还扣除运行补贴、餐费补贴、加班补贴、通信补贴等;第三月起,只发放基本工资的50%,直至恢复工作为止。
5.5为培养安全意识,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人身轻伤事故除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处罚外,每发生一次还扣施工负责人100-300元/次;扣其他施工参与人员30-200元/次;扣安全员50-200元/次;扣项目经理100-500元/次。
5.6 轻微火灾事故考核,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500元/次,扣事故次要责任人20-200元/次。
5.7以下异常考核,每次扣责任人或部门20-50元。
5.7.1设备巡视不认真、不按时抄表、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汇报、处理导致设备堵灰、漫渣、漫水、漫浆、空泵运行、冲灰水掉水、烟窗冒黑烟等异常者。
5.7.2不认真执行公司《运行规程》、随意操作设备但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5.7.3转机设备油位没有按规定检查、维护,虽末造成设备损坏,但导致轴承温度高或油位高导致漏油者。
5.7.4由于操作有误,但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检修人员检修、巡视、调试设备时擅自操作设备者。
5.7.5电除尘器、脱硫装置或收灰设备跑灰导致大面积污染而未污染其他设备者。
5.7.6收灰电气设备定期试验未做或做后不按规定记录者。
5.7.7对工作票审查不严、对受理的工作票安措布置或恢复不完全者。
5.7.8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不认真、票面不合格、不用专用术语、或未执行的操作票未注明原因者。
5.7.9工作票(内部)未及时登记在登记本上或记录交代不全。
5.7.10检修人员施工未持纸票,视为无票工作;
5.7.11功率为7.5kw及以下电动机烧毁者。
5.7.12电除尘1个电场解列达8h或同一台机组电除尘多个电场解列累计达8h者。
5.8以下异常考核每次扣责任人或部门50-200元。
5.8.1监盘不认真、未及时调整或处理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
5.8.2运行监盘不认真导致跑、漫灰、漫浆,大量溢出而导致污染者。
5.8.3抄假表或规定的表未抄者。巡视检查设备不到位造成设备运行障碍者。
5.8.4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备或恢复不完全仍试转设备者。
5.8.5操作票不合格、其中有原则性问题而又进行操作但未造成任何后果者。
5.8.6有缺陷不及时联系处理造成设备运行障碍者。
5.8.7电动门杆、支撑顶断导致设备损坏者。
5.8.8由于人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除灰、收灰设备、脱硫装置跳闸而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5.8.9由于监视不认真或检修不到位,造成大面积污染其他周边相关设备者。
5.8.10功率为7.5kw以上电动机烧毁者。
5.8.11异常情况已发生,由于操作或调整不当造成危害、异常扩大,但末构成障碍者。
6.未尽事宜按《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运行、维护外委项目考核细则》处理(附后)。
7.对及时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制止设备故障发生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将视情形予以奖励。
8.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至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的要求,推进标准化达标升级巩固,夯实公司安全基础,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绩效评定
第二条、公司安委办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绩效评定,职能如下:
1.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达标后的巩固、整改、升级等的计划、执行、检查、考核。
2.每年对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绩效评定,对照标准组织进行标准化自查自评,检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规范的符合情况等,并提出改进意见,落实责任,形成评价报告以公司名义下发,根据绩效评定对达标提出奖励及处罚。
3.对评估分析出的重要问题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方案,并纳入下一工作实施计划中。
第三章 安全预警指数
第三条、为便于更好更直观、动态地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设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预警指数:
正常指数:不小于上年度得分。
一级预警指数:本年度得分低于上年度得分的1%范围内;安委办组织召开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整改计划措施并督查落实。
二级预警指数:本年度得分低于上年度得分的1%-2%范围内;安委办组织召开会议,分析下降的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对责任人提出批评建议,同时制定出整改计划措施并督查落实。
三级预警指数:本年度得分低于上年度得分的2%-3%范围内;安委会组织召开会议,分析下降的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对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同时制定出整改计划措施并督查落实。
第四章考核细则
第四条、各风场、安全生产部及个人根据岗位职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分具体划分,从公司标准化达标后开始,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1.对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通过积极整改预防取得成绩的集体及个人,按照标准化评级标准每增加1分或者避免扣分1分,公司安委办奖励100元,否则进行相应考核,
2.每年标准化自查自评得分超过上一年的风场,按照标准化评级标准每增加1分,公司安委办奖励风场200元,否则进行相应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望各风场能够在执行中提出合理建议,不断完善本制度。
第15篇 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和减少各类违章造成安全事故,促进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网络人员尽职尽责搞好安全工作,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员工及相关人员。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并对各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考核情况作综合评价,在安全生产例会上作汇报。
3.2 安环部负责公司、部门、车间安全隐患整改督查落实。
3.3 安环部负责公司、部门、车间安全隐患整改指导和帮助提供消除隐患措施。
4. 安全生产考核要求
4.1 各部门、车间均担负有确保本部门员工行为、装备、工作程序、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及时整治隐患;根据本部门车间生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4.1.1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任何部门在一个年度的工作中发生一次重伤、三次轻伤、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4.1.2 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的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的取消该部门该年度各项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照执行。
4.2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4.2.1 各部门、车间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2.2 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计划、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4.2.3 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的工作内容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部门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2.4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安全月检、车间周检,安全员日检,工序(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4.2.5 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管理规定。
4.2.6 安全事故的控制和落实,预防安全事故的纠正措施。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
4.3 部门考核办法
4.3.1 奖励
4.3.1.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经过考核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围内的部门。
4.3.1.2 针对某些特殊作业由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奖金。
4.3.1.3 由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特别突出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4.3.1.4 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奖励。
4.3.2 处罚
4.3.2.1 发生违章和安全事故后,按三违及安全隐患绩效考核标准考核。
4.3.2.2 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处罚。
4.4 个人考核办法
4.4.1 奖励
4.4.1.1 在生产经营中,模范地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职工,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4.4.1.2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4.2处罚
4.4.2.1 部门负责人参照以下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考核。
4.4.2.2 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元处罚。
4.4.2.3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序(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处罚。
4.4.2.4 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序(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5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4.4.2.5 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序(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0~1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4.4.2.6 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200元的扣款,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4.2.7 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4.4.2.8 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
4.4.2.9 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4.4.2.10 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4.4.2.11 安全培训不到位。
4.4.2.12 违章指挥。
4.4.2.13 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条款。
4.4.3. 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4.3.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4.4.3.2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4.4.3.3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4.4.3.4 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4.4.3.5 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4.4.3.6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4.4.3.7 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
5.附则
5.1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环后勤部,安环后勤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新的条款。
5.2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3本规定生效后,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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