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洗煤机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机修班长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洗煤厂机修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本班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洗煤厂三大规程”,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2条 协助机电副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本班组杜绝“三违”现象,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4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5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施工任务。
第6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认真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7条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积极深入现场,抓好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修班长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厂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修班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机修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施工现场检查不认真,机修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未协调好各工种之间工作,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机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或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机修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机修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对机修班长处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修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19条对上述责任追究条款,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洗煤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维修工是其所辖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维修班长的领导下,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机电维修工必须掌握洗煤厂机械设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机电维修工必须保证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 经常对所辖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4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掌握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第5条 及时对所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 机电维修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8条 机电维修工接受本班班长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技术员的指导,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9条 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10条 对班长安排的各项作业任务,负有全面贯彻执行的义务。
第11条 对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消灭各种事故、障碍、异常、缺陷,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人身安全、预防和消灭各种人员伤亡事故,搞好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设备的机电维修工艺、进度和质量、原始记录的准确、齐全、文明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 熟知和掌握本范围所属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一般技术特征及机械联系。
第15条 严格检查各种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安全是否可靠。
第16条 使用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准开着车用手紧钻头卡,不准用手拿着钻,钻下的铁肖不准用嘴吹。
第17条 使用200伏以上的手电钻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18条 用錾子进行工作时要戴眼镜,对面不得有人。
第19条 零件存放要整齐,对锋利加工的工具,用完后放于安全地方,不要将锋口暴露在人易碰着的地方。
第20条 修好的机器,开车前必须检查各处转动部分有无故障,再开车试验。
第21条 检修设备、各部件组装、整机、装配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机内不得有异物,以防试车时发生事故。
第22条 使用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大锤正面不准站人,保证大锤不掉头。
第23条 使用的电焊机,要放置易散热的地方,其温度不得超过70度,一次与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完整、易于辩认,其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24条 所用电焊把子,必须完整无破损,有可靠的绝缘,必要时要另加防护档板。
第25条 在工作前,首先检查电焊机接地是否良好、牢固,所用工具是否完整无缺。流动电焊机,使用前要由维修电工接线送电。
第26条 在焊接工作场地内,不得存放有火油、气油、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准焊接工作,电焊把子要放在安全地点,完工后和下班时应切断电源,消灭火种。
第27条 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时,禁止将气瓶放在靠近火源、热源的地方,应与暖气片相距一米以上,夏季露天作业时,应将气瓶存放在阴凉处,搬运氧气瓶时,要注意轻放,注意防止瓶头瓶口碰坏。
第28条 氧气瓶不能与乙炔气瓶放在一起,两瓶间最小距离10米,两瓶距明火要20米以上,两气瓶与焊接地点相距不小于10米,同时要注意避开电闸。
第29条 进行电气焊工作时,电气焊工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前要对所使用工具详细检查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
第30条 进行电气焊工作时,施工现场要配备两支合格的灭火器,消防沙箱(沙量不少于0.2m3),现场有可靠的水源,烧焊前、后都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冲尘,烧焊完毕,留专人观察一小时以上,确保现场无起火危险,方可撤离。
第31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质量便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不能栓在有尖锐棱角的物件上。
第32条 单项较大检修项目,要按项目规定措施施工,日常维修项目按洗煤厂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33条 机电维修工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34条 及时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35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36条 负责进行所辖设备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37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8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
二、责任追究
第3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40条 所辖设备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41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机电维修工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所辖设备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42条 机电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3条 对所辖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44条 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所辖设备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7条 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所辖设备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8条 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3篇 洗煤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班长的领导下,负责机修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熟悉所维修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
2、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确保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4、 搞好本厂管辖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做好检修记录。
5、及时参加本厂组织的各种会议及安全活动,对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6、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机械事故苗头,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并保护现场。
7、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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