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绞车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小绞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开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信号是否灵敏可靠,钢丝绳磨损及排列情况。
三、开车前,要检查绞车压戗柱是否符合要求,轨道是否完好,有无行人或障碍物。
四、小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听不清信号不开车、不回信号不开车”。
五严格执行小绞车运输规程。
第2篇 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调度绞车的正常操作,确保其安全运行。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工作期间要精力集中,持证上岗。
三、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接班时和工作中经常检查电机温度、轴承温度、钢丝绳的排列、钢丝绳磨损和断丝程度,绞车的压柱或地锚及各部件是否有损坏等问题,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
四、坚持做到不发信号及信号不准确不开,电机超温及机器声音不正常不开,超挂车不开,空钩不开。
五、不得随便脱离岗位,离开时须切断电源刹紧闸把,提升时听清信号后,方准送电操作, 余绳不要太长,操作时精力集中,手不离闸把和按钮。做到起钩稳,加速均匀,停车准,车辆没有进入平台不准紧急制动刹车。
六、经常打扫机器各部件清洁卫生,做到会保养,会使用,会排除一般故障。
七、加强团结,搞好协作,杜绝违章作业。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输队小绞车司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作业。
(三)开车前检查绞车的各个系统是否完好,不完好不许作业。
(四)信号不清不得开车。
(五)操作时精力集中,不得做其他无关工作,开车时双手不得离开手把。严禁运行时,维修绞车、处理爬绳等工作。
(六)绞车运转时,时刻观察运转状态,发现异常立即停车处理。
(七)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发现有行人时,严禁开动绞车。
(八)认真检查绞车的底角及稳固情况,发现松动,严禁进行作业。
(九)认真检查钢丝绳及钩头的完好情况,发现短丝、锈蚀、损伤等情况时,要立即汇报处理,严禁继续作业。
(十)绞车必须按规定车数带车,发现多带车时,不许提放车。
第4篇 掘进综掘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班前预想、开工确认、班中巡查和班后验收制度;做本质安全型人(要安全、会安全、能安全的人)。
2、负责绞车及其周围文明生产环境管理。禁止绞车窝内有笆片、背板等杂物,保证绞车前后10米范围内无浮煤(矸)、杂物、淤泥、积水;
3、负责检查绞车地点及周围的巷道支架、帮顶是否完好;
4、做好岗位“手指口述”。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小绞车是否稳固,底座螺丝有无松动滑扣,压柱、斜柱是否牢固,绞车护身板是否牢固和完整。必须检查绞车制动装置是否灵活好使,安全间隙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过度磨损。必须检查绞车大绳、钩头情况,绞车留绳是否安全牢固可靠,声光信号及电铃是否齐全灵敏;
5、上山施工必须认真检查霸王桩、回头轮稳设牢固安全,开车前要进行试运行;
6、必须认真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严禁放飞车。
7、司机必须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行车时不准与他人交谈。
第5篇 某矿掘进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负责小绞车提升运输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小绞车的性能、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掌握所使用小绞车的正确方法;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时汇报、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不安全隐患。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自主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5条 开车前首先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绞车各部位部件是否齐全、完好,信号是否畅通,钢丝绳是否打结、断丝超限,是否排列整齐,是否有使用许可证。 第6条 把钩工多挂车时,严禁开车;严禁不带电松车。 第7条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听准开、停车信号,做到操作及时无误,绞车在运行中,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第8条 矿车在坡道上运行时,掌握好行车速度,防止咬绳、抖绳,严禁闸皮内放其它物品。不准拉掉道车。 第9条 必须与把钩工、信号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10条 处理事故时,绞车必须停电闭锁。
第11条 保持设备及场口卫生整洁。
第12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13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闸紧(或闸牢)滚筒、切断电源,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1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第17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设施、小绞车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小绞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运行中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小绞车司机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小绞车的安全隐患,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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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掘进炮掘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负责绞车及其周围文明生产环境管理。禁止绞车窝内有杂物,保证绞车前后10米范围内无浮煤(矸)、杂物、淤泥、积水。
3、负责检查绞车地点及周围的巷道支架、帮顶是否完好。
4、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小绞车是否稳固,底座螺丝有无松动滑扣,压柱是否牢固,绞车护身板是否牢固和完整。必须检查绞车制动装置是否灵活好使,安全间隙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过度磨损。必须检查绞车绳、钩头情况,绞车留绳是否安全牢固可靠,声光信号及电铃是否齐全灵敏。
5、必须认真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6、司机必须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行车时不准与他人交谈。
第7篇 采煤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悉绞车的结构原理及性能,具有一定的维修技能,持证上岗。
2、认真检查信号、闸皮、钢丝绳及安全设施是否灵敏可靠。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先打点,后开车,不打点,不开车,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并要带电松车。
4、掌握煤与瓦斯防治的基本知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负责绞车附近的环境卫生。
6、每班要认真检查工作面范围内的轨道运输设施的完好状况,确保运输线安全畅通。
第8篇 运输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作业。
(三)开车前检查绞车的各个系统是否完好,不完好不许作业。
(四)信号不清不得开车。
(五)操作时精力集中,不得做其他无关工作,开车时双手不得离开手把。严禁运行时,维修绞车、处理爬绳等工作。
(六)绞车运转时,时刻观察运转状态,发现异常立即停车处理。
(七)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发现有行人时,严禁开动绞车。
(八)认真检查绞车的底角及稳固情况,发现松动,严禁进行作业。
(九)认真检查钢丝绳及钩头的完好情况,发现短丝、锈蚀、损伤等情况时,要立即汇报处理,严禁继续作业。
(十)绞车必须按规定车数带车,发现多带车时,不许提放车。
第9篇 井口小绞车井下调度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当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 、上岗人员必须集中精神,酒后或视听力障碍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3 、设备运行前必须认真细心检查,包括钢丝绳破损情况、挂钩牢靠情况、闸带完好情况、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仪表完好情况;使用前必须看清出绳方向、出绳点、钢丝绳运行路线有无人员通过或滞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汇报。
4 、设备运行中必须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与他人交谈,嬉戏打闹,在操作时,司机应手不离操作把,严禁在设备没有完全停稳时就在操作台上替换司机。
5 、动车(或停车)信号一定要听清看准,确认后才能开动或停止绞车。对于设备运行中的非正常信号,必须先停车,查明原因。
6 、上岗人员应熟悉本职业务,要求做到三知四会(知道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的作用,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7 、提升前必须确认被提物小于小绞车的最大提升能力。
8 、绞车使用结束后,必须闸死滚筒,切断电源。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绞车司机
1、小绞车司机对当班提升工作的全过程负全面责任。
2、小绞车司机必须经过正规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正规操作。
3、熟知小绞车及所属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原理,熟练操作和维修。
4、必须全面掌握所属小绞车提升线路范围内的基本情况。
5、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6、坚守岗位,集中精力,按章操作,信号不清不开车,严禁放飞车。
7、本人工作范围内达到并保持文明生产标准。
8、遵章守纪,做到本人不违章,并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9、对当班小绞车及所属设备的工作状况和存在问题,必须向下一班当面交代清楚,不留隐患。
10、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1、保质保量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1篇 矿山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小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小绞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维修常识。小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
第1条 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安全知识培训。作业过程中做到“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业务保安、基础保安),“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
第3条 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违章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小绞车、相关电器设备、信号通讯设施、安全防护设施、钢丝绳的技术性能、工作原理、设备完好标准及使用管理规定,按司机“应知、应会”的标准要求,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并能提出维修和调整意见。
第5条 熟悉并掌握所用斜巷小绞车运行线路状况、安全装备设施配置、信号联系方法、规定的牵引车数等。
第6条 操作前要对绞车的完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持“五不开车”(绞车不完好不开车,钢丝绳不完好不开车,安全设施装备、信号不齐全不开车,超挂车不开车,信号不清不开车),并做好试车空运转,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严禁带病运转或强行开车;确认周围巷道安全无隐患后,方可开机运转。
第7条 必须坚守岗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和信号发送规定,听清信号,联系准确,精心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8条 绞车司机与信号把钩工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在运行过程中,随时观察绞车和钢丝绳的运转情况,当绞车或钢丝绳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处理,并汇报队值班人员。
第9条 根据不同状况合理掌握车速,严禁过卷过放、停车不到位、轧绳;严禁放飞车、不带电松车、余绳松车;严禁拉空钩头;严禁小绞车强拉硬拽,中途停车处理掉道、斜巷施工等,要坚守岗位,手不离手把,明确约定信号。
第10条 对拉绞车要密切联络,互相配合,同步协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11条 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负责钢丝绳当班检查,坚持工作完毕后的停电闭锁制度,交接班时,将设备质量、运行情况和问题交接清楚。
第12条 特殊物料的运输执行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13条 保证绞车周围清洁,不得有杂物及障碍物,保证安全开车。
第14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绞车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小绞车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20条 小绞车司机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21条 小绞车司机对施工现场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22条 小绞车司机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23条 对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有直接责任。
第24条 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因检查不细未能发现机械故障,带病作业导致的机电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26条 熟悉小绞车的结构和性能,按照《小绞车司机操作规程》的要求熟练、正确地操作掘进机,正确判断和处理掘进机常见的故障。
第27条 对未严格执行小绞车的维修保养制度,导致机电事故和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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