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开拓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总工程师和开拓副矿长做好自己分管的开拓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协助开拓副矿长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掘工作面生产工艺、生产接替、一次成巷、质量达标等和月度生产计划方面的具体安排计划,并提出技术上相应采取的措施。
3、合理安排队组的接替,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单进,提高效率,降低无效进尺,降低掘进率。
4、组织实施工掘工作面安全装备系列化,监督正常使用和推广;掌握工掘工作面顶板变化情况,及时反映提出支护方式和超前支护形式,从技术上确保工掘工作面安全生产。
5、掌握已采区和小煤窑开采动态,当临近该区域时,及时组织超前钻探,并按规定预留隔离煤柱。巷道部署从技术上必须做到不留盲巷。
6、严格按照全年采掘部署的要求,安排工掘衔接,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替。
7、负责主持审批掘进工作面设计及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措施。
8、负责落实巷道管理工作(除总回风巷以外)。
第2篇 防突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总工程师搞好矿井防突工作,对防突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落实。
2、负责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的防突计划,并落实防突计划工作。
3、对防突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对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4、负责编制矿井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工作。
5、做好本系统防突培训工作,并对全矿防突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6、经常深入一线,做好突出原始资料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保存工作。
7、做好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工作。
8、每月定期组织各个系统进行综合防突工作的全面检查,监督综合防突措施的执行和现场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汇报。
9、协助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召开好防突办公会议,认真落实、解决防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0、做好防突材料管理工作。
11、加强科技攻关,积极推广防突新技术,摸索出适合本矿井防突新路子。
第3篇 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指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活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在指挥通防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讽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副总工程师地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向总工程师负责。
二、协助总工程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生产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参与编制和审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四、在总工程师授权的情况下,审批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现场落实。
五、协助生产矿长抓好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六、参加顶板管理专业会,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七、参加安全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八、负责抓好矿井地质测量质量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抓好地质测量队的业务保安工作。
十、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参加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分析。
十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4次。
第5篇 各工程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4、定期对集团公司地面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排查安全隐患。
5、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6、参与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6篇 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做好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技术工作总体工作部署,对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协助总工程师和有关副矿长完成好分管的生产计划、建设计划和指标。要经常向总工程师汇报分管业务的技术工作情况。
3、参加编制矿井远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提出分管业务的技术规划及措施。
4、负责分管业务的技术操作、设备维修、技术规定、技术标准、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审阅与分管业务相关的技术文件时,要提出意见,供总工程师签署时参考。
5、领导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和贯彻执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处理日常分管的技术业务,检查和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助总工程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领导分管业务的技术革新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7、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分管业务的工程技术设计,参加矿井扩建、改建、开拓延伸设计、环保设计、基建设计的审查。组织分管的工程竣工技术质量验收和试生产。
8、协助总工程师搞好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方案和设计,拟定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研究和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9、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交流、协作、科研活动,负责组织召开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会议。
10、各副总工程师要根据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选拨、任用。
第7篇 标准化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局长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工程师、分管局长搞好工作。
2、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
3、坚持学习科技理论,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4、定期组织对矿井、洗煤厂安全基础基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5、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掌握集团公司安全基础基层管理工作现状和发展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及时了解安全基础基层管理工作的行业发展动向,学习和推广先进经验。
7、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的运行指导。
8、对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一通三防”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篇 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查矿井长远规划、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正常接续。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4、协助总工程师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若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7、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8、研究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和采掘工艺的改进工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
9、定期召开采掘技术管理专业会议,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从技术上保证安全生产。
10、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11、深入现场,及时掌握采掘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技术指导。
12、当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和人身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认真审查抢险技术应急方案,指导制定防范措施。
13、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篇 矿建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指令、指示精神,负责施工过程中三大规程的审批、贯彻、落实,对全公司矿建工作中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协助总工程师定时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例会和参加每月一次全公司安全例会,分析和总结施工过程中公司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制定措施,督促落实。
3、协助总工程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领导开拓、掘进的技术革新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和指导基层的安全技术工作,对全公司施工过程中通风系统稳定及贯通后通风系统的及时调整要关注。
5、负责组织主要矿建工程的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会审、布署和检查作。
6、根据开拓、掘进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与考核。
第10篇 电气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总工程师和机电副矿长做好自己分管的电气技术领导工作, 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协助机电副矿长制定供电、通讯、矿灯、电气维修、定检、质量达标的具体安排计划,并提出技术上相应采取的措施。
3、重点督促检查供电系统的接地保护,继电保护,漏电保护,电气设备防爆、防雷,高低压电缆的架设,电流整定和检验,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发生电气事故,立即组织处理。
4、负责审核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的设计安装工作,抓好“三电”工作,掌握全矿负荷情况,提高负荷率和力率。
第11篇 安全监察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2、坚持“安全第一,超前预防,贯穿全程,关键落实”安全工作理念,尽心履职责,主动抓工作,提高执行力,落实全过程。
3、参与集团公司及本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
4、坚持学习科技理论,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5、在局长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工程师、分管局长组织好隐患排查和安全监察工作。
6、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好日常工作。
7、对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采煤、掘进、运输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8、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参加集团公司有关会议。
10、完成局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12篇 副总工程师技术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采、掘生产准备负技术责任,向总工程师负责。
二、协助总工程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生产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参与编制和审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四、在总工程师授权的情况下,审批采、掘、巷专业技术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现场落实。
五、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抓好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和放炮管理。
六、参加顶板管理专业会,分析研究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七、参加安全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八、负责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
九、负责抓好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工作。
十、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参加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分析。
十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4次。
第13篇 经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协助经理和总工程师做好工程经济(概、预算)编制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
2、参加编制公司远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提出概、预算编制工作的技术规划及措施。
3、参与工程经济所技术、安全等规定、标准、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审查工作。
4、领导工程经济所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和贯彻执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检查和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责审查可研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参加建设项目的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工作。
6、协助总工程师按相关定额和调差系数准确审查各个阶段的工程经济工作,严把工程经济关,科学合理节省投资。
7、参与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方案和设计,参与拟定暖卫所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研究和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8、根据本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预算人员的培养、考核。
第14篇 地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地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质工作范围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地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质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勘探计划、地质报告的编制,地面控制测量与岩层移动观测,矿图测绘,矿井原始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说明书、地质和水害预报的提供,储量计算与管理,煤炭资源回收与管理,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订,探放水设计,断层、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等与矿井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完成规定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机电问题,狠反“三违”。
第5条按时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第6条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
第10条不能及时参加煤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能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不能够深入现场,完成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直接责任。
第14条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15篇 非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中心的技术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在煤加工、化工、建材等相关工作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并努力解决安全方面的技术难题。
3、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开发工作中,要注重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内容。
4、经常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5、当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时,提出技术性鉴定意见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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