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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2-11-30 热度:72

支护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采煤监区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支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

第2条 熟悉本工作面煤层、顶板特性、顶板管理方式和所采用支柱的性能、结构原理及使用维护方法,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掌握各种支护参数及要求,按工作面支护质量标准化要求精心施工,确保工作面生产的安全。

第4条 施工时,首先进行敲帮问顶,检查作业地点顶板、支架、煤壁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空顶作业。

第5条 必须与采煤机司、机放炮员等工种人员密切配合,保证落煤后及时支护顶板。施工过程中,按规程要求及时支设支架,确保工作面支护质量符合要求,保证生产安全。

第6条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向监区值班队长及时汇报请示后,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作业。

第7条 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支护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支护工对本工段的顶板支护工作负责。

第11条 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认真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向监区汇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锚杆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作业前首先检查顶帮、瓦斯情况,并将前探梁前移或支好点柱,严禁空顶作业。

3.打锚杆开工前把所用的工具、锚杆、材料准备齐全;进行敲帮问顶清理活石,同时,检查巷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不合要求时必须先行处理,否则不准打锚杆。

4.打锚杆时点眼和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外侧,并保证有通畅的退路。

5.熟练掌握锚杆机的操作要领,了解锚杆机的工作原理,并正常保养。

6.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方向、角度、深度、间距进行打眼,岩性较差时要打一根装一根,并确保安装质量。

7.煤巷锚杆支护要按作业规程打齐锚杆,铺好网,拧紧锚杆,确保排间距符合标准,不合格锚杆要补打。

8.做好防尘工作,严禁打干眼

第3篇 锚杆索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掌握施工巷道作业规程的技术要求,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

2 、打锚杆(索)孔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浮矸危岩找尽。

3、打锚杆(索)孔必须使用临时支护,并确保临时支护牢固可靠。

4 、锚杆(索)规格、型号、锚固剂数量、预紧力、抗拔力等技术参数都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支护工

采煤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带班区长和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指定工作范围内的采煤、支护工作。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说明书进行工作面支护,保证支护质量。

三、工作前必须对工作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顶板、煤壁、支架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每次出货挂梁前都要先打好临时支护,不得在无支护的情况下作业。

五、做好工作面防尘工作,出煤前后必须进行洒水灭尘。珍惜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煤、矸分装,保证煤炭质量。

六、保管使用好工具、设备,做到爱护珍惜、不损坏、不丢失。

七、积极配合班组长和其他人员工作,努力完成当班的生产。

八、积极贯彻落实规程措施的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坚决杜绝“三违”。

第5篇 掘进队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支护工是巷道支护质量、各种支护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支护设备清洁卫生的直接责任者,要按照“三大规程”施工。掘进支护工必须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悉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完成本班支护工作,工序合理穿插,保证完成本班进尺。

第2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摘除危岩悬矸。

第3条 负责操作锚杆机、风钻及煤帮机,移设前探梁或支设液压柱,完成临时支护;完成巷道顶帮永久支护。

第4条 负责各种支护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清洁卫生。

第5条 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 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保证支护质量。

第6条 根据顶板岩性变化情况,及时加强顶板及两帮控制,保证安全生产。

第7条 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其支护形式、规格、数量、使用方法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8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锚索间排距打设锚杆、锚索。锚杆、锚索锚入硬岩,角度符合规定,抗拔力达到规定要求。

第9条 锚网紧贴岩面,搭接合理,联接牢固,钢带压接符合规定。

第10条 遇顶板破碎、顶板及两帮压力大等特殊情况,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加强支护。

第11条 支护完毕,钻具设备及管线撤至机组后或物料架上摆放整齐。

第12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锚杆的直径、间距、排距、深度、方向(与岩面的夹角)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3条 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或托梁、钢带)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

第14条 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对每根锚杆进行预紧力检测,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打。

第15条 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并及时做好标记、记录。顶板托煤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第16条 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状况,严防片帮伤人。在有架线巷道内作业时,要先停电。

第17条 打锚索眼时,要注意观察钻进情况,有异常时,必须迅速闪开,防止断钎伤人,钻机工作时5米以内不得有闲杂人员。

第18条 锚索涨拉预紧力应控制在100 kn(φ15.24mm)、120kn(φ17.8mm),锚索安装48小时后,如发现预紧力下降,必须及时补拉。涨拉时如发现锚固不合格,必须补打合格锚索。

第19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第20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锚杆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未敲帮问顶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迎头前探支护不正常使用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打设锚杆(索)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迎头不正常执行锚杆拉力检测或拉力器压力表不起作用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连续两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迎头3米内有一条锚杆失效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及时支护造成空顶时间较长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前探梁弯曲变形、前探梁缺吊环或加固不牢的,使用液压支柱作临时支护时,支柱漏液、初撑力不足、不按规定使用双柱或未挂防倒绳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锚杆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锚网压茬、连接不合格,5米范围内有两处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掘进监区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支护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巷道支护工作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掌握支护标准,严格按规程要求精心操作,安全施工。

第4条 施工前,首先检查并加固周围的支护,用好前探和连锁支护,备齐材料,方可进行支护工作,施工时,严禁空顶作业。

第5条 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经常敲帮问顶,用长柄工具及时处理危岩、活矸。

第5条 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确保一次成巷,不留尾工。

第6条 在施工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监区值班队长及时汇报,请示后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补强或改变支护方式。

第7条 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支护工行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掘进监区支护工对本工段的顶板支护工作负责。

第11条 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认真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向监区汇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

第7篇 砌碹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砌碹支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刷帮、挑顶前,必须先检查顶帮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独头巷道进行刷帮挑顶时,施工段以里严禁有人工作或逗留。

第2条 基础槽应挖到实底,如基础下是煤层或软岩时,基础必须加宽、加深,底臌严重时,应加砌底拱。基础加大或底拱施工,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3条 砌碹用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砌筑时,沙浆要均匀饱满,无干瞎缝,严禁干垒。在浇灌中,如间隔2小时以上时,必须将上一次混凝土表面处理成麻面,清洗后在铺一层灰浆。

第4条 严禁使用腐朽、开裂、变形、折损的碹胎及模板,有特殊要求的模板及碹胎必须编号。跨度超过4m的碹胎,各节之间必须使用螺栓连接。不准使用其它连接方式。

第5条 架设碹头的工作,应由碹头向里依次进行,第一架碹胎应稳定在老碹下,两架碹胎间距不应大于1m,相邻碹胎之间必须用拉杆连接。严禁将碹胎直接稳定在工作平台上。

第6条 脚手板的厚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将脚手板直接搭在碹胎上作工作平台使用。工作平台下需经过矿车时,必须保证矿车进出安全。工作平台上要留有躲闪冒落矸石的空间,严禁在平台上堆积过多的材料。

第7条 浇灌混凝土碹时,模板上的矸石杂物要清理干净,钢筋排列数量、直径、规格和位置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8条 回收碹胎的时间,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回收碹胎必须使用长柄工具,严禁使用动力机械回收。

第9条 砌筑水沟前,应先将水沟毛断面内的积水和煤岩碎块清除干净,并按设计的厚度、坡度、位置铺好底,沟底表面应光滑平整。水沟帮面浇筑混凝土时,应边浇灌边捣固,使其保持平整、无错口或台阶。

第10条 如实填写现场施工原始记录。

第11条 按时参加矿及工区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第12条 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1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现工程质量动态达标,不合格的工程或工序坚决予以整改或纠正。

第14条 熟悉本工作面灾害预防和避灾撤离路线。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砌碹支护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空顶作业、支护不及时;

(七)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第16条 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17条 不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问题未当班处理,私自留给下一班并隐瞒问题,造成后果的对其罚款50~200元/次。

第18条 不按规程要求使用支护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对其罚款200~1000元。

第19条 不如实填写现场施工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0条 不按配比要求进行拌合的,对其罚款200元。

第8篇 锚索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锚索支护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练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锚索支护工要熟悉锚索支护原理,锚索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熟悉作业地点环境,能够熟练使用支护工具,熟悉锚杆机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故障,并做好使用前后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第2条 锚索支护材料要符合施工措施规定。

第3条 锚索的锚固长度和锚固力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4条 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状况,严防片帮、冒顶伤人。在有架空线巷道内作业时,要先停电。

第5条 打锚索眼时,要注意观察钻进情况,有异常时,必须迅速闪开,防止断钎伤人,钻机5m以内不得有闲杂人员。

第6条 锚索张拉预紧力应控制在80~100千牛,锚索安装48小时后,如发现预紧力下降,必须及时补拉,张拉时如发现锚固不合格,必须补打合格的锚索。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对每根锚杆进行预紧力检测,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新补打。

第7条 钢铰线旋向应与搅拌工具旋转方向相反。

第8条 使用锚杆钻机或其他钻眼机具对巷道拱部进行打眼工作,钎子不能正常随机退出时作业人员要避开钎子的滑落空间,钻眼作业退钎、钎子接长时必须有专人用手把住钎子,防止钎子下滑。

第9条 锚索的涨拉机具必须保持完好。

第10条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3m,或在倾角较大的上下山进行支护施工,必须有脚手架或搭设工作台。

第11条 如实填写现场施工原始记录。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及工区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第13条 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14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现工程质量动态达标,不合格的工程或工序坚决予以整改或纠正。

第15条 熟悉本工作面灾害预防和避灾撤离路线。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锚索支护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违章作业,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 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 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七) 私截或使用不合格锚索的,原始记录填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八) 空顶作业、支护不及时的;

(九) 不使用前探梁或前移不及时的。

第17条 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18条 不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问题未当班处理,私自留给下一班并隐瞒问题,造成后果的对其罚款50~200元/次。

第19条 不按规程要求使用支护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对其罚款200~1000元。

第20条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锚索施工编号或编号不清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篇 液压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荐)

液压支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1、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

2、熟悉本工作面煤层、顶板特性、顶板管理方式和所采用支架的性能、结构原理及使用维护方法,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3、作业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掌握各种支护参数及要求,按工作面支护质量标准化要求精心施工,确保工作面生产的安全。

4、作业时,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支架、煤壁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空顶作业。

5、必须与采煤机司机、清煤工等工种人员密切配合,保证落煤后及时支护顶板。施工过程中,按规程要求及时移设支架,确保工作面支护质量符合要求,保证生产安全。

6、升架时必须达到初撑力,并与顶板严密接实。

7、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8、操作支架时,必须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附近有人不得操作,及时移架,控制好顶板。

9、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10、工作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作业。

11、作业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向值班队长及时汇报请示后,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作业。

12、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

第10篇 机采队采煤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在作业前必须认真学习“三程”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四)作业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如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处理,严禁空顶作业。

(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化的规定作业。

(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七)支柱时必须打在实底上,并根据煤层倾角使单体有一定的迎山角。

(八)回柱时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回撤。

(九)移溜时,移溜器必须打在安全可靠的单体上,必须注意煤壁片帮及密闭掉矸情况。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井区支护人员

1、负责本井(区)支护专业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支护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

3、掌握非木支护的计划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措施。

4、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支护工作,加强顶板管理。

5、经常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掌握坑代品的供修情况,严格把住质量关,不合格品严禁下井使用。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综掘队支护工

1、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认真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2、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

3、设备不得带病作业。

4、支护时,不得在超空顶区作业。

5、支护时必须提前查看好工作面周围的作业环境,“敲帮问顶”,确保安全。

6、支护工具有问题时,要及时修复。

7、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第13篇 技术科支护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在科长领导下,对分管支护工作负安全技术责任。

(二)对全矿的支护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保证在技术上切实可行。

(三)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利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设施装备,认真开展支护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总结技术上的先进经验。

(四)深入井下了解支护的情况和安全状况,消除安全生产中的隐患,指导支护工作。

(五)积极配合科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

(六)参与顶板类事故的追查和调查,协助科长制定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灾害预防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第14篇 出口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章操作,检查好出口范围的支护情况,准备好所用工具,清好后路。

2、上顶及两帮插严备实,柱子打成直线,迎山有劲,栓牢,临时支护打好,超前支护够远。

3、班中保护好电缆及各种管路,回出的柱子放在指定地点码好,不得防碍行人。

4、班后浮煤清理干净,高度在1.8米以上,物料码放整齐,回下的锚杆交指定回收地点。

5、经现场班长验收合格后放准换班。

6、负责机尾探头的掉挂,风帐的掉挂保护。

7、开机先开水,保证风道防尘装置及时开启。

第1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支护工

掘进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掘进迎头的扶棚工作。

二、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扶棚、腰帮、背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做到巷道断面、支护、中腰线均符合设计要求。

三、施工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撅顶道制度,出煤(矸)扶棚前,认真检查巷道支护及帮顶情况,加固迎头支护,扶好棚后,安全设施上齐。

四、根据现场煤岩层变化情况,改变支护间距,改进支护工艺,提高工效,降低消耗,保证循环,加快进度,确保安全生产。

五、认真学习规程,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施工质量,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六、服从带班区长、班长的分配,协同其它工种共同完成当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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