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生产副总经理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杜绝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3.杜绝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和防治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4.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合理生产布局;组织开展矿压治理和顶板管理工作。
5.负责确定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和支护方式,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6.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大型设备检查维修台账。
7.监督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生产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组织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采掘专业、机电运输安全检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9.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落实机电运输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
10.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调度室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保证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
11.组织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
12.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3.参与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参与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14.参与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15.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每年至少参与指挥1次矿井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突水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7.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抢险救援。
18.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防范措施。
19.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2篇 某矿通风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安全管理等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风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1、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矿井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2、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井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4、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5、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8、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9、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10、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11、反风演习或救灾演习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或救灾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12、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中存在的问题。
13、参与组织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及现场恢复生产的组织指挥工作。 14、协调好分管范围内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相关部门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篇 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贯彻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参加重大工程专项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工作。
4、协助总经理(安全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议,同时布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5、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安全操作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应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7、参加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8、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应迅速查看现场,及时准确的向上级报告,同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及事故的处理工作。
9、组织新职工上岗前的三级(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10、负责做好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监管工作,及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4篇 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3、协调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
4、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各项安全资金的投入。
5、组织制定和健全分管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分管单位调查了解安全状况,参加有关的安全生产会议,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6、抓好物资供应部门的采购、验收、保管等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所需器材的质量、供应和储备。
7、组织分管单位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8、参与分管单位安全事故的抢救、追查和处理工作。
第5篇 设备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设备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设备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2、对上级的精神,要及时组织设备科所有人员,认真学习,及时准确掌握。
3、负责掌握公司生产系统情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上级通知的检修情况,要积极配合好。
4、对全公司的设备保养、报表、抄表要了如指掌,决不可有丝毫差错、隐患,造成失误。
5、认真学习有关设备方面的专业技术,推广先进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机械水平,减轻劳动生产力强度,为生产建设服务,组织设备专业人员努力学习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6、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排除生产中的设备故障,提高安全运行率,确保安全生产。
7、参与重大工程的方案设计、设备选型及配套设施的配置工作。
8、负责重大工程的建设、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9、负责设备、机修动力、仪表计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较为突出的安全、人员、工作量等问题。
10、负责公司设备大、中、小修及设备月度维护计划的制定、执行和验收。
11、负责审核分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检修技术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
12、负责分管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6篇 化工厂炸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批示、决议和规定等。
2、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对分厂的安全技术工作。
3、参与编制、审定关于炸药生产的安全规程、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审定炸药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和设计施工方案。
4、领导开展关于炸药生产的安全技术科研活动和技术改进,不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改善作业条件。
5、定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分析有关炸药生产中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制定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6、参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安全技术改造及安技措工程的竣工验收。
7、参加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督查落实。
第7篇 副总工程师技术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采、掘生产准备负技术责任,向总工程师负责。
二、协助总工程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生产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参与编制和审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四、在总工程师授权的情况下,审批采、掘、巷专业技术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现场落实。
五、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抓好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和放炮管理。
六、参加顶板管理专业会,分析研究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七、参加安全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八、负责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
九、负责抓好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工作。
十、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参加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分析。
十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4次。
第8篇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在各自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协助总经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3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对重大安全问题提请总管理处至总经理处解决。
4 组织制定、修改全厂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劳保标准及安技措施、计划、规划,并提请总管理处至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5 抓好安全教育和安技考核工作,协助总经理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 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防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7 负责对特殊动火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的审批。
第9篇 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4.参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三、督促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矿山救护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救护装备和设施、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7.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
8.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和治理方案。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9.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开展情况;参与指挥“一通三防”、透水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0.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防突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11.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12.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13.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4.负责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5.负责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评比考核办法等;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负责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16.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17.制止无证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建设行为(制止无果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董事会);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查处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查处单班下井人数超过规定和井下作业人员超时作业行为。
18.查处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9.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0.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21.组织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监督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22.参加事故抢险救援,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对较大涉险事故调查;监督检查非人身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23.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八、其他
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10篇 调运安全管理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公司总经理搞好集团公司的煤炭调运、装车运输工作、商品煤质量、计量和仓储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完成和超额完成煤炭装车外运计划,以及煤炭装车有关技术指标等。
2、负责组织与铁路系统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合理组织调车、装车作业,保证煤炭运输计划的兑现。会同铁路部门组织编制每月、旬、日的运输计划,运输工作无安全事故。
3、负责组织领导调运部、驻太原铁路局调动站、口泉调运站、经营管理部及各矿运销站的业务保安工作。按照《煤炭送货办法》的要求,组织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关、拉、清、扫、堵、量、装、平、洒、交”十字装车作业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装车质量,杜绝杂物、危险品、自燃煤装入外运煤炭中,保证煤炭运销安全。
4、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煤炭资源、储装运安全情况,了解生产情况,组织资源调拨,实现产、运平�以及储装运安全。
5、负责组织搞好存煤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计划、生产、调度部门定期核实存煤,督促矿(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亏吨和存煤自燃现象的发生。
6、负责组织掌握市场信息,经常研究市场需求,加强市场研究,根据市场信息安排调运计划。
7、负责组织运输系统业务劳动竞赛,组织推广运销工作的先进经验。
8、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
煤矿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4.参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三、督促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矿山救护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救护装备和设施、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7.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
8.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和治理方案。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9.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开展情况;参与指挥“一通三防”、透水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0.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防突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11.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12.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13.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4.负责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5.负责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评比考核办法等;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负责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16.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17.制止无证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建设行为(制止无果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董事会);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查处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查处单班下井人数超过规定和井下作业人员超时作业行为。
18.查处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9.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0.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21.组织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监督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22.参加事故抢险救援,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对较大涉险事故调查;监督检查非人身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23.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八、其他
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副总
1、设备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设备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2、对上级的精神,要及时组织设备科所有人员,认真学习,及时准确掌握。
3、负责掌握公司生产系统情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上级通知的检修情况,要积极配合好。
4、对全公司的设备保养、报表、抄表要了如指掌,决不可有丝毫差错、隐患,造成失误。
5、认真学习有关设备方面的专业技术,推广先进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机械水平,减轻劳动生产力强度,为生产建设服务,组织设备专业人员努力学习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6、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排除生产中的设备故障,提高安全运行率,确保安全生产。
7、参与重大工程的方案设计、设备选型及配套设施的配置工作。
8、负责重大工程的建设、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9、负责设备、机修动力、仪表计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较为突出的安全、人员、工作量等问题。
10、负责公司设备大、中、小修及设备月度维护计划的制定、执行和验收。
11、负责审核分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检修技术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
12、负责分管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1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生产副总经理
1、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贯彻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参加重大工程专项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工作。
4、协助总经理(安全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议,同时布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5、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安全操作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应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7、参加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8、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应迅速查看现场,及时准确的向上级报告,同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及事故的处理工作。
9、组织新职工上岗前的三级(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10、负责做好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监管工作,及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14篇 集团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集团副总经理为新疆汇友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集团总经理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检查指导。
3、编制、审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体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组织编制和审批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需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组织解决企业施工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难题,对公司劳动条件和项目施工进行总体规划。
6、组织、审核集团子公司的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工作计划。
7、组织、审核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机构。
8、审核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整改措施方案。
9、保证集团公司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10、督促检查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隐患。
11、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15篇 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8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9条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10条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7条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0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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