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化学专业主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主任是专业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对专业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各级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上。
2 以身作则,认真贯彻国家、系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文件,并亲自批阅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以目标管理为主线,亲自组织制定专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做好逐级落实的监督工作,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3 负责组织实施厂部下达的“两措”计划,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短期行为与长远安全基础的关系,按时组织编制本专业的“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 对重要检修(操作)项目、技改工程参加或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并检查监督方案及措施的执行,制止和纠正违章,不发生违章指挥。
5 支持安监部门和专业安监人员的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坚持“以责奖罚”查处违章。关心班组安全建设,每月定期主持召开专业安全分析会,认真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每月至少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并签字确认。每月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做出评价、批示。
6 领导和组织专业年度的“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工作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7 负责组织专业职工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分配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的配合关系,负责做好外借人员、外包施工组织、外来学习安装调试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顺利可靠的进行。
第2篇 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地质专业知识和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组长开展地质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3条 按组长分工,认真、保质保量完成地质工作。
第4条 积极深入现场进行地质工作。建立健全各种测量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7条 定期参加水害隐患排查,并提出防治水措施和意见。
第8条 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9条 根据分工认真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回采工作面地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地合理回收。
第10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本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质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对本人承担的地质工作负责。
第15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6条 因本人的原因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本人原因未排查出煤矿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3篇 防治水专业生产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编制防治水计划并落实。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技术政策,协助矿总工程师做好水文地质和矿井防治水工作。
2、负责全矿井水位地质制图的填图工作,经常深入井下认真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绘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钻孔、地质构造等地质台帐,对地质图纸和资料可靠性全面负责。
3、发现水文地质变化,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填绘在生产用图上,根据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及时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下发水文地质预报,提供采掘工作面的水文地质说明书。
4、负责组织防治水专项检查,发现隐患,按 “五定”原则予以整改。
5、负责本单位水文观测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6、负责全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工程管理、验收。
7、负责协助矿长、总工程师按照矿井防治水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查出防治水工作出现的事故,并查处有关责任者。
8、负责本单位计量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申报本单位计量设备购置计划。
9、学习和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治水专业生产科科长
1、负责组织编制防治水计划并落实。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技术政策,协助矿总工程师做好水文地质和矿井防治水工作。
2、负责全矿井水位地质制图的填图工作,经常深入井下认真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绘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钻孔、地质构造等地质台帐,对地质图纸和资料可靠性全面负责。
3、发现水文地质变化,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填绘在生产用图上,根据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及时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下发水文地质预报,提供采掘工作面的水文地质说明书。
4、负责组织防治水专项检查,发现隐患,按 “五定”原则予以整改。
5、负责本单位水文观测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6、负责全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工程管理、验收。
7、负责协助矿长、总工程师按照矿井防治水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查出防治水工作出现的事故,并查处有关责任者。
8、负责本单位计量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申报本单位计量设备购置计划。
9、学习和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5篇 施工员专业工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
3、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违章指挥。
4、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填写检查记录。
5、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及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组织验收。
6、工伤事故职工的抢救,事故的上报及现场保护,以及参与调查处理。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专业总工程师
1、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地测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生产水平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部门地测工作的规范规定实施细则,严格审查各类图纸资料的上报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及分管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部门审批,负责组织审批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各类技术措施及工艺操作规程等。
4、组织研究并提出解决矿井的重大技术问题、加强企业技术管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方案和措施,经上级部门审定后,以实现合理开发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保证采区正常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产。
5、组织学习、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交流活动,抓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和推广,不断改进矿井的技术面貌。
6、定期组织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研究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解决,确保生产安全。
第7篇 机电科工程师机械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 负责矿井斜巷提升、大型固定设备及皮带刮板运输设备排水系统的选型计算,斜巷管理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4条 负责编制大型固定设备及运输专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
第5条 负责运输设备采购技术要求的起草。规程规范规定的本专业内的各种记录审查,收集、分类及归档整理。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运输设计,并制定、相应的设备接续计划方案。负责机电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的组织、编写、报批。
第6条 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排水及管线设计。
第7条 负责机电月报材料的组织及编写、报批。
第8条 负责编制机电设备月停产检修计划并按时进行审批,检修完成对月检修进行总结,写出报告汇报。
第9条 负责组织或参与矿分管业务范围内机电影响及事故的分析。
第1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1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2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分管业务范围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真意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汽机专业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负责。
3、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措施的编制,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杜绝无措施施工。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技术措施,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协助本单位领导对职工进行本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负责安全技术授课和考核工作。
6、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从技术角度提出防范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7、参与职责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监督落实情况。
8、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性能检验和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9篇 专业工程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集团公司地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管。
2、加强外地企业备案管理,认真查验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备案。
3、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部备案登记手续和日常工作巡查时,认真查验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安全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到岗尽职。
4、在企业评优、组织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工作时,综合考虑安全生产业绩和文明工地的评定情况。
5、对因安全生产违章等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及时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影响其评优评先的重要原因。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治水专业技术员
1、负责井下煤、岩巷的水文地质资料的观测,收集工作,并及时将收集的资料填绘在图纸上。
2、负责井下水文地质钻孔位置测量,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并将钻探资料整理后填入成果表。
3、定期分析水害情况,参与编制年度规划,提供有关水文资料,开展水文预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有关规定、细则,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4、编制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监督检查施工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结束后及时编制资料。
5、定期观测井上、下水位、水量,及时整理成台帐、图表,经常分析矿井水文动态变化规律。
6、做好全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验收工作。
第11篇 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测量专业
1、在总工程师及科长的领导下,对本部门的测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科的三个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技术政策、质量方针、目标,严格执行上级指示、指令,不断健全本科业务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3、协助地测科长抓好地质测量工作,提高矿井地测工作质量,主抓业务保安工作。
4、负责井下巷道中、腰线的给定。
5、加强测量工作的管理,确保井下巷道准确贯通。
6、负责编制审核矿井基本控制导线、大型贯通测量、地面岩移观测、重要工程测量等的设计,并参加成果分析及主要图纸的编审。
7、严格审查地质测量成果和设计,保证资料成果的准确性。
8、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地测问题,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9、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10、负责测量图纸编制的安排、审核、签字。
11、负责各区队月底生产进尺考核工作。
12、协助科长搞好本部门其它业务工作。
第12篇 各专业工程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集团公司地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管。
2、加强外地企业备案管理,认真查验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备案。
3、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部备案登记手续和日常工作巡查时,认真查验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安全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到岗尽职。
4、在企业评优、组织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工作时,综合考虑安全生产业绩和文明工地的评定情况。
5、对因安全生产违章等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及时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影响其评优评先的重要原因。
第13篇 机电科工程师运输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程师是机电科运输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开展运输技术管理等工作。运输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机电科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机电科在进行运输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助科长编制运输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条 协助科长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 及时对现场运输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 在机电提升运输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对运输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7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 协助机电提升运输副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0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运输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11条 负责煤矿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作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作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编制的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运输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运输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不安全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管理生产技术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有关指示。
2.保证机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工艺等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消除。
3.开展对全公司,特别是新职工,进行专业知识教育。
4.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从技术角度指出事故原因和防止对策,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同时负责填写本专业的事故报告。
5.参加全公司安全大检查,负责检查本专业的安全情况。
6.提出安全方面的技术改造和革新建议,在本专业的各项工作中,具体负责安全工作。
第15篇 专业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领导班组搞好安全活动日,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艺安全规定,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遵章守纪,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用品;
3.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
4.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的生产指令。对有关的整改指令和自检发现的隐患要认真及时消除,不留隐患;
5.发生因公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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