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通防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长是通防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通防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通防监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及通防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落实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监区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干警、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对“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7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8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9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0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1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4条 组织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5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6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7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安全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28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19条 负责煤矿通防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挥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监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落实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使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监区长负中重要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通防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打钻及抽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及时巡查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6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7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治打钻及抽放工作方面的安全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8条 做好抽放钻孔、防灭火钻孔及瓦斯抽放等具体的管理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钻机及抽放泵管理不到位而影响生产进程,杜绝违规操作以及无措施擅自施工的现象。
第9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10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保证打钻及抽放工作顺利进行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未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未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未做好抽放钻孔、防灭火钻孔及瓦斯抽放等具体的管理工作,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生产,对分监区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负责主、副井井口房内管理;井下泵房排水设施、井下各级变电所、绞车房及水泵工、电工、绞车司机管理;
第4条 负责主、副井井筒安全设施及主井装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负责主、副井绞车提升绳钩头以上80米范围内检查、保养工作。
第5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6条 经常靠岗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及时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分监区发生的机电、人身事故,积极组织分析处理。
第8条 加强对干警职工以及犯人的安全教育。
第9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对主、副井井口、井筒、井架安全设施和罐笼本体、主井装卸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有效制止分管范围内的干警职工的违章违纪现象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为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主要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采煤监区维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维修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维修电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工作面供电系统各设备性能、作用、原理。严禁违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3条 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所分管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负责定期检修,停产检修,保证检修质量。
第4条 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杜绝失爆,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确保电气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第5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抢修。
第6条 检修时,首先检查检修现场的安全状况,必须执行好停、送电制度,挂好停电牌。
第7条 经常巡回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隐瞒隐患及事故。
第8条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安全及业务技术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维修电工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维修电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采煤监区维修电工对本监区电器设备维护检修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电器设备的、采煤监区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发现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的,采煤监区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发现电器设备故障或不能及时处理电器设备故障的,采煤监区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所负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5篇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监区长外出时,负责主持本监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第4条 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抓好落实、
考核工作。
第5条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6条 深入井下现场,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8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业务部门、安监人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机电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技术员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监区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监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3条 熟悉业务,深入施工现场,及时编写、传达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4条 严禁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第5条 搞好监区各工种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罪犯的生产技术水平。
第6条 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检查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7条 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
第8条 对本监区发生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积极参加分析,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9条 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搞好技术改造。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机电监区技术员对机电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监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新学员未及时进行岗前培训,无上岗证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无证操作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做初步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运搬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人员、材料、设备、矿车、矸石的运输和辅助轨道的运输管理以及有关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落实运输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对作业现场的工程质量、设备状况、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8条对本单位的峒室、车间、场地、库房、运输环节等要害部位实施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第9条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10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1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2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3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4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5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第16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运搬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未落实运输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对作业现场的工程质量、设备状况、安全动态进行监控,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运搬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未落实隐患排查制度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组织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运搬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8条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9篇 通防区通风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风安全。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把质量关,确保矿井通风、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5条 做好通风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瓦斯等事故的发生;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范围内的风帘、风障、风门、密闭、挡风墙、栅栏、测风站等通防设施的构筑,预防无措施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7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风分(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分(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及时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干警跟班作业、遵章指挥,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合理调整劳动组织,严格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矿井通风、瓦斯防治工作的,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认真排查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对已检查出的隐患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搞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运搬监区运输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分监区长搞好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管和当班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搞好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能力,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5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岗位检查,协助分监区长抓好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当班任务。
第6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第7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协助分监区长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的,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机电监区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配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 熟悉变电所内设备的结构原理及性能,掌握供电去向。
第3条 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高低压停送电操作,会低压检漏继电器的就地实验。
第4条 认真巡回检查,掌握设备的运行性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第5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做好检修后的试运转。
第6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会使用灭火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配电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熟悉变电所设备结构、性能、供电去向,造成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停、送电制度对高低压进行送电操作,导致全矿出现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按规定填写各项记录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采煤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监区长外出时,负责主持本监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第4条 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抓好落实、
考核工作。
第5条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6条 深入井下现场,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8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业务部门、安监人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监区副监区长不积极协助采煤监区长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上级领导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 监区长外出期间不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发生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副监区长负直接或重要责任,落实、考核不到位的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要求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本监区的生产隐患排查会,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面的安全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锅炉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 操作规程》。
第4条 负责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5条 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6条 严格执行检修制度。
第7条 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结构、工作原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出现问题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工作中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违背检修制度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不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锅炉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锅炉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1条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条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3条及时巡查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4条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遇到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5条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6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严把施工质量关,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7条做好通风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当班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矿井安全。
第8条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当班瓦斯等事故的发生;做好所管范围内巷道修复、砌筑风门、砌筑密闭、设置挡风墙工作,预防无措施施工。
第9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1条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未深入现场,遵章严格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的,当班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能合理安排犯人劳动,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通风安全措施,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机电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负责制定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4条 及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对矿安排的工作及时传达、安排并监督实施。
第5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工作。
第6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下达的月生产作业计划,责任到人,明确分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安全情况。
第7条 协助区长搞好全区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
第8条认真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规程措施实施并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9条深入现场,靠前指挥,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制止,从严处理。
第10条对重大、难、险工程,要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对本监区出现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监区长外出时,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3条主动接受矿有关单位的检查,大力支持业务部门的、信息员、安检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处理。
第14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的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具体落实整改工作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能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实施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不能及时制止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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