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生产副矿长在企业负责人和矿长直接领导下,在矿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全矿生产安全工作,完成矿下达的生产任务。
2、 生产副矿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生产上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先处理好安全后,在组织生产问题。
3、 生产副矿长每周要在井下带班2-3次,要经常下井检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每周要下井3次以上。
4、 生产副矿长要主持参加班前会,根据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在班前会上亲自安排、布置、落实,并要在班后检查执行情况。
5、 生产副矿长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后,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亲自组织按“三定”去处理。
6、 生产副矿长亲自组织井下采掘工作中推广新经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在实践中能有所创新、改进,取得较好的效益。
7、 生产副矿长要亲自参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制定,做到无规程不作业,规程与实际不相符的,要及时反映,达到及时补充完善。
8、 生产副矿长要组织工人培训,根据生产需要,提高工人技能知识,要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学习。
9、 生产副矿长要深入井下、深入班组,与工人打成一片,掌握工人的思想、生活动态,采用激励与约束机制,管好安全生产。
10、 生产副矿长在工作中推广新技术取得优异成绩要给予奖励,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事故损失要追究责任。
第2篇 安全生产副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抓好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种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三、定期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在矿长不在时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分析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意见,经研究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协助矿长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措施限期解决,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五、协助矿长组织实施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发生伤亡和重大生产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时采取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七、在安全生产中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人的劳动条件,搞好文明生产。
八、对上级违反安全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程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3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 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生产副矿长
1、 生产副矿长在企业负责人和矿长直接领导下,在矿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全矿生产安全工作,完成矿下达的生产任务。
2、 生产副矿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生产上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先处理好安全后,在组织生产问题。
3、 生产副矿长每周要在井下带班2-3次,要经常下井检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每周要下井3次以上。
4、 生产副矿长要主持参加班前会,根据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在班前会上亲自安排、布置、落实,并要在班后检查执行情况。
5、 生产副矿长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后,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亲自组织按“三定”去处理。
6、 生产副矿长亲自组织井下采掘工作中推广新经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在实践中能有所创新、改进,取得较好的效益。
7、 生产副矿长要亲自参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制定,做到无规程不作业,规程与实际不相符的,要及时反映,达到及时补充完善。
8、 生产副矿长要组织工人培训,根据生产需要,提高工人技能知识,要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学习。
9、 生产副矿长要深入井下、深入班组,与工人打成一片,掌握工人的思想、生活动态,采用激励与约束机制,管好安全生产。
10、 生产副矿长在工作中推广新技术取得优异成绩要给予奖励,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事故损失要追究责任。
第5篇 尾矿库的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矿长具体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矿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2积极布置、落实、 完成矿长交待的各项安全工作。
3负责落实、监督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4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考核工作。
5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例会,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
6对暂不能消除的重大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加强控制,对有关人员提出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要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
7组织事故的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8领导矿安环科工作。
第6篇 尾矿库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矿长具体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矿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2积极布置、落实、 完成矿长交待的各项安全工作。
3负责落实、监督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4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考核工作。
5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例会,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
6对暂不能消除的重大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加强控制,对有关人员提出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要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
7组织事故的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8领导矿安环科工作。
第7篇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抓好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种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三、定期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在矿长不在时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分析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意见,经研究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协助矿长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措施限期解决,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五、协助矿长组织实施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发生伤亡和重大生产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时采取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七、在安全生产中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人的劳动条件,搞好文明生产。
八、对上级违反安全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程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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