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洗煤厂重介旋流器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重介旋流器司机是重介旋流器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重介旋流器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重介旋流器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重介旋流器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必须保证重介旋流器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 时时观察重介旋流器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重介旋流器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重介旋流器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 重介旋流器司机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 熟悉本岗位重介旋流器的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第9条 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 熟练掌握旋流器操作技术,能根据煤质情况、产品指标要求,灵活的调整各个相关因素,全面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第11条 处理底流箱堵塞事故时要停机,办理重介旋流器的停电事宜,并要有人监护。
第12条 处理重介管路堵塞事故时,属于高空作业,操作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第13条 定时检查旋流器底流口磨损情况,检查时要停车,严禁设备运行中进行检查。
第14条 重介旋流器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进入机壳,上下必须有完善的联系电铃及信号设备,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检修完毕后,必须清点工作人员及工具,确实证明内部无人及工具时,才能试车或灌水。
第15条 重介旋流器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6条 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7条 负责进行重介旋流器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19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0条 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1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2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重介旋流器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重介旋流器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重介旋流器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6条 重介旋流器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重介旋流器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7条 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8条 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给予重介旋流器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9条 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重介旋流器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0条 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重介旋流器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 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重介旋流器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 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重介旋流器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重介旋流器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重介旋流器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4条 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重介旋流器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篇 洗煤厂集控室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集控室是负责根据设备现场对应位置司机或班组长发出命令,由集控人员进行远程操作来开启、停止设备的重要岗位,同时对现场所有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控。所以,要求集控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机构培训,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2条熟悉开、停车程序以及检查、防止和排除一般故障的方法。能熟练掌握工艺流程、数量、质量及其它基本情况。
第3条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在得到岗位人员的汇报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4条认真观察控制屏各环节设备指示信号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与现场人员联系,搞好各环节的综合平�。
第5条按照标准化集控室的要求,保证控制设备的完好,对上级的调度命令、通知,要及时汇报、传达、落实。
第6条遇有重大问题或事故要及时向厂值班人员和相关部门汇报,并及时组织抢险工作。
第7条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积极深入现场,掌握现场的安全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集控室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屡次违章作业不够重视,不加改正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厂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集控室司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集控室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施工现场情况了解不认真,集控室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未协调好各工种之间工作,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集控室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集控室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参加班组安全教育,集控室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对集控室司机处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集控室司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集控室司机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19条对上述责任追究条款,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洗煤厂压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压滤机司机是压滤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压滤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压滤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压滤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压滤机司机必须保证压滤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 时时观察压滤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压滤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压滤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 压滤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 熟悉压滤机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 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 定期检查液压系统的压力表和液压元件及管路系统。如发现有损坏、泄漏、堵塞等现象,应及时更换和修复。
第11条 经常检查滤布,如有破损和老化,应及时更换。
第12条 做好机器和四周场地的清洁工作,并保持工作通道畅通。
第13条 压滤机司机不准将脚、手、头、工具伸入压滤机滤板间、压滤机的拉钩架上及滤板的把手上,严禁从拉开的滤板缝间观察下面的刮板机或溜槽。清除滤饼时只能用木铲,禁止用手扒滤布与煤泥。
第14条 操纵开关,不准带手套。机架、机顶、大梁上有人时,不准按动开关。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时,必须将传动拉钩打平。
第15条 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6条 压滤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7条 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负责进行压滤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0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1条 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2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压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压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压滤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6条 压滤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压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7条 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8条 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压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压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压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 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压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 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压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磁选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压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4条 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压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4篇 洗煤厂班长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洗煤厂班组长是全厂供气、供电系统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班组长必须撑握有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2、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的工作安排,保证安全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认真贯彻落实本厂安排的生产任务,积极组织人员安全施工正规操作,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不定期检查本班组职工对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做好配件管理及岗位材料申报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5、熟知现场情况,掌握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生产环节中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积极参加本厂组织的各项会议及各种安全活动,做好“师徒帮带工作”不断提高新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正规操作水平及设备故障排除技能。
7、带领本班组职工搞好各类安全活动,按时参加班前后会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的能力。
8、管理好本班组的公用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外来闲杂人员出入,防止被盗和损坏。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5篇 洗煤厂集控室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经过安全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3、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4、 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对所有设备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所有设备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5、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6、 熟悉本岗位所有设备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7、 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8、按规定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做好交接班工作。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6篇 洗煤厂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洗煤厂班组长是全厂供气、供电系统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班组长必须撑握有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2、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的工作安排,保证安全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认真贯彻落实本厂安排的生产任务,积极组织人员安全施工正规操作,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不定期检查本班组职工对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做好配件管理及岗位材料申报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5、熟知现场情况,掌握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生产环节中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积极参加本厂组织的各项会议及各种安全活动,做好“师徒帮带工作”不断提高新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正规操作水平及设备故障排除技能。
7、带领本班组职工搞好各类安全活动,按时参加班前后会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的能力。
8、管理好本班组的公用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外来闲杂人员出入,防止被盗和损坏。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7篇 洗煤厂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工资政策和工资、奖金、津贴支付办法,并做好计算发放和统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工资政策,搞好本单位职工的岗位变动和新工人转正定级的申报工作,并及时处理好工资支付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全厂考勤统计和原始记录单、划分台帐的管理工作,执行矿有关成本管理、核算的法令、法规、制度。
4、负责生产成本的日常核算。
5、做好生产成本的分析、检查与考核,及时指出影响成本下降的原因,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8篇 洗煤厂电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电工班长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洗煤厂电工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本班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2条协助机电副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本班组杜绝“三违”现象,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4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5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施工任务。
第6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认真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7条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积极深入现场,抓好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工班长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厂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电工班长相应的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电工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施工现场检查不认真,电工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协调好各工种之间工作,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电工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电工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电工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对电工班长进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电工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工班长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19条对上述责任追究条款,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洗煤厂循环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循环泵司机是循环泵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循环泵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循环泵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循环泵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循环泵司机必须保证循环泵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循环泵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循环泵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循环泵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8条循环泵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9条熟悉本岗位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及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10条熟悉洗煤厂工艺流程的管线布置,加水点及其工艺要求。
第11条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操作技术,开、停车的程序,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的方法、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术能力。
第12条停车后注意检查泵及管路的堵塞情况,发现堵塞随时清理。注意检查各处盘根的工作状况,漏水严重应更换,要保证工作质量,以发挥泵的工作效率。
第13条循环泵不得在无水情况下运行,不得在闸阀闭死情况下长期运行,运行中,吸水管淹没深度不得小于0.5米,盘根与泵壁接合处不得有漏水现象,泵内各进水孔不得有煤泥杂物等堵塞现象。
第14条循环泵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5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6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7条负责进行循环泵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18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9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0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1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循环泵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循环泵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循环泵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15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循环泵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循环泵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6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7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循环泵司机负重要责任。
第31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循环泵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循环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篇 洗煤厂化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经过安全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3、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4、掌握原煤的数、质量情况及原煤、产品的贮运情况,生产计划和产品指标等,知道好生产。
5、掌握所有化验器具上各种信号的指示意义,按照顺序熟练操作设备。熟练其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维护保养的基本知识,充分发挥其性能,为生产服务
6、 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煤质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7、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化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8、按规定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做好交接班工作。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11篇 洗煤厂脱介、脱水筛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脱介、脱水筛司机是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本岗位设备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脱介、脱水筛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脱介、脱水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脱介、脱水筛司机必须保证筛子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 时时观察脱介、脱水筛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脱介、脱水筛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脱介、脱水筛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 脱介、脱水筛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 按开车顺序启动筛子,在达到额定转速后,应注意:筛子在运行中有无异常音响和振动,发现问题要及时停车处理。
第9条 运行过程中注意观察筛箱振动是否平稳、主轴轴承温度是否正常、筛面有无松动等现象,如有问题及时停车处理。
第10条 停止给料后,将筛上物料排空后,方可停车。
第11条 脱介、脱水筛应于空载时启动,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12条 在运转中不许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
第13条 检查设备和清扫卫生要避开偏心轮。
第14条 开车时要远离脱介、脱水筛的转动部位。
第15条 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6条 脱介、脱水筛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7条 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负责进行脱介、脱水筛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0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1条 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2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脱介、脱水筛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6条 脱介、脱水筛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7条 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8条 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 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脱介、脱水筛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12篇 洗煤厂事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事务员应协助厂长搞好全厂工资和各种津贴及材料成本的核算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洗煤厂核算员工作应尽职尽则。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生产备件及常用材料的上报、领用、保管和发放工作。
第2条 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工资政策和工资、奖金、津贴的分配办法,并做好工分的计算、工资资料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3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工资政策,搞好本单位职工的岗位变动和新工人转正定级的申报工作,并及时处理好工资支付中出现的问题。
第4条 负责全厂考勤统计和原始记录单、划分台帐的管理工作,执行矿有关成本管理、核算的法令、法规、制度。
第5条 负责生产成本的日常核算。
第6条 做好生产成本的分析、检查与考核,及时指出影响成本下降的原因,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8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材料申报不及时,致使主要生产设备出现事故不能及时修复,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务员负主要责任;
第9条 管理仓库材料因个人失职造成物品损坏、过期等,经济损失达到500元以上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10条 在工资核算中弄虚作假,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11条 在分工范围内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事务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对事务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3条 对上述责任追究条款,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洗煤厂浓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浓缩机司机是浓缩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浓缩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浓缩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浓缩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浓缩机司机必须保证浓缩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 时时观察浓缩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浓缩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浓缩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 浓缩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 熟悉本岗位农缩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和有关的电气基本知识。
第9条 掌握浓缩澄清的基本理论,本作业的工艺作用和要求,本厂煤泥水流程,浓缩入料的数、质量、浓度变化、粒度浓缩后的产品指标要求。
第10条 熟练掌握浓缩机操作技术,能准确分析生产不良的原因,采取措施迅速扭转。
第11条 利用停车时间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处理运行中出现和停车后检查出的问题。
第12条 浓缩机各部位螺钉,必须牢固、齐全。如在运转中断销子,应立即停车修理。
第13条 严禁在浓缩机走桥上存放杂物,防止工具、杂物等落入池内。
第14条 浓缩机的架桥必须保持平整、光滑、无障碍物。
第15条 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6条 浓缩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7条 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负责进行浓缩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0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1条 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2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浓缩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6条 浓缩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7条 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8条 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31条 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 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浓缩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14篇 某洗煤厂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班长是本车间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班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3、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4、严格按措施、规程和标准工艺组织生产,搞好文明生产管理。
5、负责处理当班现场安全生产问题。
6、组织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分析、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布置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排查安全薄弱人员,落实监护措施。
7、教育职工正规操作,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厂值班人员和调度室汇报。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10、对因本人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篇 洗煤厂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给煤机司机是给煤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给煤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给煤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给煤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给煤机司机必须保证给煤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 时时观察给煤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给煤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给煤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 给煤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 给煤机司机要熟悉本岗位给煤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 给煤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 给煤机司机要保证给煤机各转动部件的销子、螺钉都必须牢固。润滑必须良好。
第11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禁止用手直接清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时,应停机进行。
第12条 给煤机司机捅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
第13条 给煤机司机捅煤时应站在适当的平台上进行,严禁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
第14条 注意观察各联接部件是否适当可靠,有无松脱或缺少。
第15条 开车过程中要注意给煤量要均匀,煤中不得有杂物,如发现杂物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16条 停车后检查溜槽有无堵塞或漏煤现象。
第17条 给煤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8条 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9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 负责进行给煤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1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2条 按照“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3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4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给煤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8条 给煤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30条 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 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 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3条 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4条 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给煤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6条 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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