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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8 热度:94

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基建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基建科科长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第2条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第3条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第4条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第5条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6条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在基建科科长助理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董事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1、负责协助董事长搞好日常安全生产,为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2、负责协助董事长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协调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3、负责协助董事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4、负责协助董事长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5、协助董事长抓好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出谋划策。

6、了解掌握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协助董事长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需要情况,合理使用安全资金。协助总经理开发、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

7、协助董事长组织实施董事会做出的决策、决定。

第3篇 矿长助理(兼通风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区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通风、瓦斯、防灭火和综合防尘等的规定及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2、负责组织编制并实行矿井“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计划,加强通风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积极推行全面质量标准化管理。

3、负责监督检查本区行政、技术干部的工作,以及规程、措施、制度的审批、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矿井发生通风、瓦斯、火灾、煤尘爆炸事故时,要参加抢救和处理工作,并参与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追查,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5、负责定期召开区务会,布置总结全区的各项工作,平�全区的劳动组织与生产任务。

6、负责组织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中所需仪器、设备标准、工具的计划编制以及供应、管理和维修工作。

7、负责组织各队组各工种安全生产制度的监督落实,编审职工的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8、经常深入一线,了解职工思想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改进工作。

9、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了解矿井采掘现状,经常分析本区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向矿长、总工程师及局通风处提交处理报告,搞好通风区的工作。

第4篇 董事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协助董事长搞好日常安全生产,为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2、负责协助董事长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协调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3、负责协助董事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4、负责协助董事长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5、协助董事长抓好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出谋划策。

6、了解掌握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协助董事长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需要情况,合理使用安全资金。协助总经理开发、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

7、协助董事长组织实施董事会做出的决策、决定。

第5篇 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经理的领导下,随时完成经理交办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任务。

2、熟悉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条例,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理念,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3、参加公司的安全例会,参加长远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中、短期计划的编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4、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并认真检查隐患的落实处理情况。

5、不断完善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业务素质和避灾能力。

6、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汇报经理,并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措施方案。

7、按照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的重大事故救援预案,认真组织好预案演习,不断增强安全抢险救援能力。

第6篇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 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

第6条 抓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采煤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 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安全生产隐患,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生产技术科采矿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科长、主任的领导下,协助采矿工程师负责采煤、掘进和设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各项安全指令、法规、标准,确保各项设计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负责编制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和各类单项设计的基础计算和图纸编绘工作、,并保证各项设计准确无误。

4、负责采煤、掘进工作面日常安全质量监督和检查,负责顶板动态监测数据的测量与汇总分析。

5、经常深入采掘作业现场,掌握地质变化、矿压显现,对不符合设计的工程,随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采矿工程师或部领导。检查现场安全生产和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8篇 通风助理及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通风、瓦斯、防尘和防灭火监测系统的规定和上级要求,搞好矿井通风工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对全矿井通风安全负重要责任,全面负责通风区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计划,完善通风设施,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实现通风工作标准化。

3、实施监督检查通风安全制度,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处理隐患,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总工程师。

4、负责下属干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深入现场掌握第一首资料,积极处理隐患,并听取下级的汇报建议,针对问题进行处理。

5、负责通风安技工程的落实完成情况,并参与灾害计划的编制,通风所需的设备材料要有计划地向材料部门领取,并管好用好。

6、教育全区职工学习通风管理技术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7、参加全矿通风大检查和重大事故抢救,现场调查追查处理工作。

8、组织参加每年的全矿通风和避灾路线演习。

第9篇 总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协助总经理搞好日常安全生产,为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2、负责协助总经理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协调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3、负责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4、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5、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出谋划策。

6、了解掌握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协助总经理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需要情况,合理使用安全资金。协助总经理开发、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

7、协助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做出的决策、决定。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助理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行使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监督落实执行情况。

三、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管理,并保证具体实施。

四、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教育、技术革新,及时推广先进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五、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通风系统、瓦斯检查等工作。针对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消除和解决问题,提高矿井抗灾能力,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六、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和业务培训,实现通防人员素质整体提高。

七、具体组织分管范围内安全质量自检和参加全矿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组织隐患“三定”及落实排查工作。

八、参加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11篇 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领导做好监区机电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做好监区生产任务的分解、检查、督促工作,全面完成监区安全生产任务。

第3条 参加审查施工规程、措施,并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第4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5条 协助监区长制定当月的检修计划和材料计划。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狠反“三违”,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加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能协助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能及时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不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现象,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测量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1、在测量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井上下测量和内业计算工作,并对自已的工作内容负安全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测量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做好测量人员业务保安工作。

3、负责收集、整理各种测量技术资料、台帐及有关报表,并负责各种测量资料的整理与计算工作 。

4、熟悉掌握井下采掘生产动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测量问题,提供准确可靠的矿图和各类生产用图,出现事故 时,提供准确的受灾位置,保证矿井和员工生命安全。

5、测量工作要细心准确,贯通测量严格按规程执行,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为矿井安全生产负责。

第13篇 某矿矿压科机电助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助理工程师是矿压科机电技术管理的责任人,在矿压科科长、副科长和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1、负责微震监测系统、矿压观测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并按采掘接续做好备品备件的超前计划工作,确保系统连续正常运行。

2、及时组织人员解决各类检查后要求矿压科限期解决的整改问题。

3、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科长对现场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4、不断学习专业知识,逐步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和分析解决现场问题的能力。

5、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经常检查井上下各拾震仪的运行和保护情况,检查结果登录台帐。

7、负责组织微震监测系统线路卫生清洁工作,确保线路达标。责井上下拾震仪探头的防水、防碰和日常防盗巡查工作,负责起草制定拾震仪保护和线路清洁规定。

8、负责微震监测系统、矿压观测系统所需的备用材料的计划、验收和仓储工作。

9、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10、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1、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分管范围内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机电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矿长助理兼通风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区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通风、瓦斯、防灭火和综合防尘等的规定及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2、负责组织编制并实行矿井“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计划,加强通风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积极推行全面质量标准化管理。

3、负责监督检查本区行政、技术干部的工作,以及规程、措施、制度的审批、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矿井发生通风、瓦斯、火灾、煤尘爆炸事故时,要参加抢救和处理工作,并参与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追查,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5、负责定期召开区务会,布置总结全区的各项工作,平衡全区的劳动组织与生产任务。

6、负责组织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中所需仪器、设备标准、工具的计划编制以及供应、管理和维修工作。

7、负责组织各队组各工种安全生产制度的监督落实,编审职工的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8、经常深入一线,了解职工思想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改进工作。

9、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了解矿井采掘现状,经常分析本区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向矿长、总工程师及局通风处提交处理报告,搞好通风区的工作。

第15篇 矿压科机电助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助理工程师是矿压科机电技术管理的责任人,在矿压科科长、副科长和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1、负责微震监测系统、矿压观测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并按采掘接续做好备品备件的超前计划工作,确保系统连续正常运行。

2、及时组织人员解决各类检查后要求矿压科限期解决的整改问题。

3、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科长对现场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4、不断学习专业知识,逐步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和分析解决现场问题的能力。

5、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经常检查井上下各拾震仪的运行和保护情况,检查结果登录台帐。

7、负责组织微震监测系统线路卫生清洁工作,确保线路达标。责井上下拾震仪探头的防水、防碰和日常防盗巡查工作,负责起草制定拾震仪保护和线路清洁规定。

8、负责微震监测系统、矿压观测系统所需的备用材料的计划、验收和仓储工作。

9、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10、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1、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分管范围内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机电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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