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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安全生产15篇

发布时间:2023-03-30 热度:81

队伍安全生产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务队伍负责人

1、认真组织学习·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对本队(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好班前安全活动,班前班后安全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队伍设专 (兼)职安全员,带头督促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开展好安全竞赛活动,注意发现安全生产中好人好事,及时表扬并纳入评比内容。

5、随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并在分配工作时适当考虑。杜绝私招乱聘,人员增减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及时报告详细名单。

6、发生事故后,保护现场,即将上上报,并组织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7、支持安全员工作,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负责追查处埋。

第2篇 分包队伍负责任安全生产职责

1. 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班组上岗作业。对本队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 严格履行各项劳务手续必须持有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查资格认可证,作业队中的特种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做好本队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经常组织学习,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禁止违章作业。

3. 必须保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必须向用工单位实现申报、批准、新进厂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

4. 组织本队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根据用工单位的交底,负责向本队各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针对当天的施工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动员,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

5. 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本对施工的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商报上级领导,严禁冒险蛮干。

6. 发生重大因工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组织保护好现场,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和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准隐瞒、拖延不报。

第3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4篇 分包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专业及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明确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 项目部在与分包队伍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及其他有关的安全协议(如:地下管线及文物保护协议、临时用电管理协议等)。

2 协议书的拟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有霸王条款。

3 协议书应由分包单位的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有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5 项目部必须对分包队伍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培训教育,未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施工。

6 项目部必须向分包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其队长或班组长交底到具体施工人员,交底不清不得施工。

7 项目部必须对分包队伍自带的或外租的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场使用。

8 项目部必须严格检查分包队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9 项目部必须加强分包队伍的生活区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文明工地的要求。

10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消防保卫、交通机电安全等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其符合公司和项目部相应管理办法的要求。

11 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分包队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要坚决清场。

第5篇 协作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协作队伍负责人是所在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落实到位,督促下属班组做好班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交底和班组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2、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在生产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项目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的实现。

3、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规定和项目部的指导意见,接受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按要求参加项目部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和安全专题会议,做好隐患的整改工作。

4、按照上级及项目部的布置,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环保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认真开展 “安全生产月”活动和项目部开展的“劳动竞赛”活动,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治理,大力提高施工现场综合治理水平。

5、严格执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洪、防台、防暑降温的各项规定,做好所属施工机械、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安全装置灵敏、有效,确保其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当安全与施工任务、工期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好施工生产,不得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禁止安排机械、设备不间断的连轴运转作业,防止因人员疲劳、机械设备超负荷运转而发生安全事故。

6、接受群众监督,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按国家的规定和标准向施工人员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用品。负责监督所属施工队的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安排无证人员参加特殊工种的作业,不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机械设备等。要及时将施工人员进退场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机械设备情况汇报给项目部。

7、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制止违章作业,对违章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处罚,负责解决班组提出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建议和问题,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状况。

8、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要积极参加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按照检查组提出的要求,按时按质进行整改。

9、做好工棚防火和施工现场的防盗工作,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和材料被盗要及时汇报。

10发生事故时,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并积极配合项目部的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分析会,听取事故教训。

第6篇 劳务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组织学习·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对本队(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好班前安全活动,班前班后安全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队伍设专 (兼)职安全员,带头督促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开展好安全竞赛活动,注意发现安全生产中好人好事,及时表扬并纳入评比内容。

5、随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并在分配工作时适当考虑。杜绝私招乱聘,人员增减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及时报告详细名单。

6、发生事故后,保护现场,即将上上报,并组织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7、支持安全员工作,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负责追查处埋。

第7篇 外协施工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所管辖外协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班组人员上岗作业,对本队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 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查认可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进场,持证上岗。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 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用工单位有关部门申报、批准,新进场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4. 组织本队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施工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施工中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

5.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施工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领导,严禁冒险蛮干。

6. 发生因工伤亡或重大未遂事故,组织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和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准隐瞒、拖延不报。

7对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严禁安排无证上岗。

8对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采购负直接责任。

9对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项目经理:

责任人:

年 月 日

第8篇 项目部与分包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包单位、项目部

1、一个项目有多个协作单位联合施工实行分包时,由总包单位和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包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审查分包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资质证书,对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3、对分包的工程,要与分包协作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责任书,合同(责任书)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对分包协作单位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

5、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协作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退场并赔偿经济损失。

6、分包协作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总包单位和项目部统一上报,并按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责任书条款的规定,处理分包协作单位的工伤事故。

分包单位

1、分包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服从总包单位和项目部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总包单位和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总包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并及时整改。

4、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协作单位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不违章指挥和不违章作业。

5、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对所管理的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7、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记录安全生产工作台帐,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分包协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8、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并按工程承包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9篇 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状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及项目经理部管理规定。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2、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组织开展小组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到位。做到不违章,制止违章作业。

3、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对本队人员符合用工条件负责。做到人员数量满足生产需要,管理岗位、作业工种配套合理。保证人员的稳定,需更换增补人员时,须提前向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申报。

4、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做好进场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本队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负责。严禁使用无证人员。

5、使用总包单位机、电、架、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经双方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确保安全使用。

6、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隐患问题立即处理。对自身处理解决不了得立即上报总包单位领导。

7、根据总包单位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施工特点、作业环境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并监督其执行。

8、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要全力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外施队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第10篇 分包队伍负责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班组上岗作业。对本队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 严格履行各项劳务手续必须持有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查资格认可证,作业队中的特种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做好本队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经常组织学习,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禁止违章作业。

3. 必须保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必须向用工单位实现申报、批准、新进厂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

4. 组织本队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根据用工单位的交底,负责向本队各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针对当天的施工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动员,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

5. 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本对施工的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商报上级领导,严禁冒险蛮干。

6. 发生重大因工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组织保护好现场,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和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准隐瞒、拖延不报。

第11篇 外协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经理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合理安排所辖班组人员的施工生产任务,对本班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负责。

3、组织本班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班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章作业。

4、做好本班的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5、根据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向本班各工种做更详细的安全培训工作。

6、针对当天的施工任务和施工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点名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本班作业人员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部领导。

第12篇 工程协作队伍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工程项目协作队伍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⑴ 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队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指导。

⑵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班组人员上岗作业,对本队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⑶ 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到证件齐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⑷ 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用工公司有关部门报批,新进场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⑸ 组织本队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内各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施工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施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

⑹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所施工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领导,严禁冒险蛮干。

⑺ 发生各类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组织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抢救工作和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准隐瞒、拖延不报。

第13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 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 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 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 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 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14篇 分包施工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是本队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标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班组人员上岗作业,对本队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3、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到证件齐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4、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用工单位有关部门申报、批准,新进场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5、组织本队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施工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教育,施工中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

6、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施工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领导,严禁冒险蛮干。

7、发生因工伤亡或重大未遂事故,组织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和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

8、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支持其工作。

9、保证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的及时投入。

10、开展本单位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出现。

11、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并参与项目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处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12、服从项目安排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15篇 分包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专业及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明确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 项目部在与分包队伍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及其他有关的安全协议(如:地下管线及文物保护协议、临时用电管理协议等)。

2 协议书的拟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有霸王条款。

3 协议书应由分包单位的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有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5 项目部必须对分包队伍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培训教育,未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施工。

6 项目部必须向分包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其队长或班组长交底到具体施工人员,交底不清不得施工。

7 项目部必须对分包队伍自带的或外租的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场使用。

8 项目部必须严格检查分包队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9 项目部必须加强分包队伍的生活区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文明工地的要求。

10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消防保卫、交通机电安全等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其符合公司和项目部相应管理办法的要求。

11 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分包队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要坚决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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