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爆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2、装炮前,认真清点,检查炮眼数量、深浅与临空面的大小、石质的软硬程度,准确计算爆破器材的用量。
3、爆破器材不得委托他人领取。领取数量必须由当班领工员签认,领取时,一次同时领取炸药、雷管时,应由两人分拿,并间距50m,禁止一人同时领取。
4、领取爆破器材和装炮时,严禁抽烟。严禁用铁器装炮,应用专用软木炮棍装炮。
5、剩余爆破器材应由领取人员送回药库,严禁带回宿舍或个人私自保管。
6、放炮做到“五不点”:
(1)没有选择好撤退道路不点;
(2)没有统一指挥不点;
(3)人员、机具没有撤出危险区不点;
(4)警戒没有到位,没有联系好不点;
(5)炮数不清不点。
7、响炮后,数清炮数,待最后一炮响过二十分钟后方可进入炮区进行检查。如有瞎炮,必须按操作规程处理。
8、采用电力起爆时应认真检查线路有无破损;必须用起爆器起爆,严禁明线起爆;起爆器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综掘队爆破工
1、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对本班放炮工作安全负责,遵守“三大规程”,管好、用好爆破器材,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持证上岗。
2、严格按爆破图表作业。
3、执行“三炮三检”制度,爆破前督促并协同班长调协警戒,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爆破后检查爆破情况,处理好遗留问题。
4、爆破前检查支架是否牢固,是否符合要求,空顶距离超过规程不准放炮。
5、爆破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班长汇报,并协助处理。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严禁雷管丢失,炮线、炮皮等混入煤内。
第3篇 冶金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公司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民爆条例》领取使用民爆物品。
2)按《规程》要求装填炮孔,设好警戒。
3)严格清退制度,不得乱放、乱丢。
4)民爆物品若有丢失,严格追究爆破工的责任。
第4篇 掘进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爆破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规定;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爆破器材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修或更换。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使用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
第2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第3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4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亲自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爆破器材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衣袋内。爆破器材领到后,要及时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5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等运输爆破器材。
第6条 爆破器材运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第7条 爆破材料箱应放在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放在挂有电缆的另一侧。
第8条 装药、封泥、爆破母线敷设、联线、爆破警戒、爆破、处理拒爆操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后,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爆破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10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
第11条 爆破结束后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方可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及工区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第13条 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14条 岩石巷道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周边眼眼痕率不得低于60%。
第15条 熟悉本工作面灾害预防和避灾撤离路线。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掘进爆破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无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的;
(三) 隐瞒事故真相的;
(四)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五)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六) 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七) 耙装、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
(八)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深度不够,放糊炮、残炮;
(九)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乱扔乱放,火药不退库的;
(十)干打眼,装药不使用水炮泥;
(十一)发现瞎炮、残炮,放炮员不处理又不现场交接班的;
(十二)不坚持“三保险”制度的;
(十三)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装药不撤人的。
第17条 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巷道周边眼眼痕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18条 发现异常未立即检查处理的,对其罚款100元/次,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矿籍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9条 不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问题未当班处理,私自留给下一班并隐瞒问题,造成后果的对其罚款50~200元/次。
第20条 不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私藏爆破器材,给予100~1000元罚款/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矿籍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爆破工
1、爆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2、装炮前,认真清点,检查炮眼数量、深浅与临空面的大小、石质的软硬程度,准确计算爆破器材的用量。
3、爆破器材不得委托他人领取。领取数量必须由当班领工员签认,领取时,一次同时领取炸药、雷管时,应由两人分拿,并间距50m,禁止一人同时领取。
4、领取爆破器材和装炮时,严禁抽烟。严禁用铁器装炮,应用专用软木炮棍装炮。
5、剩余爆破器材应由领取人员送回药库,严禁带回宿舍或个人私自保管。
6、放炮做到“五不点”:
(1)没有选择好撤退道路不点;
(2)没有统一指挥不点;
(3)人员、机具没有撤出危险区不点;
(4)警戒没有到位,没有联系好不点;
(5)炮数不清不点。
7、响炮后,数清炮数,待最后一炮响过二十分钟后方可进入炮区进行检查。如有瞎炮,必须按操作规程处理。
8、采用电力起爆时应认真检查线路有无破损;必须用起爆器起爆,严禁明线起爆;起爆器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第6篇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爆破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爆炸材料的使用、运输及保管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种类、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面的知识,掌握发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5条 负责井下领取爆炸材料并运送电雷管,监护助手送炸药。
第6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在施工现场保管的规定。
第7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第8条 执行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巡视检查规定,发现据爆、瞎炮时按《规程》处理。
第9条 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明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熟悉爆炸材料的种类、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面的知识,未掌握发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规定对井下领取的爆炸材料进行运输,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事故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爆炸材料在施工现场保管规定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爆破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爆破后未对爆破地点巡视检查规定,未正确处理瞎炮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爆破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爆破工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爆炸材料的使用、运输及保管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种类、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面的知识,掌握发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5条 负责井下领取爆炸材料并运送电雷管,监护助手送炸药。
第6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在施工现场保管的规定。
第7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第8条 执行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巡视检查规定,发现据爆、瞎炮时按《规程》处理。
第9条 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明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熟悉爆炸材料的种类、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面的知识,未掌握发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规定对井下领取的爆炸材料进行运输,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事故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爆炸材料在施工现场保管规定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爆破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爆破后未对爆破地点巡视检查规定,未正确处理瞎炮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爆破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爆破工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掘进队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作业前,爆破工必须认真学习“三程”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爆破工负责火药的领取,在领取时,必须填写相关手续,严禁他人代替领取火药。
(五)爆破工负责检查放炮母线的完好情况。
(六)放炮前,必须在确认有专人设岗时,发出警号后方可响炮。爆破工必须在警戒线以外放炮。
(七)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八)在处理瞎炮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放炮后剩余的炸药、雷管按规定全部交回库房。严禁带回浴池和宿舍。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报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放炮员要经常检查放炮器,确保安全作业。
(十)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每周的安全大会,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9篇 掘进队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作业前,爆破工必须认真学习“三程”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爆破工负责火药的领取,在领取时,必须填写相关手续,严禁他人代替领取火药。
(五)爆破工负责检查放炮母线的完好情况。
(六)放炮前,必须在确认有专人设岗时,发出警号后方可响炮。爆破工必须在警戒线以外放炮。
(七)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八)在处理瞎炮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放炮后剩余的炸药、雷管按规定全部交回库房。严禁带回浴池和宿舍。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报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放炮员要经常检查放炮器,确保安全作业。
(十)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每周的安全大会,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10篇 综掘队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对本班放炮工作安全负责,遵守“三大规程”,管好、用好爆破器材,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持证上岗。
2、严格按爆破图表作业。
3、执行“三炮三检”制度,爆破前督促并协同班长调协警戒,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爆破后检查爆破情况,处理好遗留问题。
4、爆破前检查支架是否牢固,是否符合要求,空顶距离超过规程不准放炮。
5、爆破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班长汇报,并协助处理。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严禁雷管丢失,炮线、炮皮等混入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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