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力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
一 总则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定》、《__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农电部分补充条款(暂行)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2、安全生产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责论处”。农电安全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3、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科室、供电所 (以下统称为“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班组和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4、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6、农电安全实行“安全通报”和“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伤亡、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单位领导要立即到局安委会专题汇报,进行“说清楚”。
7、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属各单位。
二 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不发生系统生产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不发生特、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电网、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锅炉爆炸事故。
三 事故责任划分(参考有关规程制度和省市有关文件、其他县局考核办法)
1、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系统内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本企业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死亡责任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由上级部门追究党、政、工主要领导的责任;
2、35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生产科科长、副科长、线路专责负有责任;
3、变电站因设备原因造成事故,变电工区主任、副主任、安全员负有责任;
4、10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事故,供电所所长、主管安全副所长、主管高压的副所长、该10kv线路管理人员、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生产科科长、副科长、线路专责负管理责任;
5、低压线路及设备发生事故、漏电保安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维护及管理不到位,供电所所长、主管安全副所长、主管低压设备的副所长、该低压线路管理人员、安全员负主要责任,农电科长、副科长、低压安全专责负管理责任;
6、局办公供电设备事故,行政科长、副科长负有责任。
7、通讯设备事故,调度室主任、副主任、通讯专责、安全员负有责任。
8、如果人员未经过“三级教育”,《安规》考试不合格,就将人员安排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9、发生火灾事故、盗窃事故,追究该单位领导、值班人员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责任;
10、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性交通事故,追究司机、司机所在单位领导、车队队长、副队长和安全员的责任;
11、发生锅炉爆炸事故,追究司炉工、物业公司经理、行政科科长及安全员责任。
12、发生食物性中毒事故,追究本单位炊事员、主管餐厅科室、餐厅经理的责任。
13、电力新村电力设备事故,物业公司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有责任。
四 考核及处罚
事故责任者认定(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2、次要责任者: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
3、扩大责任者:是指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置不当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4、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根据对事故责任的分析,领导责任一般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
安全工作考核分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事故考核及障碍考核。
(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依据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1)所示考核项目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二)事故考核(依据《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农电部分补充条款(暂行))
1、发生重、特大事故处罚
1)、发生农电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2)、发生农电特大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发生农电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重大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c)对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2、一般生产事故处罚
(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 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2)、发生1-2人的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3)、发生局有责任的农村一般触电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发生生产人身轻伤事故、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待岗3个月及以上。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6)发生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人身重伤),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待岗3个月及以上。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7)、发生局无责任的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参考其他县局有关办法)
1)设备运行主要责任人,扣发3个月奖金。
2)设备运行其他责任人,各扣发2个月奖金。
3)设备运行单位安全员、行政正职及其他副职,各扣发2个月奖金。
3、其他事故处罚规定:(参考其他县局考核奖惩办法)
(1)不经领导许可,私自开车、私自换车、酒后开车或违反其他规定发生肇事,一切后果自负,局概不负责。
(2)职工(含农电工)违反劳动纪律,超出自身工作职责范围,擅自外出干私活,造成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一切损失均由本人承担。性质严重的,依据《劳动法》,对本人解除其劳动合同。
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职工自备的汽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一切费用自负,局概不负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但性质恶劣,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按事故未遂论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扣发3个月奖金:
(1)年度内违章后,经教育不改,再次出现违章的。
(2)年度内专职司机工作时间饮酒,经教育不改,再次违反此项规定的。
(三)、障碍及事故未遂处罚
1、发生1次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扣除直接责任人6个月奖金;扣除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3个月奖金;扣除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2个月奖金。
2、发生1次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扣除直接责任人3个月奖金,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2个月奖金;扣除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1个月奖金。
3、发生1次事故未遂,扣除直接责任人2个月奖金,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1个月奖金。
五 障碍及事故调查(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一般人身事故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计(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2、电网事故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六 奖励
1、设立年度安全生产奖(或风险抵押金) 标准为:安委会主任、主管副主任 元/人;其他副主任 元/人;安监科、生产科、农电科、调度室、变电工区、计量室、供电所、车队、物业公司正职 元/人;安监科、生产科、农电科、调度室、变电工区、计量站、供电所、车队、物业公司副职、安监员、安全员 元/人;调度室调度员、生产科、农电科、计量室、变电工区、供电所、车队、物业公司的生产岗位人员 元/人;局机关其他部室正职 元/人、副职 元/人;各单位其余人员、局聘临时工及岗位不确定人员 元/人。
2、考核结果的奖励及处罚
(1)资金来源及管理:
奖励资金筹集:年度安全生产奖由局统一筹集,(风险抵押金的筹集由个人或个人和局各筹集50%)局财务为各单位设立帐户收存。
退居二线人员是否责任考核。
(2)奖金计算方法:
年度安全生产奖金
年考核总得分1080分及以上,全部发放年度安全生产奖
年考核总得分1080分以下,安全生产奖金=奖金基数×(年考核总得分÷12÷100)
风险抵押金是否按市局对县局风险金返还办法执行
(3)年度安全生产奖金(风险抵押金)按年初确定目标,月考核统计,季分析和年终累计汇总的方式进行兑现。
(4)年度安全生产奖金(风险抵押金)年底按考核结果落实到各单位,由单位按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情况落实到个人。
(3)返还及扣罚年度生产奖或风险抵押金方法:
发生否决条件所列情况,扣罚责任单位全体人员年度安全生产奖金或(风险抵押金)。
(4)考核得分小于 分的单位,在年终评优工作中不予考虑。
(6)否决条件:
考核年度内发生系统职工、局聘人员生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发生重大电网事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特大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扣发局全部年度安全生产奖或(风险抵押金):
(7)一般事故、障碍、事故未遂及违章考核见附录2。
3、设立年度安全先进奖 局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考核情况,由局安委会评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4、设立安全特别贡献奖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予 元的奖励。
(1)对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采取紧急措施后上报有关单位排除,避免事故发生的行为 。
(2)对发生的事故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的行为。
(3)对违章作业进行检举、揭发或制止的行为。
六 附则
1、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办法由局安委会制定,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3、每月26-31日为安全考核日。
附件: 1、《安全管理工作月考核细则》
2、《安全生产奖考核细则》
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相关解释说明
4、有关事故、障碍界定的相关摘要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严格考核是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关键。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考核公司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激励并确保公司安全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考核对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技、质安、劳资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
分公司经理、副经理、生技、质安、劳资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
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消防保卫员、机械员、班组长等人员。
三、考核办法:
1、采用打分办法,应得分100分,依据各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实得分80分及其以上者为优良,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核时间:每月月底进行一次考核。
3、实行逐级考核,总经理接受董事会考核,副总经理接受总经理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接受分管副总经理考核,分公司经理、副经理接受公司考核,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接受分管副经理考核,项目部项目经理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对项目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4、考核扣分标准详见附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表”。
四、奖惩办法:
1、对实得分90分及其以上达优良标准者,给予50~100元奖励,并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实得分为70分以下的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100元,并提出批评、警告以观后效等处理。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均在当月兑现。
五、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3篇 某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联合公司 “五零一降”的职代会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升级改造项目安全投产,促进全年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特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
1、通则
1.1考核办法中的死亡、重伤、轻伤事故,是指本企业员工的列统伤亡事故。(企业员工在厂区发生的交通伤害、乘坐通勤车造成的伤害、使用公用车造成的伤害参照本办法及有关专业处室的规定一并考核。)
1.2二级单位直接管理的临时工、外协工、保驾队发生的工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按同档次50﹪考核该车间、科室。
1.3本办法适用联合公司各生产单位,机关处、部、室。
1.4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考核指标由安环科、安全监督处负责考核.
2、工伤事故的考核
2.1、工亡事故的考核;
2.1.1凡发生一人工亡事故(按人数计算),考核如下:
2.1.2责任部门(如烧结厂):
公司考核铁厂5万元,扣铁厂全体人员当月基本工资10%,及当月全部奖金。扣班组长以上(含班组长)个人当月基本工资30%,及当月全部奖金;除以上公司考核铁厂工资总额的比例金额外,铁厂对事故责任车间、科室所辖班组长及以上人员追加个人当月基本工资20%,及当月全部奖金,所辖车间职工追加当月基本工资10%。
2.1.3责任管理部门:
2.1.3.1安环科为铁厂安全管理直接责任部门,扣部门全体人员当月基本工资10%,及当月全部奖金。
2.2、重伤事故的考核;
2.2.1凡发生一人重伤事故(按人数计算),考核如下:
2.2.2责任部门:
公司考核铁厂2万元,铁厂全体人员当月基本工资5%,及当月50%奖金。铁厂班组长以上扣(含班组长)个人当月基本工资10%,及当月奖金50%。除以上公司考核铁厂工资总额的比例金额外,铁厂对事故责任车间、科室侧重追加班组长以上(含班组长)个人当月基本工资10%,及当月全部奖金,免除责任车间、科室人员全部奖金。
2.2.3责任管理部门:
安监科为铁厂安全管理直接责任部门,扣全体人员当月基本工资5%,及当月奖金10%。
2.3、轻伤事故的考核;
2.3.1凡发生一人轻伤事故(按人数计算),考核责任部门如下:
2.3.2分厂考核事故车间、科室5000元,发生工伤费用(除正常工伤保险报销以外部分),其他费用由车间内部解决,班组长以上扣(含班组长)个人当月奖金50%,扣责任单位全体职工奖金的20%。
2.4险肇事故考核;
2.4.1对主要责任人处罚200元~1000元,责任单位500元~2000元,重大险肇事故,加倍处罚。
3、火灾事故考核
3.1重大火灾事故的考核;
3.1.1部门(如烧结厂)发生100万元以上损失(含100万元,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之和,下同)火灾事故时,考核规定如下(以次计算):
3.1.2责任部门:
公司考核铁厂5万元,扣铁厂全体人员当月基本工资10%,及当月全部奖金。铁厂班组长以上扣(含班组长)个人当月基本工资30%,及当月全部奖金。除以上公司考核铁厂工资总额的比例金额外,铁厂对事故责任车间、科室侧重考核,追加班组长以上(含班组长)个人当月基本工资20%,及当月全部奖金,责任车间、科室全体职工追加10%。
3.1.3责任管理部门:
3.1.3.1安监科为火灾安全管理直接责任部门,扣全体人员当月基本工资10%,及当月全部奖金。
3.2、一般火灾事故的考核;
3.2.1考核部门(如烧结厂)发生10—100万元以上损失(含10万元,不含100万元,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之和,下同)火灾事故时,考核规定如下(以次计算):
3.2.2责任部门:
公司考核铁厂2万元,铁厂全体人员当月基本工资5%,及当月50%奖金。铁厂班组长以上扣(含班组长)个人当月基本工资10%,及当月50%奖金,责任单位职工奖金全免。
3.2.3责任管理部门:
3.2.3.1安环科为火灾安全管理直接责任部门,扣全体人员当月基本工资5%,及当月奖金20%。
3.3、轻度火灾事故的考核;
3.3.1部门发生10万元以下损失火灾事故时,考核直接责任人500元;考核责任部门按每万元损失额扣罚1000元执行。
3.4、火灾事故伴有人员伤害的考核;
3.4.1 火灾事故伴有人员伤害,按人员伤害程度加重考核单位个人。
4、其它考核项目
4.1凡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领导。事故发生单位在转天早晨生产调度会上通报情况,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分析报告交安全监督处,否则扣单位领导2000元。发生事故单位,隐瞒不报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4.2对安环科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规定日期整改完毕,未完成整改的,每项扣200元。不具备立即整改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写出暂缓整改报告、负责人和整改日期,在三日内报安环科。
4.3安环科查出的“三违”,对责任人考核100元,考核该组组长100元、工段长50元(严重或重复加倍考核)。
4.4、在安环科下达隐患整改后,因没有及时整改而引发的工伤事故,在考核标准上加倍考核。
5、奖励标准
5.1按不低于全员风险抵押金20%年末兑现奖励。(参见《全员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5.2对及时消除重大人身事故隐患、重大设备事故隐患和火灾事故隐患及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由安环科提出,报安全监督处、公司安委会批准)。
第4篇 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危险品泄露等重大事故,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度公司经理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品运输与泄露处理方案)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营运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将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公司安委会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优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缴纳公司车辆的各种款项,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车100元的考核奖励。
2、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公司安全负责人员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4、驾驶员未配合公司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5、驾驶员违反gps操作规程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私自改变线路造成gps不能正常运行,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
(2)、私自遮挡车内监控设施的,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无故报警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导致严重后果处予500元违约金;
(4)、gps发生故障,公司通知维护,超过2个工作日未维护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一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 200元违约金。若因驾驶员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a、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b、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c、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d、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e、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f、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4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g、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h、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i、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j、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车辆的保修质量、技术检验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处罚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经济处罚和其他刑事、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外,若造成公司停业整顿,还要承担公司及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还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处罚;一般责任事故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1-1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10-2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一个月,运营任务照常交纳,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k、公司设立公告栏,对事故车辆,事故责任人提出公示,让事故责任人写下保证书并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年内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将解除合同关系。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上海庆成运输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一月
第5篇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内容:
1、死亡和重伤事故为零。
2、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
3、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4、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在1%以下。
5、三级安全教育率为100%。
6、安全隐患整改率达95%。
7、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于或等于95%。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负责对各级管理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着成绩,获得市级,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 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章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章人员,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各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经理另处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龙门架、脚手架、安全网等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是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罚款。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项目经理50-2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平安工地'合格标准的项目部,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50-200元罚款。
8、县、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平安工地'及'标准化考核指标'合格标准的项目部,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20-2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一人次,处罚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50-500元。造成经济损失在二万元(包括二万元)除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外,不足部分由项目部负责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费用。
2、项目部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处罚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以上,除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外,不足部分,公司根据调查事故情节,公司承担10-20%,剩余不足部分由项目部负责承担。
3、项目部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次,处罚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1000-2000元,其他刑事行政处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用外,不足部分,公司负责承担20%,不足部分由项目部负责承担。
4、项目部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项目经理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的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的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3)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500元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各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 的罚款,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各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者承担30%,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各承担30%。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罚款金额为3000-5000元。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6篇 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兵发〔2010〕6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新兵发〔2022〕4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水务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三条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非治违必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水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部门、各权属分公司及个人。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
(一)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员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
(二)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生产安全重伤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管理范围内不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管理范围内不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生产安全轻伤事故。
(六)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五项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七)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相应标准并造成相应损失的,或者造成相应程度的社会不利影响、有损公司信誉的供排水水质污染事件,且污染事件定性为责任事故。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及控制指标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逐级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落实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明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职能、职责、人员,应有至少两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开展工作。(五)加强各级单位安全生产文化和示范单位建设,逐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创建工作,推进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内容、目标,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次会议参会人员要签到,形成有关决定决议的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制定或修订本厂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七)各车间各岗位的生产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
(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的现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九)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自查(包括隐患排查),有检查记录,形成自查报告(包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月25日前报水务公司安全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排查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必须实行登记建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限期销号,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
(十)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要包括“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
(十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员工健康的监督管理,保持食堂干净卫生,严防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落实事故处理决定,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并制定防范措施;按事故结案期限定期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十三)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有关材料。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事故控制指标分数占40分,安全工作目标分数占6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分按半年与年终两次平均分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得分在85-95分的为良好单位;得分在60-85分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未完成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在当年底前完成。
第九条 考核主要依据《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每年制定一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情况记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档案,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制。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主要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反馈情况为主,具体方式由生产安全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得分由考核小组汇总后,报安全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考核分达到95分及以上,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10000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考核分达到85-95分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给予5000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考核分达到60-85分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不奖不罚。
第十四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5000元奖励。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公司要将员工、班组在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中的表现,纳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奖惩兑现。
第十六条 对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者,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工艺改进的班组或个人,由部门或权属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给予表彰、奖励和年终嘉奖。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按水务公司与各分管领导、权属分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者,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权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务公司负责解释。
第7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增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感,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安全发展理念,结合道路运输特点和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厂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适用于本制度;
(三)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业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好本部门和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建立健全我厂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及时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改事故隐患,推进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每年初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将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人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二、安全生产的考核与评比
(一)我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实施我厂安全生产奖惩方面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我厂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年年初制定我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我厂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和评比。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参加当年各项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1、部门内员工发生因工死亡或重伤责任事故的;
2、发生火灾、爆炸责任事故的;
3、发生因企业源头管理原因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4、部门内发生中毒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5、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
6、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三)从业人员在评比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加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资格。
1、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较大维修质量事故、污染事故、爆炸事故等各类责任事故和治安案件的直接或相关责任人;
2、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直接或相关责任人;
3、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不力,管理不到位的直接或相关责任人;
4、有其它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的
三、奖励
(一)我厂每年应预提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经费,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1、定期评选出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2、专项安全劳动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3、举报反映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事故线索、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有利于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
4、安全生产建议或意见合理可行,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动或改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
5、其它在安全生产方面应予以表彰奖励的。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部门,我厂每年将按照年度安全综合考核情况评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部门或集体,并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200-1000元。
1、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和措施,有布置和组织,有落实和检查,有总结和评比,有效地开展安全预防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卓有成效;
2、坚持抓好员工的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宣传形式多样,有声有色;安全培训有计划,有落实;安全学习制度逗硬,内容丰富,效果显著,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普遍较强;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健全,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完善,基础资料齐全规范,统计报表及时、真实;
4、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制度、责任和措施,不断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运、限运物品的规定;
5、安全生产秩序良好,全年无火灾事故,无员工死亡或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无较大或较有影响的责任行车事故,无违法违规现象,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达标。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个人,纳入本部门年度先进评比范畴。表现优秀的,授予先进生产者(工作者)等称号,并进行荣誉和物质奖励200-500元;表现特别突出,达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评比、表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推荐和上报。
1、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作业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在认真搞好本质工作的同时自觉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自觉参加我厂及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各类竞赛活动,学习培训考核成绩优异,模范带头作用强;
3、爱护车辆、机具设备和安全设施,坚持对使用管理的车辆实行“三检查”制度,勤保养、勤检查,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生质量事故和机械事故;
4、服从管理,配合检查,自觉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部门抓好事故防范,防范工作落实到位、扎实有效;
5、敢于坚持原则,能及时制止并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举报反映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部门抓好安全生产;
6、工作出色,成效显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其它不良记录。
四、罚则
我厂适用于安全生产的违规处罚种类包括:适用于管理人员的处罚包括警告、批评教育、降级、撤职、调离岗位、留用察看、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适用于全厂的处罚包括给予通报批评、安全生产告诫、责令整改、责令停岗学习、违约处罚、调离本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提请有关部门注销上岗操作证或从业资格证等,部分处罚种类可以并处。
(一)我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评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部门负责人500元-1000元违约金,部门员工100-300元违约金;
2、全年安全指标实绩考核,死亡指标或其它指标两项以上超过控制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违约金,部门员工200-500元违约金;
3、未认真坚持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走过场或对缺席人员处罚不逗硬,导致教育培训面达不到要求,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部门安全生产风气不良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违约金,部门员工500-1000元违约金, 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部门负责人作撤职处理;
4、未认真及时地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自查、监管力度不够,造成管理失控,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失察,或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或者整改力度不够,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违约金,部门员工500-1000元违约金, 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部门负责人作撤职处理;
5、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研究处理,或者处理力度不够,致使事故频繁发生,违章违规现象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违约金,部门员工500-1000元违约金。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部门负责人作撤职处理;
6、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设备、经费得不到落实或者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杂乱无章,基础记录混乱缺失,迟报漏报资料现象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责任人1000-2000元违约金。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人撤职、降级或调离岗位处理;
7、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接报事故后救援不及时、指挥失误造成事故损害、损失程度加大,或者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责任人2000-5000元违约金;同时对责任人撤职、降级或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有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二)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修理工在厂区无证驾驶车辆的,扣责任人100元;
(2)、酒后上岗的,扣责任人100元;
(3)、未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的,扣责任人100元;
(4)、顶起修车未加防护措施的,扣责任人100元;
(5)、赤足、赤膊、穿拖鞋上岗的,扣责任人50元;
(6)、进入车底检修底盘时发动机示熄火的,扣责任人100元;
(7)、未正确使用修理机具的,扣责任人50元;
(8)、禁烟区内吸烟的,扣责任人100元;
(9)、修理作业结束后,未及时清理修理场地的,扣责任人50元;
(10)、特殊工种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扣责任人50元;
(11)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0-20000元违约金。肇事后逃逸,导致加大事故伤亡或损失程度,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聘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或上岗资格证;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我厂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2、本办法由我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8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奖励兑现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队经营班子成员、安全科、大队办公室、保卫科、基建办、大队所属的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宏源公司巴伦台项目部、宝山铁矿、宝山选厂、利源公司、勘察公司、地质调查所、职工医院、测试中心、物业公司。
其中:
1.员工在各类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学习及年休假期间,不参与本部门安全责任考核及其兑现奖励;
2.各单位、部门员工当月安全月考核奖按实际工作时间考核兑现;
3.员工试用期间按其同等岗位奖励标准50%兑现。
二、具体考核目标及考核措施
(一)全员考核目标及措施
若发生超过局定责任伤亡控制目标的安全事故,取消队长、书记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安全科、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全年月安全考核奖金,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6个月安全考核奖金。
(二)各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分解考核目标及措施:
1.职责范围内单位发生重伤事故1人次,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3个月安全考核奖金,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6个月安全考核奖金,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1个月安全考核奖金;
2.单位发生1起轻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当月安全考核奖金;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未伤亡交通事故(我方负主要责任)或火灾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金;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但未超出局控目标的未伤亡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队领导及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金;
4.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2万元但未超相应局控目标的,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3个月安全考核奖,取消安全科及相关管理部门1个月安全考核奖金;
5.若发生民爆物品、有毒物品、环保等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3个月安全考核奖金。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全年安全考核奖金。
三、每月安全生产考核兑现奖励标准
奖励基数
奖励系数
岗位名称
备注
1
队长、书记
2
0.8
分管安全副队长
1
0.8
副队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4
0.7
宝山矿业公司经理、书记、宝山铁矿矿长、书记、利源公司经理、书记、巴伦台董事长、经理、安全科长
9
0.6
队级调研员、大队副总工程师
7
0.6
宝山选厂主任、书记、勘察公司经理、书记、地调所所长、书记、宝山矿业公司副经理、宝山铁矿副矿长、利源公司副经理、巴伦台副经理、安全科副科长、矿山技术部主任、矿山安全部主任
16
0.5
勘察公司副经理、地调所副所长、大片区项目经理、
7
0.4
测试中心主任、职工医院院长、物业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基建办主任、高海拔区地质项目经理、宝山选厂副主任、宝山铁矿专职安全员、技术部与安全部组长、破碎线班长;利源公司专职安全员、技术部与安全部组长、矿山组长、破碎线组长;巴伦台矿山组长;钻探机台机长;勘察公司专职安全员、地调所车班班长、安全稽查员;
40
0.3
地调所项目经理;测试中心副主任;职工医院副院长;物业公司副经理;宝山选厂生产线班长、修理班长、专职安全员;利源公司破碎线副组长、巴伦台矿山副组长、钻探机台班长、宝山矿业公司部室主任、勘察公司后勤组长与技术室主任;宝山、勘察公司车班班长;宝山铁矿、利源公司、巴伦台各矿山地质、采矿、测量技术人员;
72
0.2
各单位司机、各单位兼职安全员、野外地质技术员、钻工、破碎线员工、球磨工、各单位生产辅助与行政管理班组长;勘察公司技术室副主任;
0.1
各单位其他员工
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月考核兑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实现全队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违章违规行为,根据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月奖励兑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队对生产安全事故及各单位、公司、员工的违章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队属各单位。
第二章记罚标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及违章违规记罚分值为200、120、80、30、20、10、5(分)七种。
第五条各考核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超过局控队责任目标之一的,一次记罚200分。
局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职责范围内单位职工死亡人数为零;
(2)职责范围内工作量重伤率不超过0.2人/千万元;
(3)无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未伤亡交通事故;
(4)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不超过20万元;
(5)车辆肇事率不超过5次/百车;
(6)职业病新增数为零;
(7)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火灾。
第六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一次记罚120分。
生产单位发生未超局控队安全生产目标,但发生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无直接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或小于3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未伤亡交通事故;或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或小于3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一次记罚80分:
(一)发生火工材料、有毒物品、环保等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二)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3万元的;
第八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罚30分:
(一)由于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而造成轻伤以上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无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1000元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2万元(含本数,下同)未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火灾;
(三)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2万元的。
第九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的,一次记罚20分:
(一)地质设计、探矿工程设计中没有安全部门会审签字的;井巷工程、建筑工程未履行“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严格执行按大队《准入》管理规定,在生产项目施工中未经安全部门审签同意,私自分包工程或肢解工程的;
(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放射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发放、使用与销毁违反国家规定或管理混乱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私自聘用特殊工种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机动车司机、司炉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含内部上岗证)上岗作业的;
(六)锅炉与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违反国家规定的;
(七)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
(八)接到队《劳动安全监察事故/事件/不符合项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
(九)未对所有员工进行有效时间安全培训或经大队安全科考核后培训效果不达标的;
(十)未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
(十一)未按规定每月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报告或台帐的;
(十二)矿领导或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间每人每月少于10次的;
(十三)下属各单位每月未按时提交安全工作总结的;
(十四)下属各单位每月未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的;
(十五)下属各单位未按大队规定向员工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六)其它严重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的一,一次记罚10分: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开动、关停、移动机器设备;
(2)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泻漏;
(3)忘记关闭设备;
(4)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5)酒后作业;
(6)违章驾驶机动车;
(7)其它。
(二)安全装置不合乎要求或失效
(1)机电设备的转动、传动、升降及其它危害人身安全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2)钻塔绷绳、避雷装置、安全电压装置及其他危害人身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或失灵的;
(3)竖井、斜井掘进时,井中无围栏、井盖,井内无护板,阻车器、信号装置等安全设施或安全装置损坏失灵的;
(4)平巷掘进时,硐口支护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硐内照明线路跨度超过规定标准或线路损坏磨损,工作面照明无安全电压装置或损坏的,运输矿车无制动装置或装置失灵的,通风系统损坏和硐内未按在求支护以及无排水沟的;
(5)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仪表等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
(6)其它安全装置失效的情形。
(三)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1)冒险进入露天矿坑边坡不合安全要求的采场;
(2)冒险进入涵洞或采空区;
(3)未经安全人员许可进入矿井;
(4)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5)探槽、浅井、井巷、露天采坑放炮后,工作面未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护、处理残炮、盲炮而进行其他工作的。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其它较重的违规违章
第十一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罚5分:
(一)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7)其它。
(二)不安全的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3)其它。
(三)作业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2)通风不畅;
(3)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4)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齐,场地杂乱;
(5)临时用电线路配置不合理;
(6)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7)工作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第十二条对有第十、十一条情形,经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但仍未进行整改的一次记罚10分。
第三章记罚考核
第十三条记分考核以月为周期,一个月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罚分值予以消除,不计入下一月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违章处罚、安全稽查处罚与月安全责任考核同步进行,且处罚与安全月度考核处罚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除生产安全事故以外,各单位发生两种以上违规违章行为时,分别计算,分值累加,发生事故隐患单位的平均分作为分管单位领导的考核分记罚,。
第十六条考核单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事件及违规违章记分满500、200分、150分、80分、30分、20分、10分的,按下列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扣发当月安全考核奖:
(一)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50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及其他队领导全年月安全考核奖,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6个月安全考核奖;
(二)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20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领导、安全科3个月安全考核奖,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6个月安全考核奖,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2个月安全考核奖;
(三)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15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1个月安全考核奖,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3个月安全考核奖;
(四)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80分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当月安全考核奖金;
(五)违规违章扣罚标准见下表
表一 全队各单位违规违章汇总处罚
记罚分数
处罚人员及标准
备注
≥500
取消队长、书记、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
≥400
扣发队长、书记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取消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
≥300
扣发队长、书记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
表二 下属各单位违规违章汇总处罚
≥20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三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二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其他员工一个月安全考核奖,分管队领导一个月的安全考核奖
≥15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二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一个月安全考核奖,扣发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扣发分管队领导一个月的安全考核奖
≥10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一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80%
≥8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50%
≥6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50%
≥5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3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
≥4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4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2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
≥3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10%
≥2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5%,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15%,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
≥1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
第十七条大队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职工举报(经查实后)的各类违章行为,均作为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因违规违章造成事故的,除按队 “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
兑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外,同时按“四不放过原则”和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大队安全稽查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及违规违章扣分,由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后的兑现由劳动人事科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不取代上级、队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其它
1.本考核奖励每月由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考核依据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和定等为优秀(90分以上,不含本数)、合格(80-90分)、不合格(80分以下,含本数)。优秀按奖励标准执行,合格按奖励标准的80%执行,不合格不予奖励。对队部科室、宝山机关部门的考核,由被考核部门提供月工作情况,考核组给予定性考核,合格部门按奖励标准执行,不合格部门不予奖励。财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每月兑现。
2.兑现基数额度由大队安委会每年年初研究确定。
3.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4.本考核兑现办法解释由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附:《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试行)
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目标考核细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行业规程,落实大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大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0分)。
(一)制定有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任务要点;年内能按计划实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终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按期召开并主持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查处事故等。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班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班组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10分)。
(四)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年终有考核、并按奖惩办法兑现。
(五)对发生的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六)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开展工作(10分)。
(七)各矿山企业、大地公司、地调所车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所需的兼职安全员。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会议记录,并认真落实(10分)
(八)全年未召开过安全生产会议的单位不得分,少开一次会扣2分,至扣完。
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10分)
(九)生产期间,矿山企业负责人带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其他单位领导带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十)重点单位按安全检查表或具备文字性安全检查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原始资料齐全。
(十一)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整改有具体的数字和记录,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投入资金,限期整改。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目标,并跟踪整改,确保安全。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对演练进行评价,不断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10分)。
(十二)单位制定有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计划,实际提取安措经费总额达到上年度货币工作量的0.3%以上,矿山企业按开采矿石量,井下每吨提取8元,露天每吨提取4元。
七、按照大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检查、隐患整改和自我验收工作,确保整治效果(10分)。
八、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日”等安全教育活动。参加“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工作。落实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强化“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矿山企业负责人、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率达到100%(10分)。
(十三)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
(十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积极组织“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
(十五)职工(含转岗、新上岗的职工和聘用人员)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十六)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九、按照大队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10分)。
(十八)有关单位在每月和每季末,按时向大队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报和矿山季报,每月16日前上报火工品快报表、隐患排查登记表和台帐。
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配合大队认真查处各类事故(10分)。
(十八)认真执行局和大队做出的事故处理决定。
十一、年度内突破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安全一票否决
(十九)以下情况出现实行一票否决:发生死亡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发生重伤事故;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发生新增职业病;全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8万元。
第9篇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保证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2. 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
由安全质监部归口管理并实施。
4. 过程:
4.1考核依据:各部门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内容包括设备维护、安全管理、事故、安全宣传、培训、年初的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
4.2考核分类:
4.2.1月度考核:每月10号之前,安全质监部根据上月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对部门上月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分。
4.2.2年终考核:年终考核结合月度考核的评分以及当年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
4.3安全奖设立及发放标准
参照附a《嘉燃集团2022年安全奖设置办法》
4.4考核与安全奖挂钩标准
4.4.1非安全生产岗每月的安全生产基本奖=公司所有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评分的平均分以及安全生产配合工作的综合评分×本岗位安全生产基本奖;安全生产配合工作包括安全宣传、安全培训以及演练会议等其他安全生产活动的配合参与情况,如有发生,在公司所有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评分的平均分基础上每人次分扣5分。
4.4.2安全生产达标奖和安全生产优秀奖:当月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超过80分,可获得达标奖,当月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超过95份,可获得优秀奖。
4.4.3安全生产岗年终安全奖=该部门的全年安全考核评分×年度安全生产奖基数;非安全生产岗年终安全奖=公司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年度安全生产奖基数;
4.4.4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罚相关规定执行,发生事故,即使本部门考核超过80分,责任人也将被取消月度安全生产达标(优秀)奖;
4.4.5市场发展部安全奖从责任奖里按上表所列标准拨付,由安全质监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发放.
4.4.6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在部门内要求由部门进行再次分配,扣分项体现到责任人,未体现到责任人的取消本部门或班组下月获得优秀安全奖和达标安全奖的资格。
4.5 每月形成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和安全奖计算表,由安质监部整理保管,次年第一季度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10篇 安全生产考核奖有关奖惩办法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有机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但不包括政府奖惩。
三、考核依据
1、工作指标考核: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机构考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集团公司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法
1、考核期限:分为每年一次考核和三年一次考评。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评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以精神奖励为主,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2、考核程序:
(1)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每年12月30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等方式,汇集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明细表附后):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70分以下(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81分至90分为达标单位;91分至96分(含96分)为良好单位;96分以上为优秀单位。
五、奖励经费筹集及发放标准
1、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其基金来源:
(1)集团及各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个人出资。其中,集团公司总经理个人每年出资3,000元,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每年出资1,500元;
(2)各企业按年度管理费用的1.5%提取安全经费,作为安全生产基金。年终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审核收缴,“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审计部管理;
(3)《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费由集团公司机关经费支付,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金由“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支付。
2、发放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根据企业规模、人员等情况,奖励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考核奖励
①年度考核为优秀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
②年度考核为良好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200元;
③年度考核为达标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④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罚款5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除按照以上规定罚款外,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向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发生非伤亡安全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罚款、降薪、减薪等方式实施。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50万元(含5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0万元(含1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10万元(含1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500-1,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51-100万元(含10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60万元(含5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10-30万元(含3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0万元以上、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6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0万元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6,000-10,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2、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1)一次轻伤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一次重伤1人的,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4,000-6,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4)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全年岗位工资的1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2%;
(5)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岗位工资的2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1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1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
3、发生安全事故后,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分析处理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给予经济处罚。
(1)对隐瞒轻微事故的行为:
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5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200元;
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2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0-20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600元;
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坏200,000元以上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3,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
(2)隐瞒一般事故以上行为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8,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5,000元。
4、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造成事态扩大的;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50%进行经济处罚。
5、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负有管理责任,除接受区政府的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
(1)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经济处罚8,000元;
(2)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15,000元,分管领导经济处罚10,000元,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5,000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济处罚2,000元。
七、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所属单位制定出相应考核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考核依据主要有岗位履职、工作业绩、安全管理技术知识、业务技能等实施奖惩。
八、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由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进行处罚。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及员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因工伤亡事故免于处罚。
第11篇 安全生产考核奖及有关奖惩办法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有机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但不包括政府奖惩。
三、考核依据
1、工作指标考核: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机构考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集团公司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法
1、考核期限:分为每年一次考核和三年一次考评。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评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以精神奖励为主,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2、考核程序:
(1)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每年12月30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等方式,汇集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明细表附后):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70分以下(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81分至90分为达标单位;91分至96分(含96分)为良好单位;96分以上为优秀单位。
五、奖励经费筹集及发放标准
1、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其基金来源:
(1)集团及各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个人出资。其中,集团公司总经理个人每年出资3,000元,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每年出资1,500元;
(2)各企业按年度管理费用的1.5%提取安全经费,作为安全生产基金。年终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审核收缴,“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审计部管理;
(3)《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费由集团公司机关经费支付,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金由“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支付。
2、发放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根据企业规模、人员等情况,奖励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考核奖励
①年度考核为优秀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
②年度考核为良好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200元;
③年度考核为达标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④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罚款5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除按照以上规定罚款外,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向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发生非伤亡安全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罚款、降薪、减薪等方式实施。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50万元(含5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0万元(含1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10万元(含1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500-1,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51-100万元(含10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60万元(含5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10-30万元(含3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0万元以上、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6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0万元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6,000-10,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2、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1)一次轻伤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一次重伤1人的,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4,000-6,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4)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全年岗位工资的1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2%;
(5)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岗位工资的2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1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1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
3、发生安全事故后,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分析处理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给予经济处罚。
(1)对隐瞒轻微事故的行为:
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5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200元;
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2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0-20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600元;
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坏200,000元以上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3,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
(2)隐瞒一般事故以上行为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8,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5,000元。
4、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造成事态扩大的;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50%进行经济处罚。
5、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负有管理责任,除接受区政府的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
(1)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经济处罚8,000元;
(2)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15,000元,分管领导经济处罚10,000元,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5,000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济处罚2,000元。
七、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所属单位制定出相应考核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考核依据主要有岗位履职、工作业绩、安全管理技术知识、业务技能等实施奖惩。
八、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由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进行处罚。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及员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因工伤亡事故免于处罚。
第12篇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表彰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惩处违章人员,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奖励
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认真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措施有力,卓有成效。
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消除安全隐患有显著成绩。
发现事故预兆,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在事故抢救中使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敢于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作斗争,成绩显著。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的评比和表彰。
2.惩处
2.1生产安全考核细则:
2.1.1各部门、单位应 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会议记录齐全。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扣200元。
2.1.2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经济承包、工资奖金挂钩,应考核严格,奖惩分明。考核不落实扣200元。
2.1.3新职工需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培训上岗作业,扣200元(每人)。
2.1.4安全员应对本单位的重点部位进行检查,频次为每月二次以上,并做好记录。未达到检查频次,每次扣100元。发现违章违纪现象不处理,扣100元。
2.1.5设备、工程管理安全和劳动保护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应贯彻执行劳动保护“三同时”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严格工程安全方案的会审和工程验收制度。有章不循,制度实施不落实扣200元。
2.1.6合理组织生产,控制加班加点;保障职工劳逸结合。按规定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安排不当,职工有事实反映的扣100元。
2.1.7自查或被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扣200元。
2.1.8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必须迅速向公司安委会报告,重伤二小时、轻伤八小时内,超过时限以隐瞒论处,扣200元。
发生责任性工伤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轻伤事故扣500—1000元;重伤事故扣1000—3000元;死亡事故扣2000—5000元。
2.1.9发生事故苗子后,应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执行不力,扣200元;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扣500元。
2.2治安、消防、保密安全考核细则
2.2.1偷盗或监守自盗客户在用或备用通信电缆、工余拆旧等材料处1000—10000元罚款。
2.2.2发生责任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扣1000—5000元。
2.2.3灭火器材保管不良,损坏一只扣200元;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火炉、油炉、电热器等扣200元,并没收器具;违反禁烟规定,扣200元;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保管不妥扣200元;
2.2.4财务现金、票证管理制度不落实扣200元;办公桌、铁皮柜不得存放现金,发生失窃案件扣200元。 集体宿舍、橱房、仓库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扣200元。
2.2.5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扣500元;聚众赌博扣500元。
2.2.6保密文件、图纸保管不妥,发生泄漏密级信息扣500元。
2.3.交通安全考核细则
2.3.1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安全会议和安全教育培训,缺席一次扣50元;车辆应做到“二不缺、三净、四不漏”,车容整结,坚固良好,零件齐全有效。不合格扣200元。
2.3.2发生责任性交通事故,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轻伤事故: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扣责任人200—500元;重伤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扣500—1000元,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扣1000—2000元;死亡事故:经济损失5000以上,扣1000—3000元。
2.3.3要做到文明开车,发生有理由申告扣100元;擅自开私车或动用他人车辆扣200元;夜间车辆统一规定停放,违反停放规定,扣100元。
第13篇 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指挥部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全员安全文明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杜绝和减少事故。依据国家、行业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要求,结合指挥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工区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的运行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事故控制三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实施安全奖惩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教结合;重奖重罚,奖罚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安全(环境)事故控制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关注环境、预防污染、全员参与、杜绝违章、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的e&ohs方针,强调工作与实效的统一。
第五条 指挥部每年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做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区、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所承建的各施工项目。指挥部各部门、各工区、协作队伍,凡参加承建项目施工的单位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除习惯性违章外,处罚应遵循“先整改,后罚款”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安全生产(环境)考核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指挥部各工区适用附表为1、2、3、4,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得分19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 170-18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50-16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5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 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十条 凡发生重大环境破坏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工区,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
第十一条 工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职责要求,或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敷衍塞责或整改措施不力,使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的单位,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在年度安全生产(环境)考核工作中,指挥部按照各工区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并在指挥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经营规模、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十三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如避免了重大人身、设备事故,或是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有创新等)人员,由所在工区提出申请,指挥部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凡是获得省、部级或集团公司、州(地)主管部门表彰而无物质奖励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由指挥部给与奖励。
第十五条 经单位评选、推荐,被指挥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在检查、考评工作中,安全管理业绩突出的工区、厂(队、车间),由指挥部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指挥部每年将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结果,推荐若干单位或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人员的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 凡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优秀项目部或优秀项目经理的,指挥部给予该项目经理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指挥部每年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环境)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束后集中汇总,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持续改进指挥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工区的检查考核采取全部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由考核组确定,但被检查考核的工区应能基本反映该单位的安全管理面貌。
第二十一条 除指挥部进行检查考核外,各工区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年度内检查考核面要达到总数的100%。
第二十二条 各工区应在每年元月份,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生产安全部,以便于进行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长和单位有指挥部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
第四章 事故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事故按责任划分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相关文件进行处罚,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罚依据集团公司和指挥部有关事故处罚的精神,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各类重伤以上(包括重大未遂)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领导和安全主管负责人等,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权限执行指挥部有关规定:
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加倍处罚);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500~2000元罚款;
发生重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发生轻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
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行以下处罚
规定: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冲减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类同),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对安全主管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对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500元。
发生各类严重未遂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300~500元。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处罚;
凡发生各类事故险情、未遂事故及轻伤以下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100~300元。事故属隐瞒不报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挠安全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
50%加重罚款。补报各类事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其隐瞒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承担;
八、发生各类事故,不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对责任单位按应
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可参照以下办法,经指挥部安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行政处分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发生各类人员伤亡,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5%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10000元;
发生各类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0%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2000元;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给予赔款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因整改措施不力,造成项目施工期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不经严格资质审查,违反规定,私招乱雇施工单位、临时工、民技工,除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由此发生事故按本章事故处罚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十条 发生各类事故,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并给指挥部造成极坏影响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中的条款执行。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三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不戴安全帽,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帽作为它用,处以1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伪劣产品、破损、报废等,下同)的安全帽,处以200元罚款;
不系好安全帽带,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绳),且必须正确佩挂安全带(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不佩挂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安全带(绳)作为它用,处以2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未按要求配挂双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同一条安全绳拴2个以上作业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安全带(绳)保管不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安全网(平网、立网,下同)是预防坠落的重要措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并严格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安全网挂设不符合使用技术规范,或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单位200~500元罚款;
擅自拆除、随意损坏安全网,处以100~500元罚款;
临空面未按施工安全措施设计挂设安全网,处以200~500元罚款;
安全网未随施工部位增高而增高,或挂设不符合要求,防护不到位的,处以单位300罚款;
对破损、拆除的安全网未及时更换,处以200元罚款;
作业人员从安全网上攀登上下,处以200元罚款;
电气焊作业时,未对安全网进行防护,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内落物过多未及时清理,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拆除,未自上而下进行和采取防坠措施的,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保管不善、随意乱弃,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特种工种作业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人·次;
粉尘(有毒)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佩戴防尘(防毒)口罩,处以100元罚款;
电焊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电焊手套、不使用(佩戴)电焊面罩(眼镜)等防护用品,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电工作业不使用绝缘器具,处以100元罚款;
其他各工种不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十种禁止作业规定》,否则按相关条款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操作证上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处以50元/人·次罚款;
特种工种无证作业,处以200元罚款。再次发现无证操作,责令单位对该名人员进行清理退场。
第三十七条 每个单项工程或高危作业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500元罚款:
未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就开始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不彻底,未交到每个作业人员;
未做交底记录或编制虚假记录。
第三十八条 项目施工前(含项目施工转工序和施工排架验收)必须报批施工安全措施设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便擅自组织施工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协作队伍职工带班制度(带班人员指工区专派现场管理人员或经工区确认的各协作队伍负责人),带班人员必须佩带袖章,无带班进行施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和开展预知危险活动,不按要求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处以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坚决纠正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违章作业(本办法已明确的违章作业除外),处以100~500元罚款,若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则根据相关条款和规定,加重处罚;
对酒后上班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处以100~500元罚款;
对施工现场嬉戏打闹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章指挥,视情节进行停工整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加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协作队伍;
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指挥部劳务用工管理规定或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命令员工冒险作业;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
因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施工构成威胁;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而不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新开工项目无安全技术措施设计、高危作业无作业指导书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便组织进行施工;
第四十三条 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必须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后必须制定并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拆除后不及时恢复或恢复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 严禁坐在墙、孔洞、井口边缘、临空边或躺在张挂的安全网内等危险区域休息,违章者罚款100元/人。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涉及高危作业的(如大型设备的安拆、排架搭设与拆除、爆破作业等)必须符合安全作业的相关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佩带明显标识的带班(监护)人员或警戒人员进行安全监控,否则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六条 无关人员和施工机械、车辆等不得擅自进入施工警戒封闭区域,不听指令擅自闯入或不撤离警戒封闭区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作业区和材料区要合理安排,创建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违反此条规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火工材料与爆破作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火工材料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破(炸)物品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违规处罚可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火工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和建账、登记,不按制度管理或账目登记混乱、错误的,处以管理人员200~3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当日未用完的火工材料必须办理退库手续,否则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悬挂爆破物品运输标志,携带防爆箱和相应数量的灭火器,保证车况及相应的安全设施状况良好、专人押运,并认真进行运输前安全交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2000元罚款:
同车运输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
搭乘无关人员或装载其它物品;
防爆箱、灭火器、安全警示标志和专人押运等措施不落实或未按规定对押运员及驾驶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十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爆破作业规程实施爆破作业,违者处以单位200~1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火工材料在运输、使用和暂存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则按责任事故进行处理,并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造成险情事件,除公安部门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按规定避炮时间及时撤离爆破影响范围或擅自选择避炮地点,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爆破前,机械设备应退出危险区域,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违者处以单位200~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爆破作业,处以单位2000~100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未按“谁爆破,谁警戒”原则设置爆破安全警戒人员或未按规定设置爆破警戒线、安全哨,或警戒标志不明显、安全岗哨不落实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爆破时间规定擅自爆破的,处以单位500~3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 接到取消爆破作业指令后,仍强行爆破,处以单位2000~10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 人员、设备未及时撤离爆破影响范围,造成爆破作业延时起爆或险情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爆破前,遇有可能导致安全危险发生的不确定因素时,必须坚决取消爆破,违者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装药联网区域或出现盲炮未及时封闭爆破现场,安排专人看守,以致造成非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七章 排架搭、拆与使用
第六十三条 排架搭、拆与使用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200~1000元罚款:
一、 排架搭设与拆除必须按设计图纸或作业指导书进行;
排架搭、拆出必须执行验收制度,排架使用必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排架施工所用的钢管、连墙件、扣件、竹跳板等材料必须满足质量要求,严禁使用存在孔洞、接头焊接、扭弯严重等缺陷的钢管,严禁使用虫蛀、断裂或强度不够的竹跳板,严禁使用无注册商标的伪劣扣件,严禁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连墙件;
排架承重平台材料堆放按要求均匀码放,并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作业平台严禁超载;
排架搭、拆作业中必须设置警戒封闭范围,安排警戒人员,配置警戒工具(警戒旗、口哨等);
搭、拆排架时,连墙杆、剪刀撑、爬梯等的设置和拆除顺序必须按作业程序指导书要求规范进行;
在排架上倒运材料、清理杂物时,严禁抛掷;
严禁在通道上堆放材料。排架上的小型材料、杂物不得随意放置,须统一装入箱桶内;
排架上的作业平台、马道、爬梯要有完善的防护措施,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
排架上所铺设马道(竹跳板)必须绑扎牢固,探头长度不允许超过规范要求;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及时恢复,重要的排架支撑结构杆件禁止拆除。确需拆除时,必须征得技术和安全主管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大雪大雾、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的情况下严禁在排架进行任何作业。
第八章 起重作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 起重作业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违章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向高平台吊运材料时须有牵引绳,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罚款:
吊装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派人警戒,封闭作业区,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
钢丝绳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并建立标识卡(钢丝绳的标识卡片内容包括责任人、最大起重量、使用范围、检查结论等),严禁乱堆乱放,严禁与使用中的电线(缆)放在一起,严禁放在有电焊的工作面上;
大件(大型金属结构、大型设备等)的吊装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程序指导书,起吊前必须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起吊现场必须有安全员、起重工和专业的指挥人员;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分受力情况,正常后方可继续起吊;
起吊作业应由专人统一指挥,不得多人指挥;
起吊作业必须用旗语、哨语指挥;指挥距离远或旗语、哨语使用不方便的情况下使用对讲机进行吊装指挥。
第九章 电气作业与操作
第六十七条 电工、电气设备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违章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保护应符合规程规定;且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得混淆,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各种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箱等)必须挂设“责任牌”,标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电气设备出现隐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七十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电工配电柜的停、送电不得单人作业;
使用角磨机、砂轮机、砂轮切割机、手持电动圆木机等小型机具的防护设施必须完善,裸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用电设备接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手持人必须戴绝缘手套;
五、电源线路连接严禁钩挂在闸刀上、碘钨灯座上、电线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第七十一条 配电柜(盘)、开关箱等安装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200~500元罚款:
配电柜(盘)、开关箱的布置要合理,防护措施要有效(如固定、架空、有防雨防潮措施和门锁等);
配电柜(盘)、开关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配电箱、开关箱不得违反“一机、一闸、一漏”原则;
四、电箱下引出线路布置合理,并标明线路走向;箱内各电器必须标明控制设备或路线。
五、配电柜(盘)、开关箱内不得堆放杂物,并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
六、不得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第七十二条 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布置和使用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线路需规范架设,架空线路不得使用铁丝绑扎,不得阻碍交通,线路经过棱角处应用软绝缘材料包垫;
禁止在安全通道上沿地面布设线路,特殊情况下爬地线路过路应有保护措施;
线杆固定线路必须使用绝缘瓷瓶,多相线路不得缠绕布设;
线路破损、老化需及时更换,线路接头部位必须包扎规范,绝缘良好;
施工现场的高压电缆必须有醒目标志,照明线、动力线必须标明走向,严禁私搭乱接电源;
照明线路一律采用两芯电缆,并尽可能架空布设;
照明碘钨灯设在人、物不易触及的部位,以离开工作面2.5m左右为宜;
严禁在排架、潮湿及露天部位使用塑胶护套线、花线、胶质线;
检查线路时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的作业牌。
第十章 电焊、割作业
第七十三条 电焊作业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电焊机的进出线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严格执行电焊作业有关规程,检查线路时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的作业牌;
雨天原则上室外禁止电焊作业,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有防雨措施;
电焊机、焊把线、焊钳严禁浸泡在水里,必须用木板垫底或搭设工作平台放置;
电焊钳、电焊线、接地线等电焊设施、机具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保证良好地安全使用性;
电焊线、接地线禁止使用铝芯线;
电焊作业停止时应取下焊钳上的电焊条,并将焊把线收齐归拢;
第七十四条 气瓶运输及气割(焊)作业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一 、严禁乙炔、氧气混装运输;
吊运时必须现场设安全哨,对吊运区域进行安全隔离;
气瓶搬运过程中必须抬扛,不允许就地滚动;
乙炔瓶必须有回火装置,使用时必须立放;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为5米,气瓶与火焰的安全距离为10米;
严禁乙炔、氧气皮管混用,磨损严重、老化的气管必须及时更换;
气割(焊)作业前,必须确认气割(焊)炬、氧气表和乙炔表等完好,严禁使用破损的气割(焊)炬和无效的仪表;
高温天气下的室外电焊作业必须对乙炔瓶采取防晒措施;
严禁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放在地面上或用作照明;
焊、割过程及结束后,必须检查有无火灾隐患;
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
第十一章 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与保养
第七十五条 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相关管理规定,违规处罚执行相关规定。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罚款:
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
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必须定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的防护是否齐全有效,确认设备的方向机、发动机、传送装置、制动装置等无故障;
机械设备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纪录;
机械设备操作手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执行;
机械设备的检修必须在设备停止运行的状态下工作,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如电气开关、机械操作手柄),必要时需安排专人监护。
第七十七条 边墙下作业的施工机械,必须在驾驶室顶部设置防落物设施,司驾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七十八条 临边作业的施工机械必须有专人指挥,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二章 车辆运输
第七十九条 所有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违规处罚执行相关规定。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车辆周检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严禁车辆带病作业或驾驶员带病作业,违章者罚款100元。
在施工现场超速、超员、超载行驶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工程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违章者罚款200元/人。
工程车卸碴(料)后大箱不落下不行驶,违章者罚款200元。
严禁客货混运,否则对车辆责任人100元/人。
单(双)排座大(小)货车货箱内严禁载人,违章者罚款100元/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大件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平台、通道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的防护栏杆应按以下要求规范设置。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项罚款:
各种防护栏杆要求安全可靠,横平竖直,统一高度1~1.2米(特殊要求除外);
施工现场的洞(孔)、井、升降口等危险部位应有防护栏杆及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高处作业面(砌筑边墙、马道等)的临空边沿,必须按安全措施设计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防护设施(挡渣板等),临空面作业必须张挂安全网(底部要封闭);
搭设悬空交通时,通道必须平稳,两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砌筑边墙临空面必须搭设防护栏;
各类模板必须加固牢靠,操作平台必须搭设防护栏杆;
高边墙混凝土浇筑须增加插筋、拉条对模板、栏杆进行加固。
第八十一条 在高空作业或深度超过1.5m的作业面(如井槽等)上下必须安装施工爬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二条 施工爬梯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如强度、宽度、探头、踏板间距、间隔、接头、加固情况、防滑、防坠物措施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三条 排架等通道必须畅通、完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四条 通道上乱堆乱放材料,管道、线路阻碍交通,通道存在滑倒、踩(踏)空、坠物或物体打击隐患而未采取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八十五条 对交通存在干扰的部位实行单边通行、设警示标志和安全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六条 进入交叉作业区、危险施工区和上、下排架时,应走安全通道,否则对违章者罚款200元。
第十四章 施工现场标示(警示)牌
第八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不得擅自拆除、任意挪动、并要保证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的完好、清洁、醒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任意挪动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处以500元罚款;
未做到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的完好、清洁、醒目,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电焊机、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必须悬挂操作规程,并进行挂牌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标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配电柜、配电盘必须标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电柜、配电盘各种线路必须标明走向,各电器要标明用途,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 发电机、变压器房必须有醒目标识、并设置封闭的围栏,配置足额消防器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九十一条 高压电缆必须有醒目标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孔、洞、坑、高边墙、临空面、交叉作业区等危险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安全通道,做好相应防护,否则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第九十三条 每幅排架都必须按要求醒目悬挂标识牌(内容要包括搭设及使用单位、允许荷载量、验收日期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爆破作业区等高危部位必须有明显的警示牌,并要封闭作业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在每天的预知危险活动后,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现场预知危险活动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肆意破坏施工现场标识牌的,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九十七条 施工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三定”的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期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和整改资金,严格执行指挥部《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制度》,采取有效的事故隐患控制措施,防止相同隐患再次发生。
第九十八条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利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指挥部安全会议、上级组织安全检查中或安全部门布置要求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时限和要求整改的,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负责人罚款100元,并勒令限期整改,若仍未按规定整改,则对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加倍处罚;
施工单位在接到生产安全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隐患整改工作联系单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对隐患整改不彻底的,除勒令整改外,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负责人罚款100元。若仍未按规定整改,则对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加倍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技术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违章及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反馈的,对现场管理人员罚款50元;
对于重大隐患必须进行停工整改。对重大隐患未进行停工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人罚款300元;
对重复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每起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安全员罚款50元;
对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的单位,指挥部处以隐患责任单位200~1000元/份罚款;
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的单位,指挥部处以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
指挥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和上级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各单位整改验收完毕后必须及时书面反馈整改验证结果,违反此项规定,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第十六章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第九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相关管理规定,违规处罚执行相关办法。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消防器材挂责任牌进行专人管理,并要随时保持状态良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允许在工作面焚烧废弃物,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或消防水源系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在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及行驶车辆、施工机械内必须配备足额的灭火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吸烟或动用明火的,对个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擅自挪用公共消防设施或肆意破化消防设施的,除原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十七章 安全内业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各工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副指挥),配备能胜任日常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要制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规划,与各厂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罚款:
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未明确分管安全领导和配备专职安全员,处以单位罚款1000元;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调整,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不按规定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专(兼)职安全员的数量,未按上级有关部门和指挥部的规定配置或配备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周、月、日)例行检查制度和安全(周、月)例会及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指挥部安排的各项安全活动,并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管理台帐和安全活动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500罚款:
未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季、周、月)例行检查;
未定期召开安全(季、周、月)例会;
未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及时对新入场员工进行三级入场教育;
未开展或未按要求认真开展指挥部安排的各项安全活动;
未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管理台帐和安全活动记录,每缺一项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元罚款,愈期不改,按2~3倍处以罚款;
安全检查、安全日志、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记录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每一项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指挥部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学习等各类安全活动,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对未准时按要求参加的相关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上级部门、指挥部等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必须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并要求形成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单位200~1000元罚款:
一、未及时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处以单位200罚款;
因未及时传达、学习和落实、反馈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而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处以单位1000罚款,若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影响程度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失职之责;
未建立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传达、学习和落实、反馈闭合记录或记录不全,处以单位500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认真执行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制度,形成检查记录,完整填写检查日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一、未按指挥部要求进行“班组安全管理六项循环制度检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日巡视检查”、“排架日巡视检查”、“电工日巡视检查”、“安全员日巡视检查”、“安全日志”等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元罚款;
未按指挥部要求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日志、记录未填写或记录不符合要求;
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未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安全内业资料管理档案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建立档案管理目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一、安全内业资料未按档案进行管理的;
安全内业档案资料未安排管理责任人;
安全内业档案资料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造册和操作证的复印存档工作。未建立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处以单位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物品(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有毒化工材料、易挥发有毒与可燃气体等)管理措施控制记录,对危险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制定管理措施,做好控制记录。未制定管理措施、未建立管理措施控制记录,每一项处以单位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记录档案,对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要进行登记、辨识和风险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要制定控制措施,做好控制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一、对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未进行登记、辨识和风险评价;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未制定控制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未建立管理措施控制记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记录,对安全事故、事件(险情)、不符合(隐患与违章)等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进行归类存档。违反此条规定,处以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有害废弃物(废油料、电焊条头、化工产品等)的产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登记。违反此条规定,处以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指挥部要求各单位上缴的各项资料,不按时间、要求上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工区、各协作队伍要建立、健全民(技)工的人事档案(含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培训情况、工种),并及时上交生产安全部和职能部门备案。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八章 其 他
第一百一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文明施工或环境保护的按指挥部有关文件执行。违反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管理规定,但无处罚细则的,可依据本条款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处于责任单位或个人200~30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违章行为,责任单位除承担2倍的罚款外,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负责人承担20%的“连带责任”处罚,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承担10%的“连带责任”处罚。若违章行为属管理责任,则相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20%的“连带责任”处罚,相关管理单位专职安全员承担10%的“连带责任”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书面整改的安全隐患,依据本办法中相关隐患和违章处罚金额,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于1~2倍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会议通报的违章行为,依据本办法中相关隐患和违章处罚金额,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于1~2倍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周内发生二次以上同一违规情节的,处以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50~2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连带责任”原则,凡班组作业人员违章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50%对该班组长、中队(厂)长处以罚款;对班组长的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50%对该中队(厂)长及工区指挥长处以罚款;对中队(厂)长、单位(工区)的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20%~50%对单位(工区)副职以上领导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指挥部财务资金部设立专项安全奖罚基金,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安全奖罚基金只能作为安全奖励资金、安全活动资金和安全培训教育资金。
第十九章 实 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奖惩实施
一、生产安全部是奖惩的执行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奖罚由生产安全部开具“(奖)罚款通知单”,经批准送财务资金部执行,并在安全周例会、月例会上进行通报。
二、严格执行奖惩审批程序:
(一)1000元以下的处罚由职能部门审核、批准执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2天以下停工,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执行;5000元以上的罚款和2天以上的停工由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指挥部行政第一责任人审批执行;
1000元以下的奖励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执行;1000元以上的奖励由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指挥部行政第一责任人审批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各工区的罚款,进入施工单位工资总额,由财务资金部从罚款单位人工工资中扣除;对外协队伍的罚款,由合同管理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不得分摊、转嫁,要根据违规行为和管理责任进行“连带责任”分解,相关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给予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生产安全部。
第一百三十条 附表中考核扣分不超出基准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14篇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罚管理办法
为确保g310洛阳市境段改建工程(新安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望各参建单位,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第一条 g310洛阳市境段改建工程(新安段)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部安质部、工程部,其中安质部为牵头部室。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为各作业工区,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落实者;第二责任人为安质部,是安全生产是检查者、监督者。
第三条 各分项工程的开工应当首先编制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送安质部审核,项目批准后才能实施。特别是桥梁高墩施工、梁板预制安装、路堑深挖方、上跨连霍高速和运煤铁路专线等关键工程,需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详细的安保措施,报送项目批准后才能实施,确认有必要,应外聘有丰富施工安全经验的专家或咨询单位进行论证、咨询和指导。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月报制,即每月的5日前,各工区汇总,经项目派驻各工区的负责人签认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项目安质部,否则对工区进行0.1~1万元的处罚,取消该工区的当月安全奖金。
第五条 各工区必须建立健全以工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下,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切实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
第六条 各工区区长必须持有交安b证,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副工长(必须有安全c证)和2~3名专职的安全员(必须有安全员证),并且赋予安全部门足够的管理权限,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上岗。
第七条 各工区应强化劳务队伍管理,坚持五个统一(统一部署、统一教育、统一要求、统一着装、统一管理),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队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焊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经考核合格(建立员工教育台帐)后方可使用。施工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跟班现场监督,做好安全日志,否则对工区进行0.1~1万元的处罚
第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坚持“安全验收合格才能使用”的原则,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确保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标志标牌醒目、交叉路口处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九条项目派驻工区的负责人应通过安全技术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对工区未及时整改的,上报项目安质部责令工区停业整顿和处以0.1~1万元的罚款,并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第十条 项目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安质部将加强日常的巡检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各工区必需立即整改,否则,每次给予0.1~1万元的违约处罚。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本项目确定每年6月8日为全线“安全日”,“6月为安全生产宣传月”。每年6月8日和6月整月全线各工区要集中利用标语、板报等形式宣传、学习上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本办法,排查本工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认真整改。
第十二条 加强汛期和节假日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坚持24小时值班和工区长带班制度。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第十三条 本项目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项目安质部,并迅速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损失降到最低。由于过失责任造成工程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相应工区的评先资格和当月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将对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全线各施工工区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考评。对获得85分以上的工区给予通报表扬,对低于85分(含85分)的工区进行通报批评,检查考评均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各个工区应遵守项目制定的《安全、质量、进度奖惩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考核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的考核奖罚制度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小组。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小组的主要责任是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所涉及的相关方、各职能部门及个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3、考核采用量化评分的方法进行,应得分为100分,依据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的具体落实情况评分。
4、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实得分85分及85分以上者为优良,实得分为70-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5、考核时间:每个季度的25日(遇节假日,适时顺延)进行考核。
考核原则与奖惩
1、考核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将考核的结果进行公示。
2、对评定等级为优良的个人,给予100-200元的奖励;并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3、对公司考核结果为差的部门,由部门责任人写出纠正措施,一年内连续2次不及格的部门给予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要求部门负责人离岗。
4、对项目评定等级为不合格者,要求其进行纠正并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100-200元的罚款、警告批评、对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个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罚。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均在当月份的效益工资中及时兑现。
6、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由公司安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公共交通管理公司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等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
第三条 年度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基础工作与管理绩效并重原则
(三)坚持奖优罚劣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和安全管理绩效两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律法规、组织领导、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市场准入、现场监管、事故管理、基础档案台账等方面。
安全管理绩效考核指各单位对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
(一)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二)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
(三)分管局长审查后提交局安委员会审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基础工作分值为70分,安全绩效分值为30分。每年度按评分标准(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70-80分为合格,81-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亦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考核年度内,本系统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县、区交通运输局)
(二)考核年度内,所属(辖区)运输企业发生1起一次亡3人以上9人以下行车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一次亡3—5人行车安全责任事故达2起的;或发生1起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交公司)
(三)考核年度内,出现1起因监管不力导致内河渡口渡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出现1起因监管不力导致渡船违规冒险航行与顺航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出现重大险情的(即便未发生人员伤亡)。(有关县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
(四)考核年度内,未能认真履行管理、养护职责,造成公路建设、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因监控整治不力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五)考核年度内,未认真履行管理义务,造成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次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一般亡人事故达2起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
(注:上述责任事故指同等以上责任事故)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获得良好以上考核等次单位进行奖励同时,对安全生产做出较大贡献的先进个人也给予一定奖励。
先进个人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内部推荐,也可从相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中申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确定。获得良好以上等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不再作为先进个人推荐,但可从相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荐申报。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等次,兑现奖惩:
(一)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局没收该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并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各种评先评优资格。该单位应在下年度年初缴纳等额的风险抵押金。
(二)考核等次为合格的,不予奖励,但该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转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
(三)考核等次为良好和优秀的,发放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个人发放先进个人证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12月下旬对年度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资料和自评结果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市交通运输局。
各单位应当保证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自评资料真实、结论准确。对隐瞒事故情况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将给予撤销奖励、罚没年度风险抵押金、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50位用户关注
9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