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责任制
栏目

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7篇

发布时间:2022-12-10 热度:99

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安全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主管厂长、科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协助领导宣传教育,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

(2)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贯彻执行上级及厂部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和决定的情况。

(3)经常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帮助和教育职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发生事故危害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定期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训练、考核、发证,做好新进厂人员和实习人员的入厂教育和复训教育,以及职工伤愈复工教育。

(6)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调查,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措施。

(7)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按期实现。

(8)组织和编制安措计划,并督促检查按期实现。

(9)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参加审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方案及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设计监定,竣工验收及设备试运转工作。

(11)参加对节假日检修项目及危险作业人员的审批,并负责现场检查。

(12)协作有关人员搞好劳保用品的发放和正确合理使用,并协同有关人员搞好防尘、防毒和预防职业病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和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14)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15)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及违章作业者,所造成的重大事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强迫命令、瞎指挥的现象,有权越级向上反映。

第2篇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对本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述职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省委常委会会议每年、市委和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遇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监管责任,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述职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两次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遇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第七条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优化完善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分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

第十三条在对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巡查、考核结果公开制度,采取通报、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等方式,公开党政领导干部巡查、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城市安全发展、参加抢险救护、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9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队)干部和职工安全职责

第一条 车间 (队)主任(队长)安全职责。

1. 车间(队)主任(队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队)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3. 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队)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 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 每周组织一次全车间(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6.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7. 对本车间(队)发生的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8. 负责一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二级动火,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9. 建立本车间(队)安全管理网,配备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队)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10. 建立健全车间(队)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

第二条 车间(队)生产副主任(副队长)安全职责。

1. 对车间(队)安全生产负责。

2. 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3.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

4.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5. 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

6. 负责组织车间(队)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7. 负责落实车间(队)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安全措施,制订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

8. 负责对车间(队)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负责检查新入厂人员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条 车间(队)设备副主任(副队长)安全职责。

1. 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标准,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 负责本车间(队)设备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3. 在制订有关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4. 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有计划地修改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5. 负责对车间(队)范围内职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

6. 负责落实车间(队)安技装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四条 车间(队)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 负责安全生产中的工艺技术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 负责编制车间(队)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 对本车间(队)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4. 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 参加车间(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 发生生产和与生产有关事故,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参加生产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

7. 负责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车间(队)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 负责设备安全管理。

2. 负责编制车间(队)设备操作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 对本车间(队)职工进行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组织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4. 每天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 参加车间(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 发生设备和与设备有关事故,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参加设备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

7. 负责装置停工检修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车间(队)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 车间(队)安全技术人员在车间(队)主任(队长)领导下,负责车间(队)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

2. 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车间(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编制车间(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 协助车间(队)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

5. 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演习。

6.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车间(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 负责车间(队)安技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队)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 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 参加车间(队)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第七条 段长(值班主任、大班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队)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

2. 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队)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 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 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 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 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 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 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八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 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接受车间(队)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 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3. 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4.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 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 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第九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 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8.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条 全体职工安全职责。

1.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针对石化企业“连续性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行为特点,石化行业的每个职工都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3. 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防止贮罐跑油(料)十条规定等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

4. 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 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用火、安全检修、进设备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6.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 场,做了详细记录。

7.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治,搞好文明生产。

8.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9.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组和制止。

第4篇 安全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主管厂长、科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协助领导宣传教育,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

(2)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贯彻执行上级及厂部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和决定的情况。

(3)经常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帮助和教育职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发生事故危害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定期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训练、考核、发证,做好新进厂人员和实习人员的入厂教育和复训教育,以及职工伤愈复工教育。

(6)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调查,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措施。

(7)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按期实现。

(8)组织和编制安措计划,并督促检查按期实现。

(9)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参加审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方案及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设计监定,竣工验收及设备试运转工作。

(11)参加对节假日检修项目及危险作业人员的审批,并负责现场检查。

(12)协作有关人员搞好劳保用品的发放和正确合理使用,并协同有关人员搞好防尘、防毒和预防职业病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和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14)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15)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及违章作业者,所造成的重大事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强迫命令、瞎指挥的现象,有权越级向上反映。

第5篇 干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1、 认真贯彻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和法规,做好人事管理中干部安全管理工作。

2、 认真做好新分配及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入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入井资格证》者方可入井。

3、 认真做好干部尘肺病工作的管理,凡经鉴定不适宜从事井下工作的尘肺病干部及时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4、 认真做好干部入井上岗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干部入井上岗的考核。每月初在全矿月度工作例会上对干部入井上岗情况进行通报,以确保全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5、 认真做好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工作,加强照明电器、微机使用、室内卫生管理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6、 加强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人事档案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工作。

7、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生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和配置情况,如有缺员,及时配备。

8、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认真做好干部考察、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经过考核,不胜任或不适合干部安全岗位工作的及时上报并予以调整。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队干部和职工安全职责

第一条 车间 (队)主任(队长)安全职责。

1. 车间(队)主任(队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队)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3. 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队)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 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 每周组织一次全车间(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6.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7. 对本车间(队)发生的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8. 负责一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二级动火,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9. 建立本车间(队)安全管理网,配备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队)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10. 建立健全车间(队)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

第二条 车间(队)生产副主任(副队长)安全职责。

1. 对车间(队)安全生产负责。

2. 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3.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

4.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5. 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

6. 负责组织车间(队)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7. 负责落实车间(队)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安全措施,制订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

8. 负责对车间(队)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负责检查新入厂人员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条 车间(队)设备副主任(副队长)安全职责。

1. 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标准,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 负责本车间(队)设备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3. 在制订有关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4. 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有计划地修改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5. 负责对车间(队)范围内职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

6. 负责落实车间(队)安技装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四条 车间(队)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 负责安全生产中的工艺技术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 负责编制车间(队)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 对本车间(队)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4. 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 参加车间(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 发生生产和与生产有关事故,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参加生产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

7. 负责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车间(队)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 负责设备安全管理。

2. 负责编制车间(队)设备操作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 对本车间(队)职工进行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组织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4. 每天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 参加车间(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 发生设备和与设备有关事故,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参加设备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

7. 负责装置停工检修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车间(队)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 车间(队)安全技术人员在车间(队)主任(队长)领导下,负责车间(队)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

2. 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车间(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编制车间(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 协助车间(队)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

5. 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演习。

6.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车间(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 负责车间(队)安技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队)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 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 参加车间(队)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第七条 段长(值班主任、大班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队)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

2. 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队)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 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 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 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 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 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 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八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 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接受车间(队)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 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3. 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4.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 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 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第九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 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8.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条 全体职工安全职责。

1.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针对石化企业“连续性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行为特点,石化行业的每个职工都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3. 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防止贮罐跑油(料)十条规定等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

4. 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 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用火、安全检修、进设备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6.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

场,做了详细记录。

7.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治,搞好文明生产。

8.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9.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组和制止。

第7篇 干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贯彻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和法规,做好人事管理中干部安全管理工作。

2、 认真做好新分配及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入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入井资格证》者方可入井。

3、 认真做好干部尘肺病工作的管理,凡经鉴定不适宜从事井下工作的尘肺病干部及时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4、 认真做好干部入井上岗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干部入井上岗的考核。每月初在全矿月度工作例会上对干部入井上岗情况进行通报,以确保全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5、 认真做好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工作,加强照明电器、微机使用、室内卫生管理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6、 加强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人事档案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工作。

7、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生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和配置情况,如有缺员,及时配备。

8、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认真做好干部考察、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经过考核,不胜任或不适合干部安全岗位工作的及时上报并予以调整。

《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7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