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责任金的实施办法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增强责任心,推动安全工作稳定发展,本矿层层严格落实安全产责任制,特制定《安全生责任金》的实施办法。
一、安全责任金适用范围是彝良县茶坊塘煤矿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体井下管理人员和井下全体职工;
二、安全生产责任金的扣押标准,即从每年农历正月开班至农历年底收班,以每月实际工资的6%计算,由财务专门设立帐户存储,到每年年底按实施办法进行结算返还;
三、有下列形情的不予返还
1、从农历正月开班至当年年底,中途自动离职的不予返还,如因个人身体原因或家庭特殊情况需离岗者,须报矿联合办研究,经矿人劳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处理;
2、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的不予还;
3、职工班组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前的安全责任金不予返还;
4、在全年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累计直接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扣除全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金,不予返还;累计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下的,扣除全体管理人员事故前的安全责任金;
5、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矿股东会,从贯彻学习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第2篇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根本保证。搞好安全生产,也必须充分依靠职工,切实发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保证职工充分行使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并教育职工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煤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职工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煤矿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职工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职工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撤离工作岗位,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职工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煤矿职工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作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煤矿职工有权向上有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职工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职工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2义务
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每个职工都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2、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煤矿为了预防和减轻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受到伤害和职业危害,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个人防护性装备。如果职工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就无法发挥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因此,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职工应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掌握各种事故灾害的客观规律,增强对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为此,煤矿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必须积极主动地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职工直接处于生产作业场所,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最早、最容易。为了使有关部门和人员能及时迅速对事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把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小,每个职工都有义务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煤矿负责人报告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以便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3劳动保护
为了保障煤炭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包括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和自我劳动保护。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可示为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治劳动保护。
1、人身安全劳动保护
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就是在特殊作业环境下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1)必须建立井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通,防止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
(2)必须加强对井下瓦斯的监测,建立瓦斯监测系统,防止瓦斯中毒或爆炸。
(3)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避免煤尘爆炸。
(4)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建立排水系统,防止水灾事故。
(5)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建立消防系统,防止火灾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
(6)加强救护工作,建立救护队伍,以便抢救事故。
2、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主要是防治尘肺以及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职业危害。尘肺病是煤矿严重的职业病,煤矿企业必须把防止尘害和防治尘肺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防止煤尘危害,一方面应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另一方面必须为职工配备防止粉尘的防护用品,避免或减少粉尘危害。防治尘肺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定期对接触矿尘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诊断。
(2)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3)对尘肺病患者,必须给予治疗或疗养,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尘肺病特殊劳动待遇。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防尘口罩、护膝、安全靴(鞋)、安全带等,使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3篇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责任金实施办法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增强责任心,推动安全工作稳定发展,本矿层层严格落实安全产责任制,特制定《安全生责任金》的实施办法。
一、安全责任金适用范围是彝良县茶坊塘煤矿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体井下管理人员和井下全体职工;
二、安全生产责任金的扣押标准,即从每年农历正月开班至农历年底收班,以每月实际工资的6%计算,由财务专门设立帐户存储,到每年年底按实施办法进行结算返还;
三、有下列形情的不予返还
1、从农历正月开班至当年年底,中途自动离职的不予返还,如因个人身体原因或家庭特殊情况需离岗者,须报矿联合办研究,经矿人劳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处理;
2、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的不予还;
3、职工班组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前的安全责任金不予返还;
4、在全年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累计直接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扣除全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金,不予返还;累计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下的,扣除全体管理人员事故前的安全责任金;
5、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矿股东会,从贯彻学习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第4篇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权利
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根本保证。搞好安全生产,也必须充分依靠职工,切实发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保证职工充分行使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并教育职工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煤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职工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煤矿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职工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职工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撤离工作岗位,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职工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煤矿职工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作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煤矿职工有权向上有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职工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职工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2义务
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每个职工都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2、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煤矿为了预防和减轻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受到伤害和职业危害,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个人防护性装备。如果职工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就无法发挥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因此,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职工应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掌握各种事故灾害的客观规律,增强对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为此,煤矿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必须积极主动地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职工直接处于生产作业场所,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最早、最容易。为了使有关部门和人员能及时迅速对事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把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小,每个职工都有义务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煤矿负责人报告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以便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3劳动保护
为了保障煤炭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包括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和自我劳动保护。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可示为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治劳动保护。
1、人身安全劳动保护
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就是在特殊作业环境下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1)必须建立井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通,防止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
(2)必须加强对井下瓦斯的监测,建立瓦斯监测系统,防止瓦斯中毒或爆炸。
(3)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避免煤尘爆炸。
(4)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建立排水系统,防止水灾事故。
(5)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建立消防系统,防止火灾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
(6)加强救护工作,建立救护队伍,以便抢救事故。
2、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主要是防治尘肺以及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职业危害。尘肺病是煤矿严重的职业病,煤矿企业必须把防止尘害和防治尘肺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防止煤尘危害,一方面应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另一方面必须为职工配备防止粉尘的防护用品,避免或减少粉尘危害。防治尘肺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定期对接触矿尘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诊断。
(2)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3)对尘肺病患者,必须给予治疗或疗养,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尘肺病特殊劳动待遇。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防尘口罩、护膝、安全靴(鞋)、安全带等,使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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