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架空乘人装置 猴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坚守
工作岗位,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二、必须熟悉所维修的猴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使用以及正常检查、试验方法,掌握设备完好标准及维修工艺,会按照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修和保养,能正确、快速处理各种故障。要做到工作中集中精力,精通业务,钻研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三、猴车运行期间不准离开操作台,随时注意显示数据以及设备运转情况,保证安全运行。
四、严守“要害场所管理制度”执行入室登记制度,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操作地点。
五、工作前检查好信号,机械和电气各部及安全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各部分是否牢固,钢丝绳有无断丝,变形。发现问题立即停车处理并及时汇报。
六、保持工作地点的卫生清洁。
七、必须按照规定的运行时间和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信号不明不准开车,发送信号及时准确。
八、开车前必须对猴车和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九、禁止甩保护或在机械设施润滑不好、油位不正确、设备失爆、绳松等情况下运行。
十、猴车运行期间严禁离开岗位。在无人乘坐情况下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机电源,并将电源开关打在闭锁位置。
十一、人员上下时不得拥挤或争抢,要遵守管理制度和服从有关人员的管理。
十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和交接班制等有关制度,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十三、接班司机必须向交接司机详细询问猴车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对猴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一)、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二)、钢丝绳绳径是否超过规定。是否有断丝、断股情况。
(三)、机械运转是否灵活,各润滑点润滑效果是否正常。
(四)、制动装置、连接装置、张紧装置是否可靠。
(五)、信号、通讯是否通畅。
(六)、吊椅抱索器固定有无松动现象,损坏现象。
(七)、张紧重锤是否起作用、钢丝绳是否有松散现象、打滑现象。
十四、运转时注意各部运转声响随时观察仪表指示情况,电机温度变化,润滑系统的供油情况,保证安全运转。
十五、操作设备人必须做到班前充分休息,不喝酒,班中不擅离职守。
十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转、交接班记录,做到操作、检修、消防用具齐全,保证设备与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第2篇 猴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猴车司机操作猴车(架空乘人装置)的开停、巡检、猴杆的摘挂,是掌握矿井生产的人员运输工作,性质极为重要,要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及定期巡检制度,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的各种技术参数,了解猴车的基本工作及控制原理,为维修人员提供正确的运行信息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正不正常现象,确保主提升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和现场交接班等制度。
第3条 工作前应详细检查信号、机械、电气系统各部分及安全保护装置,确保动作灵活可靠,各零部件齐全紧固。并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变形,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4条 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各部运转声音,信号不明不准开车。
第5条 精通业务、钻研技术、细心维护、保养设备、维护工应做到“三知”、“四会”。
第6条 岗位前后20米范围内工业卫生要清理干净。
第7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巡回检查记录。
第8条 井下司机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9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猴车司机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因本人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因本人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制责内的范围检查不认真仔细,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因本人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因本人不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因本人在本员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 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因本人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因本人接听信号不清,或接到紧急停机信号和不明信号时未能停车或随意而开车而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一定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猴车司机
猴车司机操作猴车(架空乘人装置)的开停、巡检、猴杆的摘挂,是掌握矿井生产的人员运输工作,性质极为重要,要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及定期巡检制度,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的各种技术参数,了解猴车的基本工作及控制原理,为维修人员提供正确的运行信息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正不正常现象,确保主提升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和现场交接班等制度。
第3条 工作前应详细检查信号、机械、电气系统各部分及安全保护装置,确保动作灵活可靠,各零部件齐全紧固。并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变形,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4条 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各部运转声音,信号不明不准开车。
第5条 精通业务、钻研技术、细心维护、保养设备、维护工应做到“三知”、“四会”。
第6条 岗位前后20米范围内工业卫生要清理干净。
第7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巡回检查记录。
第8条 井下司机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9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猴车司机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因本人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因本人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制责内的范围检查不认真仔细,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因本人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因本人不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因本人在本员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 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因本人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因本人接听信号不清,或接到紧急停机信号和不明信号时未能停车或随意而开车而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一定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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