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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2-10-21 热度:94

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掘进队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指示和煤矿三大规程,技术主管对全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全队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跟班期间对所盯迎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生产计划,在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和队长的直接领导下,组织编写本队各施工地点的作业规程和各类施工措施,杜绝无措施施工,规程措施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对已审批的规程措施要按“十个环节”要求及时传达贯彻到职工中去,并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协助队长搞好掘进质量标准化工作,以及协助制定本队验收制度和验收办法,提高巷道工程质量,努力使掘进质量标准化始终保持部级标准。

4、当掘进工作面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技术部门汇报,并提出施工方案,编制补充措施以指导施工。

5、负责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每周一课时间,搞好职工技术学习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业务保安能力。

6、积极参加队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负责落实有关技术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7、搞好技术管理工作,总结分析技术资料,特殊巷道竣工要及时写出竣工报告存档;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预防性地做好安全指导工作。

8、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每月下井次数无特殊情况达到矿规定考核要求。

9、为队长出谋划策,当好队长的参谋,和其他区队干部搞好协作,积极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保证实现安全生产。

10、协助队长搞好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矿及职能部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积极落实整改。

11、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12、定期向总工程师及队长汇报工作。

第2篇 掘进队井口力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酒后作业,集中精力进行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不得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坚持上班自检制度,对所使用的工具和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施工,加强自我防护。

(四)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己无关的电气和机械施工设备。

(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衣着整齐,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六)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每周的安全大会,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3篇 掘进队经营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在队长领导下,对全队财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下井带班期间,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带班时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生产上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队长指挥抢险并积极安排抢险救灾所需的材料以及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三)负责对本队所领用的材料、小型设备、配件的质量监督,如不符合国家及企业质量标准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组织做好事故处理的材料供应,后勤保障工作。

(五)按时参加矿组织的经营会议以及队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六)定期对施工队组的材料、工具等进行现场检查,防止出现浪费、损坏等情况发生。

(七)协助队长做好班组建设工作,提升班组长素质,提高班组建设管理水平,做到班组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

第4篇 某矿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队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队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好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参与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相关工作。

第21条 监督本单位各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

第22条 监督本单位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5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安全设施、设备、仪器和供风、供水、通讯等六大系统设施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第26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9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30条 未及时组织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31条 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5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7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8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组织事故 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连接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4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分管的掘进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的掘进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50条 为组织落实好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掘进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51条 未监督各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未监督本单位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掘进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53条 掘进工作面安全设施、设备、仪器和供风、供水、通讯等六大系统设施不能保证齐全完好,掘进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5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5篇 掘进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料工是确保满足本单位现场所用一切物料运送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单位现场所需物料的安全、及时送达全面负责。运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弯、沿途设施及矿车至两帮的安全间隙,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装卸和运送物料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物料规格、品种、数量进行。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等现场落实情况。

第2条 确认所装物料的类别、外型尺寸、重量,做到运输距离内不超高、不超宽、不超重,满足本单位现场所用一切材料的运送。

第3条 物料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矿运输物料管理规定。

第4条 地面装运大件物料时,应与行车、叉车司机叫应好,起吊重心合适,起吊要稳;小件物料装箱、装袋,井下手拉葫芦起吊物料钩头固定牢固,注意观察顶板。

第5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必须注意人员或物料不要碰触架空线,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6条 在平巷装车时,必须先用木楔将矿车稳住。

第7条 封车必须牢固。

第8条 在斜巷装卸物料时,不准摘绳;在斜巷卸料时,必须待车停稳后在料车下方安设防止物料下滑的设施,否则不准卸料。

第9条 运料时,注意不要刮碰电器设备及管、线。

第10条 在有运输机的巷道内搬运材料时,要和司机联系好。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运输机时,必须停机搬运。

第11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必须开一关一,不得同时打开,也不准用车撞门。

第12条 斜巷运料时,必须捆紧拴牢,行车时不准行人,下口设好警戒,严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条 装运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制定专门措施。

第14条 两人以上装卸车时,必须相互叫应好,行动一致,做到轻起轻放,不准盲目乱扔,以防物料弹落伤人或砸坏设备。

第15条 同车内的物料长短应一致,否则必须长料在下、短料在上。长短料穿插时应按运行方向前低后高,并必须用绳索或铁丝捆绑牢固。

第16条 卸料前先清理环境,防止卸料时砸坏电器设备及管、线,以及砸飞他物伤人。

第17条 堆放物料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平稳,料堆要下宽上窄,并要保证行人行车宽度和通风断面。

第18条 使用小绞车运输物料要严格执行提升信号制度,并在数量上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 责任追究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料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 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超长、偏载严重物料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物料运输过程中不执行矿运输物料管理规定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用车撞门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运送物料时,造成车辆掉道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运料时,两车间距不够10米,或推车不走道心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运料时蹬车滑行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料时放飞车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运料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硐室出口不发出警号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斜巷运送物料,造成跑车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掘进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区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区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区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等。

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全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区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区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接撤职的处分。

第25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6条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7条掘进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本区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区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3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4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0条掘进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掘进区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区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7篇 掘进队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2、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里关于炮眼个数、深度、方向和角度的规定要求。

3、打眼前必须看好中、腰线,按作业规程的要求画出掘进轮廓线,按爆破图表确定好眼位。

4、严格执行定人、定钻、定眼位、定任务、定时间“五定”岗位责任制,打出的炮眼要达到准、平、直、齐。随岩性的变化,及时调整炮眼深度和间排距,切实做到光面爆破。

5、打眼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找掉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6、打眼前要检查风水管的连接情况,机具各部位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开钻。

7、打眼完毕后,各种工具、设备必须撤到安全地点盘放整齐。

8、熟悉打眼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及其保养方法。

9、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8篇 掘进队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指示和煤矿三大规程,技术主管对全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全队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跟班期间对所盯迎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生产计划,在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和队长的直接领导下,组织编写本队各施工地点的作业规程和各类施工措施,杜绝无措施施工,规程措施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对已审批的规程措施要按“十个环节”要求及时传达贯彻到职工中去,并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协助队长搞好掘进质量标准化工作,以及协助制定本队验收制度和验收办法,提高巷道工程质量,努力使掘进质量标准化始终保持部级标准。

4、当掘进工作面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技术部门汇报,并提出施工方案,编制补充措施以指导施工。

5、负责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每周一课时间,搞好职工技术学习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业务保安能力。

6、积极参加队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负责落实有关技术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7、搞好技术管理工作,总结分析技术资料,特殊巷道竣工要及时写出竣工报告存档;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预防性地做好安全指导工作。

8、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每月下井次数无特殊情况达到矿规定考核要求。

9、为队长出谋划策,当好队长的参谋,和其他区队干部搞好协作,积极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保证实现安全生产。

10、协助队长搞好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矿及职能部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积极落实整改。

11、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12、定期向总工程师及队长汇报工作。

第9篇 掘进队群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群监员是本工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的现场安全管理负监督责任。群监员必须训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熟悉避灾路线、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组织生产并监督安全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安全群监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安工作,监督执行三大规程,协助带班区长、班组长搞好安全作业。

第2条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工作并撤出处于危险区域的工作人员。

第3条按时参加矿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搞好班组安全工作汇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现场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

第4条经常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自主保

安能力,不蛮干,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处理,发现险情立即搪出人员,并及时汇报。

第5条 对本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及时汇报,立即协助处理,并做好记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

第6条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监督施工工,以推动安全生产,做好领导交给的临时工作。

第7条切实起到群众监督作用,对本班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8条及时填写当班安全信息,并提供解决处理意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群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群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掘进工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规范的,群监员应负直接监督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没有按照掘进生产任务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在掘进施工中,未按照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爱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不能保证本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本班组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掘进队把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作业前做好准备工作,认真检查工作地点周围情况,清理好工作地点杂物,留好安全通道。

(三)作业时严禁站在掘进机上,必须站在掘进机旁安全地点指挥作业。

(四)作业时,必须严格按“三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作业时,必须配合掘进机司机作业,看好巷道两帮和顶板安全情况,如有危险立即撤离工作地点。

(六)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每周的安全大会,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11篇 掘进队发碹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熟悉砌碹巷道支护的基本原理,具备实际操作能力。

(三)了解掌握新施工巷道的位置、用途、掘进工艺过程。

(四)按时参加队里的班前会,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严格按《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对巷道进行发碹,各部尺寸要符合要求。

(六)在作业期间,必须戴好防尘口罩。

第12篇 掘进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掌握施工方法领会,施工措施,对全队的安全生产负责。

2、每项工程开工前,组织全队职工学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使每一个工人都掌握施工安全技术要领。

3、在施工出现异常状态时,要向工人作安全技术交底。

4、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不冒险蛮干,不违章指挥。

5、营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保证工人在安全状态下作业。

6、认真追查分析安全事故隐患和工程质量事故,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环境,做到安全生产。

第13篇 掘进队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严格执行材料及配件入库管理制度,做好入库记录。

(三)严格按照材料及配件发放制度执行,对内、外供材料及配件区分开来。

(四)本单位用材料及配件要细化,对各班组所用材料及配件,要分别明细记录。

(五)外单位所借的材料及配件,严格执行有料单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并做好记录。

(六)仓库内所需材料及配件要齐全,如有缺项及时回报值班领导或通知材料员并补齐。

(七)严格执行交旧制度,对所放发的配件,要及时回收旧配件。

(八)管理好本单位的正常适用的工具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14篇 掘进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队技术员是掘进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掘进队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队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及施工图表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并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及文明施工。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队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班前会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定期对掘进队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组织落实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监督检查本区队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等六大系统齐全完好。

第17条 加强防灾避灾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防范重大灾害事故的意识和避灾的能力。

第18条 发生事故后,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处分。

第22条 掘进队技术员对掘进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掘进队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队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编制的掘进队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有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及施工图表不齐全,未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未能落实好,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班前会不能有效的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不能严格组织落实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监督检查本单位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等六大系统未保证齐全完好,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掘进队小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是本小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小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在队长的领导下,组织好本小队的安全生产,开好小队的安全生产会议、班前教育,检查小队范围内的安全情况。

(三)按“三程”要求指挥作业,监督检查现场安全管理,清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贯彻上级安全指示,落实整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本小队各种安全隐患。

(五)负责布置本小队各种安全措施的实施,监督、检查施工质量。

(六)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组织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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