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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5 热度:14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

为保证安全生产及目标责任的具体贯彻实施,特作以下考核规定:

一、检查考核小组: 组 长:

组 员:

二、考核时间:1、项目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2、班组目标:每十天考核一次

3、操作班组职工:每周抽查考核次数不限

三、考核内容:具体的目标措施实施情况及实际操作能力及时间完成能力;是否完成目标并在规范、规程允许范围内;遵章守纪情况。

四、考核办法:现场实测实量、进度完成计划及质量由小组组织人员考核测试。

五、奖罚办法:严格按规定对完成目标的奖励每人次200 元,对未完成目标计划,每项扣罚50 元。

六、年度考核总评价:对完成目标较好的班组及个人和全年奖金挂钩,奖罚分明,实行年终奖金与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挂钩,以保证目标的顺利完成。

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保证安全生产,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在各自岗位上起到促进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督促提到其自我安全意识及素质,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公司每季度对项目经理部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和文明卫生情况。

二、项日部每月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三、项目部施工员每十天对班组责任制执行情况、班组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发现不执行者进行处罚。

四、对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50-100 元

第2篇 工程项管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建立三个安全保证体系

a)以项目经理为核心,落实各职能部门、各级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保证体系;

b)以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为主体的安全监察体系;

c)以主任工程师负责的安全技术保证体系。

2 项管部领导班子的安全责任

a)本工程由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工程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责任。

b)项目经理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落实并监督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目标实现。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并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c)项目生产副经理主持编制年度安全目标计划,检查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组织并参与项目管理部组织的各项安全大检查,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整改项目,主持和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分析会,协调生产与安全工作的矛盾,及时确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参加或组织有关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现场分析会,组织实施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d)主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审批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规学习考试。

e)经营副经理审批安全技措费用计划,负责监督进入本工程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技能,协调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采取措施调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积极性。

3 安全、消防主管的安全职责

直接隶属于生产副经理领导安全、消防主管,负责本工程安全、消防管理,并接受业主或其代表的现场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a)对本工程实施安全、消防的监督管理,负责配置适合本工程安全目标的安全、消防设施。

b)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执行政府的安全、消防法规,预防和消除现实和潜在的人员、环境、施工机械、施工措施和物资质量等因素对本工程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c)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负责考核和奖惩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

d)对进入本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施工机械的安全技术资格进行控制管理。

e)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对上级检查中提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f)负责安全、消防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防范。

g)对进入本工程的职工及外来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资格的控制。

h)负责与业主或监理的安全工作联络,接受并组织实施业主或监理对工程安全消防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整改意见。

4 各施工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a)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违规行为,组织本班组每周安全活动,采取防事故的措施。

b)组织本班组每天的安全检查活动,在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组织安全交底和安全小结。

c)审核本班组技术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中有关安全措施内容,监督技术交底过程中的安全交底,做好班组安全记录。

d)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现场和未遂事故的安全目标和措施,按施工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安全控制。

e)参加与班组有关的安全事故调查,采取措施纠正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3篇 炼铁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目的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及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3.1.1  本制度规定了炼铁厂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应负有的责任。

3.1.2  各部门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主要领导全面负责。

3.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1.4  各级领导及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令、法规及标准。

3.2  术语

3.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和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3.2.2  “三同时”:基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引进)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3.2.3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2.4  职业危害: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或工作环境中所特有的危险因素对其具体造成的伤害。

3.2.5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3  管理职能

3.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炼铁厂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炼铁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决策责任。

3.3.2  各部门接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决策责任。

3.3.3  生产技术科是炼铁厂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是炼铁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3.3.4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  管理规定

3.4.1  各级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4.1.1  厂长

3.4.1.1.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对炼铁厂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并督促副职领导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1.2  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领导有关成员积极开展工作,按月听取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策并检查决策执行情况。

3.4.1.1.3  审定申报炼铁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重大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具体措施。

3.4.1.1.4  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根据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本部门无力解决的, 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临时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4.1.1.5  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引进技术及设备时,均需按规定负责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等环节同步进行。

3.4.1.1.6  组织对炼铁厂工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3.4.1.1.7  对实现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决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3.4.1.1.8  按国家规定合理配置炼铁厂安全工作机构,保障专业管理人员的整体性、稳定性和素质的不断提高。

3.4.1.2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厂长

3.4.1.2.1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厂长管理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全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3.4.1.2.2  组织领导职工学习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4.1.2.3  每月召开一次炼铁厂安全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例会决定的事项,组织贯彻落实。安全例会要有记录,下发会议纪要。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必须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

3.4.1.2.4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4.1.2.5  组织作业区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安全操作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 , 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有可靠的临时性措施。

3.4.1.2.6  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4.1.2.7 组织、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3.4.1.2.8  发生工伤事故,应察看现场,按国家规定上报的同时,主持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制度确定事故原因、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4.1.3  分管设备工作的副厂长

3.4.1.3.1  对全厂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3.4.1.3.2  组织领导分管部门对炼铁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审定和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查、验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备制造和安装。

3.4.1.3.3  定期组织设备动力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和工业建筑物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3.4.1.3.4  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及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要及时组织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在采取可靠防范措施的同时,按权限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

3.4.1.3.5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在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3.4.1.3.6  负责组织和审核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报审。

3.4.1.3.7  主持所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3.4.1.3.8  负责组织、督促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3.4.1.3.9  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3.10  参加所分管部门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4.1.4  分管行政生活工作的副厂长

3.4.1.4.1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检查所管辖部门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

3.4.1.4.2  定期主持分管部门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3.4.1.4.3  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搞好全厂文明生产、抓好职业卫生大检查,负责对分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整改的组织落实。

3.4.1.4.4  负责审批本部门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及职业安全教育等工作计划。

3.4.1.4.5  负责组织好本部门防暑降温食品、药品的供应,高温、粉尘、有毒有害、噪声、辐射作业人员体检和女工保护工作。

3.4.1.4.6  对本部门制冷设备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和使用,保证制冷设备的正常运行,落实制冷、维修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3.4.1.4.7  负责组织本部门消防安全、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和管理,负责审批本部门消防安全、消防器材、治安保卫等工作计划,对重大隐患、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4.1.4.8  负责对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监督和管理。

3.4.1.5  总工程师

3.4.1.5.1  对炼铁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职责。

3.4.1.5.2  在组织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4.1.5.3  审定本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标准,制定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消除不安全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3.4.1.5.4  负责审查部门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及安全培训工作。

3.4.1.5.5  参加本部门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提出改进的技术措施,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伤亡事故负责。

3.4.1.5.6  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6  作业长(包括配有操作岗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3.4.1.6.1  对本作业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作业长开展工作。

3.4.1.6.2  作业场所的布置,必须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要求,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操作场所符合定置管理规定的要求。

3.4.1.6.3  主持编制和落实本区域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由本作业区施工的项目,应安排人力、物力按期落实,属有关部门或对外承包的项目,应督促按期实施。

3.4.1.6.4  坚持经常主持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工伤事故、职业病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按权限向厂长(或上级领导)提出报告。例会决定的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录。

3.4.1.6.5  经常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的制度,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3.4.1.6.6  组织各类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改善作业条件,加强对所属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

3.4.1.6.7  定期对各岗位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方可批准上岗作业。

3.4.1.6.8  按规定配备作业区专(兼)职安全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3.4.1.6.9  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紧急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事故的发生。对人身险肇事故要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提出奖励意见,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分意见。

3.4.1.7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作业长(包括配有操作岗位的职能部门同级负责人)

3.4.1.7.1  协助作业区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领导作业区安全员开展工作。

3.4.1.7.2  组织制订本作业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报请本部门总工审定批准。

3.4.1.7.3  抓好班组安全管理,经常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对新职工、调换工种职工、伤愈复工职工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指派安排上岗操作。

3.4.1.7.4  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及时纠正职工违章、冒险作业,落实“四不放过”制度,对情节严重者,令其停止工作,并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3.4.1.7.5  按周组织安全大检查,凡属危险因素较大的关键设备,应经常巡视检查,发现隐患要逐项登记和整改。对作业区无力解决的隐患,在向上级领导报告的同时负责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

3.4.1.7.6  参加对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鉴定和设备大、中修验收,对危及职业安全的隐患,在未消除前不投产运行。

3.4.1.7.7  坚持安全生产的“五同时”, 作业区大、中、小修要按作业特点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3.4.1.7.8  组织参加伤亡事故及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拟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组织落实。

3.4.1.8  分管设备和技术工作的副作业长( 包括配有操作岗位的职能部门同级负责人 )

3.4.1.8.1  负责本作业区机械电器、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作业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因设备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4.1.8.2  协同培训部门搞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协助制订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1.8.3  在安装、改装、修理、搬迁设备时,必须保障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方可投入运行。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对设备的安全运行措施有明确的认定。

3.4.1.8.4  组织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鉴定和设备的大、中修验收,对危及职工安全的隐患整改后,方能投产运行。

3.4.1.8.5  研制新产品,应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时负责提出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投产前应向有关人员提供安全操作资料。

3.4.1.9  班组长

3.4.1.9.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班组职工的安全负责,领导班组安全员开展工作。

3.4.1.9.2  组织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内容、有完整记录、有考勤。负责对新调入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指导其操作。

3.4.1.9.3  每日班前应结合生产任务,现场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动态进行安全交底。做好班中巡回检查及指导,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当班解决不了的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

3.4.1.9.4  按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生产,不冒险违章作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随时纠正职工不正确操作,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并按照“四不放过”制度教育处理。

3.4.1.9.5  经常教育和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4.1.9.6  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3.4.1.9.7  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指挥职工撤离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

3.4.1.9.8  负责所属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严格贯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操作地点清洁整齐。

3.4.1.9.9  发生伤亡事故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组织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3.4.2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3.4.2.1  安全管理部门

3.4.2.1.1  安全管理部门由厂长直接领导,并在生产副厂长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厂长、生产副厂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助手。贯彻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1.2  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3.4.2.1.3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4.2.1.4  汇总年度安全措施计划,督促财务部按规定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措经费。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3.4.2.1.5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电化教育的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

3.4.2.1.6  组织推广目标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

3.4.2.1.7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小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3.4.2.1.8  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3.4.2.1.9  负责锅炉、电气设备、电气焊、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3.4.2.1.10  负责编制并组织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年、季、月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的实施。

3.4.2.1.11  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归口管理,组织对尘、毒、高温、噪音及其他物理性危害作业岗位的监测,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3.4.2.1.12  对防护用品(用具)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4.2.1.13  督促检查承包、技术协作项目等安全工作及安全协议的审定。

3.4.2.1.14  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3.4.2.1.15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3.4.2.1.16  负责组织伤亡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3.4.2.1.17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工伤善后管理工作。

3.4.2.1.18  参加公司(或本部门)安全大检查,负责本专业的隐患整改。

3.4.2.2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3.4.2.2.1  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3.4.2.2.2  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

3.4.2.2.3  及时掌握本部门安全生产动态。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部门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部或安全主管部门。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3.4.2.2.4  凡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作业计划、安排生产。

3.4.2.2.5  调度会应汇报生产及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基层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3.4.2.2.6  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3.4.2.2.7  负责本部门的文明生产,按定置管理标准要求,各种原材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齐,保持道路畅通。

3.4.2.2.8  参加本部门(或公司)安全大检查,负责按期完成本专业项目的隐患整改。

3.4.2.2.9  在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3.4.2.2.10  工程项目投产,根据工艺操作规程规定内容,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3.4.2.2.11  指导职工安全操作。结合生产工艺的改进,提出改善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意见,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期落实。

3.4.2.2.12  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技术分析角度提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3.4.2.2.13  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 参加工程验收试运转工作。

3.4.2.3  消防管理部门

3.4.2.3.1  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做好本专业安全管理工作。

3.4.2.3.2  对因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等要害岗位管理不严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负责。

3.4.2.3.3  组织公司或各部门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检查及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3.4.2.3.4  负责消防器材的充实及定期更换,指导消防、爆破人员的工作,并与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3.4.2.3.5  负责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存放负责监督和管理。

3.4.2.3.6  参加新、改、扩建及重大措施项目的防火审查和验收工作。

3.4.2.3.7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4.2.4  能源环保管理部门

3.4.2.4.1  负责推广节能、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审核评价改扩建工程中环保能源篇(章)和节能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并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验收工作等“三同时”,并督促落实;

3.4.2.4.2  负责对放射性物品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落实,辐射剂量牌的日常管理以及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等管理工作;

3.4.2.4.3  在水、汽、气、渣的治理中,应同时考虑内外环境的改善,不得因改善外环境而恶化内环境。

3.4.2.4.4  参加公司(或本部门)安全大检查,负责本专业的隐患整改。

3.4.2.5 设备管理部门

3.4.2.5.1  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或因防护装置不完善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5.2  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及特种设备和工业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上报的同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3.4.2.5.3  负责机械电器、起重、锅炉和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4.2.5.4  生产过程中,新投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投产使用前要组织制订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2.5.5  负责技术措施和大修项目的设备制造和安装并确保安全措施同步实施。

3.4.2.5.6  根据季节特点,及时做好防寒、防暑、防冻、防汛、防触电、防雷击等工作。

3.4.2.5.7  组织外委施工单位在大、中、小修实施检修前与安全部门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3.4.2.5.8  在进行有关电、汽、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组织制定安全方案会同安全及保卫消防部门审定,并监督实施。

3.4.2.5.9  新购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与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厂家订货。

3.4.2.5.10  在生产过程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设计中,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计划下达前应报安全专业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执行。

3.4.2.5.11  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从设备运行管理角度提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3.4.2.5.12  参加本部门(或公司)安全大检查,负责按期完成本专业项目的隐患整改。

3.4.2.6  办公室

3.4.2.6.1  在处理日常工作和确定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议程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安排,督促责任部门研究落实,并做好文字记录。

3.4.2.6.2  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3.4.2.6.3  配合有关部门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4.2.6.4  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和工作计划、总结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3.4.2.6.5  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3.4.2.6.6  参加公司(及本部门) 安全大检查工作。

3.4.2.6.7  按国家编制部门规定,合理提出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定员定编,对因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定员不合理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6.8  对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3.4.2.6.9  组织制定、修订责任制度和标准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3.4.2.7  保卫管理部门

3.4.2.7.1  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积极做好本专业安全管理工作。

3.4.2.7.2  定期组织治安“五防”专业检查和参与本部门(或公司)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3.4.2.7.3  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技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培训和机动车辆检验工作。

3.4.2.7.4  负责组织交通事故、机车“路外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4.2.8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4.2.8.1  对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分配上岗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8.2  组织新职工进行体格检查,并在协助安全主管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分配上岗,不得将有禁忌症的员工分配到禁忌的岗位工作。

3.4.2.8.3  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工、锅炉、起重机械、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合理调配。

3.4.2.8.4  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

3.4.2.8.5  组织公司(或本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并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体弱和各种疾病人员及时调整。

3.4.2.8.6  不得分配女职工到有害女工健康的岗位作业。

3.4.2.8.7  负责安全奖金发放和管理,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3.4.2.8.8  签定“外包工”劳务合同,必须先签定“外包工”安全管理协议,凡未签定 “外包工”安全管理协议,有权拒批。

3.4.2.8.9  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审查、提供解决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3.4.2.8.10  对实习、代培人员,要拟定实习计划、安排,签定实习协议书、安全互保合同,并通知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到作业区工作,不准从事实习大纲以外的工作。

3.4.2.9  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职责

3.4.2.9.1  负责学习与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指示、决定。将安全生产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深入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

3.4.2.9.2  将安全生产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考核,结合实际做好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工作提高水平。

3.4.2.9.3  支持行政领导发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及事故的严格管理,会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党纪政纪处理。

3.4.2.10  团组织职责

3.4.2.10.1  发挥团组织的助手作用,积极开展青年安全工作。在青年和团员中开展各项评先选模活动,应将安全文明生产列为考核内容。

3.4.2.10.2  组织青年开展“青安杯”竞赛活动,提高青年安全素质,接受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3.4.2.10.3  掌握青年职工思想动态,围绕安全生产,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3.4.2.10.4  参加青工伤亡事故调查。

3.4.2.11  工会职责

3.4.2.11.1  按照国家“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健全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和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4.2.11.2  注意收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组织职工代表对公司或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会同行政研究安全生产,反映职工的意见,对事故隐患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专题向行政提出质询;

3.4.2.11.3  对同级行政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有权向党委通报;有责任向上级工会汇报本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情况。

3.4.2.11.4  负责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竞赛活动,落实“群防群治”方针,不断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

3.4.2.11.5  负责传达、贯彻上级工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决定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例和规定,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

3.4.2.11.6  参与公司、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及“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3.4.2.11.7  在组织开展立功活动、劳动竞赛、技术比赛等各项活动及评先选模中,应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3.4.2.11.8  公司、厂部级工会分别参加工亡和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4.3  “七大员”安全生产职责

3.4.3.1  安全员

3.4.3.1.1  在作业区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安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组织贯彻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4.3.1.2  负责组织新职工(含实习、代培、调转、参观人员等)进入作业区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4.3.1.3  协助作业区领导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总结,并检查、督促落实。

3.4.3.1.4  负责组织作业区(科室)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协助制定本作业区(科室)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排好班组每周安全活动,做到有内容、有记录、有考勤。

3.4.3.1.5  参加作业区(科室)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项目的验收和试运行,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提出改进意见。

3.4.3.1.6  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3.4.3.1.7  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制的统计上报。

3.4.3.1.8  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3.4.3.1.9  坚持每日上岗检查制度,认真完成厂、作业区(科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4.3.1.10  负责防暑降温用品及高温保健食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督促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

3.4.3.2  设备点检员

3.4.3.2.1  负责机械、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等设备安全运行,并经常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4.3.2.2  新购置的设备,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投产使用前必须经过鉴定与验收。

3.4.3.2.3  协助领导编制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严格执行,因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按“四不放过”制度进行分析、处理。

3.4.3.2.4  参加作业区(科室)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大、中、小修后的验收工作。安装、修理、搬迁机械设备时,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3.4.3.2.5  协助作业区(科室)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作业区(科室)领导。

3.4.3.2.6  制定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3.4.3.3  工程师、技术员

3.4.3.3.1  负责作业区(科室)安措项目的审核工作,承担安全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审查和研究。

3.4.3.3.2  凡新建、改建、技术项目设计或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符合法规标准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3.4.3.3.3  参加作业区(科室)大、中、小修后的验收,研究解决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难题和不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

3.4.3.3.4  协助作业区(科室)搞好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3.4.3.4  劳资员

3.4.3.4.1  对新进厂职工负责通知安全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不经教育不得直接分配生产岗位。

3.4.3.4.2  合理调配劳动力,严禁将有禁忌症的职工分配到禁忌的岗位工作。

3.4.3.4.3  对新分配的职工进行厂规厂法和劳动纪律教育,对违纪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3.4.3.4.4  不准随意调动特种作业人员。组织技术、业务培训班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3.4.3.4.5  对伤残职工负责等级鉴定的申报工作。

3.4.3.5  治安员

3.4.3.5.1  负责作业区(科室)要害部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及防火安全管理。检查门禁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

3.4.3.5.2  负责对要害部位人员进行岗位责任教育和考核,对不称职人员建议调离岗位。

3.4.3.5.3  参加作业区(科室)安全大检查,认真做好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火、防交通事故教育。

3.4.3.5.4  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协助作业区(科室)搞好安全技术学习、培训工作。

3.4.3.6  材料员

3.4.3.6.1  负责编制作业区(科室)防护用品计划,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对质量有问题的防护用品有权拒绝领用,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作业区 (科室) 领导反映情况,有权向供应部门要求退换质量不合格的劳保用品。

3.4.3.6.2  负责领取作业区(科室)安措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并按质量标准领取、储存和发放。

3.4.3.6.3  对生产所需的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储存、发放和管理。

3.4.3.7  值班主任、调度员

3.4.3.7.1  编制作业区(科室)生产计划的同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3.4.3.7.2  坚持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随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4.3.7.3  对投入生产的原料,应按规定组织生产,发现原料不合格时应向作业区(科室)和生产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3.4.3.7.4  严格执行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保持生产场地文明清洁,符合定置管理要求。

3.4.3.7.5  对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权拒绝作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3.5  检查与考核

3.5.1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经济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各部门领导干部实施本制度的情况,应列为管理人员考核和工资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3.5.2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对各级人员的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

3.5.3  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失职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3.5.4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规范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公司生产保证和监督体系。

4.亲自批阅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负责及时协调和处理好各副总经理及其所管业务部门之间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5.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领导本公司安技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他们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听取安技部门的工作汇报。

6.决定或审批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及奖惩办法。

7.每年至少四次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掌握本公司内的安全情况,特别是涉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或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解决。

8.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亲自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9.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并负责组织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健全生产指挥系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应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管理和监察手段,经常听取安技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技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积极性。

5.审批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费用的有效投入使用。

6.协助总经理组织或主持定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应至少八次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7.每季主持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对涉及危及人员、设备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督促或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解决。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9.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审批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经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经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总经理负责。

1. 贯彻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经营工作中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2. 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负责正确处理经营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支持各级安技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参加公司或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3. 负责安全生产“两措”费用和奖励资金的落实。

4. 保证按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及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工人。

5.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规,对分包、合作、租赁单位、临时工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6. 参加或主持公司内发生的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 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公司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搞好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领导责任,对总经理负责。

1. 负责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系统,健全规章制度,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编制年度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费用落实,并每半年检查一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完成情况。

3. 组织修编和审批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审批重大工程项目或涉及高危作业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5. 参加或主持公司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和每季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对策。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经常听取安技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基层组织力量研究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6. 参加或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至少四次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情况或进行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难题。

7. 召开公司技术工作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章  部门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 部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本部门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部门安全目标的实现。

3.组织实施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并按时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两措”

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对重大、重要项目,参加或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5.领导、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项目部或班组的安全活动,抽查项目部和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批示。

6.领导本部门的定期安全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7.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入招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以及部门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负责做好分包单位和所使用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8.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1. 负责公司及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2. 经常深入现场、班组,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工程部、项目部直至施工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 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施工工艺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4. 负责编制或审核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项目部或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项目部或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

5. 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6. 负责公司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的具体工作。

7. 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部人员(包括分包单位和临聘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设备、机具、测试装置和仪器表的安全性负责。

2.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生产目标,按施工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3. 带领本项目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 主持定期召开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5. 负责和督促项目技术负责人做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作业指导书等施工文件资料,事先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6. 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临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体人员(包括分包单位和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7. 开展好项目部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安全生产周”等活动,落实公司和部门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8. 经常检查本项目工地(每周不少于二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项目部人员在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9. 支持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项目部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事故,要及时登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安全生产”是指广义上的生产,包括施工、检修、修造、试验及卫生防疫等。

第十三条 由于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的业务分工不完全相同,因此,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各职能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由于各职能部门职责的设置和分工不同,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设置和人工,制订实施细则,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或电力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经理办公会研究,总经理批准、签署后执行。

第5篇 各级领导(部门负资人或车间主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指示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从业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班组安全日活动,及时解决从业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

(4)组织部门或车间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活动,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5)组织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教育从业人员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厂长批准后执行。

(8)组织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车间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第6篇 装饰公司各级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

装饰公司各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对本单位生产中的一切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组织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时,将安全措施渗透到施工组织设计的各个环节中,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对新产品的设计、开发、组织可行性分析,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从技术上负责。

4、经常对所主管的职能部门及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并落实。

6、按规定定期同正职领导申办技术总负责人的认可证。

第7篇 各级领导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规范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公司生产保证和监督体系。

4.亲自批阅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负责及时协调和处理好各副总经理及其所管业务部门之间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5.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领导本公司安技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他们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听取安技部门的工作汇报。

6.决定或审批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及奖惩办法。

7.每年至少四次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掌握本公司内的安全情况,特别是涉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或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解决。

8.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亲自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9.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并负责组织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健全生产指挥系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应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管理和监察手段,经常听取安技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技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积极性。

5.审批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费用的有效投入使用。

6.协助总经理组织或主持定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应至少八次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7.每季主持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对涉及危及人员、设备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督促或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解决。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9.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审批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经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经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总经理负责。

1. 贯彻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经营工作中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2. 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负责正确处理经营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支持各级安技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参加公司或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3. 负责安全生产“两措”费用和奖励资金的落实。

4. 保证按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及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工人。

5.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规,对分包、合作、租赁单位、临时工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6. 参加或主持公司内发生的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 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公司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搞好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领导责任,对总经理负责。

1. 负责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系统,健全规章制度,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编制年度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费用落实,并每半年检查一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完成情况。

3. 组织修编和审批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审批重大工程项目或涉及高危作业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5. 参加或主持公司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和每季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对策。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经常听取安技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基层组织力量研究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6. 参加或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至少四次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情况或进行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难题。

7. 召开公司技术工作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章 部门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 部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本部门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部门安全目标的实现。

3.组织实施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并按时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两措”

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对重大、重要项目,参加或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5.领导、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项目部或班组的安全活动,抽查项目部和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批示。

6.领导本部门的定期安全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7.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入招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以及部门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负责做好分包单位和所使用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8.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1. 负责公司及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2. 经常深入现场、班组,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工程部、项目部直至施工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 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施工工艺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4. 负责编制或审核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项目部或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项目部或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

5. 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6. 负责公司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的具体工作。

7. 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部人员(包括分包单位和临聘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设备、机具、测试装置和仪器表的安全性负责。

2.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生产目标,按施工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3. 带领本项目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 主持定期召开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5. 负责和督促项目技术负责人做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作业指导书等施工文件资料,事先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6. 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临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体人员(包括分包单位和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7. 开展好项目部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安全生产周”等活动,落实公司和部门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8. 经常检查本项目工地(每周不少于二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项目部人员在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9. 支持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项目部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事故,要及时登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安全生产”是指广义上的生产,包括施工、检修、修造、试验及卫生防疫等。

第十三条 由于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的业务分工不完全相同,因此,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各职能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由于各职能部门职责的设置和分工不同,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设置和人工,制订实施细则,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或电力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经理办公会研究,总经理批准、签署后执行。

第8篇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承包项目工种生产过程听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制。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种特点及施工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种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调查事故。认真落实制度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第9篇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各级领导(部门负资人或车间主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指示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从业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班组安全日活动,及时解决从业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

(4)组织部门或车间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活动,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5)组织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教育从业人员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厂长批准后执行。

(8)组织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车间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协助单位负责人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并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并保持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定期评价,持续改进。

(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理念,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员工发现危险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消除隐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与及时修改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这些文件、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汇总和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督促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6)经常地、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负责实施新员工入厂安全教育;配合地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7)协助管理者组织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管理者研究处理。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做好事故的预测、预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9)协调解决基层反映的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资金、技术、政策方面提供保障条件,免除其后顾之忧,努力当好基层的“配角”。

(10)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建立单位职业危害、职业健康档案,针对职业危害情况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11)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具)、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1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3)及时提出企业需要解决的有关生产安全的科研课题,协助单位科研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

(14)不断深入基层推进'6s'活动,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单位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绩效检查要涵盖各个方面,及时纠正基层安全管理偏差,持续提高基层的管理绩效,促进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化、程序化、科学化。

(15)总结和推广基层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会同工会组织选拔、培训安全生产积极分子,指导和支持他们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第10篇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

为保证安全生产及目标责任的具体贯彻实施,特作以下考核规定:

一、检查考核小组:组 长:王朝明 副组长:程贤陈

组 员:王公学、段军

二、考核时间:1、项目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2、班组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3、操作班组职工:每周抽查考核次数不限

三、考核内容:具体的目标措施实施情况及实际操作能力及时间完成能力;是否完成目标并在规范、规程允许范围内;遵章守纪情况。

四、考核办法:现场实测实量、进度完成计划及质量由小组组织人员考核测试。

五、奖罚办法:严格按规定对完成目标的奖励每人次200元,对未完成目标计划,每项扣罚50元。

六、年度考核总评价:对完成目标较好的班组及个人和全年奖金挂钩,奖罚分明,实行年终奖金与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挂钩,以保证目标的顺利完成。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日

第11篇 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保证安全生产,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

落实,在各自岗位上起到促进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督促提到其自我安全意识及素质,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公司每季度对项目经理部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和文明卫生情况。

二、项日部每月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三、项目部施工员每月对班组责任制执行情况、班组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发现不执行者进行处罚。

四、对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50-100元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日

第12篇 某炼铁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目的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及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3.1.1 本制度规定了炼铁厂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应负有的责任。

3.1.2 各部门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主要领导全面负责。

3.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1.4 各级领导及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令、法规及标准。

3.2 术语

3.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和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3.2.2 “三同时”:基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引进)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3.2.3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2.4 职业危害: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或工作环境中所特有的危险因素对其具体造成的伤害。

3.2.5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3 管理职能

3.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炼铁厂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炼铁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决策责任。

3.3.2 各部门接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决策责任。

3.3.3 生产技术科是炼铁厂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是炼铁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3.3.4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 管理规定

3.4.1 各级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4.1.1 厂长

3.4.1.1.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对炼铁厂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并督促副职领导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1.2 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领导有关成员积极开展工作,按月听取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策并检查决策执行情况。

3.4.1.1.3 审定申报炼铁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重大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具体措施。

3.4.1.1.4 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根据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本部门无力解决的, 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临时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4.1.1.5 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引进技术及设备时,均需按规定负责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等环节同步进行。

3.4.1.1.6 组织对炼铁厂工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3.4.1.1.7 对实现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决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3.4.1.1.8 按国家规定合理配置炼铁厂安全工作机构,保障专业管理人员的整体性、稳定性和素质的不断提高。

3.4.1.2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厂长

3.4.1.2.1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厂长管理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全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3.4.1.2.2 组织领导职工学习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4.1.2.3 每月召开一次炼铁厂安全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例会决定的事项,组织贯彻落实。安全例会要有记录,下发会议纪要。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必须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

3.4.1.2.4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4.1.2.5 组织作业区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安全操作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 , 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有可靠的临时性措施。

3.4.1.2.6 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4.1.2.7 组织、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3.4.1.2.8 发生工伤事故,应察看现场,按国家规定上报的同时,主持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制度确定事故原因、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4.1.3 分管设备工作的副厂长

3.4.1.3.1 对全厂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3.4.1.3.2 组织领导分管部门对炼铁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审定和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查、验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备制造和安装。

3.4.1.3.3 定期组织设备动力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和工业建筑物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3.4.1.3.4 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及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要及时组织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在采取可靠防范措施的同时,按权限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

3.4.1.3.5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在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3.4.1.3.6 负责组织和审核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报审。

3.4.1.3.7 主持所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3.4.1.3.8 负责组织、督促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3.4.1.3.9 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3.10 参加所分管部门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4.1.4 分管行政生活工作的副厂长

3.4.1.4.1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检查所管辖部门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

3.4.1.4.2 定期主持分管部门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3.4.1.4.3 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搞好全厂文明生产、抓好职业卫生大检查,负责对分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整改的组织落实。

3.4.1.4.4 负责审批本部门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及职业安全教育等工作计划。

3.4.1.4.5 负责组织好本部门防暑降温食品、药品的供应,高温、粉尘、有毒有害、噪声、辐射作业人员体检和女工保护工作。

3.4.1.4.6 对本部门制冷设备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和使用,保证制冷设备的正常运行,落实制冷、维修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3.4.1.4.7 负责组织本部门消防安全、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和管理,负责审批本部门消防安全、消防器材、治安保卫等工作计划,对重大隐患、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4.1.4.8 负责对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监督和管理。

3.4.1.5 总工程师

3.4.1.5.1 对炼铁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职责。

3.4.1.5.2 在组织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4.1.5.3 审定本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标准,制定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消除不安全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3.4.1.5.4 负责审查部门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及安全培训工作。

3.4.1.5.5 参加本部门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提出改进的技术措施,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伤亡事故负责。

3.4.1.5.6 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6 作业长(包括配有操作岗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3.4.1.6.1 对本作业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作业长开展工作。

3.4.1.6.2 作业场所的布置,必须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要求,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操作场所符合定置管理规定的要求。

3.4.1.6.3 主持编制和落实本区域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由本作业区施工的项目,应安排人力、物力按期落实,属有关部门或对外承包的项目,应督促按期实施。

3.4.1.6.4 坚持经常主持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工伤事故、职业病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按权限向厂长(或上级领导)提出报告。例会决定的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录。

3.4.1.6.5 经常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的制度,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3.4.1.6.6 组织各类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改善作业条件,加强对所属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

3.4.1.6.7 定期对各岗位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方可批准上岗作业。

3.4.1.6.8 按规定配备作业区专(兼)职安全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3.4.1.6.9 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紧急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事故的发生。对人身险肇事故要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提出奖励意见,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分意见。

3.4.1.7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作业长(包括配有操作岗位的职能部门同级负责人)

3.4.1.7.1 协助作业区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领导作业区安全员开展工作。

3.4.1.7.2 组织制订本作业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报请本部门总工审定批准。

3.4.1.7.3 抓好班组安全管理,经常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对新职工、调换工种职工、伤愈复工职工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指派安排上岗操作。

3.4.1.7.4 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及时纠正职工违章、冒险作业,落实“四不放过”制度,对情节严重者,令其停止工作,并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3.4.1.7.5 按周组织安全大检查,凡属危险因素较大的关键设备,应经常巡视检查,发现隐患要逐项登记和整改。对作业区无力解决的隐患,在向上级领导报告的同时负责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

3.4.1.7.6 参加对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鉴定和设备大、中修验收,对危及职业安全的隐患,在未消除前不投产运行。

3.4.1.7.7 坚持安全生产的“五同时”, 作业区大、中、小修要按作业特点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3.4.1.7.8 组织参加伤亡事故及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拟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组织落实。

3.4.1.8 分管设备和技术工作的副作业长( 包括配有操作岗位的职能部门同级负责人 )

3.4.1.8.1 负责本作业区机械电器、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作业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因设备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4.1.8.2 协同培训部门搞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协助制订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1.8.3 在安装、改装、修理、搬迁设备时,必须保障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方可投入运行。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对设备的安全运行措施有明确的认定。

3.4.1.8.4 组织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鉴定和设备的大、中修验收,对危及职工安全的隐患整改后,方能投产运行。

3.4.1.8.5 研制新产品,应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时负责提出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投产前应向有关人员提供安全操作资料。

3.4.1.9 班组长

3.4.1.9.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班组职工的安全负责,领导班组安全员开展工作。

3.4.1.9.2 组织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内容、有完整记录、有考勤。负责对新调入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指导其操作。

3.4.1.9.3 每日班前应结合生产任务,现场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动态进行安全交底。做好班中巡回检查及指导,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当班解决不了的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

3.4.1.9.4 按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生产,不冒险违章作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随时纠正职工不正确操作,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并按照“四不放过”制度教育处理。

3.4.1.9.5 经常教育和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4.1.9.6 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3.4.1.9.7 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指挥职工撤离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

3.4.1.9.8 负责所属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严格贯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操作地点清洁整齐。

3.4.1.9.9 发生伤亡事故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组织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3.4.2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3.4.2.1 安全管理部门

3.4.2.1.1 安全管理部门由厂长直接领导,并在生产副厂长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厂长、生产副厂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助手。贯彻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1.2 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3.4.2.1.3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4.2.1.4 汇总年度安全措施计划,督促财务部按规定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措经费。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3.4.2.1.5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电化教育的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

3.4.2.1.6 组织推广目标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

3.4.2.1.7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小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3.4.2.1.8 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3.4.2.1.9 负责锅炉、电气设备、电气焊、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3.4.2.1.10 负责编制并组织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年、季、月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的实施。

3.4.2.1.11 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归口管理,组织对尘、毒、高温、噪音及其他物理性危害作业岗位的监测,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3.4.2.1.12 对防护用品(用具)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4.2.1.13 督促检查承包、技术协作项目等安全工作及安全协议的审定。

3.4.2.1.14 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3.4.2.1.15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3.4.2.1.16 负责组织伤亡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3.4.2.1.17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工伤善后管理工作。

3.4.2.1.18 参加公司(或本部门)安全大检查,负责本专业的隐患整改。

3.4.2.2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3.4.2.2.1 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3.4.2.2.2 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

3.4.2.2.3 及时掌握本部门安全生产动态。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部门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部或安全主管部门。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3.4.2.2.4 凡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作业计划、安排生产。

3.4.2.2.5 调度会应汇报生产及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基层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3.4.2.2.6 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3.4.2.2.7 负责本部门的文明生产,按定置管理标准要求,各种原材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齐,保持道路畅通。

3.4.2.2.8 参加本部门(或公司)安全大检查,负责按期完成本专业项目的隐患整改。

3.4.2.2.9 在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3.4.2.2.10 工程项目投产,根据工艺操作规程规定内容,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3.4.2.2.11 指导职工安全操作。结合生产工艺的改进,提出改善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意见,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期落实。

3.4.2.2.12 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技术分析角度提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3.4.2.2.13 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 参加工程验收试运转工作。

3.4.2.3 消防管理部门

3.4.2.3.1 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做好本专业安全管理工作。

3.4.2.3.2 对因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等要害岗位管理不严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负责。

3.4.2.3.3 组织公司或各部门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检查及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3.4.2.3.4 负责消防器材的充实及定期更换,指导消防、爆破人员的工作,并与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3.4.2.3.5 负责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存放负责监督和管理。

3.4.2.3.6 参加新、改、扩建及重大措施项目的防火审查和验收工作。

3.4.2.3.7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4.2.4 能源环保管理部门

3.4.2.4.1 负责推广节能、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审核评价改扩建工程中环保能源篇(章)和节能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并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验收工作等“三同时”,并督促落实;

3.4.2.4.2 负责对放射性物品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落实,辐射剂量牌的日常管理以及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等管理工作;

3.4.2.4.3 在水、汽、气、渣的治理中,应同时考虑内外环境的改善,不得因改善外环境而恶化内环境。

3.4.2.4.4 参加公司(或本部门)安全大检查,负责本专业的隐患整改。

3.4.2.5 设备管理部门

3.4.2.5.1 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或因防护装置不完善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5.2 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及特种设备和工业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上报的同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3.4.2.5.3 负责机械电器、起重、锅炉和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4.2.5.4 生产过程中,新投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投产使用前要组织制订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2.5.5 负责技术措施和大修项目的设备制造和安装并确保安全措施同步实施。

3.4.2.5.6 根据季节特点,及时做好防寒、防暑、防冻、防汛、防触电、防雷击等工作。

3.4.2.5.7 组织外委施工单位在大、中、小修实施检修前与安全部门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3.4.2.5.8 在进行有关电、汽、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组织制定安全方案会同安全及保卫消防部门审定,并监督实施。

3.4.2.5.9 新购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与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厂家订货。

3.4.2.5.10 在生产过程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设计中,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计划下达前应报安全专业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执行。

3.4.2.5.11 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从设备运行管理角度提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3.4.2.5.12 参加本部门(或公司)安全大检查,负责按期完成本专业项目的隐患整改。

3.4.2.6 办公室

3.4.2.6.1 在处理日常工作和确定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议程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安排,督促责任部门研究落实,并做好文字记录。

3.4.2.6.2 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3.4.2.6.3 配合有关部门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4.2.6.4 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和工作计划、总结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3.4.2.6.5 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3.4.2.6.6 参加公司(及本部门) 安全大检查工作。

3.4.2.6.7 按国家编制部门规定,合理提出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定员定编,对因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定员不合理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6.8 对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3.4.2.6.9 组织制定、修订责任制度和标准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3.4.2.7 保卫管理部门

3.4.2.7.1 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积极做好本专业安全管理工作。

3.4.2.7.2 定期组织治安“五防”专业检查和参与本部门(或公司)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3.4.2.7.3 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技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培训和机动车辆检验工作。

3.4.2.7.4 负责组织交通事故、机车“路外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4.2.8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4.2.8.1 对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分配上岗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8.2 组织新职工进行体格检查,并在协助安全主管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分配上岗,不得将有禁忌症的员工分配到禁忌的岗位工作。

3.4.2.8.3 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工、锅炉、起重机械、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合理调配。

3.4.2.8.4 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

3.4.2.8.5 组织公司(或本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并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体弱和各种疾病人员及时调整。

3.4.2.8.6 不得分配女职工到有害女工健康的岗位作业。

3.4.2.8.7 负责安全奖金发放和管理,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3.4.2.8.8 签定“外包工”劳务合同,必须先签定“外包工”安全管理协议,凡未签定 “外包工”安全管理协议,有权拒批。

3.4.2.8.9 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审查、提供解决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3.4.2.8.10 对实习、代培人员,要拟定实习计划、安排,签定实习协议书、安全互保合同,并通知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到作业区工作,不准从事实习大纲以外的工作。

3.4.2.9 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职责

3.4.2.9.1 负责学习与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指示、决定。将安全生产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深入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

3.4.2.9.2 将安全生产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考核,结合实际做好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工作提高水平。

3.4.2.9.3 支持行政领导发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及事故的严格管理,会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党纪政纪处理。

3.4.2.10 团组织职责

3.4.2.10.1 发挥团组织的助手作用,积极开展青年安全工作。在青年和团员中开展各项评先选模活动,应将安全文明生产列为考核内容。

3.4.2.10.2 组织青年开展“青安杯”竞赛活动,提高青年安全素质,接受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3.4.2.10.3 掌握青年职工思想动态,围绕安全生产,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3.4.2.10.4 参加青工伤亡事故调查。

3.4.2.11 工会职责

3.4.2.11.1 按照国家“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健全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和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4.2.11.2 注意收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组织职工代表对公司或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会同行政研究安全生产,反映职工的意见,对事故隐患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专题向行政提出质询;

3.4.2.11.3 对同级行政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有权向党委通报;有责任向上级工会汇报本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情况。

3.4.2.11.4 负责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竞赛活动,落实“群防群治”方针,不断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

3.4.2.11.5 负责传达、贯彻上级工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决定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例和规定,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

3.4.2.11.6 参与公司、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及“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3.4.2.11.7 在组织开展立功活动、劳动竞赛、技术比赛等各项活动及评先选模中,应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3.4.2.11.8 公司、厂部级工会分别参加工亡和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4.3 “七大员”安全生产职责

3.4.3.1 安全员

3.4.3.1.1 在作业区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安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组织贯彻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4.3.1.2 负责组织新职工(含实习、代培、调转、参观人员等)进入作业区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4.3.1.3 协助作业区领导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总结,并检查、督促落实。

3.4.3.1.4 负责组织作业区(科室)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协助制定本作业区(科室)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排好班组每周安全活动,做到有内容、有记录、有考勤。

3.4.3.1.5 参加作业区(科室)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项目的验收和试运行,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提出改进意见。

3.4.3.1.6 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3.4.3.1.7 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制的统计上报。

3.4.3.1.8 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3.4.3.1.9 坚持每日上岗检查制度,认真完成厂、作业区(科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4.3.1.10 负责防暑降温用品及高温保健食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督促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

3.4.3.2 设备点检员

3.4.3.2.1 负责机械、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等设备安全运行,并经常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4.3.2.2 新购置的设备,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投产使用前必须经过鉴定与验收。

3.4.3.2.3 协助领导编制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严格执行,因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按“四不放过”制度进行分析、处理。

3.4.3.2.4 参加作业区(科室)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大、中、小修后的验收工作。安装、修理、搬迁机械设备时,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3.4.3.2.5 协助作业区(科室)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作业区(科室)领导。

3.4.3.2.6 制定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3.4.3.3 工程师、技术员

3.4.3.3.1 负责作业区(科室)安措项目的审核工作,承担安全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审查和研究。

3.4.3.3.2 凡新建、改建、技术项目设计或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符合法规标准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3.4.3.3.3 参加作业区(科室)大、中、小修后的验收,研究解决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难题和不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

3.4.3.3.4 协助作业区(科室)搞好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3.4.3.4 劳资员

3.4.3.4.1 对新进厂职工负责通知安全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不经教育不得直接分配生产岗位。

3.4.3.4.2 合理调配劳动力,严禁将有禁忌症的职工分配到禁忌的岗位工作。

3.4.3.4.3 对新分配的职工进行厂规厂法和劳动纪律教育,对违纪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3.4.3.4.4 不准随意调动特种作业人员。组织技术、业务培训班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3.4.3.4.5 对伤残职工负责等级鉴定的申报工作。

3.4.3.5 治安员

3.4.3.5.1 负责作业区(科室)要害部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及防火安全管理。检查门禁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

3.4.3.5.2 负责对要害部位人员进行岗位责任教育和考核,对不称职人员建议调离岗位。

3.4.3.5.3 参加作业区(科室)安全大检查,认真做好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火、防交通事故教育。

3.4.3.5.4 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协助作业区(科室)搞好安全技术学习、培训工作。

3.4.3.6 材料员

3.4.3.6.1 负责编制作业区(科室)防护用品计划,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对质量有问题的防护用品有权拒绝领用,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作业区 (科室) 领导反映情况,有权向供应部门要求退换质量不合格的劳保用品。

3.4.3.6.2 负责领取作业区(科室)安措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并按质量标准领取、储存和发放。

3.4.3.6.3 对生产所需的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储存、发放和管理。

3.4.3.7 值班主任、调度员

3.4.3.7.1 编制作业区(科室)生产计划的同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3.4.3.7.2 坚持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随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4.3.7.3 对投入生产的原料,应按规定组织生产,发现原料不合格时应向作业区(科室)和生产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3.4.3.7.4 严格执行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保持生产场地文明清洁,符合定置管理要求。

3.4.3.7.5 对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权拒绝作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3.5 检查与考核

3.5.1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经济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各部门领导干部实施本制度的情况,应列为管理人员考核和工资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3.5.2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对各级人员的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

3.5.3 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失职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3.5.4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及上级有关的指示和决议,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法律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和特殊时期的工作计划,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经常对职工进行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和施工负责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4、严格审核各分项的安全生产计划,检查其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5、公司设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6、对各分项目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必须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及相关的措施,并监督其落实。

7、遇有特大重大事故,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成员作好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企业各个时期的安全工作规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即做到五同时。

4、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企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5、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工程后勤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检查工作。

6、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即使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制度,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典型经验。

7、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8、组织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工作。

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经理作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4、领导安全技术的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签定验收。

5、对本企业使用的材料、技术、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编制和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特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指导和参与对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落实本企业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保证所需经费到位。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和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并按规定负责审批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经费。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上级劳动安全法规,积极完成布置的安全工作,在组织好本项目生产的同时,组织管理好劳动安全工作。

3、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两管五同时”的原则。

4、负责本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定和机械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5、具体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对新工人、调转工种的工人,组织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独立工作。

7、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项目安全、卫生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和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在劳动安全部门指导下,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落实防范措施。

施工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队长对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副队长对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上级劳动安全法规,积极完成布置的安全工作,在组织好本队生产的同时,组织管理好劳动安全工作。

3、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两管五同时”的原则。

4、负责本队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定和机械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5、具体组织实施本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对新工人、调转工种的工人,组织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独立工作。

7、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全队安全、卫生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和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在项目部的指导下,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落实防范措施。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工程项目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的施工方案并监督执行落实。

5、对工程项目的新材料和新工艺要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认真执行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的中毒、火灾以及新工艺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施设备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标准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

8、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原因,提出防范的措施和意见。

工程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验评标准。

2、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熟悉图纸,在分部分项质量检查中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以测验的数据为依据,制定工程质量等级。

3、做好单元工程施工前的检查工作,检查时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律,用好三件宝。

4、做好施工过程中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技术和安全措施的实施。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协助项目经理、队长、施工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项目经理队长、施工员、班组长对新工人和调转工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3、参加制定或修改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疾患,并负责督促实施。

4、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协助项目经理、队长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卫生检查。

5、协助项目经理、队长组织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对不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品的人员、违章人员,根据情况停止其工作或给予经济处罚。

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工员对本栋号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对上级安全法规在本栋号贯彻实施。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技术发展工作

2、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在妄称生产工作任务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两管五同时”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4、负责对新工人和跳转公众人员的具体岗位教育,在他们没有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术之前,不得分配其独立工作。

5、检查机械设备、安全装备及其附件,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发生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栋号落实防范措施。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对上级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员的安全交底在本组贯彻落实。

2、进行每日班前、班后检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带领工人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具体安排解决生产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

4、负责对新工人和调转工种人员进行具体的岗位教育。

5、检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及附件和安全防护设施,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6、经常检查本班组人员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及违反施工现场纪律现象要立即纠正,并有权停止其工作。

7、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实行文明施工。

8、督促机械操作人员正确使用机械设备的防护设施,参加各类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9、发生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并具体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混凝土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2、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即使报告有关领导。

3、不违章作业并随时纠正他人违章作业。

4、拒绝违章指挥。

5、搅拌机由专人操作,进料有挡车措施。

6、浇灌框架、梁、柱、拱等结构混凝土,先支设操作台,不直接站在模板下、支撑上作业。7、使用振动泵先检查电源线绝缘情况,操作时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电气开关由专人操作,避免操作人员湿手接触开关。

8、浇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操作部位应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上操作。

9、用输送泵输送混凝土,管道接头、安全阀必须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须牢固,输送前必须试送,检修必须卸压。

机械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2、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有关领导。

3、不违章作业并随时纠正他人违章作业。

5、混凝土搅拌机安装要牢实,并用支架架稳,电源线按规定架设,进入滚筒内维修,要断电并有人监护。

6、合灰机要平稳,运转时不得维修,工具不得伸入料筒内。

7、卷扬机的卷筒与导向滑轮要垂直对正,作业前检查钢丝绳。

8、外用电梯基座符合规定,严禁超载,严禁料人同梯。

9、蛙式打夯机手把上应装置按扭机关,并包绝缘材料,操作时不的背着牵引,要带上绝缘手套。

10、砂轮机不准装倒顺开关,其旋转方向不得对着主要通道或其他工作台。不准两人同时使用砂轮机。手提式砂轮机的电源线要按规定架设,使用时戴绝缘手套。先启动后接触。

第14篇 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企业总经理(法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负总责任。

2、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公司安全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责任。

3、企业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4、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责任。

5、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监督员责任。

6、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7、项目经理对所分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8、安全员责任 9、技术人员责任 10、施工员责任 11、材料员责任

12、安全资料员责任 13、设备员责任 14、急救员责任 15、班组长责任 16、作业人员责任

第15篇 装饰公司各级正职经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装饰公司各级正职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决定本单位的安全方针、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2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制订本单位安全管理细则,并有权修订和废除细则中的条款,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安全奖惩办法。

1.3经常对下层领导、职能部门及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4每年按比例拨给安全措施经费,对改革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音、治理尘毒危害负责。

1.5每2-3年必须申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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