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测量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测量组长必须积极做好分工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是矿井地测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测量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全矿地测技术管理工作,并按国家技术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执行。
3.负责组织编报矿井、水平延伸、采区和“三下”采煤地质说明书采后总结报告。
4.负责编制必备的成果台帐资料、图件、督促检查其他地测人员的工作,解决疑难问题。
5.组织地测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撰写技术总结,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6.参加矿生产、计划平衡会议以及采掘工程设计审查,并组织提供生产其它部门所需地测资料。
7.参与制定地测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核地测图件、报表、报告。
8.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地测资料,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技术问题。
9.负责组织施测近井网、水准基点、井下基本控制网、大型贯通和测量仪器的检校。
10.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照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要求及时延线,并及时下达《中、腰线通知单(测量放线交桩证书)》、《巷道贯通通知书》等。
11.负责组织建立必备的基本原图、交换图和成果台帐以及其它测绘资料,组织成果图质量验收。
12.参加矿井远景规划与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组织提供生产或其它部门所需要的测绘资料。
13.及时向分管副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4.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分管业务范围内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进行地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4.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地测技术管理状况,向地测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7.在地测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8. 测量组长对矿井地测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9.分管业务范围内编制、审批的有关规程、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测量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测量组是地测科下属主要单位之一,测量组组长是小组主要负责人。测量组组长必须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现场测量工作和资料整理工作。测量组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在科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测量专业各项技术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督促检查本专业业务保安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
第2条负责井上、下各类导线及水准测量的指导、检查,对重点工程和大型贯通工程进行设计,报领导批准并组织施测。
第3条督促、检查井上、下各类测量控制点,做到合理可靠。
第4条负责井上、下各项测量工作的技术规划、审批,及时总结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并安排改进意见。
第5条负责“三下”采煤及其他需保护的地表物体安全煤柱的计算、留设工作,做到安全可靠。
第6条负责对测量仪器等工具的管理、维修工作,并经常检查使用、保养情况。达到各项测量工作按精度要求,规范使用相应等级的测量仪器。
第7条按《煤矿测量规程》和《地形图图式》要求组织对工业广场平面图及1:2000地形图中地貌、地物的补测工作,并将地形图缩成1:5000。
第8条建立、健全严密的矿区控制系统,对已破坏或不可靠的控制点,应及时组织补测并达到《煤矿测量规程》要求。
第9条根据本矿建设需要,组织各种建筑、管路、钻孔等专项工程测量,达到工程施工要求。
第10条负责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参加必要的生产会及其它专业会议。做到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合理、细致,工作总结真实、全面。
第11条协助科长做好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有关测量方面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12条负责推广新技术,组织测量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达到测量技术人员尽快掌握并应用新技术。
第13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组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测量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对本组承担的测量工作负责。
第18条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造成严重后果的,测量组组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测量组组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3篇 测量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测绘专业各项规程、规定的工作细则,保证各项工作的质量和任务的完成,负责完成本专业各种报表、图纸及资料的上报工作。
2、参与编制矿井年、季、月度生产规划,负责实施测量工作任务。
3、建立矿井范围的井上、下平面控制及高程控制网,及时全面测绘井下采掘进展状况,负责井巷及大型机电工程的设备安装定位工作。解决井上下生产建设中随时出现测绘问题。
4、负责地面零星地貌地物的补测工作。
5、根据规定为巷道掘进挂设中、腰线,面向生产,为采掘第一线服务。
6、编制重大贯通工程的测量方案和施工技术及组织措施,实施基本控制导线测量,做好各项贯通测量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程准确贯通。
7、与绘图组共同搞好矿井基本矿图的绘制工作,并根据煤矿生产建设需要,为提供其他专业用图做好测绘工作。
8、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地表岩层移动及重要机构建筑的沉降观测及“三下”开采工作,研究移动变化规律,为留设各类保护煤柱、土地征购、房屋搬迁提供参数。
9、负责各种煤柱的留设和土地塌陷征购及房屋搬迁工作中的范围圈定工作。
10、认真贯彻业务保安制度,根据生产计划和采掘进度,结合具体情况,把影响采掘不安定因素提前书面通知单位:
(1)、岩巷贯通两头相距20-30米
(2)、煤巷贯通两头相距30-50米
(3)、透老空区、老硐或积水取前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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