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机电矿长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组织实施防排水机电设备更换、检修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保证防治水安全生产机电所需物资及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
4.参加防治水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救援和善后处理。
5.加强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2篇 煤矿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安全隐患。
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3条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编制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机电、运输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2、 机电、运输技术员对井下使用的机电、运输设备、器材,必须有防爆标志和防静电、阻燃,才准入井。
3、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做好井口防雷电设施、电缆入井的总接地工作。
4、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做好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做到电缆悬挂整齐不失爆。要做好井下局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5、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做好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移动检修、安全管理、停送电管理,不因停送电发生事故。
6、 机电、运输技术员对双回路供电的要做到停电转路安全操作不出事故。对有备用电源的要在10分钟内启动供电。
7、 机电、运输技术员检查各机电设备运转记录,绞车钢丝绳检查注油记录,矿车注油检查记录等,并建立有关制度。
8、 机电、运输技术员对各机电运转岗位要检查有无脱岗行为。
9、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经常下井检查,每周要下井带班2-3次,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10、 机电、运输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在工作中做出成绩要给予嘉奖。
第4篇 煤矿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全矿机电管理工作和机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所分管的基层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安全工作。
2、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和安全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对该机构的工作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3、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和安全的规章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矿机电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原煤生产的正常进行。
4、领导全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奖优罚劣。
5、负责全矿机电设备、配件、电缆、钢丝绳、输送带、流体输配系统的管路和五小电气设备的计划、保管、发放、维护保养、回收复用等工作。
6、负责全矿供电系统、主扇风机、主副井绞车。主井带式输送机、主水泵等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定期进行性能测试。
7、负责全矿机电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抓好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负责组织实施全矿每年两次停电检修工作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圆满完成。
9、负责组织机电系统的专业会议,布置、检查、总结机电工作,对重大的机电隐患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办公,研究制订落实解决办法,消除隐患。
10、协助总工程师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和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工作。
11、负责全矿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等项工作的安装、拆除、运输、试运转、移交及生产期间机电设备检修、维护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12、负责全矿机电管理工作中各项奖惩制度的审批落实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有关机电工作的制度和安排。
13、负责完成矿长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员
1、 机电、运输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2、 机电、运输技术员对井下使用的机电、运输设备、器材,必须有防爆标志和防静电、阻燃,才准入井。
3、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做好井口防雷电设施、电缆入井的总接地工作。
4、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做好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做到电缆悬挂整齐不失爆。要做好井下局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5、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做好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移动检修、安全管理、停送电管理,不因停送电发生事故。
6、 机电、运输技术员对双回路供电的要做到停电转路安全操作不出事故。对有备用电源的要在10分钟内启动供电。
7、 机电、运输技术员检查各机电设备运转记录,绞车钢丝绳检查注油记录,矿车注油检查记录等,并建立有关制度。
8、 机电、运输技术员对各机电运转岗位要检查有无脱岗行为。
9、 机电、运输技术员要经常下井检查,每周要下井带班2-3次,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10、 机电、运输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在工作中做出成绩要给予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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