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采煤工区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党支部书记是采煤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方可胜任本职工作,其具体职责:
1、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抓好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排查等工作,转变思想,提高安全意识,为安全生产夯牢基础。
2、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工作面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排查事故隐患,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负责他们的学习培养和会议的执行检查。
4、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监督好师徒合同执行情况,尽心尽职,杜绝“三违‘现象的出现。
5、责任追究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处理、警告或依法追究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双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3)、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失现场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
6、不能及时参加工区或矿上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来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对在岗人的培训不积极的,书记负直接责任。
7、在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8、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党内经济处理。
第2篇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是采煤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积极配合采煤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 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 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 5条 负责采煤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 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 条 对采煤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 9 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对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区支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采煤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煤矿采煤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当班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熟练掌握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对现场施工工程质量严格检查,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立即组织力量排除。
3、抓好工人的正规操作,搞好本班的工程质量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4、认真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接班后,首先检查现场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工人进入施工地点作业。
5、按时交接班,降低员工的劳动强度,杜绝疲劳战和延点行为。
第4篇 采煤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 3 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 4 条组织号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 5 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 6 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 7 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 9 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 10 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 11 条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 12 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 13 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 14 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 15 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 16 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 17 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 18 条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 19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20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21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22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23 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采煤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24 条为及时组织进行采煤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5 条采煤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对本工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28 条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9 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采煤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 30 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31 条采煤工区区长没有组织好采煤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区面的安全隐患,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6 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7 条采煤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8 条采煤工区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9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40 条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41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煤矿采煤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区长、有关业务科室的领导下,负责本区作业规程编制、传达、学习、考试、现场落实,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补充技术措施,是本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2、负责本区员工安全学习、技术学习,正规操作学习,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复训工作。
3、负责本区施工过程中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深入现场解决现场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4、负责本区的隐患排查、顶板事故的分析工作,搞好工程质量和质量标准化的资料准备、整理工作。
5、组织好本区的安全学习、业务学习,及时向工人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的精神。
6、定期参加上级领导组织的技术员例会,不断总结技术管理和顶板管理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7、加强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认真细致、严谨、扎实地工作。
8、参加每周的顶板管理分析会,总结每周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制定措施,并负责做好记录。
9、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论证、总结、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科技推广项目。
10、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活动,不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本区的应用。
第6篇 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支部书记是采煤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 3 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 4 条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 5 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 6 条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 7 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 8 条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 9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
第 11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2 条采煤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 13 条不能及时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 14 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采煤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 17 条在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 18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采煤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当班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熟练掌握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对现场施工工程质量严格检查,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立即组织力量排除。
3、抓好工人的正规操作,搞好本班的工程质量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4、认真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接班后,首先检查现场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工人进入施工地点作业。
5、按时交接班,降低员工的劳动强度,杜绝疲劳战和延点行为。
第8篇 采煤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矿技术部门和区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本区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二、负责编制本区施工工程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本区的“一通三防”、顶扳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三、配合有关科室搞好本区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全员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全员技术素质。
四、负责本区经济技术指标分析、工程技术数据观测统计工作,负责本区质量标准化内业资料的整理工作。
五、及时参加技术例会,参加每旬的工程质量检查。
六、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工程施工及工作面回采,及时将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贯彻传达到本区全体人员,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试卷及成绩保留备查。
七、坚持深入井下现场及时处理本区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发现技术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督促落实。
八、协助区长抓好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发生事故时,提供技术资料,协助制定救灾措施,事故后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总结经验,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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